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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人员组成和任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0 共53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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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绪言】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改革经验研究绪言
【第一章】行政裁判所的产生与司法化改革
【2.1 2.2】 独立的人员组成和任命
【2.3 - 2.5】程序规则的司法化
【第三章】裁判所司法化的效果与评价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行政裁判所司法性的表现
  
  在《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2007 年版本以及 2014 年修订版的指引下,经过后续一系列改革,行政裁判所现在的组织体系已完成重新搭建,为司法化改革奠定了基础;独立的人员任命,也保障着裁判所司法的公正;程序规则更加正式,增加了双方的对抗性、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救济的合理性。这些变化既是司法化的表现,也是司法化的保障。
  
  一、裁判所组织体系重新搭建
  
  (一)原有体系杂乱不独立
  
  在司法化改革之前,裁判所在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处处开花,却因其杂乱无章的设置和与政府机构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广受诟病。在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事务中,总是可以看到裁判所的身影,比如移民与庇护、社会福利、就业、就学、土地、财产、税务、战士抚恤金等方面。每个裁判所负责某个特定领域的案件。但是这些裁判所并没有被统一起来,他们各自为战,彼此之间联系不明。并不是每个领域都有上诉裁判所。有的裁判所可以上诉,有的却是一局终局。裁判所在为公民解决行政纠纷带来方便的同时,它本身也像一个混乱堆放的迷宫,裁判所的规则适用也各不相同。用户梳理不清楚哪里是入口,哪里是出口;迷宫之间也互相说不清楚彼此的关系。但裁判所却这样存在了近 1 个多世纪。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裁判所本身与政府机构的不独立性,使得裁判所的公正性广受质疑。
  
  (二)现有体系有序而独立
  
  现有裁判所独立而又有体系性。二十一世纪初的司法化改革,彻底将裁判所独立于原来主管的政府机关。“裁判所体系”这个词也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同裁判所之间的关系被捋顺,双层体系被搭建,形成了初级裁判所和上级裁判所及部分未被纳入这双层结构之中的裁判所所组成的裁判所体系。两级裁判所每一级都有若干“法庭”.截至论文收稿之时,现有裁判所体系情况如表1所示: 7个初级裁判庭,4个上级裁判庭,以及8个两级裁判所之外的裁判所。
  
  1、初级裁判所受案范围和功能
  
  从2008年到2013年7月,初级裁判所裁判庭的数量由6个变成了7个。②各个裁判庭下设不同数量的裁判所负责特定领域。在经过一系列整合后,裁判所案件管辖也更加清晰。社会权利裁判庭包括三个裁判所。收容保护裁判所(Asylum Support),刑事伤害赔偿裁判所(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和社会安全与儿童帮助裁判所(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收容保护裁判所设在英格兰首都伦敦,刑事伤害赔偿裁判所设在苏格兰的格拉斯哥;社会安全与儿童帮助裁判所有两个,分别设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苏格兰。三个裁判所负责不同的案件。收容保护裁判所负责针对英国内政部拒绝收容保护的申请,撤销已经存在的收容保护的决定的申诉。①刑事伤害赔偿裁判所负责处理刑事伤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不满意赔偿决定的申诉。②社会安全与儿童帮助裁判所负责各种关于社会安全和儿童权益保障的案件。③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裁判庭包括四个裁判所:社会福利标准裁判所(CareStandards),精神疾病裁判所(Mental Health),特殊教育需求和残疾裁判所(SpecialEducational Needs and Disability),和主要疾病种类裁判所(Primary Health Lists)。社会福利标准裁判所,特殊教育需求和残疾裁判所均设在英格兰东北部的达灵顿。
  
  精神疾病裁判所设在英格兰的莱斯特郡。主要疾病种类裁判所设在达灵顿,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四个裁判所负责不同的案件。社会福利标准裁判所负责处理针对教育部国务大臣,健康部国务大臣,医疗质量委员会,教育标准办公室,或者威尔士保健委员会的决定的申诉。
  
  精神疾病裁判所主要负责对精神病院病人出院的申请以及更改社区治疗和有条件出院的条件设置的申请。特殊教育需求和残疾裁判所处理针对地方当局对有关儿童教育特殊需求,对18岁以下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以及地方当局或学校对残疾学生歧视的决定的申诉。主要疾病种类裁判所处理卫生部下属单位对健康登记决定提起的申诉。战争抚恤与军事赔偿裁判庭只在伦敦设有一个裁判所,受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不满战争抚恤、赔偿金或金额所提起的申诉。
  
  税收裁判庭只有一个裁判所,设在英格兰中部的伯明翰。它受理女王陛下税收和关税局做出的关于税务决定不满的申诉,也受理一些被女王陛下税收和关税局或边境部队查货的货物的案件,和由英国国家犯罪局做出的一些决定不满的申诉。综合管理裁判庭设在莱斯特郡,它有17个裁判所。
  
  以下7个在2008年已经存在:慈善裁判所(charities);赔偿请求管理裁判所(claims management services);环境裁判所(environment);房产中介裁判所(estate agents);移民裁判所(immigration services);信息权裁判所(information rights);交通裁判所(transport)。
  
  以下这些是后来慢慢补充增加的,包括:社区财产投标权裁判所(community rightto bid);着作权许可裁判所(copyright licensing);电子通信和邮政服务裁判所(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nd postal services);考试委员会裁判所(exam boards);食品裁判所(food);赌博裁判所(gambling);房地产服务及管理机构裁判所(lettingand managing agents);芯片植入狗委员会(microchipping dogs);养老金监管裁判所(pensions regulation);职业监管裁判所(professional regulation)。综合管理裁判庭的职能是处理对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裁判庭以及税收裁判庭没有被涉及的由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满时提起的申诉;处理依据1993年《慈善法》提起的申诉;以及受理不满在船舶和航空器上携带邮包费用的决定而提起的申诉。移民和庇护裁判庭设在莱斯特郡,主要处理对英国内政部做出的许可在英国居留、驱逐出境、入境批准的决定不满时提出申诉,以及因为移民问题被关押者向英国内政部提出的移民保释的申请。
  
  财产裁判庭2013年7月刚刚设立,由2013年《初级裁判所和上级裁判所(裁判庭)命令(修正案)》确定.它有多个办事地址,分布在伦敦、曼彻斯特、西萨塞克斯郡、伯明翰和剑桥郡,分别负责土地登记的纠纷和伦敦区的住宅财产纠纷,农业土地和排水系统的纠纷和北区的住宅财产纠纷,南区、中区和东区的住宅财产纠纷。它的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关于财产和土地的申请,申诉和查阅的纠纷,以及评估总署批准评估师进入房产并进行估值工作的申请。在2014年新加入了活动房屋和旅行车停车处的案件。
  
  2、上级裁判所受案范围和功能
  
  上级裁判所分别包括移民和庇护裁判庭(Immigration andAsylum Chamber),土地裁判庭(Lands Chamber),行政上诉裁判庭(AdministrativeAppeals Chamber)和税收和大法官裁判庭(Tax and Chancery Chamber)。③在 2007 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一部分第 2 章节第 3 节中,上级裁判所甚至被赋予了高等纪录法院的地位④。
  
  行政上诉裁判庭在四个裁判庭中设立最早,分布于整个英国。它主要的功能包括,第一,对一些初级裁判所或者其他机构做出的决定的上诉。主要包括对综合管理裁判庭,战争抚恤与军事赔偿裁判庭的决定的上诉。⑤其次,是对其他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上诉申请。包括对交通裁判所做出的决定,包括北爱尔兰地区的运输管理部门做出的决定,在战争抚恤金计划下,北爱尔兰养老金上诉裁判所做出的关于评估的决定。第三,司法审查功能。对初级裁判所刑事伤害赔偿决定和对别的初级裁判所的决定无处可上诉时,都可以到行政上诉裁判庭申请对决定的司法审查。
  
  税收和大法官裁判庭设在伦敦,负责处理上诉申请。税收裁判庭关于税收的案件;财产裁判庭关于土地登记的决定;综合管理裁判庭关于慈善的案件。也受理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金融管理局,养老金监管局,英格兰银行,财政部以及燃气与电力办公室这些机构做出的决定的上诉。⑦土地裁判庭设在伦敦。它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两个。第一,受理上诉申请。
  
  包括对初级裁判所中财产裁判庭除了土地登记以外的决定;威尔士住宅房地产裁判所的决定;以及威尔士租赁产权估价裁判所的决定等不满向该裁判庭的上诉。
  
  第二,也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申请。对英格兰或者威尔士租赁产权估价裁判所关于税率的决定;土地强制征购的赔偿;由限制性协议影响土地的排放或者改造;由市政工程影响土地的赔偿;树木保存的命令;由于采矿导致土地下沉引起损失的赔偿;采光权纠纷;被摧残土地的赔偿等。移民和庇护裁判庭设在伦敦。它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两个。第一,上诉申请。负责处理由移民和庇护初级裁判所所做的关于签证申请,庇护申请和进入或在英国居留的决定不满时的上诉。第二,司法审查功能。处理由英国内政部涉及移民、庇护和人权的某些决定的司法审查。
  
  3、两级裁判所的衔接
  
  初级裁判所和上级裁判所均独立于政府部门,他们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却又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不服政府机构决定时,向负责相关案件范围之初级裁判所申诉。对于初级裁判所之决定,可上诉至上级裁判所。两级裁判所之间案件范围是基本相互覆盖的。③这样的设置,清晰明了,也方便当事人就行政纠纷寻求救济。
  
  上级裁判所还负责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不满的上诉以及司法审查功能。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对初级裁判所的上诉,和上级裁判所的司法审查程序,会被同一个裁判庭审理。上级裁判所是强有力的上诉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裁判所的不同,因为它可以为初级裁判所提供司法带领(judicial leadership),像行政法院一样,通过案例来指导初级裁判所。
  
  4、体系外的裁判所持续变化
  
  并非整个英国的裁判所都在两级裁判所体系内。④体系外仍然受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局的管理的主要有 8 个。包括就业裁判所(Employment Tribunal),就业上诉裁判所(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特殊移民上诉委员会(Special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预备役上诉委员会(Reserve Forces AppealTribunal),性别鉴定裁判所(Gender Recognition Panel),违禁组织上诉委员会(Proscribed OrganisationsAppeal Commission),以及新增加的雇主许可证上诉裁判所(Gangmaster LicensingAppeals)和病原体获取上诉委员会(PathogensAccessAppeal Commission)。这些裁判所的数量和设置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有些裁判所被取消或被纳入两级裁判所体系,②也有新的裁判所被纳入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局的管理。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裁判所被置于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局的管理之下,并将逐渐被纳入两级裁判所体系。这个目标也是司法部 2013-2016 年战略工作计划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至于不在政府管理之下的裁判所什么时候,该怎样被纳入管理的问题,从政府开始对裁判所进行管理时就已经存在。2004 年的白皮书中曾考虑到哪些裁判所要纳入宪法事务部(当时的管理机构)的问题。至于这些裁判所,关键在于裁判所本身明确认为被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对它们有利,才能将系统外的裁判所纳入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局。一些裁判所的上诉途径比较特别,比如停车和交通退休审核人员裁判所(the Parking and Traffic Adjudicators Tribunal)。它们大部分案子都是通过网上或电话处理,不会进行听证,④与一般的裁判所程序规则差异很大。它若被纳入裁判所体系,遵循统一的裁判所规则将会是一件难事。
  
  二、独立的人员组成和任命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前,行政裁判所的人员任命,很大程度上会受管理它们的行政机构的影响,无法保证裁判所人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改革后人员的独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证。他们的组成、任命主要在《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及之后各个修订版本中规定。⑤裁判所工作人员包括高级总裁、法律人员、专家人士和行政工作人员。
  
  (一)独立的高级总裁
  
  高级总裁(Senior President of Tribunals)这个职务由《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规定。高级总裁的任命过程不会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左右,他由大法官大臣推荐,最终由英国女王任命。①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 1 部分第 2 章第 8 节,高级总裁负责管理两级裁判所。他有权任命裁判庭主席,有权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裁判所中任何人。行政裁判所司法办公室(Tribunal Judicial Office)专门为高级总裁服务。
  
  (二)独立的法律人员
  
  法律人员(legal members) 包括拥有法律资质的裁判所法官和裁判庭主席。他们是行使裁判权的直接主体,其素质直接关系案件审理的质量。新的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和裁判所的地位到了空前的程度。提高了裁判所法官任命的保障,他们和法院的法官享受同样的司法独立。②裁判所法官(judges)分为领薪法官(Salaried judges)和付费法官(Fee paid judges)。他们的任命在法律中规定的非常清楚,而且领薪法官的录用要求严格于付费法官。
  
  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1部分第2章第4节,初级裁判所法官来源有:被司法任命委员会正式任命;其他裁判所因为被纳入初级裁判所而转任;上级法官担任等。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1部分第2章第5节,上级裁判所法官的来源包括:行政裁判所高级总裁;被任命;其他上级裁判所转任;以及其他裁判所有特殊职务的人员。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1部分第2章第6节,有些裁判所法官能在两级裁判所任职。③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1部分第2章第7节,大法官大臣和高级总裁组织裁判庭并任命其主席。裁判庭主席可能为1人或者2人。高级总裁只能在其他主席中挑选人选,而大法官大臣不受这个限制。
  
  从裁判所法官和裁判庭主席的任命方式,可以看出,行政裁判所法律人员的任命,完全是按照司法化的标准严格执行。这也是裁判所人员独立、公证和司法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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