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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9-23 共2130字
论文摘要

  一、概述

  20世纪70年代至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在美国产生并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创新与发展。我国在2005年才明确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但是“公益诉讼”的具体含义在我国法学界仍然存在着各种争论。且由于立法的瑕疵和执法的缺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一直处于一个“无法可依,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201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这无疑体现了我国实践推动立法的事实状态。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促使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但这种简单且模糊的规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缺乏了应有的可行性,导致了现实中司法实践的诸多困难。

  二、有关机关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一)检察院

  正如我们研究的案例所示,某市XX五金厂水域污染纠纷案是由当地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就目前而言,检察院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领域处于较为成熟的位置,这也是为什么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认为检察院是最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原因。

  目前最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当属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抑制其他主体所造成的滥诉现象,同时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并有效地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倘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既可以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也能把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更好地表现出来。

  (二)环保局

  环保局,又称环境保护局,是行使政府职能的国家部门。就目前而言,其主要职能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等等。从其职能可以看出,环保局在环境污染之后的法律诉讼职能显然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所以,为了尽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定合理的诉讼主体已是时代发展的需求。那么,环保局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更是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的必要。因此,环保局作为国家环境资源和环境利益的代表,为了保护国家的环境资源和环境利益,在采取行政措施外,也有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必要。

  (三)其他机关

  201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很大一部分机关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角色都是双重的,一方面,国家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享有对环境要素中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又是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但是,归所有人所有的公共物品很容易在实践中演变为不为任何人所关心,人人所有等于无人所有的情况。从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角度来考虑,就需要赋予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以诉讼资格,对于社会上损害环境的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无论是我国的哪一个机关都存在着类似于环保局之类的情况,也即:一方面由于国家有关机关拥有合理的职能和充分的资源来行使环境公益诉讼的任务,另一方面,却又受限于中国的社会实际,每一个诉讼背后都牵扯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导致这些机关在诉讼中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诉权。

  综上,为了更好的处理关于生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让法律制度的发展跟上社会实践的脚步,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抓住2012年《民事诉讼法》带来的契机,进一步明确合法、合理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从而更好的完善刚刚确立起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它在新的里程碑下越走越远!

  三、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研究

  在已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的国家中,大多将能启动诉讼的“有关机关”限制于环保组织的范畴。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诉讼是普遍的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切实可行。环保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与独立自发性这三种特性。现代社会学与法学理论都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有强化权利制约、实现民主监督的功能。这样的团体有利于保障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合法权利,化解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结语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还与世界各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了重视,相关的学者和学说也开始出现,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架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通过法律途径,遏制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扞卫公共利益。而原告适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先决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现实案件为例,探讨了有关机关、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等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以期促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李叶丹.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J].河北法学,2009,09:161-165.
  [2]滕刚.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适用研究[D].苏州大学,2009.
  [3]周珂.环境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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