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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中文和董学文的学术分歧论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8 共10189字
论文摘要

  关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20 世纪 80 年代中至 90 年代初集中地讨论过,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因为这次集中而热烈的争论而终结。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文艺学界对于文学是否意识形态问题的关注程度有所下降,文化研究迅速成为一股热潮。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和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但我们的研究并无暇顾及这种转向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仅仅从文学意识形态理论自身的发展入手。以下的论述以钱中文和董学文的学术分歧为核心渐次展开。

  一

  1988 年,董学文在《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论纲》一文中指出: 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正视和承认文学艺术的非意识形态因素,是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把文学艺术的所有层面都进行意识形态的解说,把本身属于非意识形态的因素,捆绑在意识形态的名义下,是牵强附会不能自圆其说的。只有创立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和非意识形态属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才能完成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式的创造的建设。[1]2005 年,董学文发表《文学本质解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一文,提出:

  从马克思的原文和权威译文的表述看,“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形式”三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马克思没有把“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相等同,更没有把文学简单界说为“意识形态”。文学应归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2]2010 年,董学文重申了自己的观点,指出: 文学理论将文学本质直接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造成这种状况并延续至今,与早期经典着作翻译上发生的误译有关。多年来,文学理论上讲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其实指的多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是两个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概念,不应混用。

  [3]根据董学文的“考论”,马克思恩格斯是 19 世纪重新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代表,不过,他们也是在“思想体系”和“观念系统”的正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从第一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指每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实践( 生产) 方式所产生的一套抽离了真实历史过程的思想体系;从第二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是每个社会形态当中都可能存在的虚假的“错误意识”,这种意识由它的持有者的社会阶级属性所决定。董学文讲,“到了着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意识形态’概念显然已带有一种中性意蕴的性质,而这时的‘意识形态形式’则是指那些能让人置身其中,并意识到社会结构冲突中还要力求去克服的种种思想理论的学说,这与纯粹的‘幻象’无疑是有区别的。”

  [4]按照董学文的逻辑,既然“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中性意蕴的概念,那么用这种中性的概念来描述社会主义的文学现象,就会忽视抹杀社会主义文学的基本特色; 况且,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用“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因此,用“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不符合马克思的基本精神。

  在排除了“意识形态”定义文学的方式之后,董学文指出,“意识形态的形式”、简称“意识形式”是界定文学的合理概念。董学文选择使用的概念源出于马克思: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 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5]有学者认为,马克思讲的这段话应指: 文学是和法律、政治、宗教、哲学并列的“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并非仅仅用来形容界定文学,而同时用来形容界定法律、政治、宗教、哲学,因此用“意识形态的形式”或“意识形式”来界定文学就并不合理。针对这种说法,董学文指出,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意识形态的形式”,仍应参照马克思: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6]按照董学文的理解,“社会意识形式”是与社会的经济结构( 现实基础) 相适应的、竖立其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外的思想观念体系,而并非指“各种意识形态的形式”。文学是一种在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之外的思想观念体系,因此,用“意识形式”来界定文学,就比用“意识形态”界定文学更能准确地契合马克思的原初精神。

  董学文的这个观点得到了李志宏的认同。李志宏认为: 社会结构依据其作用和地位依次表现为:

  经济基础———设施的上层建筑———观念的上层建筑。在这种社会结构中,“观念的上层建筑”是对社会观念的总称,它再划分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具体的形式,总称“社会意识形式”。可以说,社会意识形式的总和构成着观念的上层建筑。而意识形态的形式,则应该理解成意识形态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不能理解成“意识形态的分类形式”。

  [7]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说“意识形式”是和经济基础相对应的思想观念体系,那么它本就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按照董学文自己的说法,“到了着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意识形态’概念显然已带有一种中性意蕴的性质”。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又何必多此一举要用“意识形式”来替换已经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意识形态”这样一个中性的概念呢? 进一步讲,马克思为了强调和经济基础相对应的观念思想体系造出“意识形式”这个概念,但现在我们是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含义上使用意识形态的,即“意识形态”可以用来指称“虚假意识”、“阶级意识”,同时也可以用来表示反映一般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这样看来,“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着“意识形式”的概念,那么,用“意识形式”代替“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其实就并没有合理性,更没有必要性。事实上,除了马克思的这两次关于“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的用法之外,马克思之后并没有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使用这两个概念,为什么不使用,原因何在? 值得我们深思。

  应该看到,马克思本人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早期他是从“虚假意识”上来看待意识形态的,后期他又不得不承认意识形态确实是对社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反映,意识形态因此诚如董学文所言,成为一个中性的概念。可能是认识到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双重含义和复杂特性,马克思于是分别使用了“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来对“意识形态”概念予以修正和说明。马克思本人确实没有直接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来界定文学,而是用“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来说明复杂的文学现象,从这个方面来看,董学文确实窥察到了马克思思想活动中最细微的轨迹。

  但即便是虚假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它的来源仍然是现实生活,这个问题鲁迅讲得最好,无论怎么画鬼,只不过是舌头长了两尺,脖子短了几寸,但终究还是个人的样子,意识形态同样如此。不论是从怎样抽象的观念出发,总还是有个现实基础在那里,因此,意识形态就一定有虚假的成分,但也一定有反映现实生活的成分。马克思之所以强调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其目的就是为了揭露唯心主义哲学是一种观念哲学,这种观念哲学并不是从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出的真理,而是从抽象的观念出发,从而构成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证明,因此成为需要被批判和颠覆的对象。

  马克思因为同时强调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又无法否认意识形态终究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某种程度的反映,从而使自己滑入到一种理论的悖谬当中,这个问题直到列宁指认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意识形态”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在马克思那里,就只好通过发明新词的方法来弥补这种理论上的缺陷,“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就是这种补救的产物,用来指称并非虚假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如果我们认识到意识形态其实也可以是并非“虚假”的,那么就可以直接用“意识形态”来替代“社会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样的一些概念。或者说,当我们认识到意识形态是一个概念体系的核心概念,而“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是用来说明修正“意识形态”的时候,这些问题其实就可以不用搞得那么复杂,得到妥善的解决,但马克思并不愿意妥协,董学文似乎也如此。

  马克思还提到,“意识形态的形式”是需要克服的对象,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我们的分析,文学如果因为是从抽象的观念中产生出来的,那就是“意识形态”,是需要被克服的对象; 文学如果来源于现实生活,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现实生活,那文学就是“社会意识形式”。马克思在这里把这两种文学现象放到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学进行表述的时候,发明了这个新的概念———意识形态的形式,算是兼顾了两种文学现象,因为这两种文学现象毕竟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在评论作家时抬高莎士比亚、巴尔扎克而贬低希勒得到佐证。马克思抬高或者贬低某位作家,其标准就是他们的作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如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所以,文学在马克思那里是具有双重属性的,脱离现实生活抽象演绎的作品就是“意识形态”的,而来源于现实生活反映现实生活的就是“意识形式”的。但是如前所分析,实际上进行这种区分所带来的问题,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因此,我们并不赞成用“意识形式”来替代“意识形态”对文学进行定义的提法。

  二

  2005 - 2007 年,以董学文、李志宏为代表,反对“意识形态”,提出用“意识形式”界定文学的文章在全国各种等级的期刊上大量发表,虽然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质量也是良莠不齐,但仅从数量上看可谓声势浩大。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理论建构者之一的钱中文做出了回应。

  2007 年,钱中文发表《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一文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前期他们是在“谬误意识”这个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但是即使在贬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马、恩也已清楚地意识到,那些通过虚假意识完成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实际上都产生在特定的现实基础上,由它们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有机的思想系统”。根据钱中文的研究,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 世纪 40 年代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基础时,把产生于其上的道德、宗教、哲学等称为意识形态,同时认为此外还存在其他意识形态; 他们在“谬误意识”的贬义上广泛使用“意识形态”的时候,已在寻求、探讨意识形态的规律性现象; 同时,对于宗教、哲学、道德等等,从基础方面追溯它们的起源时,又被他们称为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又被称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马、恩所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式、观念的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大体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但有时又把意识形态与意识形式( 追溯其起源时) 区分开来。

  第二阶段,19 世纪 50 年代初,马克思指出,在“整个上层建筑”的结构中,既有社会心理、感情的表现独特的形态,又有思想方式、世界观的表现形态。马克思把这些现象统统称为上层建筑,即既有属于思想观念的上层建筑,又包括了感性形态的上层建筑,也包括了那种“表现独特的感情、幻想”的形态,这无疑是指文学艺术而言。

  第三阶段,19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初,恩格斯在批判错误的哲学思想时使用了贬义的“意识形态”一词; 有时由于论述的需要,在论及意识形态时,主要是指政治、哲学和宗教; 同时与基础相对应,又使用了“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1893 年和 1894 年恩格斯去世前,则把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视为意识形态。这里所提到的“文学”与“艺术”,并不是指它们是什么思想体系,而是将文学、艺术的创作形态与理论形态都包括在一起的。

  根据梳理,钱中文得出如下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是对社会整体结构的一种阐述,是一种科学的历史观的表述。尽管这一表述还不完整,有时没有顾及两者极为复杂的相互作用,但后来恩格斯在一些着述中就两者的辩证关系做了补充说明。由于在马、恩的着作中,关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形式,前后所做的表述不尽统一,没有一个教科书式的定义,因而使一些读者感到困惑,这也在情理之中。

  [8]综合钱中文的观点,根据我们的研究: 马克思最早是在“虚假意识”上使用意识形态的,这是受到了实证主义思想家孔德的影响,也是为了批判唯心主义哲学观的需要。但是马克思同样也认识到,没有任何观念可以脱离开现实生活凭空产生,这种矛盾就迫使他在表达不同的思想认识,侧重和强调某一方面的问题的时候,使用了很多不同的说法或概念,这种使用给后来的研究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困惑。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后期基础理论的工作主要是由恩格斯完成的,正是恩格斯使意识形态不仅仅作为“虚假意识”的代言,而同时也作为反映现实生活的观念思想体系而存在,这个概念因此也就逐渐成为中性的。列宁之后,意识形态或真或假的问题已经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文学作为意识形态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发挥其“实践”功能,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干预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具体到“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两个概念,钱中文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使用着和董学文相同的两则材料( 两则材料同注释[5],不再重复引用) ,钱中文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钱中文认为: 马克思在 1859 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完整地表述了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新历史观的出发点,重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相对来说,这里比较静观地说明了经济结构即“现实基础”,在其上面竖立着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与之相适应的诸种“社会意识形式”所组成的“社会结构”。这里强调的是上层建筑与诸多的社会意识形式,正是由“现实基础”决定的。马克思谈及“社会意识形式”,主要是为了强调现实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真实关系以及意识的真正根源所在。

  至于“意识形态的形式”,钱中文指出: 如果从“社会意识形式”重点在于解释社会存在与诸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偏重于认识论; 那么在这一前提之下,马克思则动态地提出了经济基础变更与上层建筑和与之相应的诸种意识形态变革的理论,也即整个社会结构的历史的、发展的、变革的原理。

  在历史发展论的基础上偏重于社会价值论。马克思两段话的对象既有一致与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侧重点,表现了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说“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形式”有着一致与共同之处,在于说明两者都是发生、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象,本质上是同一的。此时所说的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诸种社会意识的形式。说两者各有侧重,在于诸种社会识形式主要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具有社会属性但未曾获得系统表述、组织起来的意识现象都是,甚至包括自然科学理论在内,它们的涵盖面比之意识形态要宽广得多。而诸种意识形态形式则是经过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表述,以各种不同形式,反映了一定社会集团、阶级的系统思想、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斗争,具有比较明确的思想指向与社会价值功能,作为观念形态,汇同相应的上层建筑与产生它们的经济基础,表述了一个整体的社会发展的科学理论。

  我们认为,解读马克思主义,首先应该把马克思主义本身看作一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这样的做法无疑才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 其次,应该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看待,而不是割裂它; 第三,具体的概念一定要结合它的具体的语境具体分析。从这三个方面来看,钱中文的研究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因此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科学的,也是经得起检验和辩驳的。而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分意识形态来对应“社会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形式”,确实也解决了我们长期以来不能很好地解释这样两个概念的困扰,可以算是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和突破。这种突破同时也有力地证明了,不论是“社会意识形式”还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只是马克思为了区别于“意识形态”、也为了表达特定的认识时所使用的特定的概念。如果继续使用这样的两个概念,那也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子概念这个限定范围内。如果不想引起不必要的混乱,那么放弃这两个概念,直接使用意识形态则更为明智。但是,用这两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来代替意识形态,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本身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从属概念而存在。只有在修正和说明“意识形态”概念的情况下,“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两个概念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钱中文对于如何看待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实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讲: “文学艺术固然是一种意识形态; 但我以为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 文学艺术不仅是认识,而且也表现人的情感和思想; 审美的本性才是文学的根本特性,缺乏这种审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学艺术。”

  [9]关于为什么要使用“审美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钱中文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从哲学的角度看,文学确实是一种意识的形式,即人对现实的意识反映,在这一点上,它与其它意识形态如哲学、道德、政治具有共同性。但是仅仅满足于这点是不够的,因为哲学所概括的是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文学,即它的意识形态性。而这一般的意识形态性,只有当它处于非文学的纯意识体系之中才有意义。文学理论所要研究的是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具体的意识形态,即一般的审美的意识形态。因为文学的审美特性并非外加,它是文学这种意识形态固有的本性,它来自文学的独特对象、创作主体和把握它的特有的方式之中。没有审美特性根本不可能存在文学这种意识形态,而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文学审美特性的一般表现。所以,在文学理论中,只有在文学的意识形态,只有在这一形态中,文学才具有主体性特征,才能是它自己。

  [10]延续着钱中文的思路,结合着中国的文学现实,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一个判断: 我们的文学起初作为党派的、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随后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新时期以来,文学作为一种“特殊意识形态”为人的解放这个目标服务的观点成为主流。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当现代社会对个体生命构成普遍控制和束缚的时候,文学就应该通过直观的、想象的、情感的方式,统称为“审美的”方式( 按照伊格尔顿的观点,审美本就是意识形态,虽然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 ,发挥对抗“总体意识形态”的社会职能。这个时候,我们把文学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应该讲就是言之有据、合情合理的。在此定义下,作为审美活动的文学,不仅源于意识形态,这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具象意识形态,这种观点发端于列宁; 更重要的,是对抗意识形态,这是当代西方学者的基本共识,也是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之后,文学所应承担的社会使命。而用“意识形式”来替换“意识形态”,把文学定义为“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11],理论依据则并不充分,既缺乏历史沿革,也缺乏现实的针对性。

  三

  在众多支持文学是意识形态提法的学者中,谭好哲的观点值得重视。谭好哲认为: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理论视域中,意识形态作为对于社会结构中所有具有上层建筑功能的观念层面的东西的概括,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主要指各种不同的思想和观念,也包括着表现这些思想和观念的物质材料和方式,是以观念属性为主导的精神因素与物质因素的统一体; 同时它也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或种类。从这两个方面看,都可以说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说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认为只有纯理论形态的社会意识才属于意识形态,而文艺不是纯理论因而不是意识形态的看法,并无理论依据也与实际不符。……文艺的观点和表达这种观点的物质材料和符号形式是不能截然分离的。因此,非要将马克思在《序言》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形式”解释为感性存在外观的意思,认为意识形态是没有物质性“形式”的纯思想观念,只有依存于物质性“形式”之中才变成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文艺,可以作为一种解释,但不见得是最好的解释。

  [12]谭好哲的观点我们是赞同的,但仍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 1、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提法自有其学术传统,理论依据充分,符合现实的需求。反对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提法,缺乏学术传统,理论依据不足,也与社会现实不符; 2、讲文艺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不是不可以,但鉴于我们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这种用法可能引起的混乱,所以没有必要使用这个概念; 3、如果考虑到“意识形态”已经从一个认识论的概念转变为一个内蕴着实践性内涵的概念,而我们对于文学的认识也已经发生了从认识论到实践论的转向,那么用“意识形式”这个认识论的概念来替换内蕴更为丰富的“意识形态”概念,就不仅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理的。

  依照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经过恩格斯、列宁、卢卡奇、葛兰西等人的创造性发挥,文学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发挥着建立阶级意识、团结革命力量、打击阶级敌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作用,这个都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和需要。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共产党的政权稳固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实际上就不存在阶级矛盾敌我矛盾,而只有内部矛盾,这是新时期以来共产党领导层对于国内外形势所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在这样的前提下,文学作为意识形态之一种的认识虽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是在如何发挥文学的意识形态功能的方式上却发生了变化,如果不能适应适应这种变化,那就只能是教条主义的,出发点或者是良好的,却解决不了现实的问题。

  与文学是“意识形式”的提法相比,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并没有回避内部矛盾,而是主动地去参与表现、揭露并试图解决这些内部矛盾。从这个方面看,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其实是要求文学继续扮演社会结构有机组成部分的角色。但与简单地去参与革命斗争,或者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我们现在更多地要求文学发挥作为“特殊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即通过文学的审美实践活动,来对抗“总体意识形态”构成的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压迫和控制,对于个体生命和自由的侵害与剥夺。如果从这个思路延伸下去,那么反对文学是“意识形态”,而提出文学是“意识形式”,就不仅是缺乏理论依据、不符合实际的文学现象那样简单了,而是对于现实生活和现实矛盾的回避。这样的文学我们是反对的,这样的理论我们同样是反对的。

  这样看来,我们现在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就是比较妥善的一个做法。文学是意识形态这个定义中的“意识形态”,已经不完全是从“虚假意识”或“阶级意识”的角度来看待,而是从文学是对于现实生活某种程度的反映这个方面来理解,更主要地是从文学引导现实生活、乃至最终改变现实生活的方面来理解。我们今天定义文学是意识形态,虽然也有着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这种认识论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从文学发挥社会功能这个实践论、价值观的角度出发的; 因此,文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现实生活,就和文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生活、引导生活显得同样重要; 甚至,改变生活、引导生活比反映生活变得更加重要。

  文学是对社会生活一般的或者某个侧面的反应,这样,我们可以认为文学具备意识形态的属性和特征; 文学也是人的情绪和情感的抒发和表达,并且采取着某种特定的形态,这样,我们也可以认为文学具备审美的属性和特征。总体上看,把文学界定为审美意识形态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否认这一点是毫无意义的。问题在于,意识形态可以是为某个主导阶层服务的,但是也可以更多地去关照从属阶层的利益。如果文学和文艺学真正代表着先进文化的方向,对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的认同就没有问题。当文学没有更多地去表达普通民众的生命感受,而是在集体主义的大旗下成为政治、政策、党派言论的传声筒,那么反对文学是意识形态这样的提法就有了自身的合理性。这种情况不会因为给意识形态加上“审美”的前缀而有根本的改观。

  阿尔都塞认为,现代社会,学校已经取代了教会,作为占优势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着作用,那么,我们的文学在现代社会是不是占优势的意识形态呢? 回答是否定的。随着传播方式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文学已经逐渐地被边缘化,文艺学同样如此。既然文学和文艺学已经从意识形态的主阵地上撤了下来,那么文学是否意识形态的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文艺学界为什么会对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呢? 这种持续争论的动力究竟来自于哪里呢? 更进一步讲,如果说文学是意识形态是一个我们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话,那么给意识形态冠以审美究竟又是出于怎样的一种考虑呢? 难道仅仅是因为文学反映社会生活方式的独特性吗? 是否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 是不是因为考虑到: 文学艺术和意识形态终究是无法兼容的,文学终究是要挣脱网罗和羁绊的,而意识形态就是那网罗和羁绊。

  如果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我们就会认识到,审美并不仅仅是因为反映社会生活方式的独特性而被用来界定文学的,象征着自由的审美同时是作为制衡意识形态的一种力量,作为解放文学的一种力量,最终作为解放人的一种力量用来界定文学的。

  参考文献:

  [1]董学文. 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论纲[J]. 文学研究,1988,( 2) .
  [2][4]董学文. 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J]. 北京大学学报,2005,( 5) .
  [3]董学文. 一个长期被误用的文学理论概念———论文学本质不应直接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J]. 社会科学战线,2010,( 3) .
  [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32 -33、82.
  [7]李志宏. 文学本性是“审美意识形态”还是“审美意识形式”[J]. 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 2) .
  [8]钱中文. 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J]. 文艺研究,2007,( 2) .
  [9]钱中文. 文学理论: 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7.
  [10]钱中文. 最具体的和最主观的是最丰富的———审美反映的创造性本质[J]. 文艺理论研究,1986,( 4) .
  [11]董学文. 文学本质界定与唯物史观[J]. 文艺研究,2007,( 6) .
  [12]谭好哲. 关于文艺、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思考[J]. 社会科学辑刊,200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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