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构建中国大陆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
前文已经对构建电影分级制度的必要性作出了阐述,由于其关乎电影管理这一领域内的政策维度,其存可行性必须获得现实的支撑和制度的保障。
3.1 实行电影分级具备现实基础
从 1905 年第一部国产电影《定军山》降生到现在,中国电影已然踏过百年的历程。
经过蹒跚学步的萌芽期,再到向私营化的产业发展被炮火冲击戛然而止,而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营企业统管,紧接着到文革过后百废待兴的电影业被改革开放注入新的活力,在市场化的新环境下,中国大陆的电影市场呈现蒸蒸日上态势。
3.1.1 电影产业发展相对成熟
首先,从数据上直观的展示中国电影产业在票房成绩上的骄人成绩。
上图是 2005 年-2013 年中国大陆电影票房增长的直方图。显而易见从 2005 年至2013 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大陆电影票房增长了 13.6 倍之多。在 2010 年第一次破百亿后,2013 年翻番达到 200 多亿元。整体趋势一直呈每一年增长 30%左右。从 2003年电影产业化改革启动到现在,我国电影市场实现了从占北美市场 1/75 到 1/3 的巨大跨越。中国已于 2012 年超越日本,登上世界第二的电影票房排行榜。另外,根据前八个月的票房统计,2014 年内地票房已达 197 亿元,而 2013 年全年的票房也不过 217 亿元,依照这种势头,2014 年票房超过 300 亿元是有很大希望的。
从该图能够发现,2013 年票房收入中,国产电影票房明显高于进口电影票房。这说明我们的电影产业并不靠进口电影支撑,国产电影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是内地电影业的主心骨。光从票房也许还不能完全说明大陆电影产业的发展,但从另一方面对比两者可以发现,2014 年票房过亿的电影中,国产电影达 21 部,进口电影只有 20 部。从这一层面上说明,大陆电影不仅在量上发展迅猛,在质上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
其次,从更深层次的产业发展来看,大陆电影产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加深,市场的稳定性和成熟度也有所提升。国产影片的发展有目共睹,进口影片对其的冲击力明显下降,国产影片在本土电影市场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已然变为电影市场命脉的最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电影市场发展相对稳定且存在一定程度的饱和状态不同,中国大陆电影市场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其可开发市场绝非目前所呈现的容量,一些二三线城市电影院线的建设仍旧能带给电影产业持续的能量。
在电影分级推行的国家中,大部分电影产业发展都相对成熟,电影市场相对繁荣。
上述关于大陆电影产业发展的数据及分析证明了在构建电影分级的道路上,有坚实的产业发展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的构建依赖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与其匹配。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我国是电影大国,但能否成为电影强国有赖于制度上的保障来促进。再之,《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在加紧制定,这又为电影分级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3.1.2 电影受众群体多元化
社会分层是社会学的概念,但也可以作为电影分级制度的理论依据,其根源于人类生存环境的现实性不平等。
从这一根源可以看出,社会成员间对各种资源的分派不均是分层发生的条件。其中有价资源并不特指物质性资源,还包括了非物质性资源即文化资源以及需要依附于某些物质资源才能体现其价值的资源。
由此来说,处于某一层级的社会成员及其在所承担的角色是有社会分配内在规范性的。特定的某一分层中的有价资源使这一分层内的社会成员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型,这些成员在某些方面诸如知识构成和认知能力都具有共同性,甚至渗透至人生观和价值观及行为格局等都会受到内在规范性的统筹。这种分层下“不约而同”的共识导致其在选择某一资源时,也由于自身所处层级而做出倾向性选择。综合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体心理状况的差异,这样潜移默化的产生一套固定的需要层次体系,辐射于生活的各个方面。
电影分级是社会分层理论在电影产业中的要求,分级制度是社会分层体系的延伸,从理论上说明了观众对于文化层面需求的多样化具有某种内在性的规律。电影分级制度从社会分层这一维度是对观影人内心倾向提前总结与考究,将其划分为各个级别,并将每个级别观众应具备的特殊性一一对应,也可以说是该观众层次能拥有某一资源必须持有的某种要件跟分派的比例。因此,电影受群体的众多元化是电影分级构建的必要现实基础。
前文图表数据不仅能反映出大陆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也能从这背后看到电影产业发展迅速有赖于电影受众群体的扩大。的确,从票房逐年递增的势头可以看出,至少在观影次数上今非昔比,相应的观影人数也在不断壮大。电影市场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大众精神文化层面需求的扩大,这也是跟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随着电影市场的繁荣,受众群体的多元化,社会分层存在的合理性愈发显得突出。大量增加的观众群对电影资源的需求多元化也是必然的。将观影人内心倾向提前总结与考究的电影分级就有了更大可行空间,划分出有差异的观众群使其与某种电影资源相对应。电影资源分层主体的容量扩充也预示着光靠思想解放是不够的,更应该与世界主流电影发达国家相接轨,逐渐思想开化,引入跟社会分层理论相对应的电影分级制度。总之,从电影观众多元化这一点上看,电影分级在中国大陆的构建是可行的。
3.2 实行电影分级具备制度保障
作为一项新制度,并不仅仅从静态角度研究,创立新制度势必会对这一领域内的旧制度产生剧变,而制度与制度之间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孤立关系,他们是互相作用又相对独立的。在整个电影产业的管理系统中,电影分级只是这一系列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考察其可行性,也应当从这一系列制度链条与电影分级是否可以磨合产生更大作用来深入探究。
3.2.1 电影管理的“双许可证”制度
大陆的电影管理法律中无不充斥着行政许可,可以说我们国家的电影管控是比较严格而略显繁琐的,在行政程序上设定了层层关卡,从电影的立项、备案、放映、发行,都能找到行政许可的影子。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电影管控制度不适合当下的电影国情,甚至成为电影产业发展的绊脚石,这成为电影分级制度设立的原因。另一方面,这一系列相对成熟的管控体系为分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制度链上的衔接可能,也为电影分级的设立提供了可行空间。
在电影管控法律中,位阶最高的是《电影管理条例》,性质为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清晰昭示:国家将与电影产业相关的一系列活动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且设置了多重行政许可关卡,控制该行业的各种创作或经营行为。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就不能从事与电影相关的一系列生产行为。该条规定纲领性的对电影管理进行了行政法上的界定。首先在电影制片单位设立上,电影制片单位有别于一般商事主体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其需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后再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取得又比一般行政许可难度更大,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首先要经过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条件也给出了相关规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此可以看出电影行政许可是一种特别许可,有别于普通许可。
假若电影制片单位成功设立,那么要怎样才能开拍一部影片呢?2006 年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作为一部部门规章、下位法,细化了电影摄制程序上的步骤。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备案制度中行政权力的强度弱于行政许可,具有独立的设立价值。设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体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电影片制作单位经营自主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在行政法上,行政备案并不直接造成法律效果,同时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属于不造成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实行备案的机关在备案内容上并不进行实质审核。无论从我国还是国外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实施备案行为对相对人的干预程度最弱,行政备案没有对当事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事实确定,并非由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确定,行政相对人原则上在备案之前就可以从事备案的行为。
根据对行政备案的这一行政法属性分析,结合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相关规定来探析该备案制度的行政法实质: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不备案,不拍摄的原则,第六条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备案材料,包括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只要是内容与某些特定领域相关诸如外交、民族、宗教等,都需要将一式三份的电影剧本交给备案部门,非但如此,还需取得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上规定:首先电影制作者根据是否在属地管辖的行政区划来选择向广电总局或地级广电部门申请备案;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所设的期限,给申请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申请人可以在行政机关二十日内都未给出意见时,按照梗概内容着手电影的相关拍摄工作。相反的,在二十日内行政机关书面给出了修改或否决的答复,申请人则不得擅自开拍。另外,申请人所备案的内容涉及某些特殊领域需相关专家及部门参与评审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延长二十日审查期限。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性质早已超出了行政备案这一行政事实行为的范畴,首先,备案不仅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甚至会造成内容修改的后果。其次,它产生法律效果,没有备案的,没有资格进行电影片的拍摄活动。最后,对于相对人,这并不仅仅是履行程序义务,而是履行与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许可申请行为。电影剧本(梗概)中备案是有“行政备案”之名,却为“行政许可”的实质。
在电影行政管理中,至少存在三个行政许可,前面已论述其中的两个行政许可,第三个行政许可就是本文主张革新的放映环节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毋庸置疑,电影审查公映许可是最为严厉,也是最难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许可,人治因素浓厚。这三个行政许可构成了中国大陆现行的严控电影管制体系,一环扣一环,严格程度越来越加深。电影分级是放映环节放权的一项制度,取消电影审查,直接对电影片进行相对客观的级别划分,最大程度让行政权力退出电影发行市场。但在中国大陆实行电影分级并不意味着毫无管制的滥由市场操控,行政权力也并非完全功成身退。实行电影分级制,首先,在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时,作为一项特别许可,仍然需要电影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作为一项行业准入许可,电影行业的特殊性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总体控制。其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在电影分级制度实行后难免显得有点多余,但结合我国目前电影市场状况及新制度构建初期可能面临种种不可预料的问题,备案制度可以适当放权,即不给行政备案主体以行政许可实权,回归备案制度本身的存在价值,即平衡公共利益和电影片制作单位经营自主权,让备案制度真正成为行政事实行为,减少关卡,又不完全架空行政权。当前法律关于电影管理所规定的“双许可制”在制度层面为电影分级的构建创造了可能。保留“双许可制”的同时,对其稍加修葺,使其为电影分级制度的构建搭建桥梁,从而更大程度的发挥立法的价值。
3.2.2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前文从制度衔接上对电影分级制度在大陆的构建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有其他相关制度予以保驾护航,为其顺利实施提供可能。电影分级在实际操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分级标准对应于电影观众,从而准许或不准许对应群体进行观影活动。这一操作难题使得在实行电影分级的其他西方国家分级效果大打折扣,因为西方国家没有一个可行且高效的检验方法可以快速辨认观影人的年龄。在中国大陆,这种难题可以迎刃而解,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早已确立并日臻成熟。从行政法角度结合电影分级标准分析如下: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即居民身份证发放机关依法对居民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从而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可以看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有义务申领居民身份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则可以依申请取得居民身份证。十六岁这个年龄界点在世界上实行电影分级的国家或地区被用作分级标准来划分观影人群。这种用居民身份证来作为年龄身份证明的手段,不仅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权威,还使电影分级在操作上更加高效便捷。年满十六周岁的电影观众,在符合电影分级标准年龄的情况下手持身份证购买电影票,而未满十六周岁无身份证者或依申请领取身份证者自然不能在不符分级标准年龄时入场观影。
居民身份证制度在电影分级中的运用既是受益行政行为又是负担行政行为,一方面通过确认观众的年龄使一部分符合年龄限定的观众取得观看电影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确认观众的年龄使不符合年龄限定的观众产生不得进场观影的义务。电影分级的实施若依赖于居民身份证制度,可以将其平衡属性发挥到最大,也能保障分级标准在实践中的准确定位,让电影分级的立法价值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