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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非法营运车辆治理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3694字

  第 6 章 菏泽市非法营运车辆治理对策

  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止。针对菏泽市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6.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制定合理的、可行性强的非法营运相关的政策法规,政府部门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符。非法营运车辆日渐增多的现象说明人民群众有这方面的需求。相关的政策法规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需要,单纯的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现象显然不是群众所乐见的。政策方案能否表达民意是决定其能否得到顺利执行的根本保证。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治理非法营运行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政策法规不能彰显民意有很大关系。因此,政府部门作为治理非法营运的主体,在制定政策法规时,不仅要全面把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还要充分考虑到政策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非法营运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生活困难的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一事实,才能得到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

  二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符。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存在着自利性,因此中央在政策制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通过地方政府的利益表达,合理分配资源,杜绝地方政府由于自利而滋生腐败或损害其他群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与地方的实际情况相符。我国各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交通状况和人土风情各有不同。中央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化管理。对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做出具体的划分,适当将部分政策制定的权利下放,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允许地方政府制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政策法规。

  四是重视政策法规的执行和落实。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理念是引导和调节行政行为的价值标准。所以,首先相关执法部门应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也就是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钓鱼执法的现象,这是由于执法部门盲目的追求罚款收入,甚至以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数量和罚款的数额为评估标准发放奖金。要杜绝这种现象,首先要切断执法部门的利益链,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将执法部门的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培训考核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另外,要实行问责制,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机制。

  总之,完善的政策法规会对权力形成有效的约束,是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维护交通营运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6.2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从根源上来说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给无法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一线城市的公共交通由地铁、轻轨、BRT 等各种先进交通工具组成,相对而言,菏泽市城区公共交通发展较为落后,主要由出租车、公交车和新引进的公共自行车构成。

  出租车方面,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召开听证会,增加出租车的数量。并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禁止其私自涨价和拒载行为,切实缓解城区交通压力。

  公交车方面,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调整城市公交车的营运线路,并延长部分公交车的营运时间。尤其是客流量较大的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适当的延长公交车的营运时间或调整线路,将交通的"盲点"降到最低点,为居民出行提供更大的便利,也使非法营运车辆失去生存空间。其次,适当降低公交票价,通过低廉的价格吸引大量客流。目前菏泽城区大部分公交车都是 2 元,不论是和北京等大城市对比,还是相对于菏泽市居民的收入,这个价格都是偏高的,尤其是非法营运的电三轮要价较低,这就导致了很多群众选择乘坐畅通直达的三轮车。公交运行价格不应是公交公司按市场成本定价,而是政府按照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生态规律来定价,确定合理的人车比、合理的票价和合理的竞争方式是很重要的,公交亏损应该由政府进行全额补贴。另外,菏泽市城区目前还没有公交专道,公交车运行缓慢、常常堵车也是市民不愿乘坐的原因之一。应做好菏泽市城区整体规划,适当拓宽道路,开辟公交专道,最大限度的提高群众乘坐公交的热情和动力。

  公共自行车引入菏泽市城区时间不长,却对菏泽市城区的交通压力起到了极大的缓解作用。由于菏泽市城区不像一线城市那样面积庞大,自行车完全能够满足日常出行需要。菏泽市城区自投放公共自行车站点以来,群众热情高涨,认为使用公共自行车既环保又健身,使用方便,只要使用不超过一个小时便免费提供,所以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效率很高。

  其不足之处是现有的公共自行车的车筐很小,仅仅能盛放一个手包,可以说几乎没有载物能力,这就导致了一些去火车站、汽车站出行或回程带行李的群众无法使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自行车的承载能力进行适当改良,并根据人口流量密度分布情况增加公共自行车站点,保障群众出行需要。

  总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调节公共交通营运的供给,使非法营运车辆没有生存的空间,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非法营运问题。

  6.3 发挥第三方的作用

  只有加强监督作用,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才能使非法营运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并顺利完成。

  首先,政府监督部门应发挥其监督作用。人大拥有法律授予的监督权,而在实际中监督的效果十分有限。要想使监督部门发挥监督权,应切断其和执法部门的利益链。由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紧密,可将监督权交由上级监督部门或邻近城市的监督部门行驶权力。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官官相护。另外,监督部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全面了解所监督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并设立接访部门,接待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其次,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应该是独立于三权以外的,能够在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经新闻媒体曝光的非法营运治理违法问题很多,这对执法部门起到了有效地监督作用,但其负面作用就是导致一些执法部门宁愿放任非法营运现象,也不愿再出手治理。所以,在保证新闻媒体对执法部门监督权的独立性以外,还要强调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报道事件的全面性、真实性。既不放过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以偏概全,打击执法部门治理非法营运现象的积极性。

  最后,要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一是要政务公开,政府部门要对非法营运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公示,让普通公众了解非法营运的危害和治理现状,不能剥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普通民众对非法营运车辆治理中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和投诉,要保障渠道畅通、高效处理,并保障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和人身安全。使所有民众都能参与监督并有效监督。

  6.4 改革出租车管理模式

  首先,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治理,不能仅限于打击和处罚。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仍是垄断的经营模式,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和香港的经验,打破出租车辆垄断模式,推行自由准入政策。存在还是淘汰由市场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合理的市场均衡。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在治理非法营运的政策制定上已经转变了观念,有意试点放开出租车准入限制。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对此问题仍抱有谨慎的态度。其实,放宽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准入政策也是要有一定的限制的,车辆手续是否齐全、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都要严格把关。

  其次,出租车的各项管理费用过高也导致了非法营运车辆的大量存在。在同样的营运条件下,非法营运车主由于成本低,不需要缴纳高额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对来说利润要比正规的出租车高的多,这种现象导致非法营运车辆越来越多,而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营运的车辆将越来越少。目前,菏泽市城区新增加的出租车承包人每月要缴纳四五千元的管理费用,这与正规出租车的月收入几乎持平,出租车司机个人的利润难以得到保障,这就导致了无人愿意承包出租车,新增的出租车空置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适当降低出租车管理费用,在降低准入限制的同时也要降低正规出租车的营运成本,使正规出租车能够积极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缓解公共交通压力中的作用。

  总之,政府适当放宽管制,由市场选择优胜劣汰,市场资源整合才能得到完善,为非法营运现象的减少或消失提供支持。

  6.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菏泽市非法营运车辆的从事者主要是生活困难的无业人员和农民,还有一部分残疾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过程中,发生过数次群体事件,他们到政府部门的围堵上访给非法营运车辆治理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收入来源,使他们得到妥善的安置,自愿放弃从事非法营运是政府部门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组织和各类团体的统筹配合。

  2015 年 3 月初,由部分残疾人组成非法营运三轮车司机分别到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和菏泽市政府信访办进行了围攻堵门,单方面撕毁以前签订的协议,表示要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载客工作,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对他们这类弱势群体进行查处。针对这种现象,治理方式应倾向于执法与道义相结合。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市残联对这些非法营运车主进行划分,对具备就业能力的车主,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引导他们放弃从事非法营运,转为合法正规的工作;对确有残疾且生活困难的,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处罚方式,可根据其实际家庭生活情况,进行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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