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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38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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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专利合作社专利保险模式探究
【第2部分】专利合作社模式下的投保分析绪论
【第3部分】佛山市企业专利投保案例描述
【第4部分】禅城区专利保险案例分析
【第5部分】 我国专利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6部分】美、欧专利保险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7部分】完善我国专利保险的建议
【第8部分】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建设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3 我国专利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专利保险的发展现状

  专利保险起源于美国,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专利保险体系,而我国专利保险起步较晚,2010年12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信达财险”)推出国内第一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属于专利执行保险产品),禅城区新概念磁铁、国星光电等100多家企业一千余件专利投保信达财险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2012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专利保险专项会议,选择北京、镇江等8市作为专利保险的首次试点城市,推行专利执行保险。为了加快专利权与金融资源的融合,保障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促进企业创新,2012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将辽宁沈阳、宝鸡、佛山化为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其中,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比较顺利,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佛山市禅城区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把专利保险发展纳入禅城区贯彻实施《佛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③当中,目前佛山首批21件专利已经签完保险协议手续,并按约定缴纳了保费。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年底,佛山市禅城区已经累计有158家企业参保,投保专利1311项。其他试点也在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发展模式。

  3.2 我国专利保险存在的问题

  3.2.1 保费与保险金额较难确定

  保险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三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保险费取决于保险金额,而保险金额又由保险价值决定,因此首先要确定专利的价值。当前,佛山市禅城区推出的四种专利执行保险方案,它们的保险费计算公式是:保险费=基准保费+调整额*N(N 表示增加的专利件数)。这仅仅简单的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定额投保,所得到的最高保险金额才 7.2 万元,所有的专利投保方案都一样,没有体现不同专利的不同价值,也就难以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给予充分的保障。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一起构成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无形财产的价值本身就难以确定,作为专利保险的保险标的,它必然也缺乏评估方法和标准,此外,律师费用也无法事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保险费也无法确定。倘若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引发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的风险出现需要保险公司增加保险产品供给,但是保险公司经营者要想提供分散企业风险的保险产品,就需要了解对应风险的特点、发生率、性质等基本情况,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提供相应保险产品。

  目前,比较常用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都比较难以准确评估专利的价值。

  一、市场法是指选取一定数量发生过交易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与估价对象相似的专利权,然后将它们与要评估的专利权进行比较,之后对所得价值进行必要的调整求出专利的价值。但是市场法的运用需要成熟、自由的技术市场和充分的参照专利权以及可搜索的和其相关的参数指标做支持,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比较欠缺。

  二、收益法是指预测需要评估的专利权的未来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贴现率将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来评估专利的价值。收益法目前在专利价值评估中应用比较广泛,主要包括直接预测和间接预测两种:其中,P 是指专利权评估价值;K 是指专利权分成率; tR是指第 t 年专利权超额收益;t 是指专利权收益年限;T 所得税税率;i 是指贴现率; 0Y是指专利权的最低收益(主要由机会成本和重置成本决定)。但是收益法还存在着缺陷。首先,被评估专利权能够获得收益的年限难以确定。其次,不同的专利权,在不同的时期应该应用不同的折现率,使用固定的折现率会导致误差偏高。再次,专利所带来的收益难以和其他收益区分开。这些会使得收益法在专利的价值评估中难以发挥良好的效果。

  三、成本法是指通过评估企业重新研发或购买该专利的花费减去折旧来确定需要评估的专利价值的方法。但因为企业研发专利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重置成本法只参考了专利的新研发或购买费用和折旧,加上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的折旧很难估算,且忽略了专利权的社会成本,导致利用成本法计算专利权的价值也不是完全适应,会产生比较大的误差。要更加准确的计算专利的价值,这三种方法是万万不够的,需要研究新的计算方法和模型,以使得专利价值的计算更加准确。这也就需要更多专利保险方面的人才做后盾,故此,保险行业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水平也是制约专利保险发展的因素之一。之所以需要专利保险是因为专利诉讼费用太高,被保险人投保专利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但是专利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要获得较大的保障就要缴纳很高的保费,而当前我国已经申请的合法专利,技术含量较高的比较少,如此以来,企业不愿意缴纳较多的保费以获得较高的保障,这也会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保险的保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更加困难。

  3.2.2 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

  不管是专利执行保险还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若想要成功推出并发展壮大,都需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较强的专利保护意识。而中国自古就追求大同社会,追求无所求、无处罚、无投诉,排除纠纷的最高境界,无不体现德主刑辅的政策,这种观念使得一些遭到专利侵权,主张私了的方式解决。虽然国内诸如海尔、华为、联想等大型企业都有一套成熟的专利维护运作机制,但中小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专利技术的意识还十分薄弱。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权利也仅仅意味着公民有享有某项权利的可能,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将这项权利转换成现实。目前我国专利权维权的非诉讼特点成为专利保险发展的一大障碍,发生专利权侵权不积极采取诉讼,相反,只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那么还会有谁愿意购买专利诉讼保险呢?此外,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前期发展中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导致许多人根本不相信保险,也给专利保险的推行带来阻力。

  3.2.3 专利保险的知名度较低

  专利保险的发展不仅仅需要一个相对成熟、健康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公众对它的广泛认可,如果没有广大企业或个人的认可,也就没有了有效的专利保险需求,那么专利保险的发展只能是一纸空文。专利保险的概念起源于专利权十分发达的美国,在其之后,欧盟地区的一些国也陆续推出了专利保险,这些发达国家专利保险产品发展都比较好。而在我国保险行业中,专利保险起步却很晚,直到 2010 年,信达财险才在佛山市禅城区政府的支持下推出我国国内第一款专利保险产品。截止到 2013 年年底,全国开展的专利保险试点才二十多个地区,已经投保专利保险的专利也不过千余件。专利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公众对其仍然缺乏基本的了解与信任,从而导致真正需求不高,专利保险业务开展十分缓慢。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里,任何一项新的事物要做成功,必须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利保险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不断开拓市场、加大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3.2.4 险种单一,新产品研发能力不足

  到目前为止,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推出了多种专利保险险种,有了比较成熟的专利保险体系。相比之下,我国仅仅在 20 多个试点城市开展了专利执行保险,也即是专利诉讼保险这一种专利保险产品,而且试行的专利执行保险也不完善,只是简单的对所有专利产品进行统一定额投保,不能满足众多企业对专利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专利保险险种十分单一。

  为了满足企业对专利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就需要结合现有的资源和市场去开发新的专利保险产品。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新专利保险险种的开发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专利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不清楚,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模糊不清;第二、在新专利保险产品的开发过程中,科研人员之间不协调、缺乏必要的团队合作精神;第三、专利保险新产品的开发信息资源缺乏,在保险新产品研发部门与人员之间没有稳定、高效、通畅的信息共享与传递渠道;第四、保险产品的可复制性太强,保险公司开拓新产品的动力不足,对专利保险产品的重视度不高。保险学界通常根据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新产品开发战略,将保险公司划分保险新产品的先驱者、革新者和追随者三种类型。我国在保险产品开发,尤其是专利产品的研发里也仅仅是一个追随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研发专利保险新产品以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3.2.5 存在“滥诉”的道德风险

  专利保险的推行除了保险标的遭到侵权之外,还存在其他的风险,尤其是“滥诉”的道德风险,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取得保费的同时也承担了被保险人专利侵权诉讼风险的责任,专利诉讼风险与成本转嫁给保险人之后,会使得投保人降低对风险的关注,疏于防范专利侵权风险的发生,在利益的驱使下即使发生专利侵权后也有可能不会主动遏制专利侵权行为。这会使得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系数加大,就必然会加重保险公司的损失。第二,在被保险人投保的专利保险之后,只要有侵权事故发生,就一定会大大增加诉讼发生的概率,因为投保人认为会有保险公司给自己报销相应的诉讼费用。被保险人的这种心理会导致专利诉讼费用增加,造成不必要的人力与资源浪费,甚至引发“滥诉”,使保险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被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导致两种专利保险滥诉情况地发生。一是由于专利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一些被保险人往往恶意滥用专利诉讼中的权利,如利用诉讼禁令设置程序障碍或者无故提出专利权无效以中止诉讼,来拖延诉讼,进而达到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为了自己不正当的商业目的,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诉讼欺诈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给对方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之争,专利保险就会存在上述恶意滥诉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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