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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

来源:商场现代化 作者:周奕君
发布于:2020-03-09 共8002字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表,我国对于专利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不管是企业商标、还是高新技术,专利法的实施,可以从法律层面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基于这一理念,本文为各位读者精选了8篇“专利法论文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和研究起到启发作用。

专利法论文

  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之第一篇: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研究

  摘要: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历来是一个难点,其判断标准也有调整的必要,本文尝试从多个角度提出一些可行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

  一项发明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标准,但也是最容易被主观化的标准。我国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主要源自欧美,但近年来变化不大,没有根据我国的发展进行调整,本文试图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并尝试提出修改建议。

  一、充实对技术启示的判断建议

  在创造性的评判中,对于结合启示来源的分析与说理也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讲,用于判断创造性的结合启示或动机的来源绝不能仅限于现有技术文献的明确教导或启示。因此,技术领域的划分、技术问题的确定和技术启示的表现形式将是在确定“技术启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某些方面。

  (一)技术领域的划分

  技术领域可以被划分为“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和“相关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领域”是指能够与申请文件中技术主题具有相同功能并且能够获得相同“商品通用名”的技术主题;“相近技术领域”是指能够与某个技术主题具有相近功能但获得不同“商品通用名”的其它技术主题,如果一个技术主题具有某种特定的应用领域,则相近技术领域应该是指与该应用领域相近的技术领域,通常是指工作原理相近、应用环境或条件相似、或者功能雷同的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是指某个技术主题具有某种特定的应用领域,则应当考虑该技术主题中具有通用功能的部件所属的技术主题,如果某个技术主题具有通用的功能,则应当考虑涉及该技术主题通常应用领域的“商品通用名”下的技术主题。我国在将来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时,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原则和判例,对技术领域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

  (二)技术问题的确定

  技术问题的确定应当是一种事后行为,即立足于申请文件中的技术主题,对比检索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申请文件中的技术主题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虽然技术问题的确定是立足于申请文件中的技术主题和检索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但是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需要重新进行判断判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能不能合理地认识到或者提出该技术问题。通常情况下,现有技术的存在总是存在一定的目的性,也就是说该现有技术的提出者往往是为了某种目的而提出该现有技术。

  2.在为了确定技术问题而考虑区别特征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时,应当首先考虑在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效果,其次可以考虑那些会与申请人所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技术效果。尽管可以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尽可能地要求申请人将所寻求保护的技术主题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全面考虑所述技术主题所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尤其是那些有利于进行创造性评述的技术效果。但是也必须注意尽量避免由此损坏申请人的合理权益。

  (三)技术启示的表现形式

  技术启示分为“明示”和“暗示”,明示来自于现有技术的明确记载,即另外一份现有技术中明确披露了区别特征,如果这两份现有技术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则在所述技术启示下的结合相对更为容易,并且往往这种结合所能够获得的进步性(技术效果)也是能够被预期的,而如果另外一份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相关技术领域,则在所述技术启示下的结合相对较为困难,此时需要注意判断这种结合所能够获得的进步性(技术效果)是否是显着的(预料不到的)。

  暗示相对就比较复杂,即另外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区别特征,但没有明确公开此区别特征在这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或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与所起的作用相同。当然,如果其它现有技术属于与最近的现有技术相同或接近的技术领域,那么被认为相同或相似的结构或结构通常会带来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能力

  我国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力,但这种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因而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修改。就我国近两年的专利申请情况和审查情况而言,出现了大量低质量的专利申请,将多个现有技术拼凑、组合,甚至编造技术方案,这种专利申请不仅无法带来科技进步,还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甚至影响了专利行政部门的形象。因此,可以适当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例如参照美国的标准,将其定义为还具有普通的创造能力,在试图解决技术问题时,能够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和用途组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

  当然,采用这种“普通创造能力”标准,赋予了审查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有导致更多“事后诸葛亮”的风险。但这种修改的尝试仍然是积极的,一方面目前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过于僵化,有调整的必要,另一方面近几年我国的垃圾专利有增多的趋势,如果使过多低水平的专利获得授权,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作为专利制度的核心制度,创造性标准执行的一致性是保障公众与权利人利益的重要前提,标准执行不一给各方带来的利益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上文中提到的多方面原因,目前的创造性执行标准还难以达到一致,而且标准本身也是不易操作的。特别是对我国来说,专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算长,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体现在创造性判断中,就是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在实审、复审、法院判决的各个阶段,可能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意见,这些意见可能都存在合理之处,但那种做法更好,更有普遍适用性,无疑值得进一步讨论。鉴于此,对于创造性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在修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同时,尝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形成一些关于创造性的经典判例。

  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梯级的创造性案例指导制度,探索在专利复审与无效的“类司法程序”中建立专利创造性案例指导制度,尝试在实质审查部门建立专利创造性典型案例报送制度;(2)建立案例指导工作长效机制,例如案例资源的发现机制,通过现有的优秀案例报送制度及其他途径,发现、收集案例线索或案例素材,并加强后继跟踪;典型案例的跟踪撰写及讨论,对于技术特征简单、对比文件结合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及时上报请示并组织讨论,为撰写较高质量的典型案例创造条件;疑难案例的专题研讨机制,对有共同特点的案件通过研讨形成共识,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及时汇总总结,必要时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案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实质审查部门,与复审部门、法院保持联系跟踪;(3)及时跟踪注意各级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案例,专利审查标准在涉及创造性问题上最高法院还没有发布指导案例,专利审查系统应密切关注并跟踪各级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案例。

  四、创造性判断的其他问题和建议

  创造性的概念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有技术上的改进,并且在本质上有了明显的区别。这个标准实际上相当于欧美的“非显而易见性”,之所以名称不同,很大程度是因为立法时考虑到“非显而易见性”这种表述不太符合通常的汉语表达习惯。

  然而,“显着的进步”作为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就显得有些另类。“显着的进步”相当于是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是,判断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运用创造力的前提下是否必然能得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必须看技术效果。另外,“显着的进步”在审查实践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判断标准,实际是专利审查工作中,往往并不审查是否存在“显着的进步”,只要发明具备了“非显而易见性”,通常就认为具备创造性。因此,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可以删除“显着的进步”,只保留“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可。

  对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尺度,无论从维护专利权的长期稳定性和均衡兼顾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出发,还是为了保持本国审批的专利在世界范围保持良好声誉且兼顾审查效率的目的,在确立发明专利权的阶段对创造性尺度的掌握应比维护发明专利权权利阶段稍加严格,尽管在上述不同阶段的创造性标准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在确立发明专利权的阶段,审查员在审查时只能获得申请人一方的反馈,所以在把握创造性尺度上,应比有双方反馈阶段更加严格才能平衡上述倾向。而且在确权阶段适当严格执行创造性审查标准,可以使得在创造性标准不变条件下,后续程序(复审或法院)在把握发明专利创造性尺度上有更多的灵活余地,这种处理方式也容易为发明专利权人接受。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J].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J].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专利法论文

  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之第二篇: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摘要:当前,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丰富多样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带给人们更加便利的生活, 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我们也需要正视, 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多, 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同传统行业对比更加复杂。在面对复杂的专利侵权行为的同时, 对专利权的保护要提上日程, 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遇到的挑战进行探索,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 运用相关原理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新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权,知识产权

  一、电子商务含义分析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经合组织的权威界定,电子商务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包含了交易活动和与此相关的通信设施两方面。欧洲议会称电子商务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它通过数字方式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涉及商品贸易、服务及各类活动。

  许多学者从研究的角度也对电子商务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国内较早研究电子商务的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基于Internet/Intranet或局域网、广域网,包括从销售、市场到商务信息管理的全过程。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网络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架构。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张,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所有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活动和交易,创造价值并实现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的方式。

  虽然不同的定义略有不同的侧重,但它们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都着重指出电子商务本质是通过通讯技术和网络去开展商业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根据不同定义外延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信息技术所进行的一切商业贸易活动,由于现在所处的信息化时代,该概念已经丧失了实际意义。狭义上理解,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络,在其范围内所进行交易、金融和服务等活动的统称,学术界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也是围绕该概念进行。

  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的相关问题

  1. 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互联网+”战略的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这种商业模式从萌芽期迅速变为成熟,它逐渐成为我国市场中的一个新兴产业,并且通过该产业引领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众多方面。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飞猛进地增长,开始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增长点,而且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大大提高了国际影响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贸易活动中的支付安全漏洞、网上交易中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其中专利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是我们需要主要关切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相对薄弱,而网络平台的门槛相对于普通贸易类活动比较低,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涉及专利侵权产品的用户数不胜数。这大大增加了平台提供商以及国家质监部门的工作难度。当权利人发现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时候,很难运用有效的方式维护他们的权利。由于专利本身的认定就具有特殊性,平台对专利产品的专业性审查较为困难,网络平台在审核流程中不予其通过也较为常见。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只能选择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且专利侵权诉讼的周期较长,在这个期间内损害后果不断扩大,这对权利人保护极为不利。因此,运用有效的专利申诉机制,明确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保护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2.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存在的问题

  (1)主体问题。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的主体多样,主要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用户是指利用网络服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人,如各平台上的网络店铺或个人卖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捏合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主体,提供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等网络媒介主体。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侵权主体一般是复数,这和实体市场相比明显复杂得多。

  (2)客体问题。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客体与传统的专利侵权相比,产生了新的侵权客体,也就是电子商务方法专利,该专利的特点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涉及使用“互联网”作为操作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它是由计算机网络、特定的应用软件和商业方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3)专利侵权认定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何判定一种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应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横向及纵向技术比较,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则认定为构成侵权。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中,电商平台上多以商品信息展示为核心,平台经营者也无法接触实物商品,在判断中只能依靠网络店铺展示图片或文字说明等信息来判断专利侵权是否存在。这一过程充满难度,因为在无法利用简单技术手段进行过滤的前提下,平台经营者除非事先知晓网店商品侵犯专利权,不然无法判断。

  (4)投诉问题。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投诉数量巨大,一方面不仅由于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案件频发,另一方面数量繁多的投诉中也存在部分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使用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进行恶意投诉的现象严重。甚至会有专业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畅销侵权商品,并集中投诉专利侵权的人员。

  (5)处理方式问题。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基本上是电商平台自己处理,少数案件的投诉人向司法机关起诉和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目前国内少数电商平台已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面对又多又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仅依靠平台供应商自查方式通过扣除积分、取消链接或者关闭网络店铺等的方式处理,其最终效果比较有限。所以最终仍然需要通过专利行政部门的配合协助,把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依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并对接不同的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以追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电子商务产业的双赢的局面。

  三、专利制度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影响

  1. 专利制度会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电子商务对智力成果创作人的利益收入有着十分大的增加与扩充作用,但是这一作用的前提都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专利法律制度就有着这样的一种作用:专利权人一方面可以通过许可获得使用和转让专利权而获益,补偿获取专利的付出;被许可使用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受让人节省开发研究的费用和时间,提升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效益。因此,专利法律制度不仅增加电子商务的自身价值,还能通过调节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实现共赢。

  2. 专利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运作提供制度基础,并将其推向了常态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困惑和问题,不仅是由于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和需要没有跟上网络建设的进程,更重要的是人们根本就毫无头绪。专利法律制度的设定,可以降低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专利法律制度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赋予各主体具体的法律责任,并据此规范电子商务中与专利相关的问题。由此看来,专利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法》也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3. 专利制度可能会给电子商务市场竞争问题带来新的影响

  我们通常觉得知识产权制度比一般的产权制度具备更强的行为优势。具有价值的版权、专利、商标以及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可以拒绝向他人转让权利或许可其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市场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控制力非常大的话可以说,这就有可能形成一种市场支配力。在电子商务中,为了确保电子信息的快速传递,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各种协议标准。如果在正式的制定标准过程中,采纳了某一受专利保护的技术的话,该专利技术就有可能借助于标准的力量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专利因电子商务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电子商务因专利而面临新的竞争问题,这些就是专利制度给新的商务方式带来的新挑战。

  四、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

  1. 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统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作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网页空间、虚拟商务场所、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第三方实体。同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被定义为独立的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双方或双方的交易活动。但是,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接收侵权通知的知识产权人应当给予合理的照顾义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专利法》以及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相关规定仍然过于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

  2. 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程序

  平台运营者首先根据权利人的投诉筛选专利侵权纠纷,因为在线投诉案件数量巨大,许多专利投诉都是异常申请,一些明显构成或不构成侵权的争议可以由平台供应商直接处理,一些复杂案件的争议案件通过系统转移到省局;获取相关材料以后,省局应通过判断来分析是否接受案件,确定受案后需明确管辖,及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平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里,专利执法机构明确了受控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先要通知卖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确定采取何种手段处理相关侵权产品,如同时通知平台提供商删除相关产品链接。当发现产品并不为侵权产品,省级局可以通知平台供应商在处理后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决定,并通知平台运营商。

  3. 专项行动常态化

  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期开展专项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变为常态,并根据案件处理大数据平台设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长效保护机制。为此目标的达成,首先要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扩大执法机构与人员,增强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与能力;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和执法能力提升,明确其工作的重要性;最后,虚拟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的范围,并逐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化。

  4. 强化专利权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手段将侵犯专利权入罪是合理的并且有现实需求。根据现代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实际危害结果。某一行为进入刑罚的范畴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行为准则,具有法益侵害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当中,专利侵权逐渐日益恶化、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创新、强国等战略的目标可能并不会很顺利地实现。因此,侵犯专利权属于一种侵犯法益的值得处罚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被定为刑事犯罪。并且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可以适当地考虑将某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入刑,利用刑法来威慑、调整侵权人的行为。中国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将侵犯专利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宋玲.《电子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3]徐越.网络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研究.吉林大学, 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丁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 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
第一篇: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研究 第二篇: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研究
第三篇:专利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探究 第四篇:浅谈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
第五篇:基于专利法的人工智能战略研究 第六篇:惩罚性赔偿在专利法中的引入分析
第七篇:浅谈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 第八篇:专利法修改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分析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原文出处:周奕君.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9(12):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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