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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7 共4831字
摘要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由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在 2006 年、2008 年、2011 年发布的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收录传统武术项目 28 项,足以看出传统武术是我国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整个传统武术体系来说仍是冰山一角。为了避免将原本“活态”的传统武术搬进博物馆的悲剧,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才能将传统武术所蕴含的内在能力开发出来,实现“以武养武”的“活态”发展目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传承人及相关权利主体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使其积极地参与到武术传承的工作中来,是促进传统武术发展传承的目的所在。

  1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 1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传统武术商业价值的开发

  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快速、外来文化攻势猛烈的背景下,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却越发艰难。人们常讨论如何保护武术,却忽略了传统武术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要想将武术发扬光大,商业化是必经之路,如陈式太极拳传人陈小旺将“陈式太极拳”进行着作权登记和商标注册,此举不但发扬了中华传统武术,还实现了“陈氏太极拳”的文化价值。又如我国少林寺打响的多年商标保卫战,在成立《少林实业文化有限公司》后,通过发展旅游和商业活动,不仅大大促进了河南登封的经济发展,同时也避免了侵权现象的发生,确定了对少林功夫的“合理使用”和“权利实施”标准,保证了少林功夫在世人眼里的良好形象。因此,对传统武术不但要保护,还要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充分的开发,运用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传统武术体育经济,实现传统武术价值的提升。

  1. 2 传统武术商标品牌流失严重

  由于国人对传统武术保护意识的淡薄,我国的武术文化资源越来越多地被无偿投入到市场经济中去,被国内外不法人士恶意掠夺、扭曲滥用,使其自身的文化资源加剧流失。如少林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出现后,少林寺不惜花巨资和精力发起维权抢救工作,但目前为止也没有把全世界的抢注商标收回。在国内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发生,稍不留意就会发现某一传统武术中的名称被某企业或法人当作商标进行注册使用。

  2006 年,太极拳第五类商标被抢注成尿不湿、杀虫剂、卫生巾等商标,并标价 70 万在网上公开叫卖。这一方面反映出国人对传统武术品牌保护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在对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制度不完善。西方体育文化的强势入侵和竞技体育思想带来的双重冲击,使得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传统武术资源正慢慢流失,在文化强国的背景下,我们应有所觉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目标,发挥出传统武术所具有的价值和潜力,为我国构建起与西方强势文化交流的话语平台。

  1. 3 传统武术因知识产权主体模糊传承受到威胁

  传统武术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有对传统武术鉴定、发言、商业价值开发利用和对侵权行为追究的权利,也有保障正宗的传统武术良性传承发展的义务。传统武术的传承方式一度以血缘传承、师徒传承为主,传承是保护的核心,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是绵延中国武术香火的关键,但目前传统武术的传承问题不容乐观,某些传统武术散落民间,出现了断代甚至消亡的现象;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武术学校、培训机构、俱乐部、社团等组织为达到速成效果而不得不挑选一些简单易懂的武术动作或拳法进行教授,而舍弃一些难懂复杂的传统武术套路,更有一些人打着名家弟子、某派传人的旗号胡乱收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权利主体的不明确,使得传统武术无人传承、无人有话语权,传统武术中很多技术、功法及其理论无法得以完整的传承。

  2 传统武术保护现状

  2.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传统武术作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河南、安徽、河北、云南等地均纷纷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的保护传统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及条例。目前采取的措施以行政保护为主,如对具有重要价值并且濒危的传统武术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纳入国家、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等。

  2. 2 知识产权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传统武术的保护可谓少之又少。从文化组成的角度来看,传统武术在近千年的传承中早已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人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我国的传统武术文化屡遭侵权,严重影响了传统武术项目的良性发展。例如,有着“自古蜀中出武侠,威震江湖名天下”美名的“青城派”就曾被人抢注为白酒的商标,这些抢注商标及假冒行为对传统武术的知识产权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商家利用传统武术的广泛影响力及深厚的文化底蕴来获取商机和利润,传统武术屡屡遭遇侵权却无法遏止,其原因是目前在传统武术的保护中我国还未真正亮出“知识产权”这把利剑。

  2. 3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及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传统武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良性发展,我们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预防性的保护,作为传统武术的权利主体有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推广,同时维护传统武术在国际间传播的形象,例如对于一些打着名家传人的旗号招摇过市、破坏传统武术的行为,该传统武术的真正传承人即可对其主张恶意损害门派形象声誉的权利,借此减少他人对文化遗产的肆意侵占、改编和损毁的可能; 而对于合理使用传统武术者采取鼓励、免费措施,有利于促进传统武术的宣传和发展。建立对传统武术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促进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实有必要。

  3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1 传统武术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都是较明确的个人或组织,而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历经上千年,逐渐以地域或姓氏来命名拳种名称。在世代流传过程中,创作者个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个人的风格被淹没,呈现出地域性、群体性的特点,延续至今就很难找到一个个体可以对其主张创作者的权利,例如我国传统武术门派林立、拳种繁多,每一个拳种的名称都可以是它的武术知识产品牌子,像杨家枪、陈氏太极拳、少林拳、峨眉拳等。

  经过数百年的世代传承,已很难说清楚谁是创作者,权利创作主体的模糊,导致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困难。

  3. 2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根据知识对社会的贡献和可得收益的预期回报速度而定。传统武术在传承延续过程中,经历了不同时代无数传承人的传播,关于传统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问题,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多数学者认为,传统武术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短时间内不会消亡。而知识产权中确定性的保护期限制度,很难适用于传统武术用时间来传承发展得以延续的要求。

  3. 3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以“作品”形式固定下来的具有可估算价值、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该成果是可衡量的等同货币价值量。而传统武术表现形式多样、权利流转无形、价值无法估量,确实很难被这一标准囊括在内,因此,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能涵盖的只是传统武术的文字和图像等特定的表现形式,无法针对“活的”表演形式给予保护。就传统武术的文字和图像的保护来说,现今流传于市面上的一些拳谱或者传统武术的教学视频、工作图册等,均是人人皆可使用并学习的对象。倘若以保护私权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由某个人或组织独占使用权,并不利于对传统武术的延续流传及社会群众的合理使用。因此,我国传统武术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范围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4 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4. 1 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武术权利主体

  首先,对于流传已久的传统武术典籍、拳谱或套路等,虽然很难找到独立的个体对其主张权利,但依据传统武术基础重新创造的新套路、技法、理论等智力成果,确有明确的作者,其作品自产生之日起,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及着作权人均可以直接取得着作权的保护,属于传统武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可以得到着作权中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其次,对各种传统武术项目进行整理所形成的数据库、具有创造性的可以作为汇编作品的着作者、将传统武术项目进行录制而制作成各类光碟的制作者等,可以享有邻接权的保护,对具有表演意义的体育竞技活动、风俗、仪式等,其表演者也可以享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再次,对于地域性发展的传统武术,可以采用地理标志的方式对其主体进行集体保护,因此建议能扩大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将传统武术纳入进来。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河南登封少林寺、陈家沟太极拳、峨眉八卦掌等均是由地域而命名的传统武术,经过历代的传承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当地文化特色,具有深厚的地域民族性文化内涵。

  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武术可以有效提高传统武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扩大文化影响力。

  4. 2 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武术的时间期限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对社会的贡献对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给予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结束后该知识则进入公有领域。我国着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 50 年,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保护期限结束后则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但注册商标可在到期后通过商标续展制度继续使用。对于传承已久的项目也可将其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如将和传统武术有密切联系的武术名称、动作名称、拳法名称、门派名称等注册为武术商标,武术商标可以用作武术管理组织的名号、武术服务组织的商号、武术产品生产商的商号等,运用商标保护在时间上的无限续展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传统武术在保护时间期限上的局限性,实现对传统武术名称的永久保护。

  4. 3 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武术的客体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一种私权。传统武术虽源于中国,却在某种形式上早已在世界各国流传,处于公有领域。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和推广也是现实可行的。传统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绝不是单指保护传统武术的套路、器材等实物。将其注册为商标以保护传统武术的无形资产才是重点,例如将传统武术注册为服务商标进行保护,对于研究、传授、推广、表演传统武术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既是传统武术保护的客体,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表演的质量与信誉具有发言权,对服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有支配权。因此,在传统武术客体的保护中,可以将传统武术注册为商品商标,将商标体现在产品之上,如具有某一门派独特的服装、某一传统项目专用的器械等,商品商标可以很好地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使用范围。将传统武术注册为集体商标,可避免个人的滥用行为,对传统武术具有“发言权”“鉴定权”的集体组织是传统武术的客体,如中国功夫的根在中国,对中国功夫具有“发言权”和“鉴定权”的也只有中国。

  5 结语

  传统武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形态,对传统武术提起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可以有效促进传统武术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障传统武术在发展过程中的正统性和完整性。由于传统武术自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能起到全面的规制,使得传统武术的许多深厚的内涵和形式无法纳入进来,还需要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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