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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化及问题破解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26 共8843字
摘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的《实施条例》早已经于2009 年颁行,在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出修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也应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市场的需要。

  一、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再认识

  (一)食品安全的战略意义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总书记把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决定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家安全与国际竞争,安全的食品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然而,食品生产涉及多个产业,历经多个环节,过程复杂,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任一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与隐患。近年来,随着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由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法添加剂、不规范耕作与加工等因素引起人源性及食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愈加突出,不法者受利益驱动,罔顾法律,加剧了这一现状,全国各地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对食品生产、供应、消费造成了严重冲击,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甚至对食品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必须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抓住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利契机,坚持改革思维,秉持法治精神,善用顶层设计,不断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社会治理能力。

  (二)新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再思考

  食品安全已然成为全世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首先将"食品安全"一词作为正式法律概念提出的是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也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各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于食品质量、营养及长效性的安全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即:"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急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1].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术语在我国立法层面和研究领域广泛使用应该是新千年以后的事情,各种规范性文件及学术文献对其的表述并不一致,但基本都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营养安全的要素[2].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样的定义是进步而周延的。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已经摆脱了食品数量上的供给不足,而正面临食品安全短缺的挑战[3].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更加重视食品的营养安全与食品的长效性安全。因为这两方面决定着国民的健康安全与身体素质远期发展水平,决定着综合国力的提高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欧洲的疯牛病事件、日本的污染牛奶事件、核燃料泄露污染事件。按照 Giorgi 的观点,食品安全问题根源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而 ortega 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根源于消费者信息的不充分[4].我国亦出现过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塑化剂等事件。这些事件牵涉食源污染、新技术推广与长效性危害风险评估、农产品的科学化生产、添加剂的规范使用等一些列问题,涵盖多个产业与生产环节,涉及面广。总体上,我国食品安全形式依然严峻,为此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化

  (一)我国原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情况及评析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前,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实行多部门、分阶段、联动式的管理模式,所涉部门主要有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农业、海关、食药、进出口检验检疫等,职权划分以分段为主,品种为辅。所谓"分阶段管理"是指将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分成各个阶段,即农业生产阶段、工业生产阶段、流通阶段和消费阶段等,不同的阶段主要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例如工业生产环节主要归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主要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个部门联合配合监管。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央与地方都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其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完善多部门联合监管。

  这样的管理体制属于多部门联动监管,形式上监管严密,环环相扣无死角。但从监管的实际效果上看,各行政职能部门因法律规范的不细致与不完备,又囿于权责归化不清而导致监管盲点的出现,加之部门利益冲突、某些职能部门执法力量不够等,进一步引发职能部门间的推诿责任或争夺管理,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效。

  (二)改革中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把以前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监管职能全部统一进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相关人员与资源也并入食药部门,形成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格局。转变分段监管为全程监管,转变单一监管为综合监管。其中,工业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领域的监管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生产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然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新监管格局加强了统一领导,优化了监管行政资源,减少了监管环节,确保协调联动,最大限度消弭了监管空白与漏洞。此外,有的地区(如黑龙江省、深圳市、上海市等)已经成立了由食药、工商、质监共同组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笔者推测,各地逐步成立具有综合性质的市场监管局,并由其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成为趋势,也符合大部制改革的思路。根据规制经济学,精简监管机构、集中监管职权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多部门监管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有效预防监管漏洞和空隙的出现[5].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行了许多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其中 1995 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曾经是那一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法律,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行,《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较之于《食品卫生法》更加全面,其开创性地确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增加了较为细致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及适用规则、增加了更为严苛的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扩宽了调节面,颁行六年以来,《食品安全法》的确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当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

  1、有些法律法规颁行较早,且相互间缺乏协调统一性,已经不能应对更为复杂和多变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可谓数量可观,仅法律就有几十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多达数百部,但法律法规间由于制定时缺乏通盘性考虑与多视角规划,导致规定间经常出现冲突与矛盾,甚至出现监管的盲区。许多法律法规急需做出一致性规划之下的修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法律已经进入了立法机关的修改议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

  2、部分法律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过于注重事后监管。现行的很大一部分法律在制定时比较仓促,规定较为原则,灵活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细节性考量,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亦难很好发挥其社会规制作用。以着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例,其是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条款,起源于英美法,但该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缺乏对违法者主观意图、侵害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法行为的阻却效果等因素的考量与规范,其惩罚与遏制功能恐怕收效甚微,为实现侵权责任之内含的矫正正义---"对因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有义务补偿这些损失"[6],我们必须细化该条法律规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1、改革后监管体系、机制有待整合与完善

  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无论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是由"大部制"下的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其都是一种新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新体制下,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因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依然存在行政监管力量,特别是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方式落后于市场变化等问题。行政职能部门在这个阶段面临着监管职权的进一步细化与落实、业务部门权责的明确、监管观念的转变与更新、监管机制、手段的创新、基层监管队伍的充实与监管力量的增强等一系列问题。新体制的高效运转还要求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衔接好原有相关工作,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在实效上真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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