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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富民与工商业法制变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151字

  三、宋代富民与工商业法制变革

  在农业兴旺发达的基础上,宋代手工业有了突出进步。作坊规模不断扩大,分工更细致,生产技术明显提高,产品的种类、数量与质量都获得长足改进。统治者兼顾重要社会阶层生产发展所需,不断改革阻碍手工业进步的政策制度,而富民阶层也能够因时制宜,灵活运用官府政策为己谋利,采取最有效生产模式,令私营经济广泛开展起来。农业、手工业生产的高度发展催生了商业经济,劳动剩余产品需要市场进行贩售,宋代的商业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商事网络。从生产、加工到流通、买卖,政府都制定了严密的规章法制加以约束,既创造了安全的商事贸易环境,又能够合理维护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富民阶层。

  富民群体在推动社会手工业经济进步的同时,也成为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保护目标与最大受益人群。

  (一)为发展富民生产,变革手工业法制

  手工业作为社会职业分工的一个类别,在传统社会里对推进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规模化生产与专业性治理为宋代农业带来了商品经济的新发展。许多乡村中的富裕户开始从事商业性质的农副业加工。这一时期,乡村中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户,如"花户"、"茶户"、"桑户"、"橘园户"、"糖霜户"等。在市镇中有越来越多的富民投身于手工业生产,在矿冶业、纺织业、造纸业、制瓷业及军器制造工业等产业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生产规模、工匠人数、产品数量与质量也都远远超过前代。变革后的手工业法制保护了富民的经济利益,更能适应富民生产发展所需,促进了富民手工业的持续进步与兴盛。

  1.富民采用雇佣制度活跃生产关系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历来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个体经营与家庭小规模生产占有主要位置,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着稳定的租佃制度。宋代以前,官营手工业多采取劳役制,工匠从事生产是必须负担的义务。宋代人地矛盾突出,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都存在许多人身相对自由的劳动力以供雇佣。同时,由于手工业产品的交易数量急剧增加,原有的工匠人数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生产所需,单纯依靠家庭内部成员很难满足社会对手工业产品的需求,许多富民业主面临生产模式转型的严峻考验。为活跃富民生产关系,保障富民的实际利益所需,官府结合社会实际,逐步改革旧有的劳役制,采用雇佣制的形式发展手工业生产。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各种手工作坊及家庭手工业普遍都开始雇佣劳动力维持生产,大量人员脱离了土地的束缚转而进入雇佣劳动者的队伍,使民间手工业在短时期内得到迅猛发展。生产者提供劳力帮助雇主加工生产,雇主则要支付钱米作为报酬。劳动者可以对雇主进行选择,也可以享有受雇与退雇的自由,工匠本身不会受到雇主太多控制,但手工业主可以因为"工人劳动不符合要求而予以罚工价和解雇"[34].随着手工业专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工匠为了生计必须要保有工作机会,就会服从雇主管理,同时会提高自己的手工技艺与完成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工作机会与更丰厚的工作报酬,因为技术较为专业的工匠在各方面待遇上都相对好一些。工匠的技术越精湛,劳动能力越强,越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提高与雇主的经济利益。这一政策自由灵活且能很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于是被推广运用。在当时的手工业生产中,雇佣关系颇具规模,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雇佣制工作关系激发了雇工的生产热情与积极性,对于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及产品质量的提高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相比官营手工业早期的劳役制与土地租佃制而言,雇佣制度具有更高的自由性与灵活性,能快速提升手工业的生产效率,也更迎合富民雇主的发展需要。利用雇佣制度大力发展民间手工业,为手工业经济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2.富民借入中法解除政府榷禁
  
  历代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财政的增收,都会将一些重要手工业商品的生产经营权交由官府垄断控制,并实行一系列禁榷法令维护国家的独占收益。禁榷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成为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必要手段,在此种制度下,官府以专营的形式提供社会所需商品,并保持专营商品全部利润的所有权。

  宋代官府主要对盐、茶、酒、矾等商品实行专卖和独占之权,并将此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物质基础。为保证国家独占利益的获取,官府颁发了严格的禁榷政策,对私产、私贩、私销禁榷之物的行为予以重刑惩治。但是,官府禁榷的商品多为百姓生活必需品,许多官吏借着禁榷制度的名义哄抬物价、到处敛财,令广大基层百姓尤其是富裕商人深受其害。北宋宰相蔡京及他的垄断集团通过提高盐价来牟取暴利,严重影响盐业的生产,导致许多消费者付出高价却买得质量低劣的盐,与此同时,他们更加重对富商的搜刮压榨,实行盐钞之法,即商人必须购买官府发行的盐钞才可运销食盐,蔡京集团不断发行新钞、贬值旧钞,对富商打击沉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官商插手环节越多,官僚体制的低效能就越明显,整个市场经济水平就越低下。伴随着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在军事、财政上对民间经济愈发依赖,宋代沿袭前朝的禁榷制度已经开始显出种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弊端,统治者逐步变革官府的直接专卖制转为实施间接专卖制,以期实现官督商运商销、官商共利的新局面。

  以茶盐工业为例,宋代初期实行全面禁榷专制,由国家对茶盐的生产、收购、销售全面组织管理,独享其中的利润。但是统治者们很快就发现,在重刑压制之下,民间极少有私营茶盐工业,即使存在也不会大规模发展成富裕产业。禁榷专营的政策更因流通面广、销售时间过长而导致茶盐商品的流通受阻,进而积压过剩、发卖不利,严重阻碍了民间富民手工业生产的进步,伤害了富民业主的经济利益。另外,统治者逐渐发现富商的参与能够有利于专营产业的稳步前进。当时,朝廷对辽、西夏的战事告紧、军需匮乏,只得让渡部分茶盐的分销权以换取富商对边仓入纳粮草,即实行入中法。这种制度既缓解了前方军需供给危机,又改变了官营垄断对商品营销的消极影响。于是,官府开始大力施用入中法,国家与商贾分工合作,由国家掌控茶盐的生产与收购,利用民间商业网络运营销售,假手商人的财资与经营作为保障,官府与富商上下合作、共分利益,大大缩短了茶盐的流通周期,国家也得以快速获取商业利润。

  入中法渐次替代禁榷制度,富商的影响力不容小视。能够有资格充任国家贸易伙伴的必是民间的富民商人。他们拥有雄厚的物质资本,令统治集团不得不对商人尤其是富商重新审视,并不断加强与商业的联系。总之,禁榷专营对富商利益的损害与国家对富商财力的依靠成为入中法变革的有力催化剂。禁榷专营权的让渡,保护了富商从事专卖品经营的利益需求,也为陈旧古老的禁榷法制注入了经济发展的新因素。

  (二)为保障富民商业运作顺畅,变革商事法制。

  自秦汉以来,封建社会经济范畴以农业为主,商业被视为社会最底层行业,受到贬低与歧视。至宋代,随着生产行业的日渐繁盛,陈旧的思想受到商品经济冲击,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呈上升趋势,所积累的社会财富也越来越丰厚。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高速运转,从中央政府首都所在地到各级州、县市镇都逐渐在发生部分质变,城市的经济功能大大增强,使城市市场广泛兴起发展,并日趋繁盛壮大。这些城市在作为传统封建政权的通知中心时同时兼具经济中心与交易市场的功能,使新型的商事关系得以萌发并逐渐行成。新的商业领域需要灵活多变的政策法制予以施用,才得以有力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利益。借由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契机,富民在商事活动中颇具影响力,自然也成为宋代商业法制的重点保护对象。

  1.开放市场,维护富民商品流通宋代以前,广大百姓的日常所需,几乎都靠自我生产来满足。随着富民势力的壮大,他们成为最早走向市场的群体,而且相较于一般贫民生产者而言,富民家庭与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他们更需要市场的平台实现交易、获得所需。不仅日常生活所需及雇佣工人都要依赖市场获得,富民也必须在市场中出售生产的剩余物品以换取钱财供家人使用。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富民也广泛参与贩运贸易等商业活动,为市场运作提供了便利。富民成为宋代市场中最活跃的基层群体。特别是乡村富民,推动了乡村农业的商品化进程,使农村市场与城镇市场互动互利,城乡经济交流不断扩大,整个社会的经济都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统治集团意识到市场对富民阶层以致整个社会经济的重要性,经由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开放市场、扩张市场规模,维护富民商品流通渠道。就宋代封建统治整个市场情况来看,由一系列城市、镇市和墟市组合而成的区域性市场逐渐形成发展起来了。在区域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州县牵连相同、交易便利,不同程度地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需求。按照唐代时期的规定,民户居住的"坊"与贸易场所"市"是分开的,商品交易只有在特定时间市场开放时才能够进行。宋代则基本废除了坊市分离的制度,允许在居住区和街道旁开铺摆摊,以利于民户随时进行贸易交流。宋代市场开放的另一个政策表现在价格制定方面。宋代以前的朝廷对于商品按照质量高低定价并对此严加控制,商人必须遵守这种价格评定制度。

  如唐代规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分为上、中、下三等,每旬评定一次,并且要登录在案,上报上级主管机关。[35]宋代的商品价格制定则自由许多,除官府专卖的商品及灾荒年期的粮食限价之外,官府对一般商品的价格不予干预,采用放任宽松的制度,商人可根据交易行情自由定价。而且并非所有商人都拥有定价的权利,市场价格的操纵权多是集中在特定阶层手中的,"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36],他们凭借强大经济实力在贸易中充分占据优势,尤其是垄断商人,能够根据市场行情任意抬高或降低市价以获取巨额利益。

  自由开放的市场机制给予经商之人广阔的发展空间,宋代统治者的商业法制逐渐开始迎合市场主体的利益需求。富民阶层不论在市场份额还是商品定价方面都拥有绝对主导地位,官府充分开放市场的商业政策繁荣了宋代的市场经济,令富民商人在贸易交往中更方便、更主动,十分有利于商品的来往流通。

  2.制定完备的市场管理法,保障富民交易安全富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难免遇到危害自身经营利益的问题,为有利调整商事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官府制订了详备的市场管理法,使富民的商品交易、流通在法定的范围内有序运行,从而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37]

  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商铺摊位的治理方面。从城镇到乡村,商业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经济贸易日渐兴盛,但是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店铺越开越多,有的甚至设置在交通要道,结果造成了城市的拥堵不便。对商业区域的混乱布局,官府并没有放任不管,在北宋前期经常下令禁止商铺逾越界限的行为,宋徽宗时开始对侵犯公共领域的行为征收罚款,用经济手段维持市场经营秩序。

  其次,严厉打击不法商人的垄断行为。当时的社会中,各个市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行为。他们借由经济优势,对不同行业进行垄断与控制。商人的垄断行为阻碍了商品的公平交易,也损害了市场经济利益,更严重妨害了其他富商大贾的正常经营。针对此种情况,统治者制订了许多政策法规约束不法商人的商业垄断行为。如《宋刑统》中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38]

  宋徽宗时,有司奏请:"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39]

  官府明令禁止一切垄断市场、阻碍自由交易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商人尤其是富民商人的交易利益。

  第三,加强商业合同的管理。在宋代商业来往中有一种重要的信用方式即赊买赊卖,进行信用保证则需要双方订立契约合同。当时的法律规定,在进行赊买赊卖时必须有多人共同担保,担保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双方订立的契约要写清楚货款交割的时间期限等款项,假如赊欠者违反约定,担保人要负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不按规定制定或者内容不完整,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官府对此会拒绝提供保护。规范化的合同是商业信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有利于打击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为富商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商业交易环境。

  3.严禁非法增收商税,防止官员勒索富民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宋朝统治者历来十分看重朝廷的税收工作,并制定了相对完备的税收法规。随着商品流通与商品交换的发达,为进一步获取征商之利,宋代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严密的商税征收网,并以法律形式统一了征税商品的种类与税率的标准,而且对逃匿商税的民户予以重刑惩治。

  但是,过于严苛的商税征收制度不仅为从事商业的富户带来沉重负担,更令贪财官员有利可图。他们总是巧立名目,趁机夺取富贾大商的财产。除律法规定的征税款项外,又对许多免征商品加征、强征,而且"鱼、薪、蟹、蛤,匹夫匹妇之利,皆征之"[40],"下至果菜,皆加税"[41].到北宋末年,商税课额名目有增无减。南宋时,关市征税更加苛重,州县场务利于所入,往往"不问货物之多少,辄欲加等重税","以致士夫举子路费,搜囊倒箧,不问多寡,一切拘拦收税,甚为苛密"[42].许多官吏借机收受贿赂,导致富商在运货之前必须要出资买通守卫,才能一路畅通无阻。由于官吏衷私欺隐、受贿失职,不仅令有损商税收入,更令商人尤其是富商一族深受其害。因此,为防止官员肆意侵吞富民财产,官府创制了"商税则例",即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征税商品种类和税率,但征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物价波动和货币增值贬值而不断进行调整。[43]

  根据宋代法律,商品交易的市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商品流通的关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二,同时划定了免税物品的范围,并且明确规定"不得创增无名税额"[44].

  除此以外,国家还颁发了禁止越权增收税额的规定,以防止州县税务官任意邀阻或勒索商旅。一旦有官员违反相关律法,将会依罪行轻重受到严厉制裁。凡"辄于例外增收税钱罪轻者,徒一年,许诣尚书省越诉"[45];"检纳税钱违限,或限内无故稽留,及搜检非理,并约喝无名税钱者,各徒二年";"州县官于税务请托过税及为过之者,各徒一年半".

  富商是商税的重点纳征对象,他们的个人利益直接关系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的经济利益。宋代统治者看到了商人尤其是富商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一面,在商税法制的具体设置与实施手段上都体现出对富民阶层的倾斜。但是部分官吏从中渔利、巧取豪夺,深深伤害了富民经商的积极性与经济利益。为此,官府制定严密政策法规,严禁非法增收商税的肆意行为,并加强商税征缴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富民商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有效维护。

  (三)富民是工商业法制变革的保护目标

  宋代以前,工商业商人社会地位低下,难以有广泛的发展机会。宋代取消了束缚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商人也拥有了正式的户籍,受到国家的重视与法律的保护。官府对工商业领域不断推陈出新,使两宋时期成为经济法制变革的转折时期。

  作为工商业经营中的主角,富商不仅占据着商品生产流通的重要份额,更时刻引领着社会经济变迁的前进方向,是国家治理中不容忽视的民间群体。统治者越来越看重民间商人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国家与商人逐渐结成利益共同体,共享工商业利润。

  在手工业生产领域中,雇佣制的广泛推行打破了封建社会千百年来以个体、家庭为主导的生产模式,令民间手工行业蓬勃发展,用事实情况验证了效率性与专业性在市场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大量雇佣劳动力的出现,给宋代手工业作坊增添了充足的动力,推动了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前进。另一方面,官府对手工业过多的控制、垄断与经营效率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官营体制的迟延与落后使国家难以扮演灵活多变的商人角色,国家想要稳定手工业的生产与经营,必须收缩过多的控制范围,同时还要兼顾民间富商的利益所需。正如欧阳修所说:"议者不知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国家想要专营牟利,意欲垄断整个行业,却导致了商品的流通受阻,最终只会严重损伤国家的整体利益。其实,利益获取不可过于独裁,强制垄断只能适得其反,统治者本想赢取全部的利润到头来只能获得百分之三十,不如与民间富商互惠共利,反而能获取一半的回报。富商通过入中之法取得专卖经营凭证,在一定范围内分销官府专营之物,逐步改变了从前国家完全包揽生产到售卖所有环节的禁榷制度。手工业政策的改变,体现出统治者对社会阶层的关注与依靠。通过变革,国家既可以从中获利,又达到了保护商人利益的重要目的。

  在商事活动中,统治集团与民间富商密不可分,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紧密结合,所以官府不得不维护富商的商业利益,必要时还要给予商人种种优润。尤其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必须征询商人意见因时制宜,以做到统筹兼顾,从而吸引更多商人为统治势力服务,达到互利共赢的利益平衡局面。朝廷颁发多项政策法规维护富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惩官吏勒索商人的不法行为,使商业活动日趋规范化、合理化。统治者逐渐开始利用经济手段而非政治手段来管理商业运作,在制定法规时越来越灵活,能兼顾到较多的因素,并能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彰显出官府承认并保护个体商业活动的宗旨。随着官府对商事政策的调整,国家对于商业的态度越来越趋于理性。宋神宗熙宁四年,御史刘挚在奏章中提到:"其议财也,则商估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这表明在研制法规时,统治集团也会听取民间商人的意见,施行最贴合实际状况的政策,真正有效约束不法商业行为,充分调动富裕商人的经商积极性,最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可以认定,富民商人对宋代工商业法制变革意义深远,他们不断影响着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商业水平的提高与商人势力的扩大导致富商的财力日益雄厚,社会现实对轻商抑商的传统观念形成强有力的冲击。随着富商影响力的增加,统治集团在进行工商业管理政策变革时,不得不考虑到商人利益这个因素。国家意欲获取工商业利润,就要在充分保障富商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因此,在宋代官府变革工商业法制的过程中,国家始终将富商团体的利益要求置于首位,富民商人就自然成为工商业法制变革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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