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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5 共61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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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油品销售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2部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第3部分】 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4部分】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5部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第6部分】企业合同全过程风险识别及预防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一个由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到合同终结的全闭环管理的生命体。“合同的订立阶段是一个从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谈判直至合同签署生效的动态过程。在合同订立阶段,需要完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合同履行条款的约定等等,整个过程的目的是现实合同得以生效,进而使合同顺利履行,完成合同得最终目的。”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作为合同业务起点的订立阶段,如不妥善处理,其产生的风险将对其后的环节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决定整个经济活动的成败。

  一个成功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会尽量的将交易风险控制在订立合同之前,并落实在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当中,合同订立环节的风险防范是对风险最有效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若想在合同订立环节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几率,就要求缔约人在这个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及履行能力,同时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充分考虑相关法律风险的产生来源及分布,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实现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而避免合同争议就纠纷的发生。

  (一) 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法律风险

  1. 风险描述

  合同主体资格及资质的审查是在合同订立前首先需要完成的工作,尤其在油品销售企业这样大型采购的背景下,合同的相对方即供应商决定着一切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合同关键内容,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工作的关键,供应商选择的不恰当,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运营和成本效益,并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第一,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对已经纳入企业供应商名录的未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供应商主体资格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等情形,并进而产生潜在的合同无效、履约不能、物资质量不能保证等法律风险;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成立(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参加年检、已吊销或注销、企业变更未核准登记,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名称与企业法定名称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效力待定等法律风险;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不具备国家行政规制的相应产品的经营资质。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易制毒品备案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代理供应商未取得生产商授权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以供应商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成品油批发资质为例,如交易中与此类供应商签订油品采购合同,可能产生三种风险:首先,招致工商或质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交易失败的风险;其次,可能招致我方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最后,如油品出现数质量等问题,可能导致我方难以完全向供应商追偿或追偿困难的法律风险。

  第二,供应商名称使用不规范的法律风险。由于供应商名称使用不规范,如使用简称、别称,误用与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不一致的类似、混淆或错误名称,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出现纠纷时难以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

  第三,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而未采取的,进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法律风险。

  2. 防控建议

  合同签订前应认真核实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不被表象所蒙蔽,不过度的依赖现有的供应商名录中的信息。

  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若供应商为法人,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涉及特殊行业的,需审查其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要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交易内容合法合规;若供应商为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主要看其是否经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一般应把上级法人一并列入审查范围,重点审查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

  第二,对已经进入供应商名录的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同时在实际签约前,业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复核,不过度依赖供应商名录中已有信息。

  注意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的真实性,比如在审核营业执照时要查看原件,查看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在一些重大的合同签订前,若有需要可以通过工商档案查询等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证照的真实性,确保供应商证照反应的真实情况 .审查经年检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原件,必要时,到商务部门或经贸部门进行核实。每年油品供应商“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年检期结束后,各省搜集已通过年检的供应商名录以及“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书编号”,选择供应商时予以对照核实。

  第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还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特种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依据合同性质还应具备的其他资质证书,并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性。

  3. 风险事件

  2012 年,采购方 A 公司向供货方 B 公司采购一批化工材料丙烯腈,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B 公司的签章均为“江苏 B 化工实业公司”,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完首款后,B 公司迟迟不能交货,后 A 公司得知,“江苏 B 化工实业公司”

  早在 2007 年初便已经注销。A 公司想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双方签约时的“江苏 B 公司实业公司”早已注销,并且当初 B 公司的经办人员已经不知所踪,诉讼难以启动,并且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A 公司只得放弃提起 B 公司违约之诉的打算。

  (二) 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Contract Terms)是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产物,它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确定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由此可见,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合同条款应当具有明确性、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如果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一旦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重则影响合同得成立和生效,使合同的最终目的落空。合同条款一般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条款制定过程中,任何因素都要充分考虑并妥善订立,否则将可能带来后续的争议,甚至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进行分类,合同条款可以分为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又称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则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全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属于必备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作合同的非必备条款,是指《合同法》第 12 条除必备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在普通条款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第61、62 条之规定进行推定。

  当前,为了有效的防范合同条款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开始着手制定适合本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标准合同文本库,如台塑、中国石化等。这些企业通常聘请专家学者成立标准合同文本制定小组,参照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经验,花大力气组织标准文本制定工作。所谓企业标准合同文本是合同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某些条款进一步协商、谈判、修改,并能反复使用的文本。它的应用可以减轻撰写合同条款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合同条款签订的不完备导致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有效的实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但是,在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标准文本都可以适用不同的合同,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物力、财力、精力去开发标准合同文本,这样就需要我们对合同条款的具体风险进行识别。

  1. 风险描述

  第一,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中欠缺标的,那么合同就不会成立,合同的履行也就失去了意义。可以说合同争议的核心往往是围绕着合同标的展开,标的物名称不正确、未使用全称或标准名称,容易产生歧义;或签订的合同标的与采购计划不符,从而产生采购目的落空的法律风险;标的物所属商标未予注明,可能产生因品牌不同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法律风险;标的物未注明原产地而产生所购产品并非目标厂家产品从而出现品质下降的法律风险;标的物品种、规格、花色、配件的约定不明,从而产生履行争议的法律风险;招标结果和签约标的物不符而产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二,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未就标准的名称、代号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具体约定;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不明,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卖方所在地还是在买方所在地,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收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责任承担,约定双方联合验收时缺乏双方存在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双方就质量验收结果存在分歧,但未明确约定最终质量检测机构,从而产生质量争议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质量检测机构较为复杂,双方如无明确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检测的第三方选择及费用承担存在争议;对于设备采购,双方未约定质量异议期或约定质量异议期的,使我方在有限的时间内未能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并得到救济;对于重要或关键设备,双方未约定监造与验收协议,致使产品制造过程中质量失控而产生风险。

  第三,合同单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合同价款争议或结算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四,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如果合同履行期限未予以明确约定,极易发生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出现供应商提前交货,使我方在仓储及管理方面增加成本或产生货损的法律风险。

  第五,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单方违约,货款损失、货物灭失等责任承担争议的法律风险。

  第六,不可抗力条款界定不明。供应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将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列为免责情形,致使供应商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我方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我方却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依据合同法第 107 条处理或按法律规定处理,造成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时,存在对具体的损失难以计算且举证困难,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困难等风险。

  第八,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可能出现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错误等情形,致使双方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或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我方所在地的法院,可能使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成本或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 防控建议

  第一,在订立合同条款过程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要使用规范的全称,不适用简称或其他不标准的名称,避免产生歧义。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采购的标的物是否是符合企业的采购计划,否则可能造成重复采购或无效采购,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采购的标的物非种类物,而是特定品牌商品的时候,务必要将采购标的物的商标、品名作为合同条款完整列明,防止因供应商提供不同品牌货物充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导致我方利益受损。对于一些因不同产地而品质不同的商品,在合同中必须要注明商品的原产地,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应将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配件等内容规定在合同条款中,避免在履行中因此而产生纠纷。

  第二,针对质量条款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验收地点在收货方所在地,采取代为存放方式的,验收不合格有权拒收,对质量验收标准予以明确,并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约定,对于相关设备,应明确约定合理期限的异议期,并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救济,对于重要或关键设备,应于供应商约定我方可委托机构对其产品进行监造。

  第三,对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风险,根据不同情形,防范措施也不同。在合同价款的约定上,首先,对于合同标的物单价、总价确定的合同,只需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即可;其次,对于合同标的物的单价是浮动定价的,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浮动的范围,及确定价格的标准,最好的合同中约定浮动价格的上下限,避免因外部环境等因素,导致价格偏高或偏低,致使企业权益受损。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上,首先,如果我方为采购方,尽量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如果我方是供货方,则采用对付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如在成品油批发采购过程中,由于油品的特殊性,成品油采购合同的标的金额往往要过千万甚至破亿元,付款风险较大,这时,我们可以采用先让对方供货或进行付款,或根据对方企业实力、信誉及合作情况,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让对方发货,验货后支付余款,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付款风险。其次,对于一些服务类合同,我们可以采取进度付款的方式保证对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我方作为业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工程结束后,扣留一定的工程保证金,以此限制对方,防范合同结算风险。

  第四,合同履行期限往往是约束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妥善履行义务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避免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产生。不仅要界定履行期限的长短,也要明确约定履行的起止时间,防止出现履行时间不明的状况,如合同中约定“自甲方将油品运输至乙方油库所在地后,乙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条款中我们可以读出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在甲方完成履行供油义务之后进行的,但是具体什么时间付款并没有具体约定,此时,乙方就要承担付款延迟或付款不能的风险。

  第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尽量约定本企业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履行方式上要明确送货上门或上门自提或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尽量约定我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

    第六,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范围,如不可抗力的具体事项是否包括政府行为,事件发生时的通知义务及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出具证明的机构,不可抗力的后果等等;

    第七,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条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在合同履行中起到威慑双方按约履行的作用,而且在一方出现实质违约行为的时候,起到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功效。通常,合同违约的情形包括对方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等。由于违约责任的设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简单来说,就是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只能择其一,违约金的金额不能明显高于实际的损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尽量将违约的情形一一例举,尽量考虑到此类合同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同时应采取确定的违约金额,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后引起对损失进行举证的不便。对于一些根本违约的行为,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哪些行为导致合同单方解除。

    第八,在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上,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首先应选在仲裁和诉讼中则其一,不能两者同时约定;其次,如果采用诉讼,应避免表述不清,产生歧义,约定法院应保证唯一性,不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避免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异地败诉风险的加大。

  3. 风险事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11 年 4 月份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中只是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切片 50 吨,每吨 11000 元,但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具体的切片种类及型号,也没有关于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发现所收到的货物并非公司所需的种类,拒绝收货,但甲公司以合同上笼统签订提供切片,甲方并未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只得暂且接收货物,后适逢金融危机,切片大幅度降价,从每吨 11000 元降到每吨 7000 元,见切片降价,乙公司遂拒绝支付合同货款并拒绝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提货,随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其价差,乙公司认为,在合同中既没有签订违约金和给付定金的情况下,甲公司索赔于法无据,甲公司只得以乙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形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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