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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4500字

  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总结起来共有三个特点:一是承保范围广,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进口商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政治风险,还包括了出口贸易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风险种类,如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开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等;二是政府支持的力度比较大,法国专门设立了外贸信贷与担保委员会,这是一个部际机构,由法国对外经济关系总公司牵头组成,专门负责审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状况,并且法国政府在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私有化之后专门修改了相关法律以保证其经营的顺利性;三是有发达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具有风险发生前的监控作用,完善的信息系统非常重要,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的保险分支机构网络遍布全世界 37 个国家和地区,而企业资信与追账网络更是涵盖了 67 个国家和地区,这一完善的分支机构网络和企业资信与追账网络对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业务正常运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3.3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经济迅速崛起,日本政府采用了政府主导型的经济调控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日本的出口贸易也有了巨大发展,其中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护和支持出口贸易发展的最有力政策工具之一,能够充分体现出政府的主导作用,起到了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日本由政府直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虽然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晚,但发展成果非常显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将贸易立国确立为国家发展战略,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改进相关管理机构,保障并促进了出口信用保险的高效顺畅运作。日本出口信用保险的总体系正式建立于 1950 年 3 月,并通过了专门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两部法律:《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三年后,日本政府又合并两法出台了《出口保险法》。1965 年 3 月,日本政府成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 年 5 月,日本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并正式加入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1987 年 3 月,日本政府将《出口保险法》正式更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2001 年 4 月,独立法人日本贸易保险(NEXI)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制定本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指导具体的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同时代表日本政府协调国内外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外国债务人进行交涉。日本有 39%的出口贸易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日本政府对本国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除了拨付资本,还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借款和回收贷款,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拥有较为稳定的业务融资渠道和维持运营的充足的资本金,日本政府同时还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在税收政策上提供优惠条件,可以充分保证其在运营上的低成本。

  3.4 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比较及启示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虽然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在具体细节方面各有不同,但均与当时的国际经济大环境有关,也离不开本国历史传统、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上述因素密切相关,而这些状况在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又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很难横向比较哪个国家的管理模式最具有效果,我国在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时也应当紧密结合自身国情。比较起出口信用保险在这三个国家乃至其他一些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发展政策,可以发现其成功发展存在着某些共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各国政府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中均以强大的国家财政作为后盾,通过完整的财政政策和透明的预算机制,支持本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发展;第二,这些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成立后,经过不断改革,最终都只留下一家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组织监管体系,这样既节约了管理费用,能够彻底避免机构重叠造成的浪费和发生风险时的不作为,也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第三,各国政府在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的过程中重新定位和调整了自身的角色,并且为了保证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利润实施了一系列提高经营效率的措施和方案;第四,这些国家都专门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制定了法律或法规,并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做出修正,目前已经形成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总结这些共性以及对几个典型国家的介绍,可以得出我国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几点启示。

  第一,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身国情的经营模式,在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经营这两个过程之后,我国于 2001 正式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弥补了没有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的这一空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此成为我国国有独资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注册资金为 40 亿元人民币,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由外交部和外经贸部指导其业务开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监管。

  第二,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在对贸易的保护促进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因此在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监管过程中都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指导和法律约束,并且我国政府也应当明确自身在支持经营和监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保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

  第三,为了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我国也可以效仿法国等国采用的“双轨制”风险分流体系,即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分流经营,逐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

  总之,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模式和体系在与国际接轨的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仍需要在如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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