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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证程序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03 共34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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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公证程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2部分】公证程序概述
【第3部分】我国现行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
【第4部分】我国现行公证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5部分】 完善我国公证程序的建议
【第6部分】中国公证程序的问题与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完善我国公证程序的建议

  (一)调整不动产继承公证执业区域

  我国公证程序对不动产继承公证的执业区域仅规定由不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诚如前文所举的事例,多地房产继承权的办理,当事人须多次到不同公证处分别申请办理,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便,同时也浪费公证成本。应当调整不动产继承公证的受理地,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特殊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设置由“主要不动产所在地”合并;f理制度,即当事人申请的继承不动产公证事项中有涉及另一地域公证专属管辖的,可以同其他继承事项合并由一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对于不动产状况的审查不妨可让当事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一份不动产证明公证即可。

  (二)加强公证执业者素质建设

  1.吸引优秀人才,壮大公证员队伍

  公证执业队伍的执业素质是公证制度有序发展的基础,无论多好的制度都需要依靠人来执行,执行者出现偏差,制度就会走样。我国目前公证员队伍人员少,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山西为例,全省115个公证处中“无人处”和“一人处”便有38个,占全省公证机构总数的43.7%.1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和各地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吸引一些有高等法学教育背景、道德品质好、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加入到公证队伍中,建立一支品德高尚、纪律严明、专业技术强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2.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公证错证的出现大都可以找到程序上的瑕疵,如果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每个步骤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错证从理论上讲是不可能发生的。1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是避免错证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公证员应当定期学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证员协会公布的指导意见,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养,不断规范公证员的办证程序。

  3.公证员加强自律

  每个人内心都有一台天平,一端放置外界事件,一端放置行事准则法码。当行为处事出现偏差,不仅会导致自我认同感的降低,更会造成与他人及社会的矛盾。在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特殊效力的同时,公证员即承担比其他法律工作者更为艰巨的责任和使命。这种责任和使命驱使每个公证员在工作中应当不断追求公平和正义。在金钱至上、道德诚信缺失的时代,每名公证员要具有一颗正直的心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并以此作为处世原则,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社会成员的楷模。“君子之修身,内正其心,外正其容”,如果每个公证人都能摒弃狭隘的利己主义,以公平和正义作为价值追求,以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原则,在公证工作中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手段,达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公证必将以崭新的姿态被公众广为认可。

  (三)依法赋予公证机构调查取证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坚守真实、合法、公正原则的公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公证业务量逐年增加,公证在维护经济秩序和财产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这样重要的法律活动的主体--公证机构却没有明确赋予其调查取证权,《公证法》中仅规定了公证机构核实权利亦或核实义务,《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法律赋予公证机构证明权,却取消公证机构实现证明权的调查权,那么证明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岂不是空谈?

  有学者认为,公证机构是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并承担证明材料不足不被受理的风险;而公证机构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会加重公证机构的责任和负担,另外公证机构的调查权无法进行监督控制。笔者认为不然,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要成为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调查权是基于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疑点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能够取得主动权,通过调查证明真假,从而约束当事人,对造假者有所震慑,而不是一味陷于被动局面。实际上,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经常采用主动调查方式,诸如继承权公证中,对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调查,除了当事人提供的人事档案、当地村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公证机构常用的一种调查方式就是通过调查询问证人的方式,这显然不是公证机构违法调查取证,认为是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也很牵强,实际上这就是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公证机构调查权缺失,核实权缺乏法律保障力度,必然造成公证机构审查困难,影响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行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

  (四)建立全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在法国和德国,公证行业协会早已建立完善的公证信息网络平台。1962年立里昂地方公证人发起设立了法国第一个公证文献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有电子平台。法国公证人协会要求每个公证人都必须以地理为中心与相应的公证信息中心“挂钩”,信息中心设立的其初始目的是为公证人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等,发展至今其作用更多的是帮助公证人解决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目前法国己有五个公证文献信息研究中心。1而我国公证网络平台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各公证机构掌握大量信息资源,却无法实现公证行业内部资源共享,遗嘱继承公证等无法通过网络查询核实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赋予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公证中,也无法实现为出具执行证书进行统一公示。因此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建立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原公证档案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是一个流程化的整体,对基础档案数据的整理、管理是一项重要基础的工作,这项工作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中还要考虑如何保证共享信息系统幵发建设花费的高额成本,如何保证信息网络安全稳定的运行,如何有效的控制共享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速度过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等。因此建立全国公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是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这项公证可能需要几代公证员的共同努力。

  (五)加强公证执业风险防范

  1.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公证执业风险是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中,因过错引发的投诉、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公证执业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证据真伪审查的风险。

  根据中国公证赔付办公室统计资料,截至2009年底,全国公证赔偿案件达440起,总赔付金额达3724万元。1因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公证执业风险意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定期参加公证专业培训,关注公证员协会实时发布的公证业务指导意见并严格执行。

  2.区分公证事项,在公证词中加注明确责任

  目前公证事项大致分为公证事项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类,如委托、声明、遗嘱等;二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如出生、国籍、学历、有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等;三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如各类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本相符等。不同公证类别和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和公证机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其中“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的执业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公证机构应当严格选择公证事项,如当事人要办理售房委托公证(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办理“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的“委托书签名、指印”属实公证,必要时可以加注语“公证机构仅对申请人的签名、指印属实做出证明,请使用部门自行审查房产权属”.为方便当事人的低收费、高风险的委托公证中,公证机构只要保证公证事项即“签名、指印”属实,不是真证假人或假证假人即可。这样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便会大大降低。

  3.建立与社会其他部门和行业间的互动联系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在改革的大潮中被推向了市场,公证机构为求生存和发展在市场中挣扎前行,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员,这使得部分当事人、基层组织、甚至国家机关对公证机构的解读产生错位,既然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事项进行收费,那为何我们这些组织、部门却要无偿提供证明?因此百般刁难当事人不予以出具证明或即使出具了证明材料,对公证机构的核实也不予理睬。

  然而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对现实的抱怨和感叹中,公证机构不是一个脱离社会的群体,公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而外部环境协调与否又与我们自身的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因此即使面临种评困难,我们都应当积极协调,改善公证的外部环境,为公证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降低执业风险,保证公证工作的协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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