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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41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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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研究
【第2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分析绪论
【第3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第4部分】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第5部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6部分】 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
【第7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实施探究参考文献与致谢

  4 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对策

  4.1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

  20 世纪 90 年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城市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进入 21世纪后,试点区域更加广泛,河南、湖北、湖南、江苏四省以及沈阳、重庆、宁波、深圳四市纷纷参与进来。在先后两次启动的试点工作中,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是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的缺位成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持续发展的最大阻力。因此,完善法律体系是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两次试点过程中,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法律缺失带来的相关问题,地方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用于指导试点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问题上,这一思路值得我国借鉴与吸收,即从地方立法作为突破口来推动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当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成效后,可以考虑启动国家层次的立法工作,使得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为国家立法工作所用。此外,随着实践深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升级为责任保险市场的第六大险种,我国应充分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位、投保模式以及赔偿额度等关键问题,这样才不致于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陷入尴尬的无法可依的境地。对于任何一部法律而言,严格执行这一理念始终需要时刻存在于监管者和执法者的心中,否则再完善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美好的设想与愿景阶段,最终将失去它的色彩和魅力。总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只停留在口号阶段,我国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确保将它落实到实处。

  4.2 积极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

  4.2.1 采用以强制性保险为主和以自愿性保险为辅的投保模式

  选择恰当的投保模式是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亦是如此。投保模式解决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何种姿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范围内的问题。强制保险能够在不考虑企业意愿的情况下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从而使此项业务迅速开展起来,而自愿保险虽然达不到强制保险的推动力度,但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并且将是否投保的决定权交给企业则是自愿保险独具特色之处。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介绍可以得出,美国模式、德国模式以及法国模式这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流的投保模式。虽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投保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模式都立足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本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等要素上,从而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国运行良好。因此,我国在选择投保模式的问题上也应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

  目前,我国企业的经济实力有限,加之企业的保险意识缺乏,若实行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必导致企业的参与度不高,最终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优势,亦是无法实现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而在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受害者不必再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使受害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赔偿金,这也是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大意义所在。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强制所有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现实,采用以强制性保险为主和以自愿性保险为辅的中国模式更契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即强制潜在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以及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存在较低环境风险的企业,在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从而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的基础上,政府再着重对这些企业采取引导措施和鼓励措施来激发这些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4.2.2 将累积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纳入承保范围

  环境污染事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突发的、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另一类是累积的、渐进的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前往往不易被觉察出来,并且损害随着事故的发生而立刻显现。正因为如此,保险人很容易对受害人的损害情况做出认定。累积的环境污染事故是各种因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进行累积的结果,最终损害将逐步显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政府积极参与此项业务的情况下,扩大承保范围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之上的,这一设想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仅仅把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意外性的这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而将具有累积性、持续性的那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列为除外责任。但是,近些年来,累积的、持续的环境污染事故逐渐进入到一个频发的阶段。与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相比,累积的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更大的影响范围、更严重的损失、更广泛的受害者,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更加难以保证。为了给自身创造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企业对承保由累积的、持续的那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产生了现实的需求。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各国扩大承保范围的具体时间存在些许的差异,但各国在实践中都呈现出逐渐扩大承保范围的趋势。无论是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还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都应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在实践中将累积的、持续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亦纳入到保险合同中。

  4.2.3 合理制定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机制

  一高三低现象是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总体情况,即费率偏高、赔付率偏低、投保热情偏低、试点城市偏少。探究费率偏高这一表面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后不难发现,当时的费率水平主要是在参照发达国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但是适合西方发达国家国情的费率水平必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最终造成这个费率水平与我国的真实情况存在很大的偏差。保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工作中同样意识到上述问题,后来保监会经过研究与探索对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并将之公布给市场以供各家保险公司执行。

  尽管如此,保险费率仍然处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甚至这个水平往往成为阻碍企业踊跃投保的现实障碍。降低保险费率能够直接给投保企业带来实惠,使企业充分享受较低的保险价格,并且激发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在目前的统一费率制度下,保费不是按照企业环境风险的等级收取的,而是统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取的。统一费率势必带来这样的问题,即不同风险水平的企业在投保时却缴纳相同的保费,从而大大挫伤了风险较低的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因此,在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时,应根据行业风险状况、企业自身风险状况来实行不同的费率,即差别费率不仅在不同行业之间执行,而且还在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对于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以及企业,保险公司应收取较高的保费,而对于环境风险较低的行业以及企业,保险公司则收取较低的保费。此外,差别费率使企业缴纳的保费与风险状况直接挂钩,从而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以及更新生产设备来降低经营风险,这也从源头上控制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3 政府积极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

  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多发性、复杂性等特征无形中推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尤其是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更是致命性的打击。基于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国内保险公司甚至大型保险公司在该项业务上往往望而却步。另外,保险公司不仅是金融机构,更是一家十分注重盈利的企业,利润微乎其微甚至无利可图更使保险公司无法驻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在没有外力的推动与支持下,倘若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自发地、主动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往往并不现实。只有政府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保险公司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市场提供契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在我国既好又快地持续运行下去。倘若损害赔偿问题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予以妥善地解决,这也会减轻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和实施必要的损害赔偿的压力。

  政府应以实行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等措施作为切入点,积极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并且这对降低费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政府对投保企业实行的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将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其次,政府应该督促、协助保险公司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通过长期的、持续的积累来增强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与此同时,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防止保险公司将其作为短期经营利润进行分配。此外,政府应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费率的严格审批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督,确保保险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4.4 在全社会范围内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工作

  在很大程度上,投保人、受害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度、关注度、参与度等态度直接影响企业的需求状况。一方面,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利润这一指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味着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的实现。在利润最大化这个唯一目标的刺激下,企业已经不再顾及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深知生产经营行为的潜在环境风险较高,企业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而不愿事先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使自身陷入巨大的赔偿责任中。此外,保险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广泛普及,企业利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管理环境风险的观念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受到自身知识、经济实力的限制,很容易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想法。

  就改变投保人、受害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态度这一问题而言,加大宣传力度不失为一剂良策。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双管齐下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对企业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时,重点向企业讲述国家当下的环保政策、环境侵权知识,使企业充分意识到环境风险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潜在威胁,并且让企业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优势,促使企业早日形成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管理潜在的环境风险的观念。在对全社会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时,要让百姓充分了解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百姓形成维权意识。此外,百姓有权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这会对企业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促使排污企业提高投保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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