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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3 共9400字

  四、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雇主负有保证雇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从文义上来说就是雇主在雇佣场所内和上下班途中为雇员提供符合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是用来衡量雇主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关义务的标准,对于规范劳动市场和保护雇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经验将法定化的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得以明晰化。

  (一)雇佣场所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研究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认定其行为的“合理限度”.其“合理限度”是一个善良、理智的人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时的一种限度。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构成要件之一,即过失心理状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合理限度”准确地鉴别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合理性,是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关键要素。

  据此, 雇佣人的这一不可推卸之义务,要求雇佣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护受雇人的人身健康与安全,应当提供有利于保护受雇人生命健康的相关措施,应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佣人的安全照顾义务不允许雇佣人在雇佣合同中进行排除约定,若为此约定的,约定无效。

  张新宝教授主张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

  对于雇主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具体也可以从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进行阐述。

  1.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生产设备、建筑场所及配套设施

  雇主应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具体指雇佣场所的建筑物,生产设备、工具、机器等应当安全可靠,符合保障雇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雇主有义务必须以谨慎的态度采取合理的措施给雇员提供安全帽、手套、工作服等安全装备并且有义务警告雇员在工作中要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这些安全装备。但是如果安全装备存在潜在缺陷,在雇主交付雇员使用时无法发现,那么雇主也就不可能预见到危险的存在,所以此时要求雇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是不可能的。一旦危险发生,雇主只要及时采取制止和救助义务即可。

  雇佣场所的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也应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等。而且要配备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再者,雇佣场所的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例如《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且对在用电梯实行年检制度。雇主在雇佣活动开始之前,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更重要的是这些建筑物、消防设施、电梯等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以确保雇佣场所的设施设备一直符合生产安全标准。例如在张军与常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外人罗丰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被认定构成工伤,并由本案原告承担了工伤赔偿义务,而罗丰受伤的地点确在被告保洁管护的范围内。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所作的证言显示听说了罗丰受伤系因路面湿滑所致,因此,本院综合相关证据等考量后,认定罗丰确因被告未对其管护的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

  这是由于雇佣场所地面湿滑导致的雇员受损。再如李学锋与王春旗、李付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李学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门头上沿板滑脱,将架木碰倒,造成在架木上施工的李学锋摔伤。法院认为李学锋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王春旗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安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个雇主除了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和建筑设施外,还必须把他们结合成一个安全的工作系统。安全的工作系统要求建立和健全良好的安全工作制度以及设立安全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如《矿山安全法》第 3 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都说明雇主应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雇佣活动的安全和卫生进行统一的规划、规范与监督管理。同时,雇主要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建立一支职责分工明确,具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的 高素质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从人员方面为安全生产形势提供基础保障。例如王松柏与洞口县太平新井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洞口县太平新井煤矿作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未尽到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应尽的职责,没有履行好劳务活动应负有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王松柏在雇佣活动中遇到煤矿支架倒塌导致人身损害。

  雇主必须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主要依据工作范围、重要职能、区域大小,职责具体要求,考察其工作量与复杂程度确定的)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如配备门卫对进出雇佣场所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及时排查危险。

  2.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的义务

  雇主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指导事务的处理。虽然一般情况下雇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但是对于技术设备的使用与雇佣活动之间的衔接可能不清楚或者有些雇员经验尚浅,这时候雇主就必须指导事务的处理。这种指导可以是雇主自己指导,也可以是组织雇员进行技术培训。雇主应对雇员进行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的教育,要求雇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地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任何工作时都应首先考虑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来防止事故发生,以避免人身伤害或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使雇员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个个提高警惕,互相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内容包括:要求雇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雇主报告。雇主有权希望雇员对自己的安全采取合理注意。雇员的技术、经验和工作本身危险的程度有多少,那么雇主的关注程度就有多少。雇员的自我保护以雇主进行必要的教育为前提的,因为只有雇员了解自己从事的行业的危险性,才有可能提前预防与避免危险的发生。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雇员将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能力检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并会正确使用。雇员在了解作业环节和危险程度以及熟悉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才可能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认知,才可能对雇佣场所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不足向雇主提出建议。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以提高雇员预防事故和防止职业病的能力。如郭保意与冯乐海、齐胜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冯乐海、齐胜谋为合伙关系,作为雇主和直接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够规范,未做到安全生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提供安全工作规则的制度

  雇主必须建立一个安全的工作系统,而安全的工作系统离不开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的工作规则。首先,雇主应始终贯彻“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雇主应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地通过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等来消除事故隐患,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为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雇佣场所内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好经验,要不断总结交流,给予表扬和奖励;而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在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时,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例如徐显邦与姬付满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尽到了主要义务,故本案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安全工作规则方面,主要是建立完善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并且要随着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动、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装置等的变化而不断修订,还应随着对生产过程认识的深化、安全生产经验的积累、生产技能的提高以及事故的教训而不断充实和完善。另外关键的一点是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计划实施革新、挖潜、改造项目时,安全技术和“三废”治理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决不能让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艺、设施、设备、装置等投入运行。同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即由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谨慎挑选和监督雇员的义务

  雇主要选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雇员,如果雇员不合适、不可靠,极有可能对其他雇员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极有可能不遵守规则制度而对生产秩序造成破坏。雇员之间难免要进行合作,如果雇佣没有足够经验和能力的人,那么在雇佣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其他雇员遭受损失。雇主是否已尽谨慎挑选义务,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最初选任时,雇主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其二,如果最初选任时雇主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但是后来经过长时间的考验,证明该雇员不可靠,雇主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那么,雇主也未尽到选任义务。可以说,精心挑选雇员是保障雇佣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再者,雇主的监督义务要求雇员在开始执行事务至发生损害期间,雇主必须有计划地、悄悄地进行监督。雇主最了解自己提供的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雇佣场地的实际情况,也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去监督雇员实行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如果发现雇员在雇佣场所从事着与雇佣无关活动的时候,要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警示、说明、劝告等。如方腊英、方列龙、方银珠与朱军案,死者许长保在下班时和张成全、两名女服务员在浴室喝酒,酒后从楼梯上摔下,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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