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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听取证的形式、要求及方法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6669字
摘要

  视听资料是当前普遍存在、便于收集、应用广泛、可客观再现案件的一类物证源。视听资料具有“看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优势。

  视听资料取证的目的主要是说明案情,应在确保信息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科学客观地判断并运用。视听取证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两人; 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经上级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一、视听取证的表现形式。

  视听取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有录音、照相和录像等。通过录音可记录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谈话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语音特征,能逼真地反映出说话人的语速、语言表达能力、音质、音色、音素特征、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

  向当事人( 或证人) 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取证时也经常使用。犯罪嫌疑人听到自己声音时,一般不会否认,利于固定证据。照相能形象、真实地反映出案发现场的时空环境、现场有哪些人物( 哪些物品) 、物品之间的位置关系、被损坏的客体、损坏的程度、人物的外貌特征以及随身携带物品,起到固定现场证据的作用。录像资料具有客观、准确、形象、完整、连贯等特点,包含的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有动有静,可以记录被摄人物的外貌特征、体态特征、步幅特征; 可以记录车辆的颜色、车型、车牌号码、行驶方向; 有些还可以记录当事人的谈话录音、背景噪声,可客观反映现场的整体情况,方便随时观看,应用较为广泛。

  二、视听取证的基本要求。

  ( 一) 依法取证。视听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取证人员方法、取证设备、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执法人员在调取或制定视听资料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正规程序和方法。办案中收集视听资料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利用哪种方式进行视听资料的取证,在工作中都应做到依法取证、客观取证、内容完整真实且与案件有必然的关联性。办案中执行视听资料取证工作的应该是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被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担任此工作。在取证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界定的权限和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依法取证、依法检验,详细记录取证的时间、地点、设备、人员和制作过程。取得的证据对事物的反映必须是完整的,而不是零散、残缺的; 既要反映与犯罪有关的细节,又要反映案件的整个经过,还要反映现场物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 二) 视听取证人员熟练掌握设备使用和取证的技术要点。设备记录的角度不同于人眼观察到的视野,我们看到了、听到了并不代表设备就记录下来了。视听资料要记录准确、画面清楚、语音清晰、内容连贯完整,能客观反映案件实际情况。在取证之前应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设定好参数、检查好电源。照片、语音、视频记录的内容应完整、连续,重要的信息不但不能遗漏还要清晰准确。尤其对于初次使用视听取证设备的人员,应先记录一段画面或语言,自己回放检验,看看设备最终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设想,取证的角度是否恰到好处。

  视听取证时要注意大环境和小环境之间的衔接、物品之间的关系,将物证( 或人) 定位到案发现场,尤其要注意对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加比例尺拍摄。有些需要拍照的案件,以清晰反映现场为准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照片的拍摄数量。拍照提取物证时要有物证来源,能从大范围的现场中找到物证的出处,能清晰地看到物证。通过一套现场照片,要能证明物证是在哪里发现的、在哪里提取的、什么样的物证、有什么细节特征。视听资料中的语音应尽量清晰,便于后期开展声纹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收集录音证据时要注明录制时间、地点、设备、录制者和被录音者以及谈话内容等。

  对于现场缴获的赌资、毒品等应记录下金额、重量。应保证设备是在性能良好的运行状态下记录的案件事实。视听资料要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相关事实一致。视听取证人员不仅要具有侦查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熟悉视听证据的识别、采集、审查和检验鉴定技术。

  ( 三) 详细记录与视听资料相对应的文字信息。

  视听资料不会凭空出现,视听资料的制作离不开特定的设备、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员等。用作证据的视听资料,要附有执法人员的文字说明。与视听资料相对应的文字信息还包括制作人员用什么设备、在什么条件下、利用什么方法固定的证据,并附上制作人的亲笔签名。视听资料要与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供述应在记录中记明所处的位置,便于查找。

  三、视听取证的常见方法。

  ( 一) 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区域的视听取证。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某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圈定其在某一范围内活动时,为不打草惊蛇,以往常采取侦查人员蹲点的方式严密守候,现在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可采取主动安装移动秘密探头的方式对特定人员、特定区域实施监控。探头安装恰当后,侦查人员可以在办公室内监视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并及时保存固定证据,这也是主动视频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对于可能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场所、犯罪嫌疑人串供、转移赃物或销赃的场所等,可以利用视听取证技术获取形象、直观、连线、动态的证据。

  ( 二) 视听取证技术同步应用于现场搜查。对犯罪嫌疑人活动场所、居住办公场所、销赃场所等进行搜查时,应同时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固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到过案发现场、还原作案的过程、作案动机等。搜查时同步录音、录像还会涉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脱衣搜查,在对此进行同步录像时,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和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录像人员性别应当与被搜查人一致; 在保存和播放录像资料时,应当按照审查和审判隐私案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 三) 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刑事侦查过程包含多种侦查行为,针对不同的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辨认等) 采取不同的视听取证方式。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进行录像。视听资料应客观、全面地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时空环境和过程,形象直观的声像资料可以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以起到很好的固定作用,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庭审阶段的随意翻供、恶意翻供现象发生,能够有效保护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2]

  同步录音、录像是这个良性循环的催化剂,面对镜头,执法人员会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又固定了证据,巩固了审讯成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到保障。如果遭遇刑讯逼供,也可以提供出一定的线索,视听取证技术为促进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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