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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审查意见的文证审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11 共2708字
论文摘要

  一、本案审查过程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接收该案后,决定委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出具的萍恒立司会鉴字[2008]第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按规定程序受理委托后, 即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按照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 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将萍恒立司会鉴字[2008]第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所检验认定的会计事实整理、 归纳列表见下页。

  从表中可以发现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 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在对该案进行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时, 在没有获取全部原始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证据, 即在检验鉴定不全的情况下, 多次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没有按规范要求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此外, 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鉴定人在实施检验鉴定过程中, 发现委托单位提供的检验鉴定材料不全,本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补充检材的要求;如果补充检材后仍不足以完成鉴定要求, 又无法再次补充或检验鉴定后最终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应当终止鉴定。但是, 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鉴定人在检验鉴定材料不明显不全的情况下, 没有提出补充检材要求或终止鉴定, 而是简单地完成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

  第二,在该案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过程中,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对涉案有关费用和支出有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所谓“合理”估算的方法进行确认的。

  原鉴定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费用和支出的原始凭证及其会计证据的情况下, 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和证人证言作为司法会计检验对象,以所谓“估算”来确认司法会计事实, 简单地根据总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确认黎某的薪金及有关补贴金额,尤其是对“12万元支付职工工资款”,完全是采用估算方法确定的,其做法明显违背了司法会计鉴定必须以客观存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会计证据为依据的原则。

  二、本案的审查效果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完成对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出具的萍恒立司会鉴字[2008]第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文证审查后, 按规定向委托人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出具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同时,还将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看法,反馈给萍乡市恒立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 并与原鉴定人进行了沟通说明。 该做法受到原鉴定人的肯定和好评,树立了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萍乡市司法会计领域的权威。

  最后,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审查意见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采信。同时, 该案也由原侦办部门即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区分局作了撤案处理,终止了一起错案的继续,平息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缠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起了重要作用。审视该案办理结果,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在诉讼监督活动中的作用和价值是非常明显的。

  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如果重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由具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资格的人员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就有关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及时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可以起到纠错防漏作用,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保障案件质量和正确实施法律。 因此,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如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配合有关办案部门,做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办案的几点思考

  1.要进一步提高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案件侦查、批捕、公诉环节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力度。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关于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 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重要性认识还存在偏差,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诚然,过去有些案件没有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也没有影响案件的进一步办理,更没有出现大的冤假错案。 但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 由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相关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 也能够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2.要严格按规范化要求开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人一旦受理文证审查委托事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的要求, 保证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办案部门需要委托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时,应按规定填写委托书,并经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批准后, 连同案卷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 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决定受理委托的,收到送审材料后,经本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同意, 办理相关案件材料接收手续,填写委托受理登记表,并要求送检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之前,可先向案件承办人问明其初步审查的情况以及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为实施审查做好充分准备。 正式受理审查任务后,鉴定人就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 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人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 保守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不得向其他人或组织提供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事项有关的信息。

  3.要努力提高检察系统司法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现有司法会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 各级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应与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长效机制, 不断拓宽检察技术工作领域。 各级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要根据加强司法会计队伍建设的需要,积极配置相应司法会计人员,一些至今没有司法会计人员的基层检察院, 要想办法通过从内部遴选或对外招聘等途径尽快配置; 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在本单位有关部门选定,并送出去培训的办法配置兼职司法会计人员, 并组织安排他们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使其早日成为合格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同时,要鼓励现有司法会计人员坚持自学提高,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 此外,各级检察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中心应与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 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拓宽检察技术工作领域,努力提升办案效能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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