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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功能和应用范围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5-10 共2689字
论文摘要

  一、刑法的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那种行为是犯罪并且负有何种责任来给予特定的刑事处罚的法律.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仅指的是刑法典,在我国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广义的刑法是所以刑事法律的综合,它们两者相辅相成的.

  (1)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总称,主要包括刑法典,单刑事法规,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另外还有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的刑事责任条例,例如《价格法》虽然属于行政法,但在46条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就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

  (2)狭义刑法

  单指的是刑法典,在我国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订的.

  2、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公法的特点

  所谓公法是相比较私法而言的,它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基准的法律,而私法是涉及死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国家和个人处在从属地位的纵向法律关系,而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公平地位的横向法律体系,因此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必须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只要主体行为触犯了刑法条例便应受到刑法的追究.

  (2)具有刑事法的特点

  所谓刑事法是与行政法和民事法相并列的概念,它是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和刑罚的裁定执行和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因此,也可以这么说,凡是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都可以称之为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刑事法的特点注定了与犯罪相关,从这个层次上便区别了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属性.刑法居于刑事法的核心地位,是主法,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刑法是刑事基本法.

  (3)具有强行法的特点

  所谓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是在法定范围内主体参与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强行法是无条件执行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刑法被界定为强行法,因此,国家强制力体现的也更为显着,它不像民法主要是任意法,只有很少条例具有强行的特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本身具有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精神的基本准则,我国现有的刑法有三个基本的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指的是一切犯罪和刑法都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不处罚.其具体原则如下:第一,司法部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刑法条文为准则,严格把握犯罪情节和具体程序,科学合理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定,勿枉勿纵量刑准确.第二,司法解释不能混同与立法,不能违背刑事立法意图.

  2、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所谓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指犯罪主体犯的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任何人犯罪,不询私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决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界限和约束.

  三、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的权利,与一切破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阻碍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其次是保护个人和公有的财产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另一重要任务是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他明确了刑法的管辖范围,有以下几个原则: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发生在本国地域内的犯罪行为为触犯刑法,否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范围;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即本国人犯罪都适用于刑法,不论触法行为是在本国境内还是本国以外;保护原则,即刑法是从本国利益出发,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籍人只要侵犯了本国家或本国家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于本国刑法;普遍原则,及从维护国际利益为出发点,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和条款的国际利益都适用于本国刑法;综合原则,即凡在本国境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于本国刑法,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某些条件下也同样适用于本国刑法.

  四、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说到底是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具体的功能有两个,即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育旨.

  1、保护作用

  刑法的保护作用即是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下,有国家,团体,社会及个人,他们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发生关系,即是所谓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就是惩处破坏这种关系的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关系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刑法的保护作用是通过惩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犯罪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通过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有利于被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和运行.迫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并在以后的生活中尊重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另外对那些侵害社会关系非常严重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刑法的条例采用死刑的手段,彻底予以清除来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行.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刑法制裁有利于激发公众的正义感和使命感,警示那些将要犯罪的或正在犯罪的行为,向公众宣扬法不容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刑法的保护作用建立在立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之上,就刑法典第二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的,民主权利和其他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此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通过其自身严苛的惩处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2、保障作用

  刑法的保障作用是保护没有犯罪的不受刑法的追究和犯罪的不受法外追究的功能.刑法是惩处犯罪为目的和己任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滥用,因而损害到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所使用的制裁手段是相当严厉的,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出现滥用或误判就可能造成对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巨大的伤害,那么如果这样的话每个公民都可能时时处在刑法影阴的迷雾之中,惶惶而不可终日,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如果背道而驰的话社会法制就会荡然无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对刑事处罚中要把握度的原则,有所节制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法的这两种功能和作用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刑法的应用中不能过分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因此,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必须要依法严惩,不能借刑法的保障功能而任犯罪行为逍遥法外,而对没有触犯刑法的,就必须要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不能丝毫的侵犯和滥用刑法.

  【参考文献】
  [1]尹怡君司法解释论田政法论坛,2009
  [2]王作富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M]中国监察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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