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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5674字

  第四章 寿险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第一节 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界定

  目前,各国寿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国有独资寿险公司、股份制寿险公司和相互制寿险公司三种。其中,国有独资寿险公司是指由国家全资发起的经营商业人寿保险的寿险公司;股份制寿险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相互制寿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一种公司形态,由具有相同人寿保险需求的人员组成,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公司没有资本金,以各成员缴付的保险费来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并以缴付的保险费为依据,参与分配公司盈余和弥补公司亏空。

  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股份制寿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机制灵活、易于集聚资金,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寿险业广泛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得到各国保险法的认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组织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除政策性保险公司外,均已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所讨论的寿险公司仅限于股份制寿险公司所谓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和公司股份的分布状况。本文主要从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对股权结构进行界定。

  一、股权性质

  股权性质是指公司各股东的所有制性质。由于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未上市,没有完全公开股东资料,因此,本文仅根据拥有寿险公司直接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的性质来划分寿险公司的股权性质?,分为国有寿险公司、民营寿险公司和合资寿险公司三种类型。

  根据保监会于2010年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本文将全部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寿险公司注册资本25%的寿险公司,称之为合资寿险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是指外国企业,包括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我国股份制寿险公司的股票。在本文的30个样本寿险公司中,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寿险公司有14家。

  除合资寿险公司以外,第一大股东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寿险公司,本文称之为国有寿险公司。国有股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汇金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制寿险公司股票。国有法人股是在指国有法人企业持有的股份制寿险公司股票。在本文的30个样本寿险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寿险公司有10家。

  除合资寿险公司以外,第一大股东持有一般法人股的寿险公司,本文称之为民营寿险公司。一般法人股是指除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以外的其它法人或机构持有的股份制寿险公司股票。在本文的30个样本寿险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有一般法人股的寿险公司有6家。

  二、股权集中度

  股权集中度是指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根据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将股权集中度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分散控股三种模式,如表4-1所示。【1】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寿险公司拥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在相对控股模式下,寿险公司拥有持股比例在20%-50%的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与第一大股东处于相互制衡的状态;在分散控股情况下,寿险公司拥有众多持股比例很低的股东,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20%,公司没有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在本文的30个样本寿险公司中,绝对控股为16家,相对控股为9家,分散控股为5家。
  
  第二节 股权结构与效率的关系

  根据前文对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界定,可以从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与效率的关系加以探讨。

  一、股权性质与效率

  我国寿险公司的股东主要是由国家、法人和社会公众组成。国家股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东如企业法人、机构投资者等,持有非国有法人股和流通股;社会公众持有流通股。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寿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不同。

  国家股东对寿险公司效率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可能与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有所冲突,政府为达到其目标会釆取行政干预,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公司运营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降低寿险公司效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存在可以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帮助公司的发展,政府作为大股东可以有效的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及时更换损害公司利益的管理人员,有利于提高寿险公司的效率。

  法人股东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是为了通过长期投资获取可观的投资收益,同时给自己的企业带来多元化发展和规模经济。持股比例越高,法人股东与寿险公司的利益越趋于一致,再加上法人股东公司治理能力较强,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参与公司决策,能够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有助于提高寿险公司的效率。但是,如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将不利于中小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社会公众注重二级市场差价,追求短期利益,投机性较强。在直接监管公司管理者方面,普遍存在“搭便车”动机,对寿险公司的效率存在负面作用。

  二、股权集中度与效率

  本文将寿险公司股权集中度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分散控股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因股权的分散性不同,对寿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也有差别。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股东的行为对寿险公司效率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极高的持股比例使得绝对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寿险公司利益趋于一致,绝对控股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积极监督管理层行为,最大可能的降低内部人控制,与此同时,也保障了管理层不违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寿险公司的效率;另一方面,寿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小股东以消极的态度行使权利,甚至“用脚投票”,这样控股股东失去了来自其它小股东的制衡,容易出现控股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造成委托代理关系下效率的损失,从而降低寿险公司的效率。

  在相对控股模式下,第一大股东拥有寿险公司的相对控制权,同时又有其它大股东,各个股东以其持股水平决定行使权力的努力程度,与第一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有助于实施管理层监管。相对控股股东拥有对管理层的诉讼请求权,使得相对控股股东在监督管理层方面有很大优势;其它大股东因为持股比例较高,能够主动监督管理层,不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寿险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寿险公司的效率。

  在分散控股模式下,没有控股股东,股份分散使小股东们对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搭便车”的行为普遍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对管理层的监督较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的管理层不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经营,出现寿险公司效率降低的状况。

  第三节 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状况分析

  一、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演变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进入恢复重建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我国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随着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其股权性质从单纯旳国有股份转变为国有、民营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股份共存,股东数量也从国有独资控股发展为国有控股为主,民营、外资控股为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

  根据我国寿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程度为依据,本文将我国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改革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寿险公司国有独资的阶段(1980年一1988年)。在这一时期,国内保险业务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全国唯一的国营保险公司,其机构人员和业务领域迅速扩展,独家垄断了国内寿险业。

  第二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初步改革的阶段(1988年一1993年)。这一阶段以成立了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为标志。1988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的平安保险公司成立,它是我国第一个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业股份制改革的里程碑。1992年,平安开创性的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了“平安职工合股基金”。1993年,美国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入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以第一个外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身份,踏上了资本国际化的道路。1991年,在交通银行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1994年末,太平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定向募集资本金,吸收了 157家社会股东。1995年8月,太平洋再次吸引了 129家新股东,控股股东为交通银行。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2年10月,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专营人身保险业务,这是我国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这一阶段,我国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初步实现了从单一的国有独资到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国资本在内的多元化结构,但仍以国有资本为主,其他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较小,未能较大程度的影响我国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深化改革的阶段(1994年一2002年)。在此期间,我国股份制寿险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先后有天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中宏人寿、太平洋安泰等众多中小股份有限寿险公司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设立。与此同时,太平洋保险改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更名为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名符其实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这一阶段,我国寿险公司中的国有资本仍然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股权结构以国有资本为主;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和国外企业共同出资,股权结构以各自参半为主。

  但是,国有资本的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股的比重有所下降,以国有法人股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有所增长,我国寿险公司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样化。

  第四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全面改革的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开始,我国全面开展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的改革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三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面改组,分别成立了不同的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于2004年11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又设立了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各家寿险公司积极吸引外资、民营等各类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为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频繁更变股权结构,增加非国有资本的股份份额,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过多年的股权结构改革,曾经主导我国保险业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经消失,保险市场上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与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共存。

  二、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随着我国寿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趋于分散,民营企业和外国战略投资者纷纷入股保险公司,我国寿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逐步展现出来。

  (―)股权结构呈现三种典型的控股模式

  我国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三种典型的控股模式,即绝对控股模式、相对控股模式和分散控股模式。根据前文的界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为绝对控股模式,介于20%至50%之间为相对控股模式,小于20%为分散控股模式。例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8.29%的股份,属于绝对控股模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1.34%,另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31.06%,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11%,公司没有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属于相对控股模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持股18.88%,其余股东持股均不足15%,可见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属于分散控股模式。在本文选取的30家样本寿险公司中,绝对控股模式的寿险公司有16家,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到99.99%;相对控股模式的寿险公司有9家,多为合资寿险公司;分散控股模式的寿险公司有5家。我国寿险公司相继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

  (二)外国战略投资者陆续入股并相对控股部分寿险公司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战略投资者入股保险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保监会在2010年6月10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只有境外金融机构才能向我国保险公司入股。境外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入股我国寿险公司。一种方式是境外金融机构与国内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寿险公司。1996年11月,由加拿大宏利人寿(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中意人寿、中荷人寿、中英人寿、海康人寿、招商信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均是由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内企业各出资50%组建而成的相对控股合资寿险公司。另一种方式是境外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其在我国寿险公司的持股比例。2009年,美国安达保险集团增加其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股份至25.97%,使之从民营寿险公司变为合资寿险公司。

  (三)民营资本积极入股我国寿险公司

  我国保险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使得民营资本积极入股我国寿险公司。2002年成立的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股东有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德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际通商投资有限公司,为民营资本投资创办。合众人寿、民生人寿、华夏人寿、泰康人寿等众多寿险公司均有民营资本入股。民营资本的进入使得我国寿险市场活跃起来,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有利于寿险业的创新发展。但是,一些民营企业在入股前不了解寿险公司需要七到八年才能盈利的特殊情况,在入股后不能马上得到收益,便转让股份,导致寿险公司股东更变较频繁,对寿险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四)银行相继参股我国寿险公司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开启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新思路。我国商业银行参股寿险公司具体情况见表4-2。【1】
  

论文摘要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与完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需求;寿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网点优势,吸引更多的顾客。同时,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也引起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增大了金融风险跨业传递的可能性,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行为。银行需充分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完善防火墙制度,预防关联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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