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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21 共6664字

  导 言

  一、相关案例。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移动互联网已深入千家万户。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各种新闻信息数量呈爆炸式上升,信息的传播速度迅速加快,人们的阅读模式也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的阶段。于是一种抓取各个新闻媒体所报道新闻信息的新闻聚合器( news aggregator)应运而生。虽然新闻聚合器提供的聚合服务为广大用户带来了便利,但其通过技术措施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平台上展示来自第三方网站的新闻产品,使付出辛勤劳动和经济成本的传统媒体倍感不公,二者的矛盾逐渐激化。其中 Shetland Times 诉 Shetland News 案是最早涉及新闻聚合搜索网站的一则案例,苏格兰法院创造性得为利用深度链接的聚合行为作出判决,为以后的裁判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谷歌新闻作为全球最大的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其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来源于法新社、路透社等新闻媒体的新闻讯息,同样也让传统新闻出版商不满,被法新社提起诉讼。2014 年的搜狐诉"今日头条"案是我国传统新闻媒体诉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第一案,法院对该案的司法态度将影响国内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今后的发展。本文将列举上述具有代表性的三则案例来说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起的著作权争议。

  (一)Shetland Times 诉 Shetland News.

  Shetland Times 诉 Shetland News 案是国外涉及新闻聚合服务最早的一则案例。Shetland Times 是位于英国苏格兰的一家刊登国内和国际新闻的报刊。

  其从 1996 年开始运营自己的新闻网站,刊登在报纸上的文章均可在网站上便于读者浏览,同时网站通过植入网络广告来获得收入,但广告只出现在网站的首页而非内页。Shetland News 是一家创办于 1995 年的提供网络新闻聚合服务的机构。其通过新闻聚合技术,搜集并整理了来源于不同新闻媒体的文章标题,并将文章标题设置成深度链接呈现给用户。当用户点击该标题,便直接跳转到被链接文章的内容界面,即新闻提供者的新闻平台进行阅读。但经过链接的跳转之后,原新闻网站设置在网站首页广告及相关的版权信息就被绕过而屏蔽掉了,影响了Shetland Times 的广告收益。

  于是 Shetland Times 向苏格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 Shetland News 在自己的新闻服务平台设置深度链接方式侵害其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苏格兰法院认为报纸新闻的标题具有版权而颁布了临时禁令,禁止被告的链接行为进行法律救济。主审法官两点理由:一是该案涉及的发行刊物为 1988 年英国版权、设计、专利法案中规定的有线服务项目,被告的链接行为侵犯了上述服务项目的版权;二是新闻标题可能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成为当时英国版权、设计、专利法案的保护对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于二审开庭前达成和解。Shetland News 同意将文章标题链接到 Times网站的首页,并增加表明文章原始出处的标识。

  (二)法新社诉谷歌新闻。

  谷歌新闻(Google News) 是谷歌于 2002 年所推出的新闻聚合服务。同样,谷歌新闻在其网页展示源自各个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新闻标题、导语及相关照片,还提供新闻网站出处的链接。谷歌通过网络爬虫,抓取来源于法新社、路透社等新闻媒体的新闻讯息。但法新社在网络平台上也是收费运营的,通常其将新闻授权给相关媒体机构(如报纸、刊物)出版发行,并收取订阅费。只有缴纳过订阅费的媒体机构才可使用其新闻讯息,而谷歌新闻未经许可就在网站上展示其新闻标题及片段、图片(为缩略图),是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

  法新社于 2005 年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谷歌新闻未经授权复制其新闻报道的标题、导语及图片,严重侵犯其版权,还声称谷歌新闻变更了其版权管理信息。针对此控告,谷歌新闻辩称,新闻标题未能达到原创性的高度,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经过两年的版权争议战,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即谷歌新闻向法新社缴纳所使用新闻讯息的订阅费,谷歌相关新闻服务中可使用法新社的新闻讯息及图片等内容。

  (三)搜狐诉"今日头条".

  标榜"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新闻 APP"今日头条"于 2014年 6 月连续遭到《新京报》、《广州日报》、搜狐等多家新闻企业提起维权起诉。

  搜狐诉称,"今日头条"主要有转码和加框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链接形式)两种侵权模式:一是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来自搜狐网及新闻客户端中的新闻内容及图片。并通过 "转码"技术将抓取的第三方新闻内容转换成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当用户浏览新闻时,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内容通过 APP 转换成可供阅读的页面展现给用户。二是加框链接侵权模式,即通过APP 设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来自于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其客户端上缘显示原文链接地址,并在页面周围增加自己的评论及推广内容。

  搜狐诉称"今日头条"对其发布的新闻作品进行聚合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今日头条"则以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进行抗辩。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新闻聚合器的运营商不制作新闻产品,其利用 RSS(如鲜果、国外的Google reader)或搜索式聚合(如"今日头条"、百度新闻)等技术,搜集筛选各个新闻媒体发布的文章,整理、分类后再呈现给用户,使其可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平台上展示来自第三方站点的新闻作品,但这种无偿利用他人辛苦搜集的新闻信息及屏蔽他人广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始新闻信息提供者的利益。于是传统新闻媒体维护利益的呼声日益增大,希望著作权法能够对新闻聚合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欧洲法院判决的公共关系咨询协会 (PRCA)诉英国新闻报纸许可机构 (NLA)案、欧洲法院在 2014 年 2 月裁决的 Svensson 案及我国 2014 年6 月发生的搜狐诉"今日头条"案等。德国立法者为了加强报刊产品在互联网上的保护,平衡报刊出版者与新闻聚合平台的运营商之间的经济利益,于 2013 年颁布了《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的修正案,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即在报刊产品(Presseerzeugnis)出版后一年内,报刊出版者对该新闻产品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只有经报刊出版者授权后才能使用该产品。

  继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后,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为确保传统新闻媒体利益的实现,也同 Google 达成文章索引功能付费协议。

  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作为国内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平台间版权争议的第一战,掀起了业界对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讨论热潮。内容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究竟应作为技术创新予以鼓励,还是应将其作为其他媒体内容的搬运工,而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业界有不同的意见。内容聚合平台以技术发展为主要抗辩理由,声称聚合平台的发展既便利了用户,同时也为被链接网站带来更多流量,从而促进了传统媒体网站和其他内容网站的发展,具有合理的使用理由。而传统媒体和其他内容网站则指责内容聚合平台侵犯其著作权或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传统网站的权益。新闻聚合搜索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出版商相关利益的缺失是否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中予以保护;如果应当给予保护,那应采取何种保护模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尽快解决。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搜狐诉 "今日头条"的成功立案,在我国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尝试对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发的相关著作权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期待有裨益于著作权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此外本文立足于数据库网站的大量法学论文、关于网络聚合搜索及深度链接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学书目及国内国外大量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研究材料详实广泛。其次本文既重视中国文献,也不忽略域外文献,最大范围地收集国外的原则理论与相关判例、案例,力求文献规模大,搜罗广泛,研究深入。笔者希望通过严谨详实的论述,使本文具备一定的研究意义。在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新闻出版商的利益如何维护,聚合搜索行为应当如何规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学界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文献综述。

  文献资料能够体现相关问题之研究现状及研究脉络,给后续问题分析及展开论述提供充分条件。在写作前,笔者大量搜集整理了相关国内外文献,并对其中的信息加以梳理。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做出相关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先例,但是我国很多知识产权学者已将目光投入这个领域开始研究,希望对今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厘清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关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问题中,崔国斌在《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一文、黄昱绯在《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中认为, 1998 年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DMCA)将链接作为信息定位工具加以规范,从间接侵权的角度规定设链者的侵权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同样适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在德国的"Paperboy"案中,德国最高法院认为超链接"既没有直接提供受保护的作品,也没有根据第三方的要求传送作品","通过超链接仅仅使对作品的取得变为可能,因此纯粹是让未准确知道 URL 在网络上页面来源名称的用户可以获取作品。这与添加书面引用或者网站的公开脚注没有任何区别。王迁教授在《"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设置深层链接虽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但如设置方式不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涉及转码技术的问题中,大多数学者均持永久复制应被禁止,但临时复制,则不受著作权法约束,如王迁《"WAP 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李慧颖、王丽慧在《内容聚合平台著作权法律责任分析》,但崔国斌在《著作权法下移动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重新定性》一文中认为,在转码服务过程中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的区别,只是在技术层面的意义,并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王迁教授认为,根据《欧盟版权指令》对复制权侵权例外规定的分析,临时复制符合该例外规定的"短暂性"、"附带性"及"内在及必要的组成部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作为侵权处理。但反观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规定,却没有相关的适用条款。

  关于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主张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设细化的针对性条款,以便能够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追究提供深度链接设链者的相关责任。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崔国斌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舍弃 "服务器标准"而采纳"实质呈现标准".黄昱绯在《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提出,赋予新闻出版商对其产出的没有可版权性的时事新闻发行后一定时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建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指定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授权和缴费事宜。同时,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以便更有效地规制新闻聚合搜索行为。颜晶晶在《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评介-报刊出版者权:互联网时代的立法倒退?》一文中提到,德国颁布《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即《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在邻接权一章中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维护传统新闻出版商的权益。西班牙《知识产权法》则在"权利限制"一节中创设"公平补偿权"制度来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进行规制。这些国外法律制度及相关文献为我们展示了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构建及法律规定,为我们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五、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方法。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发案件越来越多,诸如国外的Shetland Times 诉 Shetland News 案、法新社诉谷歌新闻案、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等。在国内,虽然搜狐诉"今日头条"为国内有关新闻聚合搜索的第一案,但仍有相关大量的司法案例可供研究。同时,将法学理论与司法案例相结合也是一种更加切合实际和提升理论价值的途径,有利于相关理论顺利实现其现实指导意义,指导司法实践。因此,笔者在研究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按照聚合技术的不同分别予以分类整理,从案件判决中归纳出我国法院对新闻聚合技术的态度及存在的问题,为后续问题研究提供指导。

  (二)比较法研究方法。

  针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德国引入报刊出版者权对传统新闻出版商的利益进行保护,西班牙制定"公平补偿权"制度补偿新闻出版商付出的劳动,也有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聚合网站"搭便车"的行为进行规制。笔者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对新闻聚合技术的不同立法模式,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借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参考了国际条约、德国、西班牙及日本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与我国聚合搜索技术的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以期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相关立法建议。

  (三)总结分析法。

  详实充分的材料是我们对课题进行充分研究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收集资料之后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无论是前期收集的大量的司法判例,还是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都需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逐步分析总结,提炼出本文自己的核心观点。

  六、论文结构安排。

  为了使全文脉络清晰,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将分为三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内容编排为新闻聚合平台的著作权争议及司法现状、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三部分。

  第一章将系统阐述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起的著作权争议和司法现状。第一节从行为对象及运行模式的角度对新闻聚合搜索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介绍了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起的相关著作权争议,诸如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中复制标题、摘要及转码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害原新闻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上述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或例外。第三节对我国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上的不足。

  第二章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立法模式。其中第一节详细分析了复制新闻标题及摘要的行为性质,并针对转码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进行了具体认定。文字作品只有体现作者表达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作高度,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复制权的权利客体。转码行为中永久复制构成复制权侵权已成为共识,目前大多发展中国家对临时复制持宽容的态度,反对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围。关于深度链接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取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要件采取何种标准。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认定标准,即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此外,文章还对新闻聚合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规则等版权例外规定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介绍了国外对新闻聚合搜索相关立法的探索。包括德国最新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中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维护传统新闻出版商的权益。西班牙在权利限制中设立"公平补偿费"制度以补偿出版商的利益。日本法院也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新闻聚合器"搭便车"的行为进行规制。

  第三章在对新闻聚合法律分析及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基础上,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以供今后立法参考。其中第一节中论述拓宽现有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第三节论述邻接权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选择适用,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以对新闻出版商的利益进行更完善的保护。解决新闻聚合搜索技术所带来争议的关键是要平衡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媒体之间利益,因此当前法律制度是要寻求传统新闻媒体、新闻聚合器及用户三者之间新的发展道路,以期达到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企业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新局面。

  七、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新闻聚合器作为网络新技术下的产物,其转码复制及深度链接的聚合模式使新闻聚合企业与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规范对此类现象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裁判的先例以供指导。本文试图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技术方式进行分类探讨,从国际惯行做法、我国现行规范及司法态度出发,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给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以平衡新闻聚合企业与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而为新闻产业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当然,由于笔者为民商法专业的学生、缺乏相关理论基础,在写作过程中仍需边学习边撰写,在探讨层面难免有不够深入之处。其次,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的网络运行模式,目前未有较多的案例以供研究参考。搜狐诉"今日头条"案在立案后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结果。最后,在资料的搜集上,要查找美国、德国、西班牙相关的资料,存在着语言和资源方面的双重困难。本文历经一个多月的撰写及多次修改后终于完成,其中难免有纰漏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以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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