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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4 共24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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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第一章】维护大学生权利的途径研究绪论
【第二章】大学生权利概述
【第三章】大学生权利保障基本内容
【第四章】 大学生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第五章】加强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探讨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大学生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在本文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和取得的一些突出成就,现在我们就来从学习权、学习自由权、发展权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大学生保障的现实状况。
  
  4.1 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立法层面上,大学生权利保障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我国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三部法律对大学生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但是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滞后性,这些法律往往不能完全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满足现代的社会需求。而且法律对于高等院校管理权的法规太多,对于大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相对较少,致使大学生权利保障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大学生的自主择课权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开放,只有选修课可以选择老师以及自己喜欢的科目进行学习,相当于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的很基础,简单,学生也仅仅是为了达到学分而学习,并没有达到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要求。2.大部分大学生只是按部就班的跟着学校安排走,并没有自己真正的职业规划,毕业后的人生目标。大学生的业余时间丰富多彩,但很少有学生会想着要提高自己的能力,而且很多大学生直到进入社会才发现社会需要的人才和自己的能力不匹配,导致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关于应届高等院校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还是有很多大学生出校门找不到工作。国家鼓励创业是不错,但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适合这条路。3.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的各项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可是很多法律笼统抽象不明确具体,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且大学生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够明晰,程序上来看可诉性较差。有很多大学生应该受到保障的权利,在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比如有的大学生走出校园兼职,企业给的工资很低,大学生在市场上相当于廉价劳动力。4.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去保障大学生的兼职实习权。我国有《知识产权法》,但是大学生创业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上相对缺乏,也没有科技成果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
  
  4.2 法律关系不够清晰
  
  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被界定为行政管理关系。学生的各项权利在教学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都有不同缺失。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对于制定修改教学计划,制定专业课程等方面参与程度低,不够了解。学生习惯于服从学校和老师的安排,缺乏独立思辨能力。学校老师决定后学生被迫听从安排,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不知不觉中被剥夺;在选择学习课程和任教老师时,主要是学校安排,学生不能自主的选择课程和任教老师,学生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学校给了学生对老师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价的权利,但只是流于形式,评价结果对于老师教学活动的改善,教学质量的改进没有实质性地帮助,学校对其重视度不够。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虽然有少部分学生加入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中,但大多数只是被动机械地完成任务,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学校的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工作中去。
  
  由于对学校规章制度不够了解,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对于高等院校的监督权。①高等院校在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下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权力,具有较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这些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很容易造成高等院校滥用权利,造成大学生的权利受到损害。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高等院校在《大学生守则》中容易强调大学生要遵守的义务性规定,忽视大学生所要享有的权利性内容。由于高等院校和大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等,身为行政主体的高等院校会不公正对待学生,针对违反校级的学生过度处罚,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回避态度,学生权利保障陷入尴尬的境地。
  
  4.3 权利保障不够充分
  
  首先,大学生法律知识淡薄,遇到高等院校侵犯自己权利的事情不知道如何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待强加的不平等待遇任其发展,过一天是一天,并没有从法律着手用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法规定的内容抽象,大多是原则性强的条文,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虽然规定了大学生可以通过申诉达到对高等院校处分不满的内容,以及大学生有受教育权,享有并承担实体性权利义务,但大学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以进行救济,使得司法救济很难落实。
  
  其次,高等院校学生拥有调解、申诉、仲裁、诉讼这些法律渠道保障自己的法定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操作复杂,成本过高,大学生的家境大多并不富裕,学校课业较多学业紧张,这几种法律渠道的运用并不多见。学校很少像国外那样有委员会对于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的问题进行调解。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多半是给法律系学生生进行实习的场所,并没有在协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给予学生相应的法律救援。
  
  最后,目前高等院校教育与市场人才需求匹配度较低,由于高等院校的资源分配不合理,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大多过于理论化,而且学到的知识在社会上的实用性普遍偏低。实践性内容过少,虽然有的学校能够安排学生在专业方向上进行相应的实习锻炼,但学到的东西相对零碎,实习单位不会教给学生很多专业化的事情,实习经历对于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过于有限使得学生实践性较低。而用人单位在很多岗位偏向于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于应届毕业生也要求有相应的实习经验或优秀学生干部。但是进入学校学生会的人数毕竟有限,给大多数毕业生造成过大的心理负担。近几年高等院校进行扩招,但是毕业后可供选择的岗位非常有限,由于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进行裁员,市场需求量接收不了大批的涌入劳动力市场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大学生大多数眼界高,高不成低不就,而且对于自己的职业定位不够明确,在高等院校选择专业时过于盲目,并不关注所学专业的就业前景如何。许多大学生在选专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学习兴趣,根据家长的建议选择专业。而家长并没有考虑孩子的优势所在,根据自己的喜好为子女选择专业,使得大学生学习主动性降低,在高等院校虚度光阴,没有真才实学,滥竽充数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企业考虑到自己的发展需求,达成自己的目标,往往不会招收这样的低能力人才。而高端技术人才在人力资源市场十分稀缺。导致很多大学生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工作单位也很难找招到满意的人才。①长期以往大学生的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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