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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分析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屈威;鲁楠
发布于:2020-03-09 共4875字

  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之第八篇

  摘要:中国的专利法已经经过了三次正式修改,而修改法案和草案的通过也让专利法开始了后续进一步的修改准备工作。专利法的修改对于知识产权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专利法,知识产权,产权制度

专利法论文

  一、前言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快速良好的发展,首先在西欧的发达国家中作为正规的法律制度进行建设。随着现代化法律的进一步建设,专利法也得到了提高和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并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

  二、第一次修改

  互联网上对知识产权是这样定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结果所享有的财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作,如发明,文学和艺术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徽标,名称,图像和设计,它们都可以被视为个人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出现了时代的要求,并在不断完善。在民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创新驱动力的影响与模仿力和创新力的强弱、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扩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程度等诸多因素有关。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环境,结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非常关键。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性因素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作用机制来保护和激励企业的创新,从而优化企业的结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不足和争议,应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创新并带动经济增长。专利的保护和许可在第一次修改的过程中,扩大的范围,加入了食品饮料和化学方式得到的化学产品等物质,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权人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依照专利法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或者直接获得其专利产品。这两项规定使专利保护范围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在修改之后,专利法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得到了延长,从以往的十五年更改至二十年,与此同时新型外观设计如果是实用性则延长了5-8年,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十年。加强对进口专利产品的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是对原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补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口该专利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商业目的。完善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将原审批前的异议程序改为行政许可注销程序。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又没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局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本实用新型适用于本实用新型,或者是进过了重新规定的内容,对其进行后续的证书补发,除此之外重新界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局将在紧急情况或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发布新的专利,无论是为了公众利益还是防止专利许可证的滥用。建立高效的专利确权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运行的低效率以及呈现出的诸多问题,不仅无形中增加了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造成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而且有损对创新激励的效果,不利于创新技术的产出和传播。因此,变革和完善现行专利确权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第二次、第三次修改时,相关完善方案没有被立法者最终采纳。

  三、第二次修改

  废除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享有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同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具有特殊意义。服务发明的定义更加合理,新修订的专利法引入了合同优先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不得为实现目标单位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专利费。这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技术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面向市场,筹集资金,根据市场需求发现问题,充分利用闲置设备等物质条件。根据Trips协议,专利子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增加了销售承诺的储备。该方法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并直接承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进口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为了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和一致性,修订后的专利法对此作了补充。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不仅规定了诉讼前的临时措施,同时专利权人和相关的利害关系者可以根据新规定当中的证据划分重新搜集证据,证明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对合法权益造成及时、无法弥补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制止有关行为,保护财产,进而就可以有效的理清其中的政法关系,进而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存在的专利纠纷问题。明确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取消撤销程序,简化程序;简化外国专利的转让和申请程序;许可证、销售承诺等。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可以让中国的产权专利制度能够更加和TRIPS协议之间表现出契合性,进而能够让专利法律建设能够得到有效的促进。不难看出这种趋势,也就是说,专利法的修改不再局限于满足国际条约的需要,而只是被动的。我们的重点不仅是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且是对国际承诺作出反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它从被动变为主动。专利法的修改是我国专利和知识产权发展的里程碑,这对于科技产业和其他原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效果。

  四、第三次修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升级为“绝对新颖性”,即授权标准由原“专利申请发明”创造。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不得在国内公开使用。修改或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无在先技术,国内外不清楚”,提高了我国专利质量。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保护我国丰富的遗传资源。修改后的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的法律赔偿标准有了很大提高。明确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成本。专利侵权诉讼大大简化。将“一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行政一审判决、行政二审判决和民事二审判决”五个程序简化为“一审判决和民事二审判决”两个程序。第三条专利法的修改充分考虑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受任何外部压力。这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规律,也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系统已经成熟。良好做法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五、第四次修改

  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后,应当变更无效宣告决定的生效时间和程序。专利权无效的,由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强大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加大了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功能,增加被告行使行政执法权时的合作义务。加强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要求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查取证,增加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不难看出,对上述背景和内容进行了分析。专利法草案的修改并没有对专利法本身的内容作出许多根本性的改变。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创新主体的信心,本文对专利法的实施提出了“取证难”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在专利制度下,全身都受到刺激。它将以创新和活力为基础。

  六、专利法修改对中国产权制度的影响

  促进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是实现人类进步的双驱动,离开任何一个,人类生产力的发展都不能很好地进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世界技术市场现状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立适当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促进创新发展。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创新的负面影响,使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更多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出口。促进技术创新,实现改善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由于这些因素影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的独立专利政策效率低下。这为全球知识产权政策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通过分析四次修订(第四次修订仍在筹备中)的历史背景、内容和成果,可以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它反映了不同的发展特点。自从专利法得到第一次修订之后,就开始逐渐实现了这样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在此期间,由于缺乏经验,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国际需要。其主要动机是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国际标准”,在外部压力下起步和发展。在第一修正案之后和第二修正案之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既要重视“国际标准”,又要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些细节来自专利法第二版。从第三版到第二版的第三版被称为“理论成熟”。在此期间,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改革。它符合“国际标准”,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在“实践成熟期”之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还存在许多困难“务实成熟”似乎更注重中国执法过程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细节,促进更高层次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走上了一条成熟的理论和实践道路。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集体概念,专利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专利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管理豹子的作用,体现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突出特点。应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在立法技术、执法能力和水平上都存在诸多不足。制度本身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改革和发展。实现这一系统工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坚信,随着新一轮深化改革的出台,如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业法和国际条约的出台,我们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其具有不同的效能,只有从根本上增加其各效能,才能提升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与水平。首先,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从根本上发挥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赔偿代价,降低维权的成本。其次,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效能,对于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形成完善的打防管控一体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其打击力度。再次,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的效率,利用互联网创建新型的执法手段,完善知识产权的监管程序。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能再纠缠于确权程序性质的争论,可以将变革的具体思路调整为:坚持效益价值的优先性,兼顾公平价值;在能达到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合理控制改革和运行成本、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机构物质和人力资源、尽量减少不同法律之间冲突的前提下,首先考虑在单独设置模式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专利司法确权制度,必须以可操作的基本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在完善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上,本文另辟蹊径,提出近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在现行单独设置模式下,形成配套制度的“组合拳”,即加强专利无效程序的全面性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准确界定司法审查的合理范围、建立司法二审法律审模式并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以及增加单独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远期目标是在并行设置模式下建立司法确权制度,但要注意采取技术性措施来解决“双轨制”下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即建立两级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技术调查制度,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改革效果,从而真正实现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制度优化和绩效改进,切实提高该制度的运作效率。

  结束语

  知识产权是概念集合,其中专利制度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从专利制度的发展整体过程可以一定程度上看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在其中依然存在了一定的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在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完善,确保工程的进一步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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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原文出处:屈威,鲁楠.从专利法修改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J].法制博览,202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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