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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富民与职役法制变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5841字

  四、宋代富民与职役法制变革

  北宋初期,王安石等人基于对社会现实困境的深刻思考,开始变革役法旧制,推广施行免役之法。在此以前,陈旧的差役制度严重挫伤了民户尤其是富民阶层耕种生产的积极性,打压了人们求富的热情,国家统治的经济基础面临巨大危机。差役法直接导致富民经济力量逐渐衰弱,间接影响了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改革差役制度势在必行。可以说,富民阶层的利益诉求成为推动宋代役法变革的直接诱因。

  (一)早期差役法阻碍富民生产发展

  1.差役法概述

  自秦汉以来,"役"就成为古代人民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差役"在性质上属于职役,即百姓必须负责担当官府的部分职务,具体指由封建国家依据户等高低,征调民户轮流出任路、府和县级政府官衙的工作,从事地方性公共事务,并成为封建朝廷各种政令的具体执行者。

  根据《宋史·食货志上五》的介绍,北宋早期实行差役制度,各类差役职务均有固定名额与职责,例如衙前主管看顾仓库、运送财物、迎送官吏等工作,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课赋税;耆长、弓手、壮丁替官府逐捕盗贼,保障民众生活安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则任意由其他差役驱使。法律规定的职役名目繁多,几乎政府所有差事都需定人应役。除此之外,差役的职务分派也不是任意指定的,而是按照户等高低决定。户等越高,承担的差役越重要,责任也更重大,户等较低的人民则负担地位较低的基础型劳务型服务,相对责任也较小一些。在北宋社会阶层中,除了有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从政治角度看,还存在官户、吏户、僧道户、单丁户、女户等群体。官户、吏户、僧道户是无需充任差役的特权阶级,同时坊郭户、单丁户、女户也不用承担差役,所以赋役的重担就落在了乡村民户的身上。按规定:衙前、里正由一等户轮充,户长由二等户轮充,弓手多数情况下由三等户轮充。其余较轻职务由下户充任。所以,凭借着巨大财富实力与社会中坚地位,富民阶层成为赋役的主要群体,并在州县等各级官府担任要职,可以称得上是国家基层统治中不可或缺的民间力量。

  2.差役法对富民利益的严重危害

  富民阶层担负差役重职,并没有从中获利,反而成为统治者剥削压榨的对象,令其深受其害。宋代朝廷沿袭前朝役法,基层差役均由各户摊派担任。封建等级社会下,服差役要承受上级官吏的各种压迫与欺辱,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政治特权。同时,差役几乎都是无偿劳动,有时还要自己贴补担负职务的费用。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富民群体要担任较高级别的职务,主要包括衙前、里正、户长、弓手。其中,里正与衙前是所有差役里负担最重的两种。作为里正,需要督促税户按期上交赋税,要是遇到税户恶意拒交﹑逃匿或者无力缴纳的情况下,必须代其出资纳税。富民担任衙前役一职时,在看管官府物资及押运货物过程中,如果碰到自然灾害导致物资受损或者遇有财物被偷盗、被抢劫的情况,就必须自担损失风险,并用己身财富补贴国家的损失。由于担任公职经验的缺乏以及财务毁坏的风险巨大,民户在服役期间经常要负担过重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差役,往往苦不堪言,更有甚者,要一直负赔偿责任,直至倾家荡产为止。面对沉重的差役负担,就有文人感叹:"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49]

  这句话深刻道出了熙宁变法之前,承担衙前役给富民阶层带来的巨大痛苦。另外,承担差役还会严重影响日常的农耕劳作,破坏原本和谐稳定的农业发展模式。这是因为"一家作衙前,须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农务,则全无人主管"[50],所以过分严苛的差役规定使得农耕生产劳力严重欠缺,对民户积累财富的过程造成打击,是对富民阶层利益的又一伤害。

  3.富民的避役行为乡村地主上户即富民阶层经常运用各种方法,以求能够减轻或者规避差役负担。这种情况,真宗末年即已出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真宗天禧四年正月)诏诸民伪立田产为契,托衣冠形势户庇役者,限百日自首".[51]到仁宗继位后,这类记载就更多了。如乾兴元年十二月,"诏应典卖田产,影占摇役者,听人告,以所隐田三之一予之。……初,上封者言:州县力役繁重,多典卖田产入形势家以规避摇役。"[52]"诏河北转运司,如闻城邑上户近岁多徙居河南或京师以避摇役,恐边郡寝?虚,宜令本路禁止之。"[53]

  至和二年四月,韩琦言:"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日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以苟免沟壑之患。"[54]通过隐匿、典卖田产或者减少家中人口,富民可以降低户等,就不再需要负担差役。再者就是托名在可以免除赋役的阶层之下,也能够成功避过赋役职责。更有甚者,"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55]

  可见衙前役如同沉重的枷锁,令服役之人唯恐避之不及。总体看来,宋代早期的差役制度不仅没有成为国家基层治理的有力武器,恰恰相反,一系列严酷的政策规定令服役之民尤其是富民阶层痛苦万分,同时还要忍受着各级官员的随意欺诈,于是他们宁愿舍弃财富、离乡背井也不肯承担差役之职。这既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又极大撼动了朝廷对基层的统治。

  (二)差役法向免役法的转变--迎合富民利益诉求

  差役制令宋代基层民户感到十分压抑,各地要求改革的呼声愈演愈烈,官府不得不顺应民意,着手变法。作为社会中坚财富力量,富民阶层始终影响着统治集团政策的制定方向,役法变革过程之中有许多迎合富民利益诉求的地方。

  1.变法的前奏为应对役法沉重带来的国力衰弱的困苦局面,宋仁宗时期已经开始有官员逐步改革役法,以期尽快恢复国家经济的繁荣与稳定。许多基层的地方官僚都对负担较重的衙前役上户采取了补救措施。例如张诜通判越州时,"民患苦衙前役,诜科别人户,籍其当役者,以差人钱为雇人充,皆以为便"[56].张诜体谅民户服差役沉重,所以采取灵活政策,由差役户出钱代替,并用此钱雇佣专门人员承担差役。苏轼担当陕西凤翔府判官时,"关中自元昊叛命,人贫役重,岐下岁以南山木筏自渭入河,经底柱之险,衙前以破产者相继也。……公即修衙规,自是衙前之害减半"[57].苏轼了解到差役的弊端立即整修衙前役的规定,适时有效地调整使得役法危害减掉半成。另外,阎充国为京东转运使时,"又罢诸州差乡户衙前以主公用六库者,乡户始免破产之弊"[58].由于官吏及时废除掉繁冗的衙前役职务,才使乡户得以幸免于破产之难。但是,地方官僚的权力毕竟有限,改革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难以弥补全局。因此,各地政府官吏不断试图扩大改革范围,并试图上奏中央,令中央统治者对此现象愈感严重,开始考虑要广泛改良民间的差役制度。

  于是,韩琦、蔡襄、韩绛等人对衙前役实行改革,意欲减轻地主上户承担差役的沉重负荷。在北方,韩琦主张实行"乡户衙前法",规定由资产在二百贯以上的一等户充任差役,并且赋予他们督催赋税、修造五等户薄等职责。韩琦希望通过扩大差役的职权范围以稳定上户阶层的基层统治权力,从而心甘情愿服务于朝廷。但是,此法并没有触动差役制的真正问题所在,实质上也没有丝毫减轻、消除地主上户的衙前役负担。在南方,蔡襄、韩绛都曾经论证过江南及福建地区里正衙前之役的弊端,蔡襄主张根据民户财富的多少确定差役的轻重,韩绛奏请朝廷施行"乡户五则法",政府任命这二人与主管财政的部门共同制定改革役法。

  至和二年,宋仁宗下诏推行五则法:"凡差诸州军乡户衙前,以产钱与物力,从多至少,置簿排定户数,分为五则;共重难差遣,亦分等第准此。若第一等重难十处合用十人,即排定第一等一百户;若有第二等五处,郎排定第二等五十户,以备十次之役。其里正更不差人,所置簿封在通判厅,每遇差人,郎长吏以下同按视之".[59]

  这一改革废除了里正之职,衙前一役由乡户承担,实质上是将衙前役的负担均摊给全部乡村富民,仍然没有纠正差役制的种种弊端,施行后果也不尽如人意。被任命为衙前的高资上户多因赔偿损失而变得负债累累,贫下户也不敢营生求富,唯恐财富过多成为富民而要充任衙前役。

  宋代早期的差役制改革已经开始考虑要维护富民阶层的财富利益,立法者也多颁行减轻服役者负担的政令。但是在这些过程中,始终充斥着一种维护特权的思想主旨,导致立法者无法清醒认出差役制度的真正弊端,所做的改革与富民实际所需相距甚远。为了巩固基层统治,他们只是千方百计试图扩大赋役者的特权,殊不知这样更加重了富民的负担责任,令他们生活困苦不堪。

  2.变法的过程宋神宗时期,面对国家积贫积弱的现实困境,王安石试图进行变法图强。其中,改革役法成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与举措。经过在开封府界内的试行,免役法初显良好效果,极大减少了基层官府内的赋役民户。熙宁四年十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颁行了免役法。免役法的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下四点:

  首先,应役之人不再轮流担任差役,依循户等级别向政府缴纳特定数额的"免役钱".免役法规定:通过征缴役钱免去原先强制执行的差役职务。役钱的征收是按照户等级别执行的。依据家产多少,将乡村五等户细分为十等,坊郭户沿袭先前规定划为十等户,乡村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不纳役钱,其余各户遵循户等级别以及当地需求订立役钱数额,并随夏秋两税一起交纳。免役钱的征收令应役民户从繁重的差役制度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好地投入耕种劳作。这项规定更使乡村上户富民可以专心生产经营,极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国力的复苏。

  其次,由官府负责招募专门人员替代差役职务。据《宋史·食货上五》记载:"募法,三人相任, 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 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 被差者得散去。"[60]

  官府保留衙前一职,由乡村上三等户充任,仍然主管官物,但是要通过严格的测试才可上任,应役期间为二到三年,而且要保护应役者的合法利益,废除不合理的赔偿承担责任,并发放雇钱。应役之户不用再为承担的事物与无尽的赔偿而担惊受怕,没有了经济负担,彻底消除了对服役的恐惧。这些都为役法的广泛施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再次,需要加收一定数额的助役钱。原本无差役职责的民户也要减半输纳"助役钱".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不负担差役的各类人户,如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和僧道户,他们要按照户等高低缴纳同级别民户所出役钱的一半,作为官府招募充役之人的雇钱,其征收时间要求与免役钱规定相同,也是一年两次。役钱的数额视官府需求而定,并且由各户平均分配。助役钱的设立使役钱的缴纳负担更为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上户富民的社会责任。除上述之外,还会在免役钱、助役钱总数基础上多收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由地方官府留存,称作"免役宽剩钱",此种役钱作为水旱年份征收不足时的储备金,为免役法的持续施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免役法兼顾百姓的利益,却引起反对守旧派的强烈抨击,加之改革后期宋神宗与王安石的变法思想出现分歧,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在元祐年间将此法废除,实行旧制。但是免役法并没有从此在历史舞台销声匿迹,司马光恢复实施的差役法仍然保留了免役法中比较合理的成分。宋哲宗时期,章悼等人又将差役法改回免役法,基本是按熙宁年间的条例施行,役钱的征收也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

  3.免役法蕴含富民利益诉求富民利用役钱换取一定程度的赋役减免,由官府剥削的徭役负重变为更具雇佣性质的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了新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免役法充分调动起人们生产生活的动力,使农专力于耕,工专注于产,商专事于贾,整个社会的基础生产与经济运作都得以完备快速发展。王安石实行免役法变革,初衷就是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61],他想通过变法降低富民承担的风险,合理完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用途,最终达到富民强国的目的。免除上户富民的差役重担,使他们勇于求富营生,用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自己从事的生产行业。在他们财富增加的同时,国民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可以说,王安石变革役法的核心宗旨就是要调节富民与国家的关系。统治集团深刻认识到保护富民对国力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免役法各项举措中,会不可避免地体现出对富民利益的维护、对富民诉求的支持。免役法相较前朝役法,能够充分兼顾社会重要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贴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从而造就出宋代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景象,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

  (三)富民是职役法制变革的直接诱因

  宋朝早期的差役制度给基层民户的生活带来沉重负担,严重阻滞着社会进步与经济繁荣,法制规定中急需能够适时改变上述局面的新举措。免役法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后人对王安石变法改革褒贬不一,却不能完全忽视其中进步性要素,尤其是颇具创新精神的免役法制度。不论是免役钱的创制,还是助役钱的普及,免役法开拓性地变革令束缚于差役制上的基层民户彻底得到解放,彰显出新制的强大优势。其实,这一重大变革与北宋社会阶层的变动息息相关,是富民势力扩张壮大的必然结果。

  作为新兴富裕阶层,富民必然要求巩固自身的经济地位。基于他们在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统治集团不得不重视富民的利益诉求,并且想方设法变革不合理的制度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北宋初年,大思想家李觏就明确反对统治者用沉重繁杂的赋役来欺压这些富有却无任何特权的群体,并指出这样的做法会使天下民众都陷入贫困,并不利于君主统治。对富而不强者,国家应"平其徭役,不专取以安之"[62].在免役法之前,富民为了规避差役,常常采取消极的态度进行生产劳作,甚至害怕变得富裕,以致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欧阳修曾经指出过:"今天下之土,不耕者多矣。臣未能悉言,谨举其近者。自京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数。非土之瘠而弃也,盖人不勤农与夫役重而逃尔。"[63]

  由此可见,当时国内未能适时耕种的土地不计其数,但这并不是因为土地不够肥沃而遭遗弃,主要是农户为避沉重赋役而逃亡他处,才导致土地荒废。司马光也深谙差役法之弊病,认为从上户富民充任衙前役开始,民户日益变得困苦乏力,不敢贸然营生累富,导致富裕者反倒不如贫困者,贫者也没有求富的动力,因为一旦资产过多,就会被迫服役,终将导致倾家荡产。

  差役法严重打压了富民主动追求富裕的热情,还使他们惧怕变富、转而求贫,导致富民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削弱。富民在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一旦富民阶层走向衰败,受损的不只是个别民户,还有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因此,统治者集团不得不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与维护富民阶层的成长壮大,其直接的影响就是促成了差役法的改革与免役法的推广使用。富民阶层就成为了导致宋代役法变革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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