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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与“放”的发展、利弊及应对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3500字
论文摘要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它承载着很多民族记忆和情结。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逐渐提高,浓浓的年味中,烟花爆竹的燃放倍受青睐。然而,这绚烂的烟花、炸响的鞭炮声之后,却有着人们深深的忧虑。尤其在 2014 年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地区持续雾霾,空气质量大幅度下降,火灾、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罪魁祸首都与烟花爆竹的燃放脱不了干系。据新闻报道,仅今年元宵节短短几个小时烟花爆竹的燃放量就导致了 PM2.5 环境监测指数急剧升高,多个城市雾霾天气愈演愈烈。欢庆新年之余,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这些问题: 过节要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要不要禁止?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社会对环境到底将会产生多大影响等等?
  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燃放烟花爆竹“禁”与“放”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在这场较量中,存在传统民俗与环保的博弈、政治家与民众各自利益的博弈,事实上,把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上升到立法层面绝非易事。

  一、“禁”与“放”的发展

  1992 年 3 月 19 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网上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先后有 281 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且大多集中在 1992 年至 1995 年间。不过,自“禁放令”实施以来,质疑声不断,“禁”与“放”的争论势均力敌,鞭炮声也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从未停歇。绝对的禁止规定与绝对的禁而不止的现实反差,让生效的法规陷入了尴尬境地,也让立法者难以从容应对。于是,自 2002 年起,“解禁”的热潮开始涌现。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已有 200 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时至今日,各个地方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较以前出现了很大的改观。
  北京曾是实施“禁放令”的典型代表,在调查中广大市民普遍接受在市区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然而这一规定的实施却不如人意,除夕和春节期间火灾报警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收缴的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与“禁放令”实施之前相比较有增无减。2005 年,在“禁放令”实施了12 年之后,北京市人大以“限放”取代全面禁放,规定市民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上海则是实施“限放令”的典型,并取得良好效益。这种“禁”与“放”的结合是立法者兼顾各方利益形成的法规,它考虑到现实问题,衡量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将法律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的选择”,而只是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二、“禁”与“放”的利弊分析

  前文提到,自 1992 年以来,多个城市全面禁放的执行与立法的宗旨背道而驰,均以失败告终。据此说明,全面禁放虽然本着为生命财产安全着想和保护环境的美好初衷,然而“禁放令”的实施存却在诸多弊端。第一,“禁放令”忽略了文化影响力。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体现着人们对传统习俗的传承,禁放让人们感觉不到年味,对传统文化和民众心理造成了伤害,以法规来对抗千年习俗,难免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全面禁放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损失,并对居民人生安全构成更大威胁。目前,我国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千家,所涉及的品种达十四大系列近 5000 多个品种,从业人员达百万之众,年产量达 4500 万箱,其中近 40%的产品用于出口,占世界烟花爆竹销售量的一半,中国已经成为了烟花爆竹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
  全面禁放的实施必然会引起花炮市场带来不可复原的损失。由此地下生产销售花炮的行业也开始慢慢滋生,而当这些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通过非法途径流入市场时,对居民生命健康产生的威胁和伤害比以前更大。第三,全面禁放实施成本太大,因执法需要人员数量的增多,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所要花费的费用,以及因秩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几者累计所要花费的费用远远超过烟花爆竹伤人、火灾损失,因此选择全面禁放是十分不经济的做法。
  关于“放”,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存在两种,分别为“限放”和自由燃放。“限放“派认为应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民俗,限时限区域的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鞭炮是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放,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打击,任何政府都没有这样做的权力。
  支持自由燃放的言论者则认为,鞭炮对雾霾的影响是很小的一方面,治理空气污染还是得回到源头,把大头解决好才是各地政府的工作重心。此外,只需严格对花炮市场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减少劣质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场,并加强防范各生产作坊的安全问题,便不会出现数量惊人的火灾、重金属中毒等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假以时日,肯定会有绿色环保又相对安全的替代品出现,成为新年欢庆活动的新宠儿。
  不管是“限放”还是无限制的自由燃放,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烟花爆竹的威力不减,伤亡事故就依然会存在; 烟花爆竹燃放所释放出来的有毒气体会造成酸雨等恶劣天气,并容易人们的呼吸系统疾病,而燃放后所留下的大量固体废弃物难以清理,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步刺激到了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享乐或炫富花大把的金钱购买花炮,事实上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资源浪费。

  三、“禁”与“不禁”不能一刀切

  我们知道在节日燃放烟花是一种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它可以说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念,增加了节日的气氛,满足人们心理上的需求。这一传统是在人们长期的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深深地根植于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如果采取强制性的正式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这种风俗习惯势必会遭到人们自发的抵制。
  然而环境的恶化已经不能容忍人类再继续无限度的放任自己的行为了。烟花虽美,但其所引发的伤亡悲剧和环境的污染是不容忽视的。面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传统民俗的改革与对烟花爆竹的适当管理两者兼顾的问题,因此,“禁”与“不禁”不能一刀切。政府想要借助“禁放令”来进行规范,难度是非常大的,只有建立在以尊崇为先,采取步步为营、循序渐进的模式才能逐步改革优化燃放习俗。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反面平衡各方利益着手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禁”与“放”的立法执法问题: 第一,优化改革民众的传统民俗意识。
  具体来讲,政府应该通过行动让民众感受到其对民俗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以此来消除人们因禁放或限放烟花爆竹而使传统文化逐渐流失而产生的担忧。因此,政府可以鼓励并支持民众用其他方式欢度新年,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倡导民众积极以绿色环保无污染的氛围替代鞭炮齐鸣、烟雾弥漫充满“火药味”的年味。另外,各省市县可以通过评比的形式来促进这一理念的实施,在欢欢喜喜过大年的同时,民众自觉自愿的配合政府的工作,使“维护城市安全”与“建设和谐法制”达到统一。
  第二,从烟花爆竹市场着手,深化改革,积极引导、加强监管。在“限放”到“禁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烟花爆竹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国民间一直存在很多规模小技术不规范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每年都发生一些爆炸恶性事件,此外,这些不符合规格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后也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损失。因此,整顿花炮市场,加强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在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安全流通的基础上,和加大各辖区企业的自律管理的基础上,政府通过投资等方式鼓励传统生产工艺不断改革,采用较为环保的材料生产产品,或利用高科技技术寻找新的产品替代传统花炮,如不用点燃并可多次使用、其效果与烟花爆竹类似的电子花炮,将人们对传统的烟花爆竹的依赖逐步过渡到低碳节能的新工艺产品。
  第三,根据民意和切合实际,“禁”“限”结合,制定出具有执行力的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其内在的规律。某种程度上,它与语言、风俗的形成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人类社会经由博弈、演化的方式发展而来的,而不单纯依赖于人类理性的预先设计。因此,立法主旨的选择应顺应事物的发展规律,避免将立法作为一种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人为地扭曲、破坏或者催化。
  如果忽略民众的真实心声,一味的以强制手段执行全面禁放政策,立法者必定会大失所望。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烟花爆竹行业是很多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政府的禁令势必会导致地下非法交易的增多,劣质产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将会继续蔓延; 其次,市民对禁放花炮政策的认可与配合是需要一段时间来磨合的,毕竟放弃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再次,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不能始终以强硬冷漠的态度来要求公民履行权利义务,民众的抵触心理往往会使新法的实施难以推行。因此,政府应当给予广大市民更过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与奖励,使立法者走出“禁”“放”两难的境地。

  四、结语

  虽然因烟花爆竹的燃放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状况亟待改善,但从我国国情出发,烟花爆竹从自由燃放、“限放”到“全面禁放”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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