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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意义及城市规划体系的建立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编辑
发布于:2014-04-19 共2147字
论文摘要

  一、公共空间的定义
  
  公共空间是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的,属于公共建筑领域的城市空间。狭义上的公共空间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等。公共空间作为公有财产,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宽容。这种具有包容性的“公共空间”汇聚着城市的文化特质,包容着多样的社会生活和体现着自由精神的场所。

  二、公共空间的悖论
  
  1.公共空间的公与私
  带有开放性、市民性内涵的公共空间是欧洲城市学中的重要概念。与压迫性的“政治空间”及排他性的“私有空间”不同,公共空间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狭义上的公共空间,例如广场、公园等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往往具有其公有的属性。但随着房地产业和金融业进入城市空间的生产和管理,导致了空间进一步私有化。由私营企业管理的城市公共空间的不断出现以及公共空间共有者的个体属性引发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是“公有”还是“私有”的悖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典型形式,广场的发展反应了一种特定的正式生活方式。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典型--广场为例,中老年人是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的主要使用者,而对立方中青年群体由于其生活方式及喜好的不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非私有化的今天,与老年群体成为广场使用者的对立双方,形成某种特殊意义上的“私有属性”.

  2.公共空间的异化
  冲突与希望。在当代的城市公共空间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始终混淆在公共空间的生产中。哈贝马斯认为,应对公共和私有进行严格的界定,以便生活能够防止政治和金钱系统的侵入。我们根据公共空间使用者的属性,根据其对立面的属性将其划分为“公”与“私”.以国内近期“广场舞”矛盾事件为例,中老年群体的业余生活与广场周边中青年业主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终以各种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但冲突与希望是并存的,需要政府及规划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化解这个矛盾。

  三、公共空间规划的意义--市民精神的培育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欧洲的自由民的聚居模式,因此也未能形成欧洲那种体现市民社会精神的公共空间。我国的公共空间体现出市级政治性集会型空间占主导,以楼盘为单位的私密性、半私密性空间大量存在的特质,真正有助于形成市民意识和社区凝聚力的地区级或社区级的公共空间则很少。空间规划的立意主要是在于塑造人性化的城市物质空间,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激发活跃的城市活动,形成居民对城市和地区的认同感,进而促进社区建设,培育普通居民的市民精神。

  四、基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城市规划体系建构
  
  1.城市规划的主体
  根据人存在形式的差异,分为人类主体、社会主体、集团主体和个人主体四种类型。本文选定公众中的个人群体作为城市规划主体的研究对象。一般表现为乙方尽可能地扩大自身利益,政府则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出发,设法使其行动能纳入到政府遵从和认可的最理想的组织秩序中去。在资源有限、需求高度弹性而供给高度刚性的情况下,规划的结果必然引发部分人有所得、部分人有所失,部分人得之多,部分人得之少等利益冲突。

  2.城市规划的客体
  城市规划的客体是规划作用的空间系统。空间的形成主要相对于人的社会实践而言的,而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人改造世界的活动,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在具体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这些基本空间需要被满足的状况不同,哪种空间需要具有优先性,还要视具体条件而定。

  3.城市规划活动体系
  城市规划活动体系包括规划实践和规划认识两大类。城市规划的实践活动可以分为目标的制定,行动的过程及目标、过程的反复反馈调节三个阶段。我国的城市规划实践过程分为规划的制定和规划实施两个阶段。

  4.城市规划体系的建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科学规划要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要求,还是城市规划中遇到的规划技术、规划政策问题,本质上归根结底都是一种价值问题。城市规划一切活动最终都是指向人的,可以是集体或社会,也可以城市居民、集体或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规划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该在规划初期充分考虑公共空间的布局,在基于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兼顾各城市规划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规划层面解决由于公共空间所导致的各种隐藏问题。“广场舞”事件一定程度是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造成的,如果在城市规划阶段能够充分考虑规划体系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系,同时城管、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在时间及声音分贝上加以限制,那么老年人的晚间娱乐生活就不会与中青年人发生冲突,从另一个角度也印证了城市规划是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的规划。

  城市规划体系的主体、客体活动过程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协同工作的。在理论探索上,建立人与城市规划之间的有机联系。在社会实践中,合理规划城市公共空间,又有利于为创建和谐社会及城市发展更新创造条件。城市公共空间的建立,本质上就是以建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观的城市规划体系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迪特·哈森普鲁格。当代中国公共空间的发展--一个欧洲视角的观察[A].走向开放的中国城市空间[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2]蔡永洁。空间的权力与权力的空间--欧洲城市广场历史演变的社会学观察[J].建筑学报,2006(6)。
  [3]Habermas.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开放空间规划[Z],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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