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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法的保障法律探讨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3 共1629字

  第一章引言

  1.1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这预示着金融改革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金融改革必将进一步使生产力得到解放,从而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更使得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民营银行的设立重新成为改革的热门话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越来越多元化,其中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数量及其庞大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现象被学者称为“新发展现象”.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占就业和新增就业人数接近全国的80%,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率贡献已超过全国的60%,对税收的贡献率也超过50%,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升级、转型期,需要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完成升级转型。然而,我国金融领域的高度垄断还没有被打破,国有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仍旧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使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不平衡。尽管,我国银行体制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改革和完善后,有了 4大国有银行、13家股份制银行和近137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构成了多层次、多种形式的银行业格局,但总体上银行业的金融资源集中度仍然很高,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掌握了近70%的存、贷款量,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与垄断的金融结构出现严重错位。因此,急需金融体制改革,构建一个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和金融资源结构科学合理的现代银行组织体系,这也是当前国民经济升级、转型的必然要求。所以必须由民营银行从内部打破我国的金融垄断;打破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改变过去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银行业高度集中、服务与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是,民营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依然属于新成员,民营银行的发展依然将面临重重困难,急需法律的保障。

  目前,我国在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方面存在大量法律问题,如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急待我国加快金融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民营银行的发展不仅仅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将为民营经济的转型提供资金,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将使民间融资从地下走到地上,使之“阳光化、规范化”;而且还会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1. 2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我国目前对保障民营银行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金融学等研究领域,从法律的视角来研究民营银行的发展还是相对较少的。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规范,能够在国家的意志层面保障民营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探讨民营银行的理论和现状出发,特别列举了当前台州市三家民营城市商业银行的例子;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而分析出我国发展民营银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个整套的法律意见。

  本文参考了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归纳分析与演绎推理相结合,从整个银行业自身特点出发,运用法学的思维,总结出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尝试提出一个制度体系的法律解决建议,形成依严格的法律监管制度为保障,在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机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考量进而构成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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