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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房屋拆迁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1933字

  一、《物权法》中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基于《宪法》中的规定而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利益,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将土地收回后,交给开发商进行建设,这实质是纯粹的商业利益需要,而非公共利益。

  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拆迁问题的日益严重,反复思考,不外乎与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户几方面有关。

  ( 一) 法律方面的规定房屋拆迁应该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并进行合理的赔偿。现行的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房屋拆迁问题,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 二) 执法过程的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征收不动产应符合公共利益,然后实践中,执法者很多情况下并未考究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在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强行拆迁公民的房屋,交给开发商开发。

  ( 三) 开发商的纯商业目的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不顾被拆迁人的拆迁意愿,违反有关规定,压低赔偿条件,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官商勾结的现象,致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 四) 被拆迁户的问题我们看到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力量的弱小,同时,也存在部分被拆迁人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部分拆迁户出于不纯的目的,例如: 在房屋应有价值的基础上想获取更多的利益。

  三、解决房屋拆迁中问题的建议

  ( 一) 完善法律的规定从立法上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但拆迁人拒绝在搬迁期内搬迁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仲裁,能够由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拆迁,或则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这就是说公权力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私有财产,一旦政府权力与开发商联手进行,那么公民的物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对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有权拒绝物权的转让,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不能被剥夺,这也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这就表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之间冲突,《物权法》作为法律,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且《物权法》颁布之后,就应该废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相冲突的法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顾《物权法》的规定,致使暴力拆迁事件不断发生。

  这就应该在立法上进行统一,严格执行《物权法》的规定,从立法上加强房屋拆迁的管制。

  ( 二) 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应该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应该加强对房屋拆迁程序的审核,同时,区分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商业利益的需要,对于商业的需要而进行的房屋拆迁,应该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进行,对于违背程序而强行拆迁的行为予以严惩。

  ( 三) 开发商应该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之前禁止强行拆迁,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对于,暴力拆迁的开发商进行严惩,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在赔偿款的问题上,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的进行补偿。

  四、结语

  《物权法》颁布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在保护合法的私人物权上的信心,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房屋拆迁问题上《物权法》并没有发挥它应该有的作用。笔者相信随着房屋拆迁问题的日趋严重,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物权法》在维护公民的私权方面还是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中国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国家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任何时候不能忽视对公民的私有物权的保护,应该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不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获取社会的发展,就房屋拆迁问题来说,加强完善《物权法》,完善法务拆迁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是现代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2]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王泽鉴。 民法物权[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王泽鉴。 侵权行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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