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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5 共31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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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油品销售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2部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第3部分】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4部分】 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5部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第6部分】企业合同全过程风险识别及预防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 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 交付的法律风险

  1. 风险描述

  客户恶意不提货、拒收货物或我方无法交货的,存在我方交货不能,履约损失(如仓储费、货物降价、运费增加、货物灭失)。根据交货方式,还可以将此类风险分为自提风险、代办托运风险、送货风险。

  第一,自提风险

  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未获得客户的书面授权委托,存在货物灭失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提货未获得合法有权客户的授权,存在货物灭失的法律风险;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我方业务人员未经财务部门确认款项到账即发货,存在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客户提货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不具备运营资格(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特定资格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存在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法律风险;客户的合法提货人未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存在货物丢失的法律风险。

  第二,代办托运风险

  合同对于代办托运规定不明确,且没有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存在错误交付的法律风险;承运人不具备承运资质,存在我方托运过错的法律风险;合同约定我方代办运输保险,实际履行中未投保,存在货物毁损灭失后客户向我方追偿的法律风险;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存在运费难以收回的法律风险;承运人未提供收货凭证,存在货物丢失、灭失的法律风险;未准确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存在我方违约的法律风险;客户书面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缺少原件,存在客户拒收货物或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三,送货风险

  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签收人无客户的书面委托;收货人未出具书面收货凭证;货物运输未办理保险,存在毁损、灭失难以弥补损失的风险;我方送货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不具备营运资格(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特定资格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存在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风险。

  2. 防控建议

  客户恶意不提货,拒收货物或我方无法交货的,存在我方交货不能、履约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障我方权益;我方办理交货的人员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是注意签订合同的权限与提货权限的不同,拥有合同签订代理权不等于拥有了提货权;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我方经办人员必须在财务部门确认款项到帐后才能发货;我方经办人员应检查提货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是否具备营运资格(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特定资格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客户的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销售合同中对于代办托运应做出明确约定,并由客户作出书面委托;我方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查承运人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合同约定由我方代办运输保险的,我方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运输保险;在我方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我方经办人员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应向其要求提供收货凭证;我方经办人员应按客户书面指定的地点填写运输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我方办理托运的,应保留客户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的书面原件;我方送货人员应确认送货地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于签收人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我方送货人员应注意签收人是否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我方应要求客户收货人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应对由我方负责送货的货物办理运输保险;我方送货的运输工具应具备营运资格,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3. 风险事件

  我方 A 公司向 B 公司销售散装化工产品,B 公司委托 A 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帮忙联系 C 运输单位承运,运输单位 C 在执行该项业务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的失误发生车祸,形成部分无货损失,B 公司要求 A 公司赔偿其损失。由于 A 公司无法举证 B 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货,虽在 A 公司的提货单上有提货人赵某签字留存,但由于赵某未向 A 公司提供 B 公司出具的提货委托书,A 公司无法证明提货人就是 B 公司委托的提货人,导致我方 A 公司在诉讼中陷于不利。

  (二) 结算风险

  1. 风险描述

  第一,处于强势地位的供应商要求先款后货,我方付款后,供应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给我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我方日常生产经营。第二,企业各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在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事后续处理产生被动,给我方带来法律风险;第三,选择预付款方式的合同,在预付款比例上控制不当,增加了我方的资金占用;第四,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如果只以时间作为每次付款的节点,未能对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可能造成合同款项的大部分已经付出,而设备或材料的完成进度与所支付的货款比例不相符合的法律风险;第五,实际支付的账户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并且未办理合同变更程序,可能导致我方实际支付了货款,但供应商否认收到该笔款项,造成我方损失。第六,在票据结算时,不符合票据流转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我方被追索或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 防范建议

  第一,一般采购合同要遵循先货后款的原则,特殊情况下,需先款后货时,应在合同中与供应商明确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条款,同时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动态监控。一旦出现供应商违约,我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第二,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在办理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流程执行,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对于必须选择预付款方式的合同,各相关部门应针对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付款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我方的法律风险;第四,对于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期款项支付的条件(如付款进度);第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款账户。如果合同中供应商提供的账户并不属于供应商本身,则付款时须谨慎,必要时可以暂时延付,待供应商再次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时才行付款;第六,对付支付方式,建议首先采取先货后款的支付方式,其次采取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严格控制预付款的支付方式;第七,在票据结算时,我方财务人员应查验供应商的经办人员是否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票据记载事项要文清晰、准确完整。

  3. 风险事件

  2004 年,我方 A 公司向 B 物资公司采购一批货物,A 公司以承兑汇票进行付款,财物人员在办理结算时未严格按照票据阶段的相关规定执行,被背书人一栏未作填写就直接将票据交付给 B 方领取票据人员。几年后,B 公司前往 A 公司索要货款,写上未果,后 B 公司诉至法院形成争议。经查上述票据实际并未付至 B 公司,而是被 B 方领取票据人员擅自付至 C 公司。故法院支持了 B 公司的诉求,判决我方 A 公司偿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三) 货物验收、入库风险

  1. 风险描述

  第一,物资采购部门未按照合同的内容对设备,材料的型号、数量、规格、包装等进行校验;质量检验部门未依照技术要求对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大型设备未进行试运行或组织专业部门对质量进行检验即认为合格并入库。以上行为将造成我方对供应商的供货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在发生纠纷时会成为供应商已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第二,验收人员为进行检验、验收即在验收单子上签字;仓储人员未对数量、型号校验即签字入库;未经授权的我方人员擅自签收,以上行为将造成我方对供应商的供货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在发生纠纷时会成为供应商已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第三,产品质量存在隐蔽瑕疵。

  2. 防控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各类物资的相关验收、入库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在验收时,必须由我方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并由我方被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对于关键设备、重要材料形成共同的验收报告,对于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试运行期及试运行期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验收完成后,有物资使用部门进行试运行,如出现问题及时通报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寻求下一步解决方案。

  第三,验收人员和仓储人员必须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验收报告形成后,才可以签署相关验收单或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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