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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搜索的立法模式探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21 共3253字

  第二节 新闻聚合搜索的立法模式探索。

  新闻聚合搜索行为在国外已有先例。为了平衡新闻出版商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之间的利益分配、实现新闻报刊业的有序发展,德国、西班牙对《知识产权法》重新修订,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给予传统报刊出版者一定的利益保护;日本法院在裁判中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在新闻标题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进行规制;也有学者提出将新闻出版商发布的新闻信息纳入数据库邻接权进行保护。下文将对以上立法模式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今后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德国、西班牙引入报刊出版者权模式。

  2013年5月,德国颁布了《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即《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

  在第八修正案中,德国立法者在邻接权一章中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维护传统新闻出版商的权益。此项权利赋予了报刊出版者在报刊出版后一年内,对报刊进行商业目的的网络传播专有权。

  目的是"确保出版社在互联网领域获得的待遇不低于其他作品传播者"、"满足报刊出版商新产生的权益需求".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87g条第四款之规定,"只要不是通过搜索引擎的商业提供者或内容整合服务的商业提供者,即允许其通过网络传播报刊产品",也就意味着除搜索引擎或内容整合的服务提供者之外,其他使用者均能合法使用报刊产品。此次第八修正案的修订直指以Google为代表的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新闻聚合器,意图在于从搜索引擎提供者和内容整合服务的提供者手中获取许可使用费。这是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在传统报刊出版者与提供网络服务的商业使用者之间所做出的利益平衡。

  德国此次《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出台,受到了报刊出版商的普遍欢迎,并在欧洲各国引发了强烈的反响。西班牙于2014年也实施了相似的修法,在《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但与德国不同的是,西班牙《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并未将报刊出版者权归入邻接权一章中,而是作为一种版权限制情形规定于"权利限制"一节中第32条第2款。

  虽然具有商业目的的搜索引擎及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者利用期刊内容无需取得报刊出版者的许可,但应向出版者提交公平补偿费,该款费用将由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在德国与西班牙实施修法后,Google搜索引擎和Google News新闻聚合服务为代表的搜索引擎及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商分别与法国、比利时等国的出版商达成文章索引功能支付协议。虽然德国基于保护本土新闻出版商的目的创设报刊出版者权对搜索引擎及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商无偿使用报刊产品的行为予以规制,但该制度仍面临理论上诸多难题的挑战。首先,各国的宪法都将信息自由权视为每个自然人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人人都有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的自由。但德国报刊出版者权的创设赋予了报刊出版者一年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从网络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受阻,影响了公众的信息知悉权及言论自由。同时也会造成新闻出版商对新闻信息的独占和垄断,虽然搜索引擎及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商可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新闻信息的使用权,但一一许可所占用的时间,有时使新闻信息丧失了应有的时效性。相比而言,西班牙的"公平补偿权"制度更具合理性。新闻聚合服务的提供商聚合新闻作品的片断内容向公众提供时,无需经过新闻出版商的事先授权,可在事后支付补偿费。此种制度设计避免了提前许可而造成新闻信息时效性的丧失,无益于公众从多项渠道及时获取信息。但该制度的设计应以成立专门管理报刊出版者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为前提。其次,报刊出版者权的核心概念为"报刊产品".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二款对报刊产品的定义为"在以某一名称在任何载体上定期出版的汇编物的框架内对于新闻稿件的编辑技术上的固定,其整体上主要被视为典型的出版社风格,且并非主要用于自我宣传。"那么"报刊产品"既包含了在新闻稿件上固定的新闻消息、新闻作品、图像、摄影作品等等集合体。将这些集合体一起纳入报刊出版者权进行保护,难免会出现无版权的时事新闻、可供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及独创性高度不同的新闻作品纳入同一保护程度的混乱局面。况且,将无版权的时事新闻纳入保护范围难免陷入与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消息理论冲突的困境。

  二、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

  在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中,引发新闻出版商不满的是新闻聚合器对已发布的新闻标题设置深度链接而将被链网站的内容嵌入聚合平台的行为,使读者无法意识到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的跳转从而造成混淆,同时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屏蔽掉原新闻网站的广告及附加信息,损害了原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商认为新闻聚合器自己不"生产新闻",利用其它媒体报道的新闻消息"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亦有将新闻聚合搜索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先例,给予新闻标题特殊的保护。

  2005 年日本就曾将处在竞争状况下的新闻标题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视野---"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

  该案原告东京读卖新闻是新闻出版商,并在互联网上设立在线新闻网站"读卖在线 Yomiuri On-Line",将新闻内容有偿授权给了日本雅虎网站。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授权给日本雅虎网站使用的新闻标题,并在新闻标题上设置可导入雅虎网站的深度链接。据此,原告东京读买新闻以被告侵害其新闻标题的复制权、传播权为由诉至东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新闻标题属于过段的文本片段,难具独创性,不是日本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新闻标题不具独创性的观点上也持相同的意见,但认为虽然新闻标题的独创性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却是上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报道后的成果。即使新闻标题不能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但考虑其因人力财力的大量投入而具有的独立价值,应当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被上诉人擅自无偿使用上诉人付诸金钱劳动所得的新闻标题,并将新闻标题设置链接进行网站运营,呈现给用户。上诉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将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诸如报纸刊物的刊名及专版、专页、专栏的名称等亦不可随意用在同类作品栏目上,以免造成公众混淆,引发不正当竞争。如德国针对电视节目表不给予版权保护,但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适用。同样,美国最高法院于 1918 年也通过一项指导性原则,即将新闻认定为"准财产",以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原则"来规制新闻剽窃的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并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

  三、数据库邻接权保护模式。

  数据库也称资料库,根据欧盟在《数据库保护指令》中的概念,其是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由于数据库对大量信息进行集合性保护,有学者提出将新闻出版商发布的新闻信息纳入数据库邻接权进行保护。新闻出版商作为数据库邻接权的权利人,其发布的新闻信息作为数据库邻接权的保护对象,新闻出版商通过授权的形式允许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对其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集合性使用,这样可有效避免新闻出版商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笔者认为,将新闻信息纳入数据库邻接权保护在理论上并不可行。首先,根据《Trips 协议》第 10 条第 2 款,数据库所保护的是数据或材料内容的选择及安排的结构,而非仅仅其中的数据内容。当然没有内容的"空数据库"也不可享有版权,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是内容与结构的统一体,对失去内容的结构给予版权保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将新闻信息纳入数据库邻接权进行保护,前提是要求由新闻信息组成的数据库具有内容选择的独创性。实际上,新闻出版商根据事实的发生发布新闻讯息,该过程并没有体现新闻出版商对新闻讯息内容的选择及安排。新闻聚合器由此对发布的新闻讯息聚合呈现,亦不能说新闻聚合器侵害了新闻出版商的数据库邻接权,因为新闻聚合器聚合的是单个的新闻讯息而非对新闻出版商所发布新闻信息的选择及安排结构进行整体复制。此外,数据库邻接权的保护也延及新闻信息的内容,但新闻出版商发布的新闻信息中很多属于时事新闻及消息的范畴,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将其纳入数据库邻接权的保护范围难免与现行著作权法产生矛盾。因此,从上述理由来看,将新闻作品纳入数据库邻接权中予以保护并非合理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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