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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2995字
论文摘要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 二) 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从内容方面上进行分析,通过对行政法学十几年来的回顾,可以看出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阶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学者对管理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轮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相关理论观点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进一步展开了深化,强化行政法律的关系,将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逻辑,从而构建出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随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也得到了认识上的发展。

  在 90 年代初期,学术界就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关讨论,在行政法治原则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相结合。在“依法治国”观念确立为宪法原则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则的也得到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并尝试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进行区分,从而深化法治行政的关系。

  并且学术界也对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相应研究,并从国外行政法原则中进行引用,从而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进行补充,使得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结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在行政法学基本原则研究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反思,行政组织的研究自 20 世纪 90 年代便有了行政机关范式与行政主体范式之分,行政主体范式在 90 年代后处于主导地位,与其他行政机关反省相比,更能够确定行政行为效率,并对行政法律责任能有明确的归属。但随着学术界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和反思,对行政主体理论展开了更为深入的探究,并认为行政主体理论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因此学者运用西方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相关理论进行调整,并逐步开始复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但整体来说,仍然较为单一。

  行政行为理论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丰富和发展,将行政处罚作为重点内容,并在后期更为关注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行为,传统行政行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关注,在前期重要争论行政立法性质,后期则对行政立法的等级效力与程序规范展开研究,并开始反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控制,在这一段时期内,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强化了行政行为分类、定义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随着行政方式的多样化,学术界也对传统行政行为进行到了深化研究,开始重点关注非强制政府行为,并关于行政指导、政府采购与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论着,使得人们更为深入的认识到当代行政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对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自 90 年代之后,我国丰富了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与研究,并开始全面介绍和研究各国成熟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也明确的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应做到传统与创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研究我国法学传统与西方法学传统的不同之处,再对西方行政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引用。
  
  二、分析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从幼稚走向成熟,但通过对现有研究现状来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现象较为突出; 部分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点; 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行政法学的学术积累较为薄弱; 研究视野较为狭隘; 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等。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对我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进行结合,从而展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意见。

  ( 一) 开拓研究领域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部分领域的研究成果已较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领域仍需进一步深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行政法学研究进行纵深发展,从行政指导、行政组织、宏观调控行为和行政许可等问题进行强化。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应当对新问题进行关注,从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领域。

  ( 二) 勇于创新

  在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里程回顾的同时,还应当对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加以反思,从而明确行政法学现状,吸取经验教学,从而为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应当勇于创新,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并端正学术态度,促进学术风气的良好发展。在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重视实践,勇于质疑和创新。并且行政法学研究还应当在探索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人类的自我关怀,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较为迅速,并带有强烈的地域性,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立足于本土资源,对中国的实际问题进行关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发展历程,这些经验和教训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丰富资源。

  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着应当采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勇于创新,通过开放的思维方式,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学科领域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

  通过创新,采用多样的研究方法,能够让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行政法问题,现今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仍需要创新发展,在充分发挥传统法的基础上,引进新的研究方法,并通过转变研究视角,从而建构行政法学的研究逻辑。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应当根据不同研究内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不能生搬硬套,应当根据研究内容的实际情况,对研究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回顾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对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并勇于创新,积极超越和突破。

  [ 参 考 文 献 ]
  
  [1]王学辉. 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J]. 行政法学研究,2010( 03) :19 -27.
  [2]罗豪才.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J]. 法学家,2003( 05) :01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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