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651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化限制研究
  【引言  第一章】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第二章】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互联网上言论自由问题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当一种权利被滥用时,尤其是当被无限扩张到最大化的时候,就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并与其它的权利产生冲突。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点使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下更可以肆意的发表言论,丝毫不用考虑承担一些责任的问题。

  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当网络言论自由行使不当时可能就会使其他的权利受到侵犯,产生冲突。这些冲突的表现最经常、最突出的就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公权力的碰撞和私权利的冲突。在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公权力或私权利之间划定界限,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找寻平衡点,是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

  言论自由对当今民主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在网络这个巨大的虚拟空间里更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容易实现。当然,我们对言论自由的表达也要进行一定限度的法律规制,并不能因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任其自由发展。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使其给一些不法之徒、恐怖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比如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国家分裂等。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就是“谷歌地球”网络搜索服务,其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说明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存在着激烈的冲突。2005 年,美国谷歌公司退出了一个世界性的软件,那就是三维卫星图片浏览软件--“谷歌地球”(GoogleEarth)。它包含全球任意地点的数据,其精准性令人叹为观止。人们只需要简单的搜索便可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同时也因其数据的全面性和精准性而存在泄露机密的隐患。这项服务使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清晰的看到各个国家的卫星地图,甚至会从“谷歌地球”看到国家一些重要的机密地标。“谷歌地球”推出以来,世界各国都对此忧心忡忡,因为其威胁到各个国家的安全。2007 年,韩国《东亚日报》报道:韩国首尔以及周边的军事防空阵地的卫星图片都被“谷歌地球”所曝光。此防空阵地属于国家二级军事机密,这种级别的军事机密一旦被他国所获知,其利用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同时也对韩国的军事安全带来隐患。英国《太阳报》2009 年曾报道,“谷歌地球”可以清楚的看到英国法斯莱恩海军核潜艇基地的俯视立体图的细节图片,甚至还显示出具体的经纬度和核弹头的存储地点。即使是拥有发布信息审核权的美国也未能逃过“谷歌地球”的搜索,多处重要的军事目标已被大众所熟知。同样我国也未能幸免于此,最典型的就是“谷歌地球”对中国大西北的双城子空军基地。军事基地每年都在不断的建新,不断的购入新的军事设备,令人惊叹的是“谷歌地球”也可以完全的同步更新双城子空军基地内部设置。甚至连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谷歌地球”的搜索看到空军基地详细的坐标、内部结构等重要信息。印度国防部就此表示:“‘谷歌地球’的继续服务会危及到国家的情报机密,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俄联邦安全机构分析家--里奥尼德?萨真曾批评“谷歌地球”说:“恐怖分子不需要去勘查目标了,因为有美国的谷歌正为他们工作呢。”

  ①越来越多的国家都与类似谷歌这样的网络服务商产生冲突,各个国家的秘密在被一点一点的挖空,如何保密,如何保护国家安全,如何正确的使用网络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国家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此外,网络的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功能就是用于交际。随着各种社交论坛,社交软件的建立,网络的功能得到了更大的实现,而且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也发现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网络为恐怖分子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平台,一些庞大的恐怖组织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网站,他们可以利用自己建立的网站,大肆宣扬他们所谓的“正义”, 为恐怖组织进行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同时恐怖分子的恐怖行动也为社会、国家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负面作用。恐怖分子利用网络明目张胆的招募成员、传递邪恶信息、制造政治阴谋等破坏国家安危,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发动袭击和战争,更重要的是他们要利用网络言论来传播他们邪恶的思想,甚至将大众洗脑从而引起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除了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也和恐怖组织一样,在利用网络来聚拢群众加入邪教,利用网络来表达一些邪恶的思想,传播邪教思想。2012 年“全能神”邪教组织就冒充基督教的名义,编造歪理邪说,利用网络大肆宣扬散布“2012 年 12 月 21 日将迎来世界末日”等谣言邪说,在各种论坛、网站发布邪教资料并呼吁大众加入教会,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民心和安定的社会秩序。种种暴力事件在时刻提醒着我们,网络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是要提防那些“披着羊皮的狼”来破坏国家安全,破坏民族统一。我们要严厉惩治那些分裂势力、恐怖组织,团结大众保护国家安全。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危害国家安全的的案例比比皆是,造成种族冲突、国家冲突甚至公民伤亡的事件更是呈现上升趋势,我们应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业技术来干预公民的网络言论、信息传播和涉及军事、国家的通信秘密,使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真正有利于国家发展、安全的一项公民权利,因为其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我国《刑法》中涉及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罪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1997 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国际联网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不得传播、复制和查阅涉及国家安全、民族统一的信息;信息产业部 2000 年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在第九条中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通过以上颁布的种种条文可以看出,保护国家安全是全民族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不能任其无限的干预并危害到国家的安全,损害国家的利益。

  2.2 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民的民事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为了实现个人所需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的,当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社会公共利益也会被牵扯进来,给社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点,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发布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更为严重的就是越来越多的色情网站、垃圾邮件和一些暴力行为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这些都危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行使个人权利而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要在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内合理行使个人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负面效应最大的莫过于淫秽网站的散布和宣传。大量低俗不雅、淫秽色情、不伦不类的言论、图片、视频短片大量的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直接破坏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道德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这是对公共利益和安全有着最大危险的网络言论,严重时会引发暴力犯罪行为。苏格兰一家软件公司曾针对网络言论自由所作的调查表明,互联网上每天都会诞生成千上万个新的色情网站。几乎每个论坛、聊天室等社交软件里都会有色情图片、音频、视频等不良信息出现,甚至连一个普通的帖子都会有一些不健康的网友发送色情评论和淫秽网站链接。曾经轰动网络的“艳照门事件”,最近时有发生的官员不雅照、不雅视频等,他们的发布和传播都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这些淫秽图片和色情内容是法律明确所禁止的,因为他们不仅会给广大公民造成不便和困扰更使广大青少年受到毒害。它们都是通过网络的肆意宣传和公民任意的评论和转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困扰。再如网络上随处可见的大胆裸露的照片,这些网站除了提供色情资料和信息,还提供进行色情服务的地点和场所,直接明码标价,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性交易”.青年网络研究者王吉鹏认为:网络淫秽色情化问题是全球性的通病,不仅只有我国面对这一突出问题,就连法律规范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①当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明确法律界限,对其进行制止和规范,尤其是对于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更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自由,不当的行使,非法的运用会给社会带来威胁,不加以限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并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必须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还要结合网络的一些特点,言论自由的特征,制定操作性强,可行性强的法律制度。

  2.3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我们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在中国目前尚未有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及机构应当基于人格的尊严以及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尽全力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网络中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本人的个人资料和数据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或者第三方平台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允许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如今网络科技在飞速发展,网民数量在与日俱增,搜索引擎在不断强大,人们的网络言论自由在变得更加随意、大胆的同时也给传统的隐私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隐私权的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相关重视。

  2006 年的“铜须事件”曾经轰动整个网络世界乃至我们的现实生活。事件始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玩家“锋刃透骨寒”在论坛发布一个长文贴,内容是自己的妻子玩家“幽月儿”与另一玩家“铜须”偷情的聊天记录,同时贴出了“铜须”的 QQ 号码。数百名魔兽世界的玩家都集结到“铜须”所在的服务器,对“铜须”示威抗议,唾弃的口水无止境的泼向“铜须”.帖子的点击量也是一日之内狂飙大二十万次。这些私密的聊天内容在网络上急速流传,声讨“铜须”的帖子也贴满了各个论坛和网站,帖子的点击量也是在一日之内狂飙到二十万此,从猫扑到天涯再到门户网站,无数的网民将矛头对准对“幽月儿”和“铜须”这对奸夫淫妇的偷情行为。同时,网络“狗仔队”的跟踪使“铜须”的真实身份很快的被公之于众,随之曝光的还有“铜须”的照片、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号码,连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友姓名也被人肉出来,真可谓是事无巨细。“铜须事件”使男女主角在强大的网络言论舆论面前成了透明人,从道德意义上来讲,他们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但是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角度出发,网络言论自由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个人隐私权。

  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网络言论自由引起的权利冲突事件。2007 年年底,留学海外的女白领姜岩因其丈夫王菲有外遇而从 24 层楼跳楼死亡。在死亡之前,姜岩在网络上记录了生命结束前 2 个月的心路历程。死后的几天内,其日记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不断转发,跟帖等。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里,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公众一轮的对象,被认为是整个事件的罪魁祸首。王菲的信息也被网友很快的“人肉”出来,王菲以及家人的个人私密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全部都被曝光。从那一刻开始,王菲在恐惧中度过每一天,每一天对于他来说都是噩梦。不断的收到匿名恐吓电话、邮件,陌生人的威胁、辱骂和围攻接踵而来,攻击性的论坛帖子铺天盖地,饭碗丢了甚至没有新的工作机会。这无疑是赤裸裸的侵犯,使王菲及家人的个人隐私权遭到破坏,使其完全透明的呈现在网络中。最后,王菲将发表帖子的“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希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公正对待。

  网络环境下,网络言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对事件当事人个人隐私造成侵犯,而且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尽管在一些事件中,人们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评价、教育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维护弱体,谴责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任何人都是有隐私的,哪怕是在监狱中的犯人,侵犯他人的隐私就是触及法律的行为。有人感叹说:网络是个人隐私的终结者。这是因为人人在用网络发送信息,抒发情感的同时就可能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使他人面临着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在 1998 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就对互联网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社会中,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被网络社会的急速发展所超越。一些过激的言论对隐私权的侵害通过发达的互联网络变得更为扭曲。我们如何减少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在他们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利益,是需要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实现的,也是需要我们公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2.4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名誉权是指社会对公民和法人的才能、德行及其他人格价值作出的综合性的社会评价,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社会评价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和《宪法》均对保护名誉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也对个人和组织的名誉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一个人、一个主体的名誉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他的社会地位、荣誉尊严,甚至影响到个人利益。而网络言论自由也必然会和名誉权存在冲突,这是因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无可替代。如果人们刻意地强调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势必会对公民的名誉权构成威胁;相反,公民的名誉权受到绝对的保护也会导致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受到破坏。朱苏力在论及两起名誉侵权案件时曾引用美国学者科斯关于“权利的相互性”的观点,指出在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

  ①在网络环境中,人们随意的复制、粘贴等一些简单的操作,便使一些不实的、错误的言论迅速广泛地传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律不可能确保每一个网民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些带有攻击性言论的传播使名誉侵权案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和侵权主体的难以界定性都给人们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辱骂和诽谤。而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比如发表恶意文章、发表带有攻击性的评论、带有不道德色彩的漫画等。“药家鑫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言论自由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利用网络的便利,借助微博这个平台,把案件进展的细节公众于世,并将未证实真假的药家鑫家庭背景的网友评论不断转载。“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纨绔子弟”等名号也随之加在药家鑫头上,本来各种“二代”的身份就遭到社会的嫌弃和不满,就使得公众的舆论几乎全部站到张妙这边。对药家鑫家人的辱骂声,唾弃声就像波浪一样一层又一层的席卷而来。但事后证明微博转发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是不真实的,这些谩骂声无疑给药家鑫及家人的名誉权带来破坏。药家鑫最终被依法判决死刑,死刑执行后其父药庆卫对张显提出了侵犯名誉权及精神损害赔偿 1元的诉讼请求,并最终胜诉。

  “药家鑫案”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反思,告诫人们不能轻易听信网络中一些谣言,更不可以随意的去侮辱诽谤他人。一些曾经在网络上批判药家鑫的网友更加明白轻信网络爆料内容的危害性。也许正是因为公众的极端不满,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压力,使“药家鑫案”才得以如此消极的结果。任何一个发表博文的博主都有权利发布自己已获有消息并希望让他人得知,但是博主也要对自己所发表的内容负一定的责任。如果肆意的发布一些子虚乌有的信息并加以诽谤,势必会引起网络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在实践中兼顾两种权利的平衡,调和两种权利的冲突,做到既可以保护公民可以正常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又可以使名誉权不被侵犯。两者遇到冲突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

  ①就是说,当网络言论的被攻击者,尤其社会公众人物,给他们造成名誉贬损时,可以根据此原则来判断攻击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关网站的连带责任。如果国家和政府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不加以规制,任其随意发展,也不对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作出合理保护,那么网络言论将会成为一种暴力,使人产生恐惧和害怕。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