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宪法宣誓制度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4-17 共10285字

  第一章 宪法宣誓制度的概述

  从 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第一次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到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170 多个国家确立了该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宣誓制度已经逐渐成熟,成为现代宣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确立起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也被称为"政治宣誓"或者"就职宣誓",一般而言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通过公开的仪式宣誓忠于宪法、恪尽职守、接受监督的一种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渊源或许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的宣誓活动,后来被现代国家所沿用,同时经过不断改革,逐渐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

  第一节 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背景。

  一、起源:与迷信、宗教密不可分的古代宣誓制度。

  (一)国外早期的宣誓制度。

  宣誓制度历史悠久,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就已经存在,古代重要的法典几乎都有关于宣誓制度的规定。比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 109 条规定:"在缺少证人的诉讼活动中,如果法官不能判定真相,可利用宣誓进行判定。"《汉谟拉比法典》第 249 条规定:"倘自然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面其责任。"《莫西律法》规定:"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居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绕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居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审判程序中的宣誓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宣誓活动更加普遍化,甚至逐渐用于青年成人之时,如年满 18 岁的青年必须在成年时宣誓表示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除此以外,当选陪审员等公共人员时要进行公开宣誓,投票表决前还要进行"郑重承诺宣誓",执政官在就职前应当宣誓效忠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改革家卢梭将其制定的法律提交元老会议批准时,元老会议也用共同宣誓的方式予以通过,同时 9个"典法执政官"和所有其他雅典人都宣誓遵守这些法律。宣誓在古罗马占重要地位,古罗马人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他们相信宣誓的"神奇力量",认为违背誓言会遭到神的惩罚。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到了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宗教势力盛行,教会权力和宗教法律凌驾于世俗政权和法律之上,宣誓更是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生活中,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宣誓,比如证人宣誓、订约宣誓、就职宣誓和效忠宣誓等。

  (二)我国古代的宣誓制度。

  而在我国古代, 宣誓制度最早出现在重大的政治、军事活动中。古时军队出征前也要举行誓师仪式:"军旅曰誓,有会曰誓,自唐虞时已然。"据《周礼》记载,古时的宣誓分为盟和誓,"前者,依誓礼以结方语之约束,后者,歃牲血而立神誓;盟约之辞,则载之于策,或藏之官府,以供将来之勘证。"在诉讼中,也有"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有牲而致焉,既盟则司盟共祈酒脯。"《周礼》中的司寇刑官,即主管人们契约事项以及民刑事的裁判誓审事项的司盟官员。《尚书》对先秦时期战前誓师活动也有记载,比如:"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天命殛之","致天之罚","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在后来的封建社会,宣誓被用于古代皇帝登基之时,祭拜祖先,昭告天下,但是在诉讼活动中的宣誓却没有被保留下来。

  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宣誓或多或少都带着宗教或迷信的色彩,"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这和当时的科技水平及人们的认知能力不无关系。美国著名人类学教授霍贝尔就曾说:"每一个原始社会的公理中都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神和超然的权力,他们都把人的智慧归于神灵的存在,并相信神灵会对人们的特殊行为作赞成或不赞成作为回报。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必须与神灵的意愿、命令相一致。这种推论是很普遍的,在法律领域中普遍地留下其影响。"古时人们把无法解释的现象归结于超自然的力量,他们对这种"神秘"力量有着深深的敬畏。他们需要向神灵、君主或者宗教领袖起誓,如果违背誓言,将会受到神明的惩罚。德国哲学家康德就曾说过:"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正是由于这一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古代宣誓制度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不断受到学者们的质疑。贝卡里亚认为,"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自重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康德认为宣誓与自由是相冲突,"强制别人作出一项迷信的誓言,他就犯了大错,因为这是要求发誓人违背本人的良心去发誓".

  所以,现代宣誓制度中宗教和迷信色彩也逐渐淡化,"以神学思想为基础的古代宣誓制度也发生了扭转,对待宣誓也从古代的偏重内心的道德约束向偏重为宪法或法律约束转变。"而且现代宣誓制度的存在目的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不再用宣誓去判定事实真相,"现代法律规定宣誓的目的已不是为了定系争事实之存否,而是为了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的责任感,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宪法宣誓制度与古代宣誓制度相比各方面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古代宣誓制度这些特征的影响至今存在,比如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宣誓时可以采用宗教方式,还有一些国家宪法宣誓的誓词里包含宗教内容。

  二、形成:以民主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宪法宣誓制度民主法治思想发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法律)它就是那'慎思熟虑'得出的主要纽带,金质的和神圣的纽带,而称为国家的大法:其他纽带都是坚硬的和铁制的。""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诸神赐予城邦的一切好东西。"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强调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他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事实上最终并不依赖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依赖法庭的正义。""罗马帝国成功的秘诀在于罗马法的魔力。"后来,西塞罗逐渐意识到可以用法律治官,"法治方面,古希腊罗马贤哲们不但认识到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指出,法治的关键在于治官。"35到中世纪,虽然教会势力强大,但是法治思想还是得到了发展。马西利乌斯提出"行政官员要依法行使管理权,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的观点。西方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进一步扩充了法治思想。这些西方思想家强调法律的崇高地位,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官也只能按照法律办事。

  从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治官思想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官员必须以法律为行为边界,并不能仅仅靠道德和舆论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后来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提出以"宪法约束政府"的思想,把对官员的约束由法律上升至宪法,宪法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法宣誓制度应运而生。1215 年英王宣誓遵守有"现代宪法雏形"之称的《大宪章》,这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渊源,其第 63 条表明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诏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有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与让与,余等与诸男爵俱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18 世纪初的《王位继承法》第 2 条规定:"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1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不仅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必须宣誓尽职履责、拥护宪法,而且还规定中央及地方的公职人员也必须向宪法宣誓,如 1787 年美国宪法第 2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在总统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我庄严宣誓(誓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 6 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在 1791 年,法国为了约束国王权力,也要求其向民众宣誓忠于宪法,并将其写入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魏玛宪法,1919 年)第 42 条规定:"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如下之宣誓:余誓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法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宣誓时,得附加宗教宣誓。"在近代中国,孙中山开启了民国时期的宣誓之河。1912 年 1 月 1 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他在总统府内庄严地进行了就职宣誓,誓词如下:"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930年 5 月 27 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自此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正式程序化和制度化。这个条例一共有 11 条,对宣誓主体、誓词、宣誓程序等有了明确规定,如宣誓主体包括文官、军官、教职员等,这些人根据各自职位和级别的不同有对应的誓词和仪式。除此之外,还对不能按时宣誓的情况处理作了规定,即必须在 2 个月内补行宣誓。1946 年 12 月 25 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总统的誓词作了明确规定:"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这些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正是基于民主法治思想、法律治官思想而产生,伴随着民主化的推进而发展。宪法宣誓制度用宪法作为官员的行为准则,对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其实质是对人民宣誓,同时也是对人民负责。

  第二节 宪法宣誓是一种规范权力转移的政治仪式一、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仪式。

  (一)宪法宣誓呈现为一种政治仪式。

  什么是"仪式"?涂尔干(Durkheim)认为仪式是"一些行动法则,规定一个人如何令自己的行动与神圣的事物的表现保持一致。"科泽(Kertzer)则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将仪式定义为"一种体现社会规范的、重复性的象征性为。"国内人类学学者也对仪式下过定义,如郭于华先生认为仪式"通常是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活动,这类活动经常被功能性地解释为在特定群体或文化中沟通(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过渡(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虽然学者们对仪式的界定侧重点不同,但是这些定义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在帮助我们理解政治生活中的仪式时有多寡之别。本文比较倾向采用科泽对"仪式"所下的定义,因为用"神圣"和"凡俗"对仪式进行区分对于本文的研究目标并无裨益。

  根据科泽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仪式具有不断重复和形式化的特征,它是一系列不断重复的行为组合。这些重复性的仪式行为有时看似繁琐,但其不断重复的过程却是引导民众情感、形成认知的必要手段。"仪式的特殊规则所具有的影响力,正是其过往不断操演的结果。"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多难以控制的不确定性,但是仪式比文化中的许多部分都更具稳定性,给人一种连续性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仪式长期积累所形成的形式上的持久性。形式化和重复性共同赋予了仪式稳定性。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把仪式看成是一种"文化表演",这个界定显示出仪式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戏剧性。所有的仪式无一例外都包含表演成分,"一个仪式的一系列行为组合,就是一系列的表演组合",这一系列的表演综合展现了仪式的情形、构成了"仪式情境".通过一定的方式,人们参与到这个"仪式情境"中,扮演各自的角色。仪式的这种戏剧性质可以激起情感反应,就像在剧院里,各种音效、姿态、灯光等会刺激控制着人们的情绪一样,类似的因素作用在仪式中以此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宪法宣誓仪式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被不断重复的过程:法律明文规定了宣誓主体、誓词和宣誓程序等基本要素,特定的宣誓主体必须以特定的方式执行仪式的过程。宪法宣誓仪式是一系列表演的组合,它在一个"被营造的场景"--某一特定的宣誓地点中展开,道具是国旗、国徽、正装或制服、《宪法》文本等,主角是宣誓者,人民是观众。在它们共同演绎下,"宪法宣誓制度最终呈现为一种仪式,建构了宪法与权力、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象征性交流。"(二)宪法宣誓仪式是各种象征的集合。

  仪式离不开象征,仪式是利用象征展开的一系列行为,"缺乏这种象征化的规则性、重复性的行动不是仪式,只是习惯或者风俗等。"象征为仪式提供了内容,它一共有三种特性:凝聚性、多义性和模糊性。凝聚性是指某个单一的象征被赋予了丰富的意义。象征无论以什么形式呈现,即无论是言语意义上或形象意义上,如《圣经》、国旗或国徽等,它都是各种观念的集合。而与凝聚性密切相关的就是多义性,即一个象征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含义。凝聚性和多义性看似在讲同一种东西,但是它们关注的却不是同一个角度:凝聚性关注的是这些意义本身及其互动,而多义性则指的是不一样的人对于同一个象征会有不同的理解。而由这两个特性又引申出象征的第三个特性,即模糊性,指象征缺乏唯一确定的意义。"象征意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其力量的源泉。"人们通过赋予象征不同的意义,来使仪式发生变化:新的仪式出现,旧的仪式消亡。

  "政治通过象征来表达",政治仪式是象征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政治生活中的事物必须被赋予某种特殊意义之后作为象征出场才能发挥其创造政治现实的作用。凯斯勒(Kessler)认为,"象征并不是所谓的现实政治的残存维度;它更不是一面可有可无的屏幕,供真实事物在上面投射着苍白而黯淡的影像。象征是真实的政治,以一种特殊的、往往是最有力的方式表现出来。"现代政治需要人们对政治组织进行具象化:"国家"、"政党"以及"政府"等词并无实形,对于这些过于抽象的名词,只有把它们变成一种可想象的事物,在它们真正在人们脑海里留下印记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具象化,让人们对它们可以轻易构想出来,这样才能激发出统治阶级希望的认同和忠诚。最有效的政治象征都具备轻易让人们把概念转化为具体事物的能力,"国旗不单是一块装饰布,还是一个国家的化身;正如国旗由国家来界定,国家同样由国旗来界定。"政治仪式依照高度结构化和标准化的程序,在特定的表演场所和时间,被不断重复,而其中这些程序、场所和时间都被赋予了特殊的象征意义。正是通过这些象征,人们才得以对政治过程一窥究竟。

  宪法宣誓仪式作为一种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就职的政治仪式,它被裹缠在象征之网中,其中出现的许多具体事物都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比如,宣誓时需要手按《宪法》文本,因为《宪法》是权力来源的象征,也是人民的象征,手按《宪法》这个动作代表着权力并不是由某个组织或者个人赋予的,它的唯一来源是宪法,最终来源是人民。宣誓主体需要穿着制服,因为制服是其职责和身份的象征。

  宣誓时右手举拳,象征着力量,表明宣誓主体履行承诺的决心。国旗和国徽被明文规定为会场的布置要求,这是因为我们不自觉地会把它们当成是国家的象征。

  国旗经常在一定的礼仪仪式中出现,它是爱国主义的渲染者。国徽是静态的,主要出现在某些国家机关和某些特定的、象征国家的场合。经过长期的灌输过程后,人们看到国旗和国徽时,会引起内心一系列情感的共鸣,将国旗、国徽与"国家"这个抽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所有的这些象征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宪法宣誓仪式。同时,也经由这些象征,将权力转移的过程展现在人们面前,帮助人们了解政治过程。

  二、宪法宣誓具有规范权力转移,强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

  (一)宪法宣誓规范权力转移。

  宪法宣誓发生于前任国家工作人员卸职和新任国家工作人员到岗就职的临界点,即就职之时。例如,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对于前任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宣誓的完成正式宣告了其拥有的公权力的丧失,以法定形式课以其交出权力的"强制性要求".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可以说,在我国,宪法宣誓的约束力量集道德、法律于一身。从前任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看,宪法宣誓既是全国人大常会出台决定中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又具备着强有力的道德拘束力,原因在于:

  宪法宣誓是一种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治仪式,来自民众的舆论压力会对其形成道德约束。

  对于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宣誓向社会公开宣告了其对公权力的承继,同样有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效力。但与前任国家工作人员不同,其道德、法律上的效力强调的是获得公权力的正当性与公信力,确保权力转移的顺利进行。

  (二)宪法宣誓强化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是所有稳定的社会都具有的一个特征,被不断质疑合法性的制度往往是不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只有不断为其制度增添合法性,才能维持国家的政体的稳定。"一个人成为国王是因为他被视作国王。"仪式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合法性手段,它将象征与情感相联系,显示出这些象征的特殊意义,并且不断深化与象征之间的关系。柯恩在《双向度的人》一书中指出,仪式与象征既可以成为表达权威的手段,也可以生产和再生产权威,它们与权力关系相互依存、互为因果。

  卡拉·穆尔扎也注意到仪式中的象征具有一种"使事物合法化,起导向作用的特性",即权威性。

  一个国家需要正常运作,离不开劳动分工,而这需要一个职权体系来完成。"为了赋于一个人高于他人的权威,就必须依靠有效的手段来改变他人对此人的看法,以及改变此人的权力观念,即此人已经能够将意志强加给他人。"权威性,即合法性,是"对权力在各种场域之中得以存在和运作的承认".

  权威本身很抽象,人们只能借助于仪式来表达权威,一个人被赋予权威的过程,必须通过仪式来操演。

  宪法宣誓仪式是就职程序,经过仪式,宣誓人脱离了以前所处的位置,拥有了新的身份。但是,在权力转移的过程中一般会充斥着争议和冲突,而权力转移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是权力能否平稳过渡和控制权力转移社会成本多少的关键。权力的转移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让民众真正信服。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应该被法定机关确认,更需要得到全民的认可。宪法宣誓仪式正是起到了一个让权力的移转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的作用,它"既是对前任领导人交出权力的强制性要求,又表明在就职宣誓仪式后权力转移至新任领导人同时又向所有的仪式参加者和广大民众宣告了权力平稳交接的完成。"只要进入宣誓程序,即表示各方认可和接受既定的规则并接受最终的结果。而仪式所营造的庄严气氛、所采用的公开形式,都可以强化民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可,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

  宪法宣誓仪式一方面使个人与其被赋予合法性的角色得以区别,但同时又在两者之间建立了认同感。当宣誓仪式让民众在情感上承认并且接受加在宣誓者身上的权力时,就可以说仪式动员起了社会层面的权威。不得不说的是,仪式最大的魅力,是在消除争议、赋予合法性的同时,还可以让那些本身存在冲突性的象征融合在一起。正因为如此,平等的象征能在就职仪式中与权力、权威的象征共存,权力不再属于任何人的私人财产,它可以公平地转移。

  三、宪法宣誓以宪法为内在核心,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

  (一)宪法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渊源。

  宪法通过规制国家权力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授权性,以授权方式限制权力,即所有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否则就属于越权;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现用权利监督权力;宪法通过分权,用权力制约权力。宪法在授予公职人员权力的同时,对其任期也有限制,任期届满就意味着权力必须转移到新一任公职人员。这是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宪法用这种方式给权力设计转移的条件以此约束权力行使者。"选举活动或任命行为是权力转移的前置程序,它完成了权力在不同主体间实质性转移的要求",而宪法宣誓仪式则使权力转移最终得以实现,它是对上一任公职人员任期结束、新一任公职人员任期开始的宣告,也是对选举或任命程序的终结。宣誓仪式对选举或任命的结果进行了法定的确认并以此作为履职开始的条件,使人民对此更具认同感,宣誓者由此成为合法的权力行使者。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制约国家权力转移的规范,其正当性来源就是宪法,宪法通过这一程序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

  (二)宪法宣誓在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

  宪法程序是指宪法关系主体从事宪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规范,包括宪法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命、罢免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运行程序等。除了宪法的实体规定,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在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失去了程序性保障的实体权力如同被拔了牙的老虎,其法效力必将大打折扣。

  宪法宣誓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的必经程序,往往由宪法规定,在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宪法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据笔者统计,目前除中国外,192 个联合国成员国中大约有 173 个国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

  其中,古巴、越南、朝鲜、老挝这 4 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朝鲜宪法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例如,1949 年《德国宪法》第 56 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时,在联邦议员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前作如下宣誓:'我宣誓,我将为德国人民奉献我的力量,增进其利益,为其消除危害,维护和捍卫基本法和联邦法律,认真履行义务,公正对待每个人。愿上帝保佑!'宣誓可以不采用宗教誓言。"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从宣誓就职时起开始行使总统权限,至任期届满、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就职时停止行使总统权限。"1975 年《希腊宪法》第 33 条规定:"在就职前,共和国总统应当在议会前作如下宣誓:'我以神圣、同体、不可分的三一神的名义宣誓,保卫宪法和法律,关注其得到忠实遵守的情况,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保护希腊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希腊人民的普遍利益和进步服务。'"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虽未直接由宪法文本所规定,但《决定》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称之为"宪法宣誓",并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可见,在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被写入宪法。

  (三)宪法宣誓是构筑宪法信仰的重要方式。

  仪式和信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或许在一个虔诚的宗教信徒看来,信仰是最基本的,仪式不过是对这些早已存在的信仰的公开表达。涂尔干(Durkheim)认为,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

  埃德蒙德·里奇(Edmund Leach)认为信仰和仪式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在表达同一件事情上,神话是以语言'说'的方式,而仪式则是以行动方式。"但是科泽却提出,仪式不仅仅是信仰的程式化表达,它甚至能在缺乏共同信仰的情况下,成为信仰和观念的有力铸造者。"个体改变其信仰并非屈服于理性辩论,而是需要为之提供合适的社会环境,仪式提供了这种环境。"仪式可以有力地把讯息传达给仪式的参与者,而象征又不断强化他们对这些讯息的认知,引发强烈的感情,使他们对仪式表达出的意义深信不疑。而仪式可以诱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他们的行为将进一步契合引导者的初衷,最终逐步改变、塑造他们的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持类似观点,他从法律与宗教的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向度,但它们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影响和渗透。"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但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这里的神圣性即信仰。

  法律与宗教共享四要素,其中就包括仪式。伯尔曼认为法律的这种神圣性正是通过仪式获得的。仪式可以塑造宗教信仰,同时它也是法律与超验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方式,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

  "法律的各项仪式(包括立法、执法、协商以及裁判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法律当中的这种戏剧化使民众的法律感情得以强化,唤起了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有了一定的神圣性。

  通过宪法宣誓仪式,营造出庄严的氛围,可以唤起宣誓人内心对宪法的敬畏感,产生一种宪法至上的情感,促使他们在日后履职过程中忠于宪法,慢慢树立起宪法信仰。

  仪式参与者本身受到仪式所带来的强烈情感刺激而逐步改变他们的信仰,而这也会间接影响那些非直接仪式参与人。认知失调理论认为,当个体间的信仰存在冲突或者发现自己的信仰与社会重要人物信仰不一致时,就会造成一种紧张状态,这就是认知失调。它会使人们心理上产生一种希望趋同的冲动,进而引导他们的行为做出改变。这点不仅表现在失调存在时,也会出现在差异还未显现时,人们会自动避免那些不利信息和情绪。

  所以,宪法宣誓主体在逐步树立起宪法信仰之后,会自上而下地在社会起到榜样作用。普通民众会努力使自己的信仰和社会重要人物的信仰保持一致,不断使自己的信仰趋同于社会的主要信仰。这样,可以逐渐在我国树立起宪法信仰,带动起全民守法的良好风气。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