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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生产建设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3 共3610字
论文摘要

  在中共中央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社会各界都在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电网企业作为国家大型支柱性企业,承担着企业社会责任,也是被关注的焦点团体。那么,如何规范企业相关运作,如何依法依规运行,以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就需要做好风险控制,研究和规避法律风险。

  1.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风险

  电网工程建设面临的是相对最复杂的局面,方方面面的协调管理都要到位,才能确保工程从规划到开工,再到竣工的整个过程,工期质量要求的实现,需要满足许多条件,需要把控好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1 征地赔偿风险

  随着民众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特别是在《物权法》颁布后,公民物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输变电设备的环境影响更加关注,对征地、拆迁赔偿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政府及个人相关方利益冲突难以调和,一些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的现象突出。征地赔偿费用难以控制,工程施工特别是线路施工举步维艰。

  在线路施工过程中,存在应拆迁户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情况,反而提出超出政策的过高要求,抗拒拆迁甚至阻挠施工,造成建设成本和稳定风险增加。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强行施工,拆迁户极可能以侵权为由诉讼至法院,将会使企业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以法律的视角解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借助多方力量,是处理相关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

  1.2 拖欠工程款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因此,如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法律保护,最终可能无法收回。

  企业应该建立账款回收制度,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基于主客观原因不采取诉讼等救济途径时,应及时发送有效催收函,以表明不放弃权利,保护国有资产不轻易流失。

  1.3 招投标活动风险

  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队伍选择中,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或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在实行招投标时,招标资质,招标程序,标底编制,评标定标等方面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比如设置不公平条款或对中标方附加额外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不正当交易等,其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依据规定的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廉洁干净,将为工程建设的后续工作奠定安全质量的基础。

  2. 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风险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责任重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

  2.1 施工安全风险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自有工程技术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因施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因分包方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从风险成因分析,导致安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因素,如狂风、暴雨等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或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人为因素,如违规操作、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等。

  可以从以下方面防范安全风险:结合行业特点建章立制,并宣传、贯彻到生产经营全过程中;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奖惩结合,加强有关人员责任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等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明确划分各自安全责任范围。

  2.2 电力设施保护风险

  电力设施被偷盗,不仅是企业财产损失,更为紧要的是可能危及安全生产,危及电网的正常运行,从而对用电用户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性质非常恶劣,理应采取严厉的刑罚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按照我国刑法第 118 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我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惩处后果,防止电力设施被盗用、破坏,从源头打击犯罪活动。

  2.3 环境保护风险

  电网企业不可推脱地承担着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当前比较热点的问题是高压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是否存在电磁辐射影响居民生活环境。部分用户以变电站或线路高压存在电磁辐射损害身体健康、损害饲养动物繁殖等理由与电网企业发生诉讼纠纷。还有认为电力线路距其房屋太近,危及了其人身、财产安全;认为电力线路跳闸的弧光伤害其房产、牲畜,要求停止电力施工,拆除已建设施等。

  为减少用户的多余担心,电网企业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宣传电力安全基础知识,降低用户的心理负担,促进用户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3.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

  电网企业作为掌控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受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严重,自身基于自然垄断地位,与社会上竞争性企业相较而言,管理上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诸如草率签订合同,未认真审查修改合同内容,完全采用对方的合同文本,不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未经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签字就擅自对外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履行监督机制,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违约,发现却不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没有察觉对方经济状况恶化,没有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这些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最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个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由于市场区域范围较大,所有合同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不现实,企业实施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的个人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被授权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基于自身认识、经验、能力等作出的行为也需要有完善的操作程序与监督机制做保障,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部分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企业名义签订相关合同,若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要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建立一套透明的严格的先行机制。毕竟出现授权范围变更或者被授权人变更的时候,极易发生表见代理,给善意第三人造成困扰,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4. 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和职工的关系处理得不当,很容易激化单位与职工的矛盾,引起不稳定因素。电网企业存在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之外的各种用工形式,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提上议事日程,需采取相关措施来改善用工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的情况。

  在电网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饱满,施工企业仅凭现有人员较难保证工程进度需求,常将部分劳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人员有些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有些属于项目部人员推荐,挂靠在劳务公司。这些人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可能会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由于他们在工程现场从事劳动,又受公司一定程度的管理,有些甚至直接从项目部领取劳务费用,故而存在被认定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项目部的人员管理一般都直接由项目经理控制,项目部执行“切块管理”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弹性较大,因而项目经理并不重视用工形式。尤其是对于季节性、临时性或辅助性的岗位,项目部忌于人员定编限制,往往私底下违法用工,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上述风险可能进一步引发公司以下法律风险:用工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双倍工资补偿;补缴用工期限内社保;如劳动者工伤,则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亦需由公司全部承担;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上述风险在劳动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容易被引发。为杜绝其发生,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项目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

  5. 对外投资相关的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缺少投资风险事前评估,盲目多元化投资,违规投资,擅自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未经调研,未经法律论证,未听取各方意见,投资效果考核缺位,投资责任不落实,未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

  特别是电网企业下属多经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社会市场中进行了大量投资活动,包括房产的购置、租赁,以及合作开发经营等。由于企业资金量充足,未持续关注投资类非主营业务,投资收益不能得到保证,甚至存在本金无法收回的情况,国有资产无故流失。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巨大,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给企业职工带来负收益,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无法更好地承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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