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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发展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29 共2514字

  3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趋势

  3.1国外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与发展

  3.1.1国外法律援助制度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500年前位于大不列颠岛上的苏格兰国家,英国在15世纪晚期废除了奴隶制,农民在法律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从此以后资本主义开始在这片土地上生长发展。在当事的法案中就已经出现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明确强调:正义不应该只是由富人享有,穷困的、有自主民事权利的人也同样拥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而律师也应该为其服务,不得因经济原因而拒绝。15自此,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开始发展,随后对法律援助制度加以规定的是西班牙王国,1771年,西班牙王室规定,律师免费轮换着为被关押在拘留所的穷困人提供服务,西班牙在188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也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

  3.1.2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一千年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手工业变成机器化大生产,整个社会经历了重新洗牌,刚刚成长起来的新资产阶级开始希望得到平等的社会地位,他们向往天赋人权,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标准生产方式的确定,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社会分工不断完善,管理规定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国内外市场不断拓展,新兴资产阶级队伍逐渐壮大。他们支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给予贫困的人进行法律援助,从而确立自身的社会地位,维护自己良好的形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标准化的发展,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利益矛盾日益扩大,新兴资产阶级也开始乐忠于推进法律改革,如此看来,法律援助开始于最早发展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英国不是偶然的。

  随后,意大利、法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逐渐出现了以律师为援助主体的私人法律援助行为,一些社会民间组织也以慈善形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在联合国建立以后,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不断订立与之相关的条约以及公约。这就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责任。从私人公益行为,转变成国家政府对于其领域内公民的责任。

  至此,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慢慢建立,完善,各国政府也不断探索如何在现阶段情况下完善制度的构建。不仅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也在财政上给予法律援助以必要支持。与此同时法律上的规范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些国家在宪法层面上加以界定,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专门法来规定制度。二战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学习西方国家建立了以宪法为原则的法律援助制度。

  3.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3. 2. 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两个阶段,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施行,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间的结构与行政层级类似,上下各级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种未经法律确认的拟似的行政管理关系,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法律援助的法律化,但法律援助的性质和内容在两部法律中均未得到明确规定,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从无到有,从零星试点发展到2700多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从零发展到8000人,办理诉讼案件数量接近每年16万件,法律和社会各界逐步认识了法律援助这一救济制度,并重视法律援助的作用。1992年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第一家法律援助机构。1994年,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同志在讨论《律师法》草稿时,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随后,广州、北京、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纷纷开始了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在试点时期,法律援助所需的费用是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自掏腰包,法律援助一直没有明确其国家责任,但仍不失为一种慈善行为。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确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负有监管职责,法律猨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该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使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正式被确认:《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郑重宣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由此,我国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权利时代。

  3.2.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律师行业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经过近年在立法、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不断补充与完善,我国己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援助体制。法律法规方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对于律师和政府在相关方面的责任、义务作了规定。政府主要承担资金筹集、供给和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建设与运作,律师有义务承办政府分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果拒绝办理相关案件,需要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提供财政支持,即对实施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经费支持,在实践中,这一项义务主要以支付办案补贴的形式出现。办案补贴各地标准不一,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办案补贴不具有补偿性,更不具有赢利性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指派或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前一项职责是程序意义上的;后一项职责形成了政府与实施法律援助人员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指派关系;二是安排关系。从当前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指派关系是主要的,安排关系是次要的。指派关系面临的问题是,政府的法律援助的活动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律师代为实施,而且这种代为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指派关系因此有可能演变为另一种安排关系,甚至演变为一种行政“摊派”.

  3. 3小结

  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源时间早,发展时间漫长。并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如上文提到的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开始是由于社会制度变化,奴隶制被废除而农民阶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进而提出权利要求的衍生品。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各国都以自己的社会制度为基础形成了配套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与之相比,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较晚,时间不够漫长。我们不主张拿来主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学习借鉴了对我们有益的制度规范。可以说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制度设立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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