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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发展历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2 共2567字
摘要

  1 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滥觞期:唐宋明清

  中国对儿童的救助和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老的慈善机构。从武周时期开始,长安、洛阳及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就广为设置。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养病坊又有了新的发展,唐政府对佛寺这种善举从经济上给与了资助。直到唐武宗废佛,没收寺院财产,悲田养病坊才一度废弛。

  两宋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朝廷相继设置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保护。后来神宗又建立了临时收容幼儿的地方,至此,这项拯救生灵于危困的善政制度已趋于完备。

  明清时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视野是随着弃婴问题日益严峻而兴起的。在这种大背景下,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清前期迅速兴起。与前代相比,清朝流浪儿童的救助机构不再局限于京城,而是具有了普遍性。由此,清前中期成为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视野滥觞时期的一个发展高峰。

  2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转型期:晚清民国

  鸦片战争后,传统的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在西俗东渐的影响下开始转型,中国于清末民国年间出现了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戊戌时期,两广、江浙善堂的活动内容就已突破传统善堂所行善举的范围,开始设立养贫院教人工艺。

  这种新型公益活动,成为社会救助事业值得重视的新趋向。可见,在维新思想的鼓荡下,对流浪儿童救助由重养轻教趋向养教并重了,而新的慈善救济团体也更加重视教的功能。

  清末民初,上海地方和社会各流也设有收容救助、教育贫儿和流浪儿童的机构,成为了近代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一个夺目亮点。值得一提的还有在华的西方教会,他们也创办了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等救助机构。教会的儿童救助机构大都才去养、教、工三者结合的救助方式。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在政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逐渐引导走上有序发展之路。1928 年 5 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这是民国时期关于社会救济事业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抗战期间是中国流浪儿童保护救助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战时儿童保育会存在历时八年,成为抗战时期最有影响的儿童救济团体之一。除此之外,抗战期间从事救济流浪儿童的机构团体还有两类:一是政府的救济机关,即中央赈济委员会及其各省市的分支会;二是民间慈善团体,影响较大的有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和中华慈幼协会。这些机构在救助、保护众多流浪儿童方面也做出了很大贡献。

  3 收容遣送制度:建国后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前

  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建立的一种以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收容遣送的对象是原国民党散兵、灾民和游民,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主要的收容遣送对象是灾民。“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停止了收容遣送工作。在改革开放以后恢复收容遣送制度,主要的对象是游手好闲和以乞讨为谋生手段的流浪人员,也包括一些残疾人、受骗儿童和因灾难或生活贫困的外流人员,但是收容遣送工作并没有一个正式统一的规定性做法。直到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它的提出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它规定了对以下几类人员予以收容和遣送,包括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被收容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服从收容遣送;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等。

  这一办法的颁布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体现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执行中又发生了变形,更加重、附加了许多行政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功能,离其原本的救济功能越来越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很浓,由始至终都有公安介入,都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更多的是对被遣送人员的义务要求,强制性明显;在收容所自身方面,由于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手段,败坏了制度的名声,另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界定对象范围,被收容遣送人员逐步扩大,这也进一步加重了收容所的经济负担;同时,对流浪儿童等具体的救助对象并没有明确的救助条例,流浪儿童是一个被忽视的社会弱势群体。

  4 社会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后至今

  2003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将原来的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求助时才能收留,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收容遣送制度向社会救助制度的改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口流动与城市管理的要求,限制和侵犯了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收容遣送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区别有八点:①收容遣送制度是将收容遣送对象强制收容并遣送回户籍所在地的行政管制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是将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救助的制度。②收容遣送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权益。③收容遣送制度的对象是“三证”不全的流浪人员和“三无人员”; 社会救助制度的对象是城市生活中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④收容遣送制度的手段是强制;社会救助制度的手段是非强制性内容和形式。⑤收容遣送制度采取的经费制度是民政事业费用内列支;而社会救助制度采取的经费制度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⑥:收容遣送制度警察权的作用深,介入明显;社会救助制度的警察权淡出了救助制度。⑦收容遣送制度的义务与责任针对的是收容遣送对象;社会救助制度的义务与责任针对的是社会救助机构。⑧收容遣送制度的了解审查功能是将被救助对象作为嫌疑犯或坏人来对待和处理;社会救助制度的了解审查功能是社会福利救助性质,无借此审查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和任务。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 .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 [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5(6)。

  [2]孙莹。儿童流浪行为分析及其干预策略[J].青少年研究,2005(6)。

  [3] 薛在兴 . 社会排斥理论与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研究 [J]. 青年研究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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