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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构建研究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14 共58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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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河北省小额贷保险发展困境研析
【第一章】河北小额信贷保险建设问题研究绪论
【第二章】小额信贷保险相关概述
【3.1 3.2】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基本内容
【3.3 3.4】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成效
【第四章】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构建研究参考文献

  5 推进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5.1 细分目标客户群推进费率精细化。

  小额信贷保险贷款无抵押物,实际上相当于保险公司为客户做担保,若贷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将由保险公司代还,所以保费较高。市场的供需关系、产品本身质量、相关产品价格等都影响着产品的价格,中低收入客户是小额信贷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有大量的贷款需求,但多数银行参与的积极度并不高,市场上为这部分人群提供的服务也十分有限,这也为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条件。其次,小额信贷保险融资和一些银行推出的个人消费贷款相比,整体融资成本较高,这是由这项业务"高风险、高成本、高效率"决定的:一般而言,小额信贷保险的客户资产少、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水平较低,一旦偿还不了贷款,损失风险高;小额信贷保险客户申请的贷款额度小,与银行一笔高出小额信贷保险贷款几倍的贷款数目相比,需要付出多倍的人力成本;为了让客户快速取得贷款,需要加大人力资本的投入以及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在发达地区,如香港规定的小额信贷的最高收费为 59%,韩国为 39%,美国各州都不同,大约在 27%到 40%之间,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目前的收费水平大概相当于国际收费水平的下限值。

  目前小额信贷保险的市场定位不精准,对明显有差别的客户有时仍然采取相同的费率,在经历初期扩大市场规模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后,应当细分目标客户群,对客户类别、实际资金需求以及具体资产状况进行判别,根据风险的大小、市场规模等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定价和费率。如可将目标人群细分为授薪人士、自雇人士、有房人士、有车人士、寿险投保人士等,为他们提供定位不同的产品,差异化满足其资金需求。针对小微企业客户,划分不同的行业为其提供专项融资服务,提供资金的同时还可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进一步拓展目标客户群的行业范围,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5.2 关注重点地区加强贷后数据分析。

  经营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时刻关注异常的赔付率情况,经济情况瞬息万变,小额信贷保险申请的客户也多种多样,客户从事的职业、所在地区、家庭收入、经营情况等,都可能影响客户的信用状况,决定着客户是否继续还款。应重点关注部分地区赔付率偏高的情况,如沧州地区,在这些地区应加强贷前审核工作的同时,也要进行理赔后的委外收款工作。

  加强贷款后的数据分析工作,针对客户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纳,其中应包括先前未纳入客户信用评分系统的信息。从客户的多种特征中选择出对信用分析意义最大、直接与客户信用状况相联系的若干特征,把它们编为几组,分别对这些因素评分并综合分析,最后得到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结果。主要采用逆向回溯的方法,通过催收记录,了解投保人逾期不还款的原因,通过逾期原因找出该部分原因在资料及审核阶段的表现。若无法在审核资料中发现导致该原因的迹象,则进一步判断该原因为偶发现象还是常发现象,若为偶发现象则考虑是否补充相关资料并在以后的审核工作中尽量发现这种迹象,若为常发现象则立即改进审核工作。例如河北省保定市客户A向保险公司购买小额信贷保险投保50000元人民币,当期首期出现逾期,催收工作中了解到客户所租用的经营场所因涉及整体改造被强制拆迁,并未获得赔偿,强制拆迁给客户带来了几十万元的损失,客户以此为理由拒绝归还保险公司贷款。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人资料的逆向回溯,发现客户虽然提供了经营场所证明,但其与土地提供方,即村委会不存在正规的土地租赁协议,导致拆迁时客户所建造的房产成为违章建筑,未能获得赔偿。经过此事后小额信贷保险审核中心应及时修改审核政策,即要求以雇主身份申请贷款的投保人必须提供正规的经营场所证明。

  5.3 密切银保合作明确制度与责任。

  自 2010 年以来,银保合作一直也没有恢复到当初的迅猛发展的势头。但正是经过粗放型的增长后,才会进入深度合作,联系密切的集约型增长阶段。以银行、保险公司不同类金融机构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为契机,丰富了金融机构的销售功能,为金融综合化进程奠定了渠道基础。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合作中应该得到的经验是,应尽快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无缝对接的系统平台,这样才能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目前小额信贷保险的开办,银行并不需要承担风险,绝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前期的审核,后期的风险管理都由保险公司操作。随着小额信贷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中话语权的增加,应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机制。如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 2:8 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这样可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可利用银行的征信系统,获得银行贷款风险控制人员的专业支持。

  5.4 强化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管理。

  针对小额信贷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营销人员应对客户尽到说明的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应当向投保人将合同中的条款、所含专业术语以及有关文件内容解释清楚,以便投保人清楚准确的知道自己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权利与义务。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完成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只能对其表示接受与否;投保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面对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多种多样的保险产品,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准确无误地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是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作出投保与否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体现了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要求。

  保险公司针对小额信贷保险投保人逾期后,催收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应予以严格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银行的名义对小额信贷保险进行催收;营销团队服务岗人员负责所有催收工作,营销人员不得参与催收;不得以恐吓、威胁的方式强迫客户还款,不得在高频致电客户强制还款,对客户信息保密,不得随意透露客户信息。

  在放款的操作中,应当给予客户同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不能提前扣除保险费用,小额贷款保险费用应当随每期还款额按期收取,不应为了控制风险而采取"杀鸡取卵"的策略,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借款人的利益,也阻碍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小额信贷保险与车贷险模式存在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保险公司把控客户的选择和核保,而且由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较大,相对而言银行存在很少的风险。

  保险公司对客户资金流向应采取了严格的管理程序,对客户资金用途发票的检验等,以便了解客户贷款资金用途等。

  5.5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征信系统作为中国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不仅有助于提高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纵观我国征信系统的发展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信用环境滞后、社会征信机构层次单一以及没有明确的划分、缺乏多样化的征信产品、信息系统技术手段处于较低层次、系统之间缺乏紧密的互联互通、信用数据分析手段落后以及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对于保险业来说,诚信更是业务开展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我国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的国家征信体系,并将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作为主导的发展方向。同时,我国将针对存在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不良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会把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该举措如果实施,信息的透明化将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数据的纳入也为保险公司准确合理地评估小微企业风险提供了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数据对各企业不同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的风险状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费率政策,拓展业务范围,增强小微企业的实力,促进金融环境的有序健康发展。

  5.6 发展小额信贷保险践行普惠金融。

  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从四个方面契合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含义:一是服务对象的包容性,小额信贷保险获得的"门槛低",服务的对象包括中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农户等低收入群体;二是服务方式的便捷性,小额信贷保险通过深入城乡的基层网点(银行支行、社区银行、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三是服务产品的全面性,小额信贷保险不仅向客户提供了贷款产品,还提供了保险这一现代风险管理服务;四是经营模式的商业化及可持续性,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一种制度的安排,照顾到了客户、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面的利益,"剃头挑子一头热"是长久不了的,也是不可持续的。要探索普惠金融可持续的商业经营模式。

  将保险机制引入小额信贷业务中,保险公司推出保险产品做担保、银行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政府可以起到搭建平台的作用。地方政府为推动全民创业应当积极试点小额贷款保险项目,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增加融资新渠道。

  地方政府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锁定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政府也可协调银行给出低利率的贷款成本,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解决资金问题,推动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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