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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与冲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4 共4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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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制度探究
【第2部分】国有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的行为定性
【第3部分】无偿转让中关联方以及关联关系的界定
【第4部分】 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与冲突
【第5部分】无偿转让与国有资产监管
【第6部分】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法律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与冲突

  3.1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

  对企业而言,无偿转让是一种风险与价值同时共存的行为。就风险而言,可能会造成潜在地间接减损公司资产的风险。公司的转投资则是一种资产的置换,但是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偏离股东的投资初衷或使得债权人的求偿权落空。在美国,公司的转投资行为是公司行为能力之一。公司是否对外转投资,_是公司董事的一项商业判断,受公司董事行为准则与责任机制的限制。相比之下在我国,公司一般的转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这种转投资方式还需要符合《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无偿划拨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国有独资公司的转投资而言,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实际上也是遵循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不减损。第一,甲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乙公司实际上是转投资,是一项商业投资行为,并且该转投资行为可以使得两个企业成为关联企业。第二,按照《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见,转投资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本身。《公司法》从公司资本维持的角度进行规制,要求转投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以此来保持对本公司适当的偿债能力。第三,从监管角度来看,无偿转让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转出企业的资本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管理的暂行办法》、《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无偿划拨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有产权无偿转让是指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也就是说,无偿转让必须是在纯国有单位之间进行的。

  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并且保持其偿债能力,无偿转让在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首先,应当遵循以下条件:第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第二,符合国有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第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提高其核心的竞争能力;第四,转让的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其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内部的决策程序达成决议,并且通知相关的债权人,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进而保证其偿债能力。再次,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的协议,包括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案等。最后,应当严格的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就如前面所举案例而言,无偿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除了应当符合前述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要符合《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30-34条的规定。

  其实在整体的社会生活中,组织和自然人属于整个社会组成中相对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成员,与此同时,在法律规定中以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公司,毫不例外;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本身公司也就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组成这个机构的所有成员,可能是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相联系的相关者,也可能是以“选民”的名义存在于各个公司中,如果利益相关者不同,那么他们在各自的利益诉求方面各不相同。在公司的整体的操作运营过程中,总是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现存的独立公司主体所拥有的资源毕竟是相对有限的,所以很难去逐个满足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需求,因此,在这整个的过程中,就难免会导致公司与其相关的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公司的无偿转让,其本身是一种将公司的资产进行整理并无偿转移给其他的公司,表面上看,很有可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造成公司现有的资产有所减少,从而也就提高了相关的运营成本,更严重的说,有可能会加剧公司的利益冲突发生的机率。因此,是很有必要在通过现有的法律技术手段去构建一个相关的完整的法律规章体系,从而可以规范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边界,这样的话,对于每一个相关的权利人去实现都要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在公司问题上相处融洽,从而也可以使得最终实现秩序和正义同现有法律所期望的或者说设立的标准之间相符合。

  3.2冲突一公司利益至上原则

  公司在整体的社会发展中,逐步成为了整个现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进而带动了国民经济的整体不断发展,尤其是国有经济在整体经济发展中所占有的主导性地位使得国有企业的推动力量更是不可小颇。在传统的《公司法》中认为,公司的设置目的应当遵循公司设立所追求的营利性,以及公司的利益至上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的公司所进一步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其中,也就包含了与公司利益至上的这种冲突。[IS]运行公司的股份进行无偿转让,虽然不是通过投资获利为目的,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公司的将来的长远发展一定会有所裨益。总体说来,无偿转让不仅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害,反而帮助公司促进了公司的长远性发展。

  在现有的立法以及司法制度当中,己经确立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此基础上存在的公司股份无偿转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框架下公司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与此同时,在公司内部存在的冲突远远没有消除。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成部分,其复杂程度远远要多个与一个普通的自然人,社会的成员在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公司的运营以及治理过程中当中,进而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也就会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众多参与者的实际利益。比如说,公司的股东、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相关竞争者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利益者。在此程度上,公司也就成为了社会上参与到公司活动中来的许多利益相关者用来主张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的一种现实载体。所以,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从决策做出、然后到决策施行,这些都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相关者,并且这些利益紧密相关者之间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冲突。面对这种情况,建立一种相应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此基础上用以协调或者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迫切。

  3.3冲突--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是通过推选,或者是选举代表的形式,代表股东们行使其各自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换句话讲,在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两者之间是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所以,董事所想要做出的各种决策,首先必须是考虑到对公司有利益可以获得的。如果董事已经作出了无偿转让公司股份的决定,则必然已经会考虑到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通过这种方法希望可以在未来,公司可以盈利。

  同时可以说,如果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要求董事是必须忠实于公司的,需要以公司的利益优先考虑。所以,即使公司的股东与工公司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但是,不得不考虑到股东在参与公司的整体运营过程中,总是以获得当前的利益为最主要的目的的,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毕竟只是在第二顺位进行考量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董事是被定位于代表特定的股东去行使治理公司的权利,即使这样也会存在着董事和某些投资型的股东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所以,在公司运营的实践中,公司、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但是,现行的《公司法》正在通过设立各种机制,从而去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和执行董事的利益之间的基本平衡。通常来讲,在公司的董事会中,董事经常是代表着特定的股东利益的,也就是为特定的股东进行服务。相应的,那些代表着大股东利益的董事,在公司进行决策的时候,则往往更加关注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长远利益,同时也就会考虑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持续盈利的能力发展,是不是于现在做出的决策目的相一致。

  3.4冲突一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制度建立基础原本就是以公司企业所具有的独立的一种法人人格,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股东所应当进行承担的相对有限的责任这两点,所以不论发生什么,权利和义务始终都是以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为归属的。众所周知,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个体存在于整个社会活动中的,也由此可以说,公司是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所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此同时就应当承担相应一定的义务。

  根据股东的有限责任理论这一说法,作为公司的一个股东只需要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只要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即可,而公司则是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得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全部的责任。这种理论存在其所不可避免的固有缺陷,例如,对于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或者在无形中增加了代理的成本,又或者股东利用自己的有限责任而进行一些不利于公司的投机活动,以及一些滥用公司所具有的有限责任等。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着公司运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风险,但是他们在公司整体的运营情况知晓上存在一定的劣势,由于作为债权人是无法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影响干预的,并且债权人想要获知公司的情况要么需要大费周折,要么则要支付高额的费用获取信息。这样的话,公司的债权人是由安全交易以及社会信用从而维护自身的投资利益,但公司作出无偿转让的决定时,如果债券人的利益受到了一些损害,进一步也会对公司在将来的发展以及整体的社会信用方面存在很大的影响,进一步讲,这并不是涉及到一个公司的内部情况,运营状态,严重的话有可能会对整体的经济秩序以及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发展祈祷影响。

  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但是,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则是指将公司现有的部分或所有资产交由他人进行经营,同时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回报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短期内市公司的资产有所减少,如果是全部的无偿转让或者是逐步的将转让数额提到到一定的程度的话,债权的实现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公司的债权人就会民临祈中两难的窘境。公司在进行相应的无偿转让时,一般情况下不但要考虑公司长远发展,还不能忽视股东的利益,但是的债权人的利益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在现实社会活动中,公司的经营状态如果长期处于负债或亏损的情况,那相应的资金周转也会逐渐呈现出一种疲态,如果依旧做出无偿转让的决定,表面上看的确是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所考虑,但是很可能公司因此选择逃避相应的债务,进一步会转移其所拥有的一些财产。也就是说,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在公司面临将要破产,甚至是解散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的情形掏空资金,进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无从实现,激化了在二者之间本就存在的一些利益矛盾。因此,出于维护公司的运营转台平稳,维持现有良好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公司决策在进行无偿转让时,也应当平衡公司资本运营与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无偿转让,给公司所有的债权人、公司企业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所带来的影响是是十分巨大的,加入公司的管理层不能够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或者是公司的制定的章程所约定的公司决策程序进行决定,甚至可能是违背了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的情况下,还坚持做出无偿转让股股份的决定的,这样做的话,很有可能给公司或者所有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对于公司无偿转让涉及相应的债权人的利益方面的相应规制,以及决策的程序、事后的救济加之相应的责任承担方面,我们都应该做出进一步的探讨与法律规制,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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