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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体胚胎规制体系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8901字
摘要

  一、引言

  1978 年 7 月 25 日世界首位试管婴儿露易丝 · 布朗 (Louise Brown) 在英国诞生。试管婴儿为人类生殖技术的发展开启了新纪元。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如何规制日新月异的生殖技术,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法律课题。露易丝 · 布朗的诞生在当时的英国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体外受精技术的道德和科学的争论。为了回应这些争论,1982 年在英国成立的沃诺克委员会 (Warnock Committee) 首次提出规范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的建议。〔1〕这 64 条建议主要是针对如何管理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提出的立法建议,对英国 1990 年制定《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2〕产生了重大影响。《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生效后,英国政府多次发起动议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规定。2004 年在英国政府的发起下,下议院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人类生育技术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于 2005 年向下议院提交了一份附带一百多条建议的报告。2007 年,科学技术委员会又针对人兽混合胚胎的法律规制问题进一步做了调查。〔4〕《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已经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2008年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同性伴侣也应该具有合法的父母身份;规制人兽混合胚胎的问题;禁止基于社会原因选择胎儿的性别;对胚胎实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涉及儿童福利问题时,用“提供支持的家长”(Supportive Parenting)这一概念替换了之前使用的“需要一个父亲”(the need for a father)这个概念。通过不断完善、修改,《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现已建立较为完整、成熟的冷冻胚胎规制体系。英国的立法经验可为我国建立相关的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明确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是选择采取何种规制体系的基础。例如,将人体胚胎视为“物”,则直接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相关行为。所以,本文将首先讨论人体胚胎在英国的法律地位,然后相继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介绍英国人体胚胎规制体系的两大核心支柱--人体胚胎的许可制度和“双方同意”的基本原则。

  二、人体胚胎的特殊地位

  确定人体胚胎的地位是制定相关法律的关键。英国没有制定成文宪法典,所以我们无法从宪法文本上找寻依据以论证人体胚胎在英国的法律地位。但这个问题在沃诺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早有关切。沃诺克委员会提出的第 42 条建议指出,应该通过制定法律肯定人体胚胎具有特殊地位。值得说明的是,沃诺克委员会当时提出这一立法建议的初衷是考虑如何规制用人体胚胎做实验的情况,而不是规制利用人体胚胎帮助人类受孕的情况。〔5〕沃诺克报告发布后,政府就报告内容进行过两次公众咨询,并在 1987 年发布了白皮书。1989 年,英国政府向上议院介绍了《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法案。上议院同意英国有必要建立规制人体胚胎的法律系统,认为无论是将人体胚胎用于医疗、储存还是研究,都需要对人体胚胎表示适当的尊重。从上议院言及的人体胚胎的几个使用目的(医疗、储存、研究)可见,英国最初制定《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立法原意是保护体外胚胎的特殊地位。上议院还明确肯定,因为人体胚胎具有成为人类生命的潜在可能性,所以应该将人体胚胎作为有尊严的身份加以对待。〔6〕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下议院于是在 2004 年对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重新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下议院提出识别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三种可能情况:第一,将人体胚胎作为一个生命对待,所以人体胚胎应该享受完整的人权;第二,人体胚胎是发展成人的一个必经的渐进过程,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第三,尽管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在可能性,但其终究不过是一个细胞的集合体,所以不应享有任何权利。经综合分析这三种可能的法律定位,下议院得出结论:尽管科技有了新的发展,社会对人体胚胎的普遍态度可能也发生了变化,但沃诺克委员会采取“渐进过程”定位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为英国立法提供了牢固的基础。〔7〕沃诺克委员会在采纳这种定位时还建议,在使用人体胚胎之前必须首先仔细评估使用的方式和使用的目的。〔8〕下议院最终确认,无论是使用人体胚胎协助人类生育还是利用胚胎做研究都具有正当性。当然,《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所采纳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并不是毫无争议。即使按照第二种可能定位--主张人体胚胎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个程度的界限在哪里?或者说,应该如何理解“一定程度的保护”?在 2003 年一个有关人体胚胎争议的案件中,〔9〕原告主张人体胚胎享有受限制的生命权,且胚胎的生命权与母亲的个人意愿相一致。〔10〕对于原告的主张,英国国内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予以驳回。初审法院认为,根据英国国内法,胎儿在出生前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可能独立于母体存在,所以胎儿不具有独立的权利或利益;既然胎儿都不能享有生命权,很难理解胚胎如何享有生命权。〔11〕上诉法院肯定了初审法院的观点,并强调《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明确规定,在法定储存期期满后胚胎必须予以销毁;或当配子提供者任何一方不再同意使用胚胎或储存胚胎,胚胎也必须予以销毁。上诉法院认为,既然在法定条件下人体胚胎可以被销毁,由此推断《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既没有确认人体胚胎具有绝对的生命权,也没有确认人体胚胎具有受限制的生命权。〔12〕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似乎与英国法对人体胚胎受一定程度的保护的定位相吻合,即胚胎的生命权受有限的保护。但法院对“受一定程度保护”的理解显然与原告的理解不同。按照原告的理解,人体胚胎跟人一样享受完整的基本权利,只是在权利的保护程度上受限制。而英国法院的理解则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体胚胎享有人类的部分权利,即在享有权利的种类上受限制。

  英国法律确定的是体外胚胎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而其邻国爱尔兰的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已经植入母体内的人体胚胎的地位。爱尔兰《宪法》第 40 条规定,国家负有保护“未出生”生命的宪法义务。〔13〕“未出生”这个概念包括“正在出生,有可能出生,有能力出生”,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在胚胎已经植入母亲的子宫后才发生。〔14〕爱尔兰最高法院认为,爱尔兰《宪法》第 40 条所保障的“未出生”的生命权限定在胚胎已经存在于母体中的这种情况,而且所欲解决的是母亲的生命与未出生胎儿的生命相互存在冲突的情况。〔15〕换言之,胚胎在植入母体之前是不受爱尔兰《宪法》第 40 条保护的。但爱尔兰最高法院同时也强调,人体胚胎有成为人的可能性,进而人体胚胎就具有一种“道德地位”,因此使用人体胚胎时不能与“人的尊严”这一概念割裂开,人体胚胎也应该受到尊重。〔16〕人体胚胎的地位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哲学问题。可能需要我们先确定人体胚胎的道德地位,再确定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从英国法和爱尔兰《宪法》的规定来看,体外的人体胚胎与已经植入母体的人体胚胎应区别对待。虽然均为人体胚胎,但植入母体以后就不仅仅是关系胚胎本身的利益,还涉及母体的权利和利益。目前通过宪法直接规定人体胚胎法律地位的国家并不多见。然而,尽管爱尔兰最高法院也肯定了人体胚胎应该受到尊重,但爱尔兰并未制定任何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尊重人体胚胎,或制定法律规制从事与人体胚胎相关的行为。从这个层面讲,人体胚胎实质上在爱尔兰不具有法律地位。从爱尔兰的状况可以看到,即使宪法有相关的规定,还是需要其他部门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如何保护宪法确立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否则也没有操作的空间。相反,未制定成文宪法典的英国已经通过普通的法律建立了关于人体胚胎的法律制度。所以,英国的经验具有实践意义。《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规制从事与人体胚胎相关的活动主要依靠一个具体制度和一个主要原则:许可制度和“双方同意”. 接下来,本文将逐一介绍英国适用于人类受精及胚胎学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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