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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一般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29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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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工伤认定中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第2部分】 工伤认定的一般问题
【第3部分】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现状
【第4部分】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5部分】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6部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问题

  在对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做出探讨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从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着手,细致解读并了解什么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具有的特点,以及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

  1.1工伤与工伤认定

  工伤这个概念是近现代工业社会机器化大生产的产物,顾名思义,工伤就是指在工作当中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事故。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关于收入保障建议书》中将其定义为:“工伤是指由于职业所导致的外伤或疾病,而不是因为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暂时或永久残废或死亡等情形,包括往来于就业场所发生之意外及从事某种职业所致之疾病。”

  我国学者认为:“工伤即职业伤害,包括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1相对于工作中突发的意外事故,我国对职业病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因职业特点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在早期的生产工作中,工伤仅被定义由工作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大生产的快速发展,一些职业特殊的工作环境所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病伤害也被逐步纳入到工伤的范畴。

  工伤认定就是认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2从本质上说,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引发的伤害事故或疾病,和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受伤害人是否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当通过立法设立工伤保险制度对受工伤的劳动者进行法律保障后,就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工伤的界定来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而如何判断一起伤害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就需要工伤认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凭借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评价、判断,从而确定受伤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作出工伤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工伤认定。

  1.2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把握,离不开对于其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是我们区别一起伤亡事故是否可以定性为工伤的界限,在事实认定上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形成,最终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结果。总结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做如下归纳:

  (1)工伤认定的主体要件

  工伤认定的主体要件要求参加工伤认定申请的一方必须是从事职业劳动的劳动者,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着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其他制度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事先存在着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即使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了人身伤害,其也不能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而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去获得相应的救济。

  (2)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

  工伤认定的实质要求在工伤认定中最复杂、最核心,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

  对工伤认定实质要件的理解可以使我们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掌握工伤认定所存在的范围。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一致的,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一起工伤事故能否将其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中,必须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

  工作时间,顾名思义,即工伤的发生一般限定在劳动者在处理本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伤害。对于工作时间,我国学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相应的观点也在不断的变化着。

  早期学者认为: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正当要求的加班时间,或者违法延长的时间,以及为进行正常工作所必须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间。近年来学者认为,考虑到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工作时间的认定时,需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除了正常范围的履职期间时间,在工作开始前的工关预备性或者工作结束后的相关收尾性的工作时间、以及上下班所在途中的时间、因工外出的时间都应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即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一般来讲应该处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所涉及的生产、工作地域内发生的职业伤害。

  对于工作场所,我国相关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工作场所应当包括五种:一是固定工作所存在的固定场所;二是非固定工作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受到伤害的场所;三是外出执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伤害的场所;四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伤害的场所;五是由于人的身体需要而暂不在工作状态时发生伤害的场所。也有学者指出,工作场所应当做扩大解释,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即受到人身伤害的起因是因为履行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

  对于工作原因,我国相关研究学者同样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界定工作原因的范围,必须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工作原因不但包括开展本职工作,还包括处理用人单位领导临时交代的工作。”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工作原因,我们应该对其做一个宽泛的解释,即只要是劳动者是在履行工作的职责中非因劳动者故意,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作原因。

  (3)工伤认定的形式要件

  工伤认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法律规定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受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申请工伤的,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为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其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认定目前实行的是书面审查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发生工伤事故后送治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1. 3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法律程序的起点,只有经过了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才能进入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步骤。没有工伤认定也就无法进入工伤保险的后续环节,所以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内工伤认定是其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处理一起意外伤害事故或职业病,整个工伤保险处理过程要经过三个阶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享受。劳动者要得到工伤医疗救治、工伤康复以及经济补偿,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这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是事故发生后进行的第一步,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其认定结论是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工伤康复以及经济补偿的依据,也是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由国家或者社会为其所受伤害致残以及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所以工伤认定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确认事故伤害的性质,更重要的是通过工伤认定,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救济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独立出来,以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帮助解决,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获取。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环节,有助于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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