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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背景下网络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

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作者:黎江虹;毕系阳
发布于:2019-01-02 共4148字

  摘要: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国家加强了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和规范。从食品安全法法律问题、食品安全频发原因问题等方面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食品网络交易; 新《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食品安全法论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沿革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风险性,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随之所带来的弊端。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方面,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利益更加微弱。1982年11月19日, 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 此法在1995年10月30日修订, 之后进而形成了相对较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卫生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我国也渐渐地暴露出了食品监督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法律上的严重问题, 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立法重心便渐渐从“食品卫生”变为了“食品安全”, 这是一个质的飞跃。2015年10月1日我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 , 这一部新法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通过新《食品安全法》多次审核的对比解析,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 该法首次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发现了“先行赔付”这样一个新的概念, 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全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进行确认, 同时又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和宏观效果。在2015年的4月中旬, “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联合中国人寿保险责任公司研究并建立了有关食品安全的第一份保险单, 并命名为“外卖保”, 这就是社会自我调节的体现。由此笔者认为, 在有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 都需要学会遵循一个思想, 那就是依托社会自我调节的基础给足它们更多的发展空间, 通过引导与培育使它们更好地完善发展。

  二、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国际方面, 国际社会上对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了专门的法律保护。欧盟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过《电子商务:英特网上提供的数字化产品的贸易政策报告》, 之后又出台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 倡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准则, 准确无误的信息、安全的支付机制和个人隐私保护。日本在《访问交易法》中对经营者的义务也做了公示, 明确对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姓名、企业名称、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种类, 而在消费者申请购买物品时, 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品名称, 制造商名称、货款交付时间、交付方法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 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罚金、责令停止营业处罚等。

  就借鉴国外而言,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下, 基于交易的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订立中非谋面性和非协商性特征, 应该更加注重商家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我国可以写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而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维权的证据;也可借鉴日本的严苛政策, 制定高额的罚款金额。从而从经营者的环节给予消费者安全保障, 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

  近几年来,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社会日益复杂, 食品安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如“二噁英”“红心鸭蛋”“有毒咖啡”“大头娃娃”“苏丹红”等严重侵犯了人民利益的事件。根据现有数据显示, 我国现在大约有45万个食品生产者和288.5万个食品经营者[2]。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门槛很低, 这样就造成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差别很大, 并且带来了很大的监管难题, 并由此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状况。2008年, 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物质, 并想借用它来提高蛋白质含量, 然而却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 之后, 包括伊利、蒙牛、光明等国内多家驰名奶粉企业也被相继查出使用三聚氰胺物质, 因而使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我国目前更是拥有网络食品交易的最大市场, 有众多的商家或平台。但其中有很多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网购食品因自身的特点, 消费者仅能通过一些网上交流方式来了解商品的优劣, 例如与各大平台的客服看图说话的方式等, 因而该种行为本来就会隐藏着非常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我国社会现状就是网购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 又由于其治理难度较大, 例如杭州市的网购食品安全问题, 杭州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一个月内就已经对“美团外卖”处罚28 000元, 之后又对“饿了么”的相关商家展开调查暗访。但是因为以往信息登录不完整以及审核基点太低, 所以出事后查询到的平台销售者的大部分信息都是与真实信息有出入的。例如联系方式、地址、姓名这些基础信息等, 从而造成了消费者投诉没有证据、想要求补偿但却不能够达成的糟糕结果。我们调研了上海市。上海市由于食品网购现象普及, 所以相应的食品问题也处于多发的情况。

  当前最突出的一个网络食品管理问题就是:怎样的行为才能够平衡网络食品的交易主体、工商等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三者的关系, 同时又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领作用, 使得工商部门对交易主体既进行引导和规范, 而又不致使市场太过于死板。现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的准入资格审查都是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相关部门进行的, 这种缺乏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交易主体的进入门槛, 有利于电子商务的活跃发展, 但是缺乏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也让交易主体的规范性令人质疑, 交易平台的规范可能达不到法律要求的严谨, 从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国很多政府部门都在审议确立有关网购食品安全的规定和制度, 但由于社会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来从大局上对网络食品市场进行限制和监管, 导致网购食品市场的秩序不稳定, 限制了网购食品市场的快速有效和健康发展。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方面看, 目前有关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缺失严重, 在法律层面没有对网络食品销售者进入网络经营的行为进行实打实的约束和管理, 造成了网络食品销售没有经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就直接出现在了网络流通之中, 构成了社会安全关于网络食品的潜在威胁。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重大或者消费者投诉问题, 消费者和执法相关部门都无法确定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详细信息, 特别是相关食品来源的信息无法确认, 实质信息查找困难, 对消费者权益无法有效保障。

  消费者在网购食品的过程中, 一向是没有纸质的证据来进一步维护权益, 网购食品的交易的所有相关合同都是在网上进行的, 其主要依据也是使用网上电子媒体信息作为依附载体的[3]。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 电子媒体消息证据在法院看来, 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同时消费者想要举出纸质证据却又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

  三、新《食品安全法》视域下网络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

  针对以上所阐述的一些不良现象, 我们展开了进一步的保护路径探究分析。

  一是加强法律方面的建设。我国社会层面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网络交易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制度建设, 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和市场的必要手段, 其权威和重要性不容置疑, 加速推进网络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以及制度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起码做到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基本维权, 这就要求法律规定能够做到使得网络交易行为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状况, 从而有效地维护网络食品交易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严厉惩治破坏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为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要建设专业的执法队伍。这就要求要加强以技术人才为核心的执法制度建设,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互联网等新思维灌输[4], 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积极转变古板思路, 同时拓宽现代化的视野。工商行政部门也需要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工作队伍,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安全技术, 进而研究并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程序。

  三是工商部门要重视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约束。特别是对进入第三方平台的门槛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要对网络上销售的食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期待政府可以出台网络食品流通的详细制度和规章为食品安全网络销售提供最大的保障。同时可以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对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确保信息审核完整和高效, 不然不具备网络销售食品的资格, 从而提高网络食品销售的进入门槛, 对网络食品违法的源头进行有效的遏制。

  四是要从食品经营者身上入手。可以建立一个网上和线下同步进行的机制, 实现网络食品安全的线上监管和线下监控[5]。这就要求第三方平台要确保做好对经营者的食品的来源信息上报的工作, 然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给食品监管人员, 并且需要经营者提供相关电子凭据作为保证, 这样就方便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核查。除了信息上报之外, 监管部门还应建立预警制度。

  五是要让消费者学会在当今的网络购物环境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相比之前的实物交易方式, 信息网络环境下的食品交易, 存在的风险更大。消费者理应建立防护意识, 在交易过程中, 尽可能选择大型的国家或官方认可的专业网站, 选择可靠性高的商家进行选择商品[6]。出现的可疑链接不去点击, 避免资金诈骗。在选购商品上, 电子数据的记录, 与商家的交流信息记录, 都应保存。在进行数额较大的交易时, 应该索取发票。收货时要不怕麻烦, 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

  四、结语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司空见惯, 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受到损害, 却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新《食品安全法》的施行适应了现代网络市场交易的需要, 响应了民众呼声。本课题研究关于新《食品安全法》下网络食品交易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的相关问题, 从当今出现的网购问题到如何运用新《食品安全法》解决进行论述。实践应用价值十分明显, 为广大社会民众消除对新规则漏洞的疑惑提供条件, 增强人们对公平执法的期待信心, 营造健康有序良好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使得新《食品安全法》在以后的实践运用中更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促使相关部门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消费者与网络商家之间的冲突提供直接理论指导,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黎江虹.经济法概论[M].第2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52.
  [2]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J].法学, 2012 (7) :64.
  [3]邹亚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59条[J].商业时代, 2014 (16) :13.
  [4]杨全, 王启惠.上海市互联网销售食品投诉举报的舆情分析[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 2013 (3) .

原文出处:黎江虹,毕系阳.新《食品安全法》视域下网络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32(03):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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