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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中的问题及立法原则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21 共3643字
论文摘要

  今天的中国,科技进步已经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推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支撑的作用。科技进步以科技创新为依靠,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完善企业产业升级,凝聚企业竞争力,帮助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对此,举国上下大多数省市在中央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加速科技进步的创新。地方科技进步立法不仅关系到国家科技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要对地方性科技进步发展给予明确的法律支持,最重要的是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在地方性经济发展和科技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人们生活水平相关。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想要实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核心在于要满足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1]。但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疆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和科技发展极不均衡,地方性科技立法要因地制宜、适量调衡。然而,目前我国的地方科技进步立法缺乏国家层面的高度、宏观的立法架构和微观的细节计划,各地方九龙治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立法的不合理,也有出现与立法原则不符的现象。这里通过对当前各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共同的不足及个别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对策,这是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工作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概况
  
  我国的科技法制的建设在“七五”工作的基础上,有了较为重大的突破。其重大标志是,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正式颁布并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开始走向制度性、规范性、系统性立法阶段。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并开始实施。全国各个地区开始制定该地区的科技进步立法以贯彻执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指导,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数地区出现两次修改,多是为了调整科技进步立法以适应该地区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

  除北京市等极少数省级行政单位外,我国大多数省级行政单位均已经有自己的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大多数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有自己的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个别的二级城市也有自己的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通过对各地区的科技进步立法的研究发现具有一些规律:(1)我国的科技进步立法多称为“条例”。(2)地方性科技进步法的立法主体多为省或省人民政府。(3)对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进行完善已成为客观事实。

  二、我国各个地区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对地方的经济和科技产生巨大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我就对各个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出现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甘肃省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科技投入总量偏少;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扶持力度不够。

  上海市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没有制定各个级别的政府在科技投入的经费在财政支出所占的比例;资金的投向和管理方式也没有明确制定;科技的投入方法和验收标准仍不够细化;在制定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计划方面,做的尚且不够;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不够完善;缺乏对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和科教兴市建设;科研成果走向产业化道路仍然路途艰难;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方面做的不够到位[2]。

  厦门市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厦门市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尚未对政府部门在决策范围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用于科研方面的拨款超出所限定的范围而且划拨时间过长;科学顾问制度不合理;对发明专利的赞助和支持不足;相关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中法律意识底下[3]。

  江苏省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法律上对责任的制定范围比较狭窄且内容上存在漏洞和对责任承担的方式尚未做出明确的规范[4];在促进可持续创新发展方面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在动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方面做的不到位或不合理;总体层面上,科技进步立法并没有适应科技创新发展规律。

  福建省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在科技发展方面的财政支持不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比较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严重不足;科技管理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体制落后[5]。

  海南省在贯彻执行科技进步法和海南省科技进步条例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企业对于科研不够重视,缺少资金支撑;国家对科研的投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投入产生的效益低下;科学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低下;科研院所、各大高校与企业的科研资源有待整合;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产学研脱节[6]。

  对此,不难发现我国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1)政府各部门在科研方面投入的具体比例不够明确。(2)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下,科研产品走向产业化道路,路途遥远,产学研严重脱节。(3)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待遇不足,激励机制固化。(4)地方科技进步立法与地方科技创新不相适应。

  三、地方科技进步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建议

  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在遵循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省情、市情出发,突出本省、本市的特点,所以地方科技进步立法的原则:

  1.科技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的加快了经济发展的进步,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为科技进步提供了方便条件,二者是相得益彰。所以,地方科技进步立法中,必须首先强调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2.地方政府宏观的调控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科技进步的政策,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科技进步立法强调政府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一切都只依赖政府仿佛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二者结合方能起到催化的作用。

  3.强调地方特色优先发展原则

  在推进科技进步,各省各市应当明确重点项目,以提高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应优先发展。力争通过立法手段,加快科技进步的进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依据地方科技进步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在此提出一些改进地方科技进步立法的一些建议:

  1.强调科技进步立法的地方特色

  通过之前对各个地方立法的不足的分析,各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体现均显不足,没有依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科技进步立法。所以,必须通过对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对比分析,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座谈会,对本地区的情况充分了解。加强统计部门的调研,严格按照统计学的基本去抽样调查,调研出对本地区发展最具影响的几类科技项目,在地方立法中一定要加以体现。通过立法加强科技进步对当地发展的支撑。

  2.强调科技进步立法中政府的主导力量
  
  政府应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顶层指导科技进步,而不能只是通过科技进步提供资金奖励来发展科技。现在的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的审批等有关程序的管理弊病仍然层出不穷。应该转变政府职能为服务性政府,精简放权,简化和规范审批制度,优化政府科技管理体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科技进步项目的工作。

  只有在政府优化的科技进步体系管理之下,地方性科技进步立法才能真正的使地方的经济建设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3.强调科技创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要想成功实现科技的进步,必须发挥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让科技人员献身于科技创新的伟大建设中。在科技进步立法中应该明确科技创新人员的社会地位,崇尚知识,重视科技人才,给予科技人员应有的待遇,完善职称评定体系,量化职称评价指标,对科技人员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并授予相应的职称。为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在其立法中应该指出解决科技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加强事业、企业、社会科技人才的交流,充分整合相关资源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并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为更好的进行科技创新。

  4.强调科技进步立法中科研成果的转化

  科技创新成果走向产业化道路必然涉及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的博弈[7]。科研研究单位常常处于不利位置,因为他们对企业的市场状况不是很了解,这就制约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各个层次的科研创新成果的共享,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标准,创建科研成果共享平台。彰显地方科技研究中产学研相结合的特色。同时,科技创新的成果体现为知识产权,有很多人因经费问题放弃知识产权[8]。应该在科技进步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资金保护,杜绝这一类事情发生,减少科研成果的流失。

  参考文献:

  [1]张建华.按照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完善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科技进步法修订的科学性解读[J].科技与法律,2008(03):10.
  [2]朱琦.时机显现——科技进步立法脚步加快[J].上海人大月刊,2005(7):19.
  [3]苏文鑫.围绕焦点严审议 认真修改求完善——《厦门市科学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侧记[J].厦门科技,2008(6):1-2.
  [4]路艳娥.《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法律责任修订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1):94-97.
  [5]郑国锋.科技进步需突破四大瓶颈[J].人民政坛,2006(6):18-20.
  [6]关于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议案[EB/OL].[2012-06-29].
  [7]王景.论专利技术产业化中的技术性风险[J].浙江社会科学,2012(2):52-55.
  [8]王丽贤,汪凌勇.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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