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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及其证券化状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6 共3148字

  2 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及其证券化状况

  2.1 我国的地震巨灾风险状况

  (1)我国巨灾频发,后果严重
  
  地震巨灾经常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灾难,特别是近年来全球地震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对地震的防御不仅相同,一些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遭遇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以 2008 年的汶川大地震为例。2008 年,5.12 汶川大地震是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地震之一,在这次地震中遇难 69225 人,失踪 17939 人,直接经济损失更是高达 8451 亿元人民币,然而汶川地震的保险赔付只有 6 亿多元,从这两个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地震巨灾方面承担的经济损失和保险赔付之间还存在巨大差异尤是地震比较活跃的国家之一[43].中国发生重灾的比例在世界上都属极高。而每次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两千多亿元,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巨灾的发生会造成财政预算的重新分配[44].巨灾发生后,政府不得不动用资金进行急救,而这些资金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而且我国目前大部分经营者保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投保意识低;公众责任保险定价低,保险公司缺乏承保动力,实行强制推广模式具有必要性。准公共物品属性,即地震灾害的投保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否则将导致市场失灵,帕累托最优无法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将难以实现,因此地震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供需需要政府参与调节。反映了当前我国地震保险机制极其不完善的现实。

  面对巨大的地震损失,单纯依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很难满足灾后重建所需的巨额资金。地震保险作为一种经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手段,其作用和效率都不可忽视。积极推动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抗震救灾能力的有效手段。不然会使得国际收支状况进一步恶化,从而对公共财政、政府负债率等产生不良影响。

  (2)传统政府救助的缺陷

  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对巨灾之后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救济来解决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有限。首先,地震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使得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国家的财政能力;其次,机会成本较高也是救灾支出的一个缺点。比如,地震发生后,将预算资金更多地用于灾后重建,财政预算的调整,会使得其它利于长期发展的项目搁置,延缓经济发展。

  巨灾债券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有风险的现金流转化为确定的利息支出,这无疑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政府制订稳健的财政政策,并且减少了社会恐慌,有利于社会安定而健康地发展。

  (3)传统再保险机制的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 700 亿美元,那么一次特大巨灾就足以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缺乏有效地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使得依靠传统的再保险技术难以承保巨灾风险,同时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人们不得不推陈出新,创造更具影响力的金融工具--巨灾债券,为我国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提供崭新的思路[45].

  2.2 我国现行地震灾害补偿方式

  巨灾债券为我国开展巨灾等大项目保险业务开拓了新的视野,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保险业在新形势下迎接国际挑战的需要。不仅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地发展,也进一步缓解了我国保险业潜在的巨灾风险压力。

  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8451 亿元,如此重大的损失足以使任何一家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破产,事实也是如此。此次地震过后,保险业的赔付高达为 18.06亿元。“5.12”地震之后,中央财政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仅财政拨款就达 700 亿元,社会捐款就有 569.25 亿元,这些重建的启动资金鱼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比,可谓杯水车薪。

  2006 年,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公司的瑞典再保险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中国地震灾害频发,极易受到巨大灾害的影响,一旦遭遇灾害,GDP 的损失可能会有 6%之多。该报告称,中国应该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巨灾再保险体系和巨灾证券化体系,只有这样才会使中国的经济免于遭受大规模的损失。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和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签订再保险合同,超过其自身能力的部分风险责任转分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等巨灾频发,巨灾带来的损失远远超出保险公司能够承担的范围。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或巨灾证券化体系,将巨灾风险合理的进行分散,充分利用巨灾债券化,加大巨灾风险的商业化运作,从而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能够更好地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46].

  此外,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1979 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后,也是只有少数的几家保险公司。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满足损失额达到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赔付。例如 2005 年的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和 2008 年的中国汶川地震,损失之大无法比拟,但是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却是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47].上述无一不体现出我国现行地震灾害补偿方式的严重不足。

  2.3 国外发行地震巨灾债券的情况

  为了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多种产品应运而生。其中当属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衍生产品居多,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

  目前,全球巨灾风险证券占有资金达到数百亿美元,有约五十家投行和再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涉及十多种衍生产品,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等,其中巨灾债券最具代表性。投资者(如银行、对冲基金等)通过购买巨灾证券将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同时也达到自身投资组合多元化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

  巨灾债券首次发行是在 1997 年 6 月,此后得到了迅速发展,2007 年,全球巨灾债券发行量为 27 只,筹集的风险资本总额约为七十亿美元,为十年前的十倍。次年年底,全球巨灾债券累计发行量达到一百二十九只。2010 年,全球二十三家非寿险公司新募集的巨灾债券风险资本达四十八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三十六[48].

  2.4 发展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试点工作的构想

  开展地震巨灾债券试点工作将是近几年发展的趋势。试点工作可以先在经济发达、配套设施完善和信用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进行[ 49],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国情进行的构想。

  (1)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管理协调巨灾风险在大中城市,可以试点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管理地震、台风、暴雨等巨灾事件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法规流程等。在一些金融发展相当迅猛的地带建立 SPV,专门承担一些发行工作,这些发行试点可先由政府主导。

  (2)试点发行巨灾债券。具体到我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实践,应该先试点。首先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会引起监管当局的关注。这方面,美国当局做的相当出彩,因此这为我国指引了个方向,应当向美国学习。

  此外,发展巨灾风险债券还涉及到税收问题。发起人会转移风险,在税法上确实是有争论的。争论的焦点在于发起人转移风险,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确认收益和损失的行为。还有一点就是投资者的纳税问题,这一直是社会各界争相讨论的焦点。一般认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公共风险,补偿自然基金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

  在过去的几年里,巨灾风险债券的投资者的队伍不仅在规模上得到扩大,在结构上有也有很大的改变。比如,1999 年,对冲基金、专项巨灾基金以及私人股权基金都成为他们投资的对象,当年还是 40%,而到 2006 年却增至 90%.在国债和企业债券利率都比较低迷的背景下,共同基金和货币管理机构也在巨灾风险市场中表现得更加活跃,因为他们期望能从其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3)市场条件成熟后可以由试点向其他城市发展[50]

  在试点城市发行巨灾债券之后,要不断跟进市场反应,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巨灾债券期限结构和保障方式。随着金融行业的进一步迅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在未来十到十五年若可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就是顺利推出新型产品的最好时机。这也意味着我国债券市场将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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