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3639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弊端与反思
【第2部分】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第3部分】监护的历史沿革和比较法考察
【第4部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第5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第6部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引 言

  2011 年 10 月 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 18 名冷漠路人。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3 年 6 月 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人可随意放弃, 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在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从刚出生的婴儿到 18 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都属于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国际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或少年。”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俄国、法国,成年人规定为 18 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 20 岁,奥地利、意大利等规定为 21 岁1,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虽未达到成年年龄,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规定,未成年人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国际未成年人概念基本一致。本文所称未成年人、以及根据上下文所需称作“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均系指未满 18 周岁的人。

  3、未成年人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心理原因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刑事责任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受教育程度以及劳动就业和婚配生育制度方面,我国法律有如下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16 周岁是合法的就业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是受特殊劳动保护的。由于制度、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社会角色、责任、义务、机会及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迥然有别,人们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会期望也大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为未成年人设置必要的监护人,传统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考虑,无一例外地照顾了亲属之间自然感情的独特性,建立了主要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规则。

  (二)监护的概念及性质

  1、国际普遍规定

  所谓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为了继承人或者家族利益,家长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大陆法系监护对象一般是不在父母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英美法系不设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统一由监护制度来保护。因此,纵观各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监护有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之分。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2.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3.

  2、我国关于监护的规定

  在我国,有学者将监护定义为,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4.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5.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和 17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监护采用广义监护说,被监护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监护内容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义为--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与此相对,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不区分亲权和监护,这种规定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由于未规定亲权制度,因此我国的监护是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父母不是作为亲权人而是与其他监护人不作区分。

  3、监护的性质

  现代民法中的监护权概念通常都是对监护人而言,学者对此也多有异议,认为其虽名为监护权,却更多地是一种职责而无民事权利的实质。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际为亲权的补充和延长6.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 18 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而非民事权利,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就实质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 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7,笔者同意第二种说法,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而非表面所述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监护性质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多重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堪忧。下文将详述之。

  (三)监护的目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福利制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表征,各个国家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法制建设,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监护人同时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扶养等主要责任。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