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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中小学体育教师行为失范的原因审视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07 共7893字

  3.3吴江区中小学体育教师行为失范的原因审视
  
  3.3.1体育教师行为失范的主观环境因素
  
  3.3.1.1体育教师自身综合素质偏低
  
  一、思想道德意识差,科学文化素质低
  
  目前很多中小学普遍存在重视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而轻视思想道德素质的现象。

  学校更看重的是体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对一些体育专业技能很高,但思想道德素质差的退设运动员比较青睐。这些体育教师们进入中小学的体育课堂后,便把自己以前在专业队养成的陋习毫无保留的展现在学生面前,如责任心不强、缺乏奉献精神:上课迟到、早退、不备课、随意缺课或私自找人代课;课前酗酒、课中抽烟;自我控制力差;对犯错的学生实施体罚等。此外,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也偏低。由于他们以前几乎没有接受过系统与完备的高等教育,缺乏一名体育教师最起码拥有的教育基础理论。

  知识,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学科知识面太窄,不足以胜任教学任务;拿训练运动员的那一套方法去给学生上课,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引不起学生的兴趣;缺乏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职业适应性差等。

  二、体育专业教学能力不足
  
  体育教师的体育专业教学能力是指体育教师进行教学和组织教学的能力,是体育教师能够顺利地完成教学工作的先决条件,它关系着教学质量的好与坏。目前,体育教师体育专业教学能力的不足表现在:首先,体育教学知识储备不够;如今的中小学学生获得知识信息的渠道多种多样,体育教师仅凭书本上的知识储各是远远不能满足体育教学的,可一些体育教师只会把视野聚焦在那几本教材、几本体育教师用书上,学生一旦在课堂上多问一些扩展性问题,体育教师只能无言以对其次,体育教学创新能力缺失;一些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能力,授课只是陈旧,以“填鸭式”教学为主、教学手段单一且组织管理无序。在表15中,题项W40,即“在体育教材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无需进行改进”排在第3位,有20.9%的体育教师选择了 “总是如此”,选择“多次出现”也达到了 11.4%.

  3.3.1.2体育教育理念的偏离
  
  一、重教师权威,忽视学生的主体权利与地位
  
  教师权威是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积淀,在传统社会,教师代表社会权威,一向对学生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师生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制度化的“支配一从属”关系。

  教师始终居于统治者地位,学生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为社会大众和学生所尊崇。体育教师又和其他教师有所不同,那就是体育教师育学生之间更能进行轻松而有深层次的情感交流,这就为他们的师生情意增添了几分师徒感情色彩。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一些体育教师就认为自身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自己的指令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而为了维护这个权威,体育教师常常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手段,威逼,强迫学生服从。这样的师生关系只会加大师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并助长体育教师进行“暴力教学”的气焰,使体育教师在“关系失衡”、“管理失策”、“执教失法”等方面的在行为失范问题更加的严重。

  二、重体育技能的传授,轻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当今新课改的“终身体育”与“快乐体育”的体育教育理念下,一些体教师仍持有重体育技能传授而轻理论知识学习的旧观念。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只是把诸如篮球、足球、兵兵球、铅球、百米、跳远之类的技术动作,通过“十年如一日”的示范把动作一遍又一遍的进行展示,而缺乏对学生进行体育人文方面的教育,若再加上一些体育教师教学技能水平偏低,课堂上只是简单的教师示范加学生练习,那么学生自然会对体育课与体育教师产生抵触心理,长此以往体育教师会因为缺少理论知识的自我补充而落入只会传授体育技能的境地,而学生会因为越来越不喜欢体育课而去“对抗”体育教师,这无疑增大了体育教师失范发生的几率。

  3.3.1.3相关法律意识的缺失作为体育教育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体育教师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体育教学通常都在室外进行,教师与学生大多数时间处于一种运动的状态,师生之间接触频繁,这就为师生之间发生冲突与摩擦增添了几率;而当不可避免的冲突与摩擦发生时,这就需要体育教师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来克制与提醒自己。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体育教师则是很少去主动学习与了解学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在184名被调查者中,面对W27题项“体育教师了解《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即可,《教师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工作中根本用不着”,竟有20.3%的体育教师选择了 “非常认同”!法律意识的缺失使得一些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常淡化或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违法行使或滥用职权,促使诸如对学生恶言相向,甚至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事情的发生,他们殊不知已经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多项法定权利。

  3.3.2体,教师行为失范的客观环境因素
  
  3.3.2.1微观环境因素一一学校
  
  一、学校体育教育的功利化氛围
  
  我国从1997年便开始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但是直到现在,应试教育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我国学校体育仍没有完全摆脱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挑战和对短视利益的追求。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体育教育被牢牢地圈在功利化与工具化的误区之内。体育教育功利化与工具化首先表现为应试教育。体育教师为了考而教,学生为了考而学。体育教师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帮学生应付考试上,而不是投入到体育教研上。一些高中的体育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绩效成绩,而去刻意培养学生的体育专长,去考体育类高校。体育教育功利化的第二个突出表现是过分看重体育教育对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撑性”作用,而忽视对学生精神层面的铸造。一些中学的体育教师表面上对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悉心栽培”,孰不知他们其实是在利用组建运动队去参加一些社会商业性比赛之机,向学生究售体育装备或“入队机会”,无耻的给自己敛财。在被调查的50名“普通中学”体育教师中,面对题项W1 “为了教学或课外竞赛活动的开展,顺便给自己搞一些”创收“,可以适当向学生推销商品”,竟然有15.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 “总是如此”,有16.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 “多次出现”!

  二、对体育教师缺乏合理的制度性规范
  
  1、体育教师聘任制度中的缺陷
  
  首先,公办中小学在聘任体育教师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吴江区从2006年开始,由各个行政区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区内中小学校体育教师的考核与聘任工作,这样的举措在避免学校之间为了招聘教育人才而进行恶意竞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做作用,但这样却使教育的主体一学校,失去了话语权,用什么样的体育教师最需要什么样的体育教师都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分配,而最后得到的体育教师是否适合于本校的实际工作,学校没有决定权,只能照单全收,而被分配的体育教师可能对实际的工作单位并不喜欢,在这样的情绪和环境下工作,体育教师难免会出现“治学失谨”与“为师失敬”行为失范问题。

  其次,普通中小学聘任体育教师程序混乱而不尽合理。在人际交往“关系化”与“功利化”円益严重的今天,一些中小~学在聘任体育教师时看重的不是他们的体育专业技能水平,不是他们全面的综合素质,而是人脉关系的厚度与宽度!在这种状况下,有能力的体育人才遭受无情的打击,得不到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机会与平台,没有能力的却站在神圣的体育课堂上,阻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学校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后,部分学校聘任制度对聘任期限规定的不合理。虽然一些体育教师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得到工作岗位的,但却始终不能解决编制问题,甚至有一些学校实行一年一聘制!看不到自己未来发展的空间与希望,过短的聘期与过于频繁的聘任,使体育教师长期处于被动工作的状态,产生与积累过多的职业危机感和不安全感,无法专心致志于体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也从积极主动逐渐转变为消极应付。

  还有部分学校以学校的体育竞赛成绩作为体育教师续聘的主要标准,体育教师为了免遭“落聘”的厄运,只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提高个别有体育专长的学生的体育技能水平上,而教学与科研,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体育教师监督制度中的缺陷
  
  当前,吴江区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很多监督制度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如学历与学术造假;一些学校在聘任或续聘体育教师时,本没有切实的去核实应聘者的学历证件,一些学历较低的体育教师通过假文凭照样可以冠晃堂皇的享受高工资,这给其他体育教师树立一个消极的“标杆”,促使他们放弃业务进修与教研学习的机会,而加入到造假的行列!教学督导形同虚设;目前吴江区中小学的教学督导机制还大都局限于随机抽选课堂进行听课的阶段。在笔者进行实地调査期间,发现有些体育教师在教学督导人员在场时教学“认真负责”,教学督导人员一走,则“放羊‘”依旧,更有甚者视督导人员如无物,改怎么消极上课就怎么上,在笔者对其进行访谈后才明白,就算督导人员发现问题,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采取迁就态度,其实我们都知道,就算督导人员发现问题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采取迁就态度,体育教师的个人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一些学校则正好相反,他们把教学督导的结果当成对体育教师教学奖惩的依据,教学督导被模式化,一些体育教师为了应付教学督导课,平时上课竟然对学生进行“教学督导课排练”!教学督导成了体育教师“治学失谨’”的推手。

  3、体育教师评价制度中的缺陷
  
  体育教师评价是体育教育评价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对体育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导向、监督、诊断、激励和发展的多重功能;对促进体育教师专业发展以及学生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11.而目前吴江区中小学对体育教师仍是以终结性评价为主,过分强调评价的结果,把评价结果简化为一个数值,排出名次,忽视了评价的珍断和改进功能。在笔者重点调查的4所中小学中,(汾湖区两所小学、松陵城区两所中学)发现关于体育教师评价的模式、评价的主体以及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体育教师评价的内容;松陵城区一所中学对体育教师的评价采取的是目标行为模式,即先设定工作目标,然后根据目标来制定评价方案,表面上评价方案比较健全,包含了对体育教师师德师风、教学质量以及科研成果3个主要方面的评价!但在实施过程中,学生成绩和升学率仍是评价体育。教师的主要依据,如此的绩效评价的窄化必然导致体育教师形成“以分取人”的学生评价观与“以考选课”的教学观,在体育教育中表现出偏心、急功近利等失范行为。其次是体育教师评价的主体,在汾湖区的一所小学里,体育教师评价的主体是一名体育教研组组长,体育教师教学的好坏全凭他的个人意见,与其关系好者,定能在评价中得到高分,与其关系一般者,通过“送礼走后门”等途径也可以得到高分,这样的评价直接导致了评价的结果不仅不能成为有效激励体育教师教学积极性的手段和途径,反而还成为了激发体育教师“治学失谨”与“管理失策”行为失范现象的因子。

  最后是体育教师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在松陵城区的另一所中学里。学校有一套量化的“教师评价表”,通过对德、能、勤、绩四个指标的量化,评价者是要根据一张评价表就可以了解体育教师的工作情况。这种量化评价看视比较科学合理,实际上却存在形式主义、舍本逐末的隐性特征。如通过评价,体育教师教案规范了,周记写的认真了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如果体育教师把相当的精力都用在应付繁杂的评价上,必会丢掉或弱化更重要的评价内容,如体育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等关键性的东西并没有得到提高和改善。结果得不偿失。可怕的是,这种操作机械的评价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评价模式,容易助长形式主义和造假之风。

  三、职前教育的局限与职后教育的乏力
  
  1、职前教育的局限
  
  职前教育是体育教师受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它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未来体育教师。

  目前,我国的体育教师教育己形成了两大系统(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三个层次(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教育和高等院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教育)的体育教师教育网络丨2.这个网络体系看似全面而合理,但在其具体培养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培养目标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课程体系存在着“重学术,轻师范,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具有终结性的特征。笔者周围有很多即将毕业的体育专业的大学生,他们在经过几番的求职后,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在大学中并未学到“实用”的知识与技能,在用人单位要求的对比下,自己好像“什么都不会” !可能正是因为我国职前教育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使中小学的体育并不能很好的去适应实际的教学工作,由此产生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失范。

  2、职后教育的乏力
  
  体育教师职后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也称在职培训),是体育教师参加工作后的整个教育的总和,该过程是终身性的。它是在职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现场、研讨会议、正规课程、咨询服务等,促进体育教师进行各方面,尤其是教学技能方面提高的教育过程。目前吴江区中小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学历教育的课程体系,其与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的培养课程差别不是太大。二是非学历教育,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水平为目标的培训课程体系。这样一个职后教育体系为提高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笔者进行实地调研后发现体育教师本人以及所在的单位并未重视职后教育,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轻视!笔者对松陵城区一小学的体育教师进行深入的交流后得知,他已经在单位工作8年却没有参加过一次职后培训!虽然学校组织过,但并未要求他必须参加,可以说,学校管理者对体育教师职后教育的轻视,是造成体育教师职后教育乏力的主要原因,这为日后体育教师出现行为失范埋下了伏笔。

  3.3.2.2宏观环境因素一一社会
  
  一、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冲击
  
  1、体育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社会的深刻转型,社会处于一个整体失范的环境I4中面对处于多远价值交互碰撞的社会价值系统,体育教师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受到冲击,其道德价值观皇多元化、异质化状态。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已经给体育教师的价值观、道德观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

  首先是市场经济造成的价值观变化使部分体育教师误入追求个人本位的迷途。在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教师的劳动有了以商品价值的形式获得认同的可能性,体育教师也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与发展,对功利的追求会必然会成为其职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力,而一旦体育教师在缺乏足够的理性把握和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约束的情况下,体育教师往往会个人价值的得失而失去耐心和理智,从而导致打骂、体窃、变相体罚学生的失范行为的产生。

  其次是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使部分体育教师的道德观发生扭曲。在潜伏于市场经济中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下,部分体育教师的道德观开始动摇,人生价值观出现错位,如认为“真正的幸福是物质的富有”,“一切向钱看”等等。他们过分的注重个人利益,见利忘义,并忽视获利手段的」下当性,利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便利条件”榜取私利等,如在吴江区中小学体育教师行为失范调查样本总体前12个题项的排序中,题项W39,即“为了能赚更多的钱,课外时间更多的是在搞创收,没有必要去参加业务培训与进修”排名第八位!.

  最后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使部分体育教师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在社会竞争大潮中,部分体育教师过分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个人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狭溢地将所获经济利益的多少与工作量紧密挂钩,过多地将自己的经济利益与同事的、或其他行业员工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在笔者对小学组前12个具体题项的均数排序与得分频率分布统计中,面对题项W23,即“自己的能力早已超过了其他同事,再继续担任体育教学工作是对自己能力的埋没”,有11.5%的体育教师选择了 “总是如此” !

  2、体育教师的社会地位下降
  
  在社会转型时期,知识己经被利益化与工具化,“金钱至上观”被大多数人所吹捧,由于体制性原因,体育教师在参与社会财富、政治资源、社会影响力量的分配上变成了社会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体育教师劳动的效益不能立刻显示出来,导致.体育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急剧下降I5.此外,在笔者进行实地调研期间,对体育同行们的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体育教师认为自己和其他任课教师相比,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自己的辛勤劳动没有得到有效的认可。体育教师社会地位的下降还表现为政治待遇与职业声望的低微方面。与社会其他高声望的职业相比,中小学教师是一个被社会弱势群体看重的稳定性职业。而在教师中,中小学体育教师的职业声望更是位居下游。

  可以说,个人收入、政治待遇和职业声望较低已经严重影响了体育教师队伍的稳定,在对吴江区中小学体育教师行为失范调查样本总体前12个题目项的排序中,题.项W21,即“体育教师社会地位低,当一名体育教师不能实现或实现自身的价值”排在第1位;题项W24,即“工作量大,环境艰苦,收入比其他科目的教师低,工作又难出成绩,没有必要再做好体育教学工作”排在第11位。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1、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首先立法的不足;在我国相当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中,教师对学生惩戒权没有明确的立法,教师在对学生惩戒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极易造成学生权利的缺失。而当出现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参考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且实用性不强。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仅限于赔偿损失,这显然是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6”是不吻合的。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社会公众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体育教师的侵权行为常被视为道德和纪律问题,很少意识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侵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工作也仅限于听汇报、看书面总结,缺失深入细致的调研。而体育教师最直接的管理者一学校,更是对一些体育教师伤害学生的行为或是视而不见,或是帮其掩盖。

  最后是执法不严;对于已经暴露的体育教育伤害事件,也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在分析了我国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后,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有一些体育教师敢于亲视法律、屡犯不止了。在对吴江区初中前12个具体题项的均数序与得分频率分布的统计表中,题项W25,即“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也为了让学生更好的锻炼身体,对难于管理的学生实施体罚是很有必要的”排在第五位,竟有21.7%的体育教师选择了 “总是如此”!而在小学组前12个具体题项的均数排序与得分频率分布统计表中,题项W25更是排在了第一位!选择“总是如此”的体育教师更是达到了 24.6%!

  2.体育教师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目我国关于体育教师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看似全面且合理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着不当之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了对一些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获取相应报酬等学校的侵权行为,体育教师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是在笔者实地调研期间,有大部分的体育教师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去申诉,找谁申诉,而且如果没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动调查体育教师也怯于学校的权威,不敢申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只看到了一个责任主体,那就是学校管理者,并没有对学生或者是家长的责任明示。由于体育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学生在允奋的运动环境中易出现缺乏理智而对体育教师大打出手的情况,这时的体育教师更趋向于一名弱势群体,而在事情发生后,肇事的学生也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在如此的教育环境中,怎能让体育教师安心的教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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