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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9 共10653字

  二、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研究犯罪轻重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比较多,但是对于刑罚轻重比较的研究很少。刑罚量化较早出现在由郑昌济、郑楚光于 1989 年发表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上的《刑罚量化的决策分析》一文中,但此文中关于刑罚量化的含义是指为量刑规范化。

  刑罚量的概念出现在 2007 年付立庆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上发表《“刑法危机”的症结何在——就犯罪圈、刑罚量问题的些许感想》,但此处关于刑罚量的定义还是停留在量刑轻重的概念上,与本文的刑罚量概念不同。

  涉及刑罚量的论述还出现在白建军 04 年着的《罪刑均衡实证研究》,该书的第三部分详述了刑量的内容。与本文类似的研究要数白建军于 2001 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一文。但是该文最后的研究目的和本文还是略有差别。在论证方法上,与本文一致的还是白建军于 1999 年发表在《中外法学》上的《形式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除此之外,国内暂无类似研究。尽管如此,理论界对于单个刑罚的研究成果还是比较多的,关于刑罚体系性研究也非常多。在此不再一一罗列。此外还有一些针对刑罚差异研究和罪刑关系的研究中,包含一些影响刑罚轻重因素的研究也是可以为本文提供参考思路的。如在王恩海的《刑罚差异性研究》中有关刑罚差异性存在的原因部分的论述是本文可以参考的。同时,在长期热议的死刑存废研究中,存在很多身刑和死刑的比较探讨,也是本文可以借鉴的。

  本文每一章都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刑罚的比较,各章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体所涉及的研究综述,按章分述如下: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本章主要讨论有期徒刑与拘役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别因素。但实践中有关拘役与有期徒刑相比较的文献几乎没有。笔者在写作中最多借鉴的是立法规定,其次是主流新闻媒体对监狱和看守所现状的纪实报道。

  1. 学术专着类

  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页上,在“馆藏目录”栏限定检索类型为“所有字段”逻辑检索,输入“拘役”,制定文献类型为“图书”,搜索得到图书类文献仅有 9 本,但这 9 条记录中只有 3 本着作与“拘役”制度有些许关联,其他均为财产刑方面的研究。在这仅有的三本关联着作中,无一是以“拘役”为研究主题的论着,分别为陈兴良主编的《刑种通论》、邵卫锋的《刑种与替刑制度》和翟中东的《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其中,邵卫锋的《刑种与替刑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刑种与非刑处置方法的构建。翟中东的《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

  有一部分对拘役的论述、陈兴良的《刑种通论》中还涉及拘役的历史沿革、我国立法、裁量、执行制度、各国比较和发展完善展,可以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2. 学术论文类

  在中国期刊网的“社会科学 I 辑”文献分类目录下,以“主题”为检索项、“拘役与有期徒刑”为检索词,设置模糊检索,得到 394 条结果。1将搜索结果进行学科删选,的刑法专业论文 143 篇。除去对刑法分则个罪、类罪的适用问题研究与特定人群犯罪的拘役适用探讨,基本上涉及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文章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短期自由刑与刑罚轻缓化的研究,还有一类是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的适用探讨。而以上文献,仅为笔者在研究有期徒刑与拘役轻重比较时提供了切入点、一些思路与参考,但并未涉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在执行方面的比较论述。

  相反,一些有关监狱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比如毕惜茜的《论我国监所的性质和历史沿革》、赵蕾的《见证农场监狱的变迁》等却为本章的论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与实践支撑。此外,作为本章研究的一项重要实践数据来源,各大新闻媒体对监狱与看守所现状、规章制度的报道也为本章的写作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

  (二)无期徒刑与死缓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死缓与无期徒刑的刑罚量比较。已有研究成果中,有关刑罚体系研究与死刑、无期徒刑的专题研究虽然对本文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但毕竟并非专门论述死缓与无期徒刑比较的文献,若有特别重要的,笔者仅在正文中做一简介,但不再一一做概括介绍。此处仅针对有关死缓与无期徒刑比较为主题的文献做一简述。

  1. 学术专着类

  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页上,在“馆藏目录”栏限定检索类型为“全部字段”逻辑检索,输入“死缓”与“无期徒刑”,制定文献类型为“图书”,搜索得到图书类文献仅有 3 本。分别是黄伟明着科学出版社 2007 年出版的《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张正新着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出版的《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杨黎光着作家出版社 2006 年出版的《打捞失落的岁月——死缓犯人曾莉华狱中自白》。其中,前 2 本是有关死缓制度的专着,后 1 本则是有关死缓犯人狱中自白的报告文学。

  张正新的《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主要是对死缓制度的适用在理论与实践案例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并作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其中虽涉及无期徒刑,但并非对于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比较进行研究,而是对于死缓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适用条件方面的论述,与本文研究目的少有关联。黄伟明《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一书虽着重于对死缓司法价值的分析与完善论述,但该书的第 6章“死缓适用——地区性实证分析”对某地区 1953-2003 年 480 名被判死缓罪犯的主要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统计,为本文中分析限制减刑与限制假释的适用比例提供了一些实证参考。原本笔者想从死缓犯人的报告文学中搜寻死缓中死刑的威慑因素对罪犯的心理压力大小,但杨黎光着的《打捞失落的岁月——死缓犯人曾莉华狱中自白》仅是对某一位死缓犯人在狱中的独白,缺少普遍性和说服力,难为本章所用。

  除以上三本着作之外,笔者在图书馆搜得与本章研究主题有关的书籍可能涉及死刑(包括死缓)制度研究、减刑、假释制度研究、无期徒刑制度研究、刑罚执行方式研究等方面的书籍近 50 余本,其中对本章有重要影响的着作有:赵秉志主编的《死刑改革研究报告》一书虽是针对死刑改革的研究,但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涉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死缓在执行制度方面的改进与完善的内容,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死缓在执行中存在的不平衡之处做了简单归纳,笔者在本文的研究中也发现类似现象,可作参考。但书中的观点却未详细展开,笔者将在后文详述。黄永维所着的《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书引用了大量统计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不同区域范围、不同犯罪种类、不同罪犯身份、不同刑种刑期(其中包括无期徒刑与死缓)等各个角度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运行现状做了客观展现,为本章比较无期徒刑与死缓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了参考。张苏军主编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研究》一书中运用大量实证调研数据对我国犯罪分类分级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为笔者在本章中讨论无期徒刑与死缓在刑罚执行区别方面的论述提供论证依据。此外,何显兵的博士毕业论文《死缓制度研究》中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中“无故意犯罪”的认定与“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情况下的处理论述尤为详尽,为笔者下文讨论无期徒刑与死缓在立功方面的规定提供启发。

  2. 学术论文类

  在中国期刊网的“社会科学 I 辑”文献分类目录下,以“摘要”为检索项、“死缓与无期徒刑”为检索词,设置模糊检索,得到 141 条结果。2除去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与地方法治、中国共产党、特种医学、中国近代史等与本研究无关学科的学术成果外,笔者将剩余的 137 条已有文献结果分类归纳如下有如下几类:3第一类是有关特定累犯的犯罪(如盗窃罪、贪污罪、走私等)或特定罪犯(如未成年人)刑罚适用或设置的研究,这类成果与本文研究的主题无关;第二类为有关死刑复核等程序性问题的研究,这类成果与本研究也无关;第三类为刑罚结构配置方面的研究,此类成果中有关死刑与无期徒刑配置方面的内容可为本文所借鉴;第四类为专门针对我国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制度的研究,此类研究成果中也有较多内容可为本文提供借鉴与思路。当然在有关死刑的专题研究中,可能涉及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的成果,主要对中外死刑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这类成果也因与本文研究无关而不做介绍。在所有这些文献中,笔者对两类与本研究相关研究中较为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别介绍:

  (1)完善刑罚体系结构配置方面的研究。

  以死缓与无期徒刑作为研究内容的成果中,一半以上是以刑罚体系重构为研究主题的。这类文章多是论述无期徒刑与死刑在刑罚设置上的缺陷,并提出改良建议。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成果有高铭暄、楼伯坤的《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谢望原的《我国刑罚制度的主要缺陷与改革》等。归纳论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存在轻重不协调的现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差距过小,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刑罚轻重差距过小,使得刑罚体系缺乏平稳上升的应然趋向。几乎凡是讨论到死刑与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的设置时均会得出这一结论。其二,基于上述原因,应该废除死缓,控制无期徒刑减刑与假释的适用。其三,也有论者提出与前述观点相反的见解:虽然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但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可取,应考虑将无期徒刑固定为 25 年至 35 年的实际关押期。因为绝对无期徒刑过于严厉,不亚于死刑,如此改良并不能完善刑罚体系的合理配置,改良无期徒刑更为合理。2其四,即便《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但仍然不够,比较其他国家对于有期徒刑的规定,我国的有期徒刑上限仍有提高的余地。

  3当然也有论者建议应当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因为无期徒刑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并且在减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继续获得减刑和假释,所以无期徒刑实际上也是有名无实,还是属于有期的徒刑。不如干脆废除无期徒刑,并同时调整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轻重差距。以上论点,除了无期徒刑与死刑(包括死缓)比较部分与本文研究内容有关外,对刑罚体系进行重构的立法完善建议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而在刑罚的比较中,基本上所有论者在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之间的轻重衔接进行论述时,主要就是依据死缓、无期徒刑在改判、减刑、假释之后实际服刑的刑期来判断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缺乏应有的轻重差距。2很少有一个论题能让绝大多数学者在论述依据与论点上达到如此高度一致,然而笔者却略感遗憾。因为单凭某一个刑种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间的规定并无法反应所有该刑种实际执行刑期的真实情况,由此而得出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的刑罚差距较小,略显依据不足。法律规定了死缓减刑的三种情形,在将无期徒刑与死缓相比较时,至少还需要知道实践中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改判有期徒刑的概率。而在论述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间时,因为每个犯人的执行情况不同,若能获得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的实证调研数据将比法定无期徒刑最低减刑刑期更有说服力。好在还是有一些学者在比较无期徒刑与死缓刑罚轻重时,做了实证调研,取得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效果。比如,在辛科的《我国刑罚体系重构》、陈兴良的《宽严相继政策与刑罚规制》文中就有对无期徒刑犯人实际服刑年限的实证考察。这也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材料。

  (2)有关死缓与无期徒刑比较的研究

  除了执行期间的不同以外,死缓与无期徒刑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同。这些内容分散在有关死缓制度或无期徒刑的专题研究,或减刑、假释、数罪并罚甚至监狱学的相关文章中。当然这类文章的论述重点往往与本文的研究主题不同,有些文章中虽对无期徒刑与死缓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但并不涉及两者的比较,如高铭暄发表于《河北法学》2008 年第 2 期上的《略论死刑替代措施》等。有些文章对死缓与无期徒刑能否适用相关制度作了介绍,比如侯启舞的《论暂予见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石经海的《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刑期折抵》等文虽主要将无期徒刑与死刑同时作为研究对象,但因为不涉及无期徒刑与死缓两者的区别和比较,故对本文影响有限。

  对笔者影响较大的文章主要有:赵亮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国减刑制度研究》中进行了实证研究,涉及各刑种犯罪人原判刑期与在监狱中实际执行刑期对比统计数据,以及某监狱暴力犯罪重刑犯的比例,为笔者在下文中论述无期徒刑与死缓的实际执行差距、死缓刑罚量中限制减刑因素的估量等方面提供借鉴。刘召礼在《强化高度戒备监区管理模式的实证研究》一文中涉及的 1990 年至 2008 年发生的狱内再犯罪数据,虽然不能为下文笔者的论述提供直接论证,但至少为笔者对死缓“故意犯罪”的概率统计提供了参照。2卢有学在《论死缓、无期徒刑减刑后适用假释的考验期》中将无期徒刑与死缓适用假释的情况按是否减刑分为四种情况,并认为对这四种情况假释考验期应当分别计算。笔者遂受该文启发,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与原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情况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三)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刑罚量比较。已有研究成果中,有关刑罚体系研究与罚金、没收财产的专题研究虽然对本文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但毕竟并非专门论述罚金与没收财产比较的文献,若有特别重要的,笔者仅在正文中做一简介,但不再一一做概括介绍。此处仅针对有关罚金与没收财产比较为主题的文献做一简述。

  1. 学术专着类

  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页上,在“馆藏目录”栏限定检索类型为“全部字段”逻辑检索,输入“罚金”与“没收财产”,制定文献类型为“图书”,没有搜得任何图书类文献。笔者调整关键词搜索“财产刑”,其他条件不变,获得26 条搜索结果。除去财产犯罪部分的研究、刑诉法方面的研究与同一本书的不同版本后,所得书目有王志祥主编的《财产刑适用的理论与实务》、朱和庆、赵秉志主编的《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马登民、徐安住的《财产刑研究》、姚贝的《没收财产刑研究》。朱和庆、赵秉志主编的《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一书为调研报告与研究论文集,其中针对财产刑执行中的具体数据为本文提供了参考。王志祥主编的《财产刑适用的理论与实务》中针对不同的财产刑执行对象的执行措施作了介绍,其中有关除金钱外的其他有形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马登民、徐安住的《财产刑研究》注重的是对罚金刑历史沿革的考察与罚金刑在国内外立法中的比较,这些均非本文的研究重点。但该书中有关我国罚金与没收财产适用、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仍可以为本文借鉴。

  孙力的《罚金刑研究》是有关罚金研究中较早的专着,该书对罚金的中外历史沿革做了比较研究,对罚金的价值理论与司法适用做了详尽论述,在罚金的执行部分提出了执行中的问题——执行难,并给出了完善建议。说明早在 1994 年罚金的执行率低已成为罚金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2而理论界与实践界在经过将近 20 年之久的理论联系实际、实践反馈理论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中,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王启江的《罚金刑执行研究》中有关罚金易科部分为本文提供了启发,而其对于罚金完善方面的建议也比较具体详细。王琼的《罚金刑实证研究》一书对罚金刑在刑法中的适用规定,司法裁量与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做了详尽论述,书中收纳了许多实证调研数据,令笔者眼前一亮,大有相见恨晚的感叹。

  姚贝的《没收财产刑研究》是现有文献中少有的有关没收财产方面的研究,书中也做了实证调研,该部分数据反映的是北京市 18 个区县法院及 2 个中级人民法院在 2003 年至 2007 年期间有关没收财产司法适用方面的统计。该数据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的适用率非常低。这部分数据也被论者用来作为建议废除没收财产的主要论据之一。在得出没收财产应当废除的结论之前,该论者还花了一些笔墨对没收财产与罚金的轻重进行了比较。1这些都为本章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和论据。

  2. 学术论文类

  在中国期刊网的“社会科学 I 辑”文献分类目录下,以“摘要”为检索项、“罚金与没收财产”为检索词,设置模糊检索,得到 100 条结果。2除去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与地方法治、中国共产党、特种医学、中国近代史等与本研究无关学科的学术成果外,笔者将剩余的 83 条已有文献结果分类归纳如下有如下几类:第一类是针对类罪的财产刑适用与完善,比如保险诈骗、环境污染、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合同诈骗、职务犯罪、食品安全、组织他人卖淫、走私、商业贿赂、传销等在如何适用财产刑方面研究,这类成果与本文研究的主题无关;第二类为单位或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适用财产刑方面的研究,这类成果与本研究也无关;第三类为没收财产的废止、没收财产与特别没收或其他概念的辨析,或罚金、没收财产、财产刑立法完善类的研究,此类成果中有关没收财产与罚金比较方面的内容可为本文所借鉴;第四类为非监禁刑或附加刑方面的研究,此类研究成果中也有较多内容可为本文提供借鉴与思路;第五类为财产刑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有关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关系之类的文章对本文也有启发,但有关他国财产刑或古代财产刑方面的介绍就与本文研究主题无关了。

  (四)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量比较。由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分属自由刑与资格刑,故在已有研究成果中,专门将两者进行比较的着作并没有。笔者将着重在刑罚体系研究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社区矫正的专题研究中寻求与本文主体有关的文献材料。

  1. 学术专着类

  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页上,在“馆藏目录”栏限定检索类型为“全部字段”逻辑检索,分别输入“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制定文献类型为“图书”,并限定分类检索为“D.914 刑法”学科,搜索得到图书类文献管制仅 1 本,阎少华的《管制刑研究》;剥夺政治权利也仅 1 本,为吴平所着的《资格刑研究》;社区矫正的文献就多一点,有 79 条笔者不再一一介绍,仅在下文罗列对本文有影响的文献。阎少华的《管制刑研究》对管制的论述比较详尽,从历史沿革到价值理论,再到适用规则,到存废之争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虽然写作之时还没有规定管制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但是有关管制的历史沿革与存废之争部分的介绍均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吴平的《资格刑研究》对我国刑法规定中所有形式的资格刑都做了讨论,其中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介绍较为详细,有关六大自由权的沿革与执行部分为本文提供了思路。

  在众多社区矫正的书中,泛泛而谈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理论以及与外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比较多,而本文关注的社区矫正对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有分别论述的着作却没有发现。其中,也有一些介绍各地社区矫正情况的文献,如朱久伟、王安主编的《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区矫正》介绍了上海市社区矫正的组织架构、制度设计、工作机制、工作成效与遇到的困难等;朱久伟、李光勇主编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与朱久伟、范海鹰主编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均针对上海市社区较重中的教育与心理矫正方面的机制与理念做了详尽介绍,还附有部分典型案例报告,对笔者了解目前最新的社区矫正实践提供了帮助。熊贵彬、荣容着的《社区矫正“北京模式”新发展研究——以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为视角》则更为详尽地介绍了朝阳区社区矫正发展历程与基本概况,并对穿插了一些个案介绍。这些文献虽然与本文的论题无直接关联,也为笔者开拓了写作思路。

  2. 学术论文类

  在中国期刊网的“社会科学 I 辑”文献分类目录下,以“摘要”为检索项、“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为检索词,设置模糊检索,竟得到 253 条结果。1除去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行政法与地方法治、中国共产党、戏剧电影与电视艺术、人物传记等与本研究无关学科的学术成果外,笔者将剩余的 244 条已有文献结果分类归纳如下有如下几类:2第一类是有关特定类型的犯罪(如受贿罪、非法拘禁等)或特定罪犯(如未成年人)刑罚适用或设置的研究,这类成果与本文研究的主题无关;第二类为有关社区矫正功能、程序方面、保障公民人权等刑罚价值、前景或司法程序方面的研究,这类成果与本研究也无关;第三类为资格刑、非监禁刑或刑罚结构配置方面的研究,此类成果中有关社区矫正刑配置方面的内容可为本文所借鉴;第四类为专门针对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此类研究成果中也有较多内容可为本文提供借鉴与思路。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试点情况实证调研,也会本文提供了一些思路,不过在这些文章中有些文章已被前述着作类文献收录,比如朱久伟、赖咸森的《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发展》,有重复之处便不再重复罗列。

  (五)缓刑与实刑刑罚量比较的研究综述

  本章比较的是缓刑与拘役或有期徒刑实刑在执行中的差别,从而确定两者轻重。本章研究目的将缓刑实际执行刑罚量与实刑做详尽对比,从而发现缓刑的规定与实践在实然与应然方面的落差,并发现对缓刑在司法适用上的调整策略。相对于监禁刑研究而言,目前,虽已有一些对于缓刑问题展开的系统性、有深度、有影响的理论研究,但仍显匮乏。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关于缓刑的制度研究和有关缓刑的司法适用调查研究。前者往往由一些学者完成,着重讨论我国缓刑的制度完善。而后者的研究主体则大部分是我国审判机关的实践者,着重考察我国缓刑的司法适用情况。

  1. 有关缓刑的理论研究

  有关缓刑理论和制度的研究贯穿新中国刑法研究整个过程,但成果数量上却不多。大体上,这些研究可按研究成果类别分为两类:

  (1)学术专着类——总体描述

  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起源于建国初期当时虽然没有刑法对缓刑制度作出全面的规定,但却有人民政府及审判机关制定的关于缓刑制度的一些解释、规定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11979年刑法通过后,就有学者出版专着对中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做了研究。21997年刑法颁布后,又有左坚卫对中外缓刑制度做了比较全面的比较研究;3王炳宽和吴声分别就中国的缓刑制度的实体法制度何程序法制度做了介绍,并对缓刑的立法完善做了建议。4冯全除了对缓刑适用制度、缓刑执行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实证调研和还对缓刑的效果评估制度做了考察,最后提出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5以上专着类研究,侧重于整体性和全面性。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在内容上有一定的趋同性,对国内外缓刑制度的概念、特征、目的、历史沿革、考察制度等方面的介绍近乎详尽,并都寄希望于缓刑立法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二,在研究的可操作性方面与缓刑的实践尚有距离。由于这些研究寄希望于通过发现缓刑立法和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进而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建设性建议,所以往往未能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分析、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导致其提出的建议总是需要借助相关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才能实现,实践落实性、转化性稍差。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缓刑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缓刑在国内个别地区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证研究日益受到重视。屈耀伦的《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与左坚卫的《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均具有一定学术影响,但书中的实务部分还是偏向于缓刑的司法适用。6虽然实证研究剖析了一部分实务问题,但这些研究还是纠结于缓刑的功能与地位、适用条件、各国缓刑制度比较等之前早已展开讨论的主题。屈耀伦的《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最后一章对于缓刑的社区矫正稍作介绍,却仍停留在比较宽泛的理论介绍与人格考察方面。与本章研究目的吻合或类似的研究专着则还没有。

  (2)学术论文类——纵深研究

  笔者在中国知网以“缓刑”为题名关键词,在刑法学科类别下检索到676篇学术论文。1其中,以“战时缓刑”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有15篇;以“缓刑制度”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有269篇;以“缓刑立法完善或比较”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有625篇;以“缓刑的适用”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有332篇,余下多关于特定类罪和特定情形下的缓刑适用研究以及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证调研或域外比较研究。2这些研究成果对缓刑制度和适用的各方面做了纵深研究,试图对缓刑立法和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因而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本文着重研究的是缓刑的执行与实刑的区别,而不在于缓刑的适用,故这些研究主题均与本文关系不大,唯有一些涉及缓刑实证调研的数据为本章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外文学术研究文献方面,1951年联合国就出版了关于缓刑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报告。3随后,苏格兰、英国、美国等国关于缓刑及相关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文献对中国缓刑研究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4这些文献主要围绕缓刑社区矫正制度对犯罪人影响的考察。5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的非监禁刑研究成果与立法规定虽较为完备与先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毕竟国情不同,很多成果需要进行适当的转化与修正甚至扬弃后方能为我国所借鉴。故有关缓刑的外国文献资料对本章的论述几乎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2. 有关缓刑的实务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年鉴报告上都有缓刑的数据统计,但是这些数据相对其他数据略显粗略。另一方面,每年都有许多司法系统对本院或本地区缓刑情况的调查研究。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络搜查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铁路中级人民法院2、崇明区人民法院3、长宁区人民法院4、嘉定区人民法院5先后对2005年-2007年期间其所在法院刑事案件缓刑适用情况作了考察分析,对缓刑案件的各项数据做了统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缓刑案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经验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另外,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审缓刑和二审上诉不加刑的冲突及其解决做了探讨和建议。6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缓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难点做了调查。7这些由各司法机关做的实证调查相对前述学者的研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用大量的实际数据作为研究的起点和论证的依据。实践机关的研究结论很少寄希望在立法完善上,而是从实际中发现问题并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中查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些成果对缓刑制度和司法适用研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成果都发布在法院内部网络上,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和学习者很难获取研究成果的信息。又由于每个法院都是单独对本院内部的缓刑适用情况作统计,作为研究依据的实证信息难免受地域和时间跨度的局限。另外,这些实践考察对问题的剖析比较深刻,但内容却多为缓刑的司法适用方面的统计,而非执行方面的实证数据,对本章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过去的相关研究对缓刑制度研究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缓刑司法适用规范化的研究中尚存在着不足之处:其一:研究范围大多集中于缓刑制度完善、缓刑社会考察实效两方面研究,而单纯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分析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对较少;其二,研究成果忽视了缓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位阶研究,无论是制度考察还是实证考察罪种目的多属于建议性研究,但由于解决缓刑制度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本身之复杂性,立法和司法的制约性,使得大多研究成果的司法实践转化型不强,可操作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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