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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姚莹
发布于:2018-10-22 共3013字

  摘要: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 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极大的变革, 市场经济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时期。为迎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做好我国市场经济转型, 我国经济法在时代的发展中不断进行调整与优化, 积极迎合时代发展潮流, 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为此, 本文将针对我国在经济转型中的经济法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转型; 中国经济法; 发展与变革;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 为中国社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极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将中国社会经济打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企业为在市场发展中占据有利的发展地位, 提升自身在市场发展中的经济地位与市场价值, 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在市场法中的合法权益, 增强经济运营活动的法治性与公平性。
 

中国经济

 

  一、中国经济转型以及经济法特征

  受转型条件、转型路径、转型目标、转型等位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经济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 呈现不同的特征, 并在发展中不断形成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的分权性

  相关研究显示, 中国经济法专线主要围绕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之间权利分配开展, 通过政府释放对经济控制的主权, 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 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以及根本途径, 将中央政府部门的权利下放给各地的地方政府部门, 将政府部门的权利转移给企业或者是个人, 以此实现分权管理, 并构建相应的分权性经济管理体系, 使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开放前集中化、政权化的“人民公社化”经济管理模式, 转化成分权化、市场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制并存的经济管理模式。

  (二) 经济法的渐进性

  渐进性是中国经济在转型过程所表现出来的最显著的一项特征。社会经济在转型过程受历史背景、人文环境、地理环境、政治理念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社会经济在改革政策实施后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1979年到1991年被称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消减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经济逐渐走向复苏, 各种类型的个体组织、私营企业陆续问世;从1992年到2002年被称为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向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经济已经从原有政权经济转向民主经济, 各大中小企业为了发展不断进行创新与改革;从2003年至今被称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深化阶段”, 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结构已经形成, 需要对中国市场经济进行深化与整合。纵观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 中国经济法的各项体制从原有单一性、片面性、主观性的政权经济体制转变成综合性、多样性、客观性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 经济法的双轨制

  经济法所具的双轨制表现在多个发展层面, 例如价格双轨制、规划双轨制、调控双轨制等, 其中, “双轨”一词是指内部体制与外部体制的两个发展方向的改革模式, 在不同的经济转型时期形成不同的体制运行模式。例如, 在社会经济转型初期, 经济法的根本要务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 并对市场经济进行补充, 其中, 计划是发展经济的主要手段, 市场是发展经济的辅助手段;在社会经济转型中期,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初次分配;在社会经济转型后期, 市场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 政府规划转向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在整个经济转型过程, 计划与市场之间均呈现不均衡发展状态, 双轨制就是为处理经济在转型过程所存在的不平衡现象, 使经济转型工作能够顺利过渡。

  (四) 经济法的试点性

  中国经济改革初期, 先以极具代表性或者具有特殊性的地区为改革试点, 在取得一定成效后, 将改革体制广泛运用到其他发展地区, 以此推动其他地区的发展与进步。例如, 中国经济转型初期所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起初是以安徽小岗村为试点对象, 随后在整个安徽地区进行试点, 最后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

  二、经济转型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受中国经济转型特征的影响, 经济法在立法过程呈现不同的法治形态, 推动中国法律体制的变革, 使中国经济法在立法过程呈现立法量多权利大、差别待遇突出等现象。经济转型作为推动经济法改革的原动力, 中国经济法转型在历经多次尝试之后, 通过总结中国经济发展以及经济探索中的经验与教训, 确定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经济立法目标, 且改革目标与中国民法目标之间相互独立, 使中国经济法在开展管理工作时,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与可行性, 防止各项法律体系之间出现互相干扰现象, 提升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与号召力, 对中国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与整合, 使法律体制成为中国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因此, 经济转型与经济法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无论是在发展理论上还是实践路径上, 二者均需要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 突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正确处理好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使法律体制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基于经济转型背景下的经济法

  (一) 中国经济法立法依据日益完善

  立法是构建法律规章的基础, 直接决定者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及管理内容。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无到有, 国民经济水平日益提升, 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逐步增加, 中国经济法立法依据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与优化, 使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内容更加贴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需求。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工作无论是从市场的规范还是从政府的体制改革均与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中国经济在转型的过程经济法不断得到完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其一, 立法主体的规范化;其二, 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其三, 立法权限的明确化;其四, 立法内容的法律化;其五, 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其六, 立法目的的独立化。

  (二) 中国经济法法律制度逐步整合

  法律制度是管理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办法, 是经济法的主要表现手段, 受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活动的影响, 中国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内容不断得到更新与整合, 经济法中各项法律体系日益健全, 为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使中国市场主体法律从等级制转变成平等型、市场监管规制法律从分散性转变成体系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从政策性转变成法律化、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从差别化转变成统一化、社会各项保险法律体系从缺失发展到健全与完善。由此可见, 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 经济法的各项法律体系不断得到更新与优化, 各项法律内容日益完善, 这不仅表现在以市场为经济发展主体、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督为政府职能、实施社会分配以及社会保险制度, 还表现在经济法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上。

  (三) 中国经济法司法管理不断深化

  司法管理主要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 司法机关以经济法为依据对中国市场内各大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与整合, 约束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各项行为活动, 切实履行经济管理的法律职责, 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进行分析与判断, 处理好企业之间的关系, 维护市场稳定, 深化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管理中的影响力, 以集体利益为基础, 切实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组织或个人的个人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 基于经济转型背景中国经济法日益完善, 从改革服务转变成服务改革, 从政权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从被动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转变成主动遵法开展经济活动, 中国经济法的法律理念、立法依据、法律制度、执法内容、司法管理、守法意识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与革新。

  参考文献
  [1]鲁颖嘉.试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济法[J].商场现代化, 2016 (07) :258.
  [2]朱律.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 2014.
  [3]刘光华.本土性与普适性: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反思[J].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39 (06) :104-109.

原文出处:姚莹.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J].法制博览,2018(28):1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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