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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及结算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4 共30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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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模式探究
【绪论 第一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任务与措施
【第二章】施工成本控制和分析的依据和方法
【第三章】工程变更价款的控制
【第四章】 工程索赔及结算控制
【第五章】建筑工程变更相关问题
【结语/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成本有效控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工程索赔及结算控制
  
  建设工程索赔一般指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一方因为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资金使用成本增加,以及该事件影响后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管理费用投入增加而造成损失提出的索赔。通过工程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者工期补偿。索赔的目的通常是从经济以及工期损失的方面来权衡的,工期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在原定工程竣工时间的基础上顺延一段合理的期限。经济索赔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方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因非己方原因造成的额外支出,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4.1 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
  
  根据索赔金额分析原则,可将索赔费用分为如下几类: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通常包括:因事件影响而产生的额外雇佣人工的工资以及加班的费用,由于该事件原因造成的误工损失以及功效降低造成的损失,如政府税收,为工人购买人生意外保险的支出。如地区工资标准在本阶段内提高,提高部分的差额也应该计入索赔金额以内。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因事件影响直接造成的材料过度消耗的费用,材料价格向上波动产生的价差,材料运输及仓储费用的增加等。计算材料费索赔的金额,一般采取将变化后的材料使用量与现单价的乘积除以原材料使用量与单价的乘积,得出的一个系数即为材料费用的增量系数。
  
  3.施工设备费
  
  施工设备费的索赔包括:事件影响下设备增加使用时间造成的额外支出、材料进出场费用,以及由于事件造成的设备非正常闲置产生的费用,另行使用新设备产生的费用,索赔中还应当包括小型工具及辅助材料的费用。在计算中,对承包单位自己持有的设备,通常直接按照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设备使用效率、计提折旧、大修频率、保养周期及保险等既定标准进行计算,方便使用台班费计价的设备也可以采用台班费计价。因设备闲置而产生的费用按照折旧计提相关费用。对使用的租赁设备,如果租赁价格符合市场价的合理区间,就可以按照租赁的价格甲酸。对于购置新设备,应该计算购入新设备的购置费,运费,运转成本等,若是重大新设备的购置,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现场管理费
  
  通常管理费的记取是按照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之和乘以一个合理的取费率。国际工程惯例中,该项费率一般为 10%-15%.
  
  5.保险费、担保费
  
  指由于事件影响而增加费用投入以及时间投入时,承包人必须据此办理相关的延长使用的手续而产生的费用。此费用是否在索赔的范围以内,取决于原合同中对于工程保险费、担保费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该部分费用为工程量清单中的计划单列费用,则可以对因时间影响造成的该部分费用的增加额进行索赔;反之,则不能对该部分费用提出索赔。
  
  6.资金成本
  
  因事件影响承包人需要垫付更多的资金或者需要延长有偿借款的使用时间,需要比原计划支出更多的资金成本以及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对承包人造成的该部分利息损失,军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偿借款按照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及借款延长使用的时间来进行计算;而因发包人延期付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则按照当事双方约定的利率记取。
  
  7.现场延期管理费
  
  现场因事件影响不能按时完工,现场的整个管理工作就必须顺延到工程实际结束的时间,从工程计划完工到实际完工这个时间段内的管理费用就是工期拖延造成的管理费用增加。
  
  8.其他
  
  凡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其他合理的额外费用支出,都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所失利润
  
  所失利润也就是合同按照原计划得以履行,承包人可以获得的合理利润,而因为事件影响,承包人未能获得该部分合理利润,对于该部分所失利润,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申请索赔。通常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索赔所失利润:
  
  (l)发包人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中止,则合同中未完成部分的利润即为所失利润(2)由于发包人方单方面大幅度削减原合同中的工程量,则该部分被减损的工程量所产生的利润即为所失利润。
  
  (3)发包方原因而引造成的工程延期,致使承包人该部分物资、资金及人员力量不能用于其他项目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也可以称为所失利润。
  
  4.2 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通常情况下,计算工程索赔费用的方法有多种,各项目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取方法,但是主要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总费用法。
  
  计算出影响发生后的总价,减去原合同报价,差额即为索赔费用的金额。
  
  该放放计算简便但是不够全面,因为影响发生后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低下等)所增加的额外支出,而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原合同中的报价也会因为技术变更,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采用该方法计算结果不能完全合理表示索赔的金额,往往容易引起当事双方的分歧,故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不经常使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计算出的索赔金额非常困难,甚至无法计算时,也可以采用该方法。这种情况下,应该严格审核已经支出的实际费用,尽量去除不合理的部分,使计算结果力求真实。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基本相同,主要是计算出发生变动部分的结果与原合同条件下结果的差额,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价进行必要的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索赔金额的计算周期,仅仅是指事件发生后,因事件影响工程的时期,而不是整个工程周期。二是只需要计算在该阶段内实际受到事件影响部分的费用,而不是整个环节中的所有部分都受到影响。三是采用受影响部分在该时间段内的合理价格,而不是原合同中的报价。根据上述修正,可以比较全面的计算出因事件影响而造成的索赔金额。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根据事件影响实际造成的费用增加进行计算,按影响项目逐条进行分析用以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承包单位在此期间因事件影响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使用频率较高。实际费用法是按照实际影响后各项费用发生变化与原合同中的差额计算索赔数额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项目受影响后产生的额外费用,注意不能发生遗漏。这些项目通常可以在原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找到,常常还是对应关系。第二步,计算每个索赔项目影响发生后的实际数值,该数值减去原合同中的数值即为影响发生后该部分费用发生的增量,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数额汇总,得到总的索赔数额。
  
  4.3 工程结算方法
  
  工程款结算是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根据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回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以冲抵前期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的经济活动。及时计算工程款,可以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周转和利用。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很多,主要还是建立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方法要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以国家相关部分提供的定额或者文件为蓝本来进行工程的结算。在具体的工程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几种:
  
  第一,按时间分月计算。这种结算方式是以月为单位,进行月中,月初或者月末这几种方式来结算,有的还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按照工程进度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将工程划定为不同的分部分项,然后进行结算。
  
  第三,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针对每一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月进行结算。在最后再进行竣工时的结算。
  
  第四,按照竣工之后一次性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对分部分项的工程先进行预付一部分款项。然后等到工程竣工的时候再进行整体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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