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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公共借阅权发展历程及其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14 共4838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公共借阅权( 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 PLR) 又称为公共出借权,它是指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因其版权作品和版权制品在图书馆被免费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1],自从 1946 年第一次在丹麦成功建立实施以来,经过近 70 多年的发展,公共借阅权制度在许多国家发展开来,尤其在欧洲国家发展较为广泛,截止2013 年9 月底,全世界共有54 个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承认公共借阅权,其中 40 个国家为欧洲国家[2],占据了总数的 74%,54 个国家中有 30个国家为公共借阅权制度制定了补偿金方案,其中 20个国家来自欧洲,占67%。可见欧洲国家对创作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西班牙 PLR 发展历程

  ( 一) EC92/100 指令颁布后西班牙法律对出租和出借权的规定

  20 世纪初,欧盟为实现“欧洲共同版权的目的”,欧盟最高立法机构欧共体理事会( EuropeanCommunity council) 于 1992 年 11 月 9 日颁布了第92 /100 号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n Rental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to Copyright in the File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EC92 /100) 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出租权、出借权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最迟在 1994 年 7 月 1 日其正式实施前完成国内法的转换,西班牙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遵守了欧盟指令的要求,西班牙政府将该指令于1994 年12 月30 日转化至法律43/1994 中,( BOENo 313,31 December 1994,p. 39504) ,1996 年 4 月12 日通过的 1 /1996 皇家立法法令修订该法律,并通过了同一版本的知识产权法( BOE No 97,22 April1996,p. 14369) ( ‘the Legislative Decree’) 。该法令的第 17 条规定: 作者对其作品的利用享有专有权,不论其作品的载体是何种格式,尤其是复制、传播、公共交流以及转换的专有权,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禁止使用。第 19 条规定: “传播”意思是使原创作品或副本通过销售、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方式被公众利用。“出借”意思是使原创作品或副本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取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情况下通过相关机构可以公开获取使用。在对“传播”和“出借”作出解释的同时,该法律也设置了豁免条款法律第 17 和 19 条赋予作者的出借专有权必须服从 3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例外,即公共的或隶属于非营利的旨在促进文化、科技、教育团体传播的一般原则以及隶属于西班牙教育系统的教学机构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报纸资料馆、录音资料馆和录像资料馆无需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也不需要因其出借作品支付补偿金[3]。

  从西班牙将 EC92/100 指令转化至国内法,并修订了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实施措施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理论意义上,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制度已经包含在西班牙的法律中,但是从该法律设置的豁免条款规定中可以得出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机构的数目之多,以至于补偿金并不存在,这种专有权的建立事实上并没有赋予作者授权和为其作品的出借获取报酬的权利。

  ( 二) 欧盟对西班牙的起诉和判决

  欧盟理事会在 2002 年 9 月发布的成员国实施PLR 制度的报告中,认为西班牙设置的豁免条款过于宽泛,没有在实际意义上对出租或出借作品的作者支付补偿金,意味着西班牙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施公共借阅权,这也是 2003 年 4 月 24 日,欧盟委员会要求西班牙提供对指令第 1、2 和 5 条转换到国内法的相关信息的原因,西班牙在 2003 年 7 月 1 日通过书信予以回复。按照欧盟第 226 条第一款的程序规定,委员会向西班牙王国致信正式通知要求西班牙在 2003 年 12 月 19 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指令要求,因为委员会认为西班牙政府的解释不能信服,委员会向西班牙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提出合理的意见,要求其在通知发出两个月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符合意见要求。2004 年 9 月 13 日西班牙在对合理的意见的回复中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有文化部起草的报告,报告中说明: 首先,西班牙当局提交了重复正式通知回信的论点,其次,提出了缺乏可用的预算资金。根据西班牙基本情况,这一论点并不能使得欧盟委员会信服,因此,委员会于 2005 年 1 月前( 发布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 向欧盟法院递交了对西班牙诉讼,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判决中称西班牙: 通过免除几乎所有类别的机构本应承担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公共出借向作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西班牙未能执行 1992 年 11 月 19 日欧盟颁布的EC92 /100 的指令[3]。

  三、西班牙 PLR 现状及主要内容

  迫于欧盟委员会对西班牙的不满和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西班牙政府决定以最快的方式将 EC92/100指令转换至国内法中。一项关于“阅读、书籍和图书馆”的新的法律通过政府几个月的研究,最终一份明确的草案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递交至议会。政府决定着手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议会对“阅读、书籍和图书馆”法律草案开始讨论,议会社会党团体———政府的执政党,提出修订 2006 年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制度引入到西班牙法律中。2007 年 6月 22 日西班牙议会通过了 10/2007 法令,涵盖了“阅读、书籍和图书馆”法律内容,同时修改了版权法第 19 条( 传播权) 和第 37. 2 条( 公共出借例外)条款。将 EC92/100 指令转化至国内法中分成两个步骤实施: 关于权利的全面的规定,将由法令来完成,这项法令必须在“阅读、书籍和图书馆”法律生效后一年通过( 即 2008 年 7 月之前) 。但是作为紧急措施,该法修改了知识产权法,目的是在西班牙建立公共借阅权基本规定[4]。

  ( 一) 管理机构

  在西班牙有四个组织负责对作者权利的管理进行强制集体管理,分别是西班牙复制权中心 ( CentroEspáol de Derechos Reprográficos,CEDRO) 、西班牙着作人和音乐人协会( General society of Authors andPublishers,SGAE) 、数据管理协会( DAMA) 、视觉艺术管理组织( Visual Entidad de Gestión de ArtistasPlásticos ,VEGAP) ,其中主要以管理为主。CEDRO,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代表以任何媒介编辑出版的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商,并且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负责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复制、加工、公开发布和传播) 是西班牙文化部根据知识产权法于 1988 年授权的负责管理这些权利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授权和认可合法利用书籍、期刊作者和出版商的作品并代表和保护其合法利益。主要职能向作者和出版商根据其作品的使用情况分配版税; 授权和许可作品的利用; 执行对图书馆和其他类似机构的公共借阅的获酬权的集体管理; 向公众宣传和提高版权意识。该组织目前有 20005 名作者会员和 1899 出版社会员,在作者会员中,涵盖了所有类型作品( 如: 文学、科学、技术、培训、一般信息等)的作家和翻译家以及新闻记者,文章以及其他期刊作品的作者等。版社会员的版物占西班牙出版物总量的 95%,涵盖了所有种类和主题,从小说到大学手册和教科书,包括随笔。科技作品,字典和百科全书等。代表期刊出版商( 文化杂志和专业杂志) 以及那些由出版商出版的音乐乐谱[5]。

  ( 二) 立法模式

  根据不同的 PLR 权利性质,PLR 制度立法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是将 PLR 直接纳入版权法,使之成为版权人的新专有权; 二是单独立法,提供所谓的“准版权”保护,作者没有专有权,只有获酬权; 三是将 PLR 作为一种文化政策来实施[1]。西班牙的 PLR 立法模式是为促进科技、教育和文化发展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西班牙现行的 PLR 立法模式属于文化政策,采用这种立法模式与大部分建立 PLR 制度其他欧盟成员国相一致。

  ( 三) 权利内容

  该法律规定作者的作品在超过 5000 名居民居住的区域的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以及为促进科技、教育和文化目的发展建立的非营利组织被出借就有权获得补偿金。这些机构的“所有者”或负责管理这些机构的组织被视为“债务人”并负责支付工作。这些“债务人”包括: 中央政府、自治政府( 17 个自治区) 以及地方政府———超过 5000 人居住的行政机构。所有隶属于西班牙教育系统的图书馆( 学校和大学图书馆,包含公立和私立的) 和座落于少于 5000 名居民村庄的机构可以“豁免”。其权利客体包括书籍、视听作品、音乐作品。权利主体主要有作者、插图画家、摄影师、剪辑师/编译师、翻译者、改编者/重述者、出版商[4]。

  ( 四) 补偿金的来源及分配

  PLR 补偿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完全来自于政府拨款,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 二是从政府每年拨给图书馆的经费中抽出一定比例作为补偿金或者全部来自于图书馆的经费; 三是由政府和出版商共同承担[1]。西班牙 PLR 补偿金隶属于第一种,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其分配方式是以购买为基础的,即根据法律,政府需对购买用于出借的每部作品( 包括书籍、唱片、DVD 等不同载体类型的作品) 支付 0. 2 欧元。近几年分配情况如下: 2008 年 1月,文化部拨款 1302665. 60 欧元给 CEDRO,用于支付 2007 年涵盖对国家、自治区以及地方图书馆公共出借补偿金。2008 年文化部通知 CEDRO 只负责支付国家所属的公共图书馆( 共计 60 座) ,之后 CE-DRO 开始直接接触 17 个独立的自治区以及由公共图书馆管理的私人机构。接触的最终结果是,2008年只有 4 个自治区( 阿拉贡、马德里、穆尔西亚和纳瓦拉) 继续支付公共出借补偿金。其余的 13 个自治区,没有执行该项政策,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更没有与 CEDRO 取得进一步联系。2008 年分配的补偿金总数,包括文化部支付给属于国家的图书馆的费用以及由上述自治区支付的费用总计 216. 233 欧元。2009 财年,征收的金额更低,部分原因是文化部只为 60 个公共图书馆支付,另外一个原因是两个自治区阿拉贡和穆尔西亚停止支付出借补偿金。2009 年分配的总额是 279805 欧元。到 2010 财年,总额减少到了 115778 欧元[4]。

  四、反对 PLR 制度运动

  在西班牙,图书馆员通过 Plataforma Contra elPréstamo de Pago en biblioteca 网站( 意为图书馆外借付费平台) 开展反对 PLR 的运动,并于2007 年3 月发布了反对图书馆外借支付的声明,声明认为,欧盟法院对西班牙等6 国的谴责是不合理的,欧盟指令要求成员国遵守 EC92/100 指令违背了公共图书馆的理念,值得商榷,文化部不应服从该指令并出台“阅读、书籍和图书馆”法律和修改知识产权法,认为这一政策影响了推广阅读的积极性,应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反对该指令,该声明得到了数百名作家和大学教授的反对。2007 年世界读书日,该网站发起了一项征集公众反对欧盟 EC2006/115 指令( 2006 年修订的 EC92/100指令) 中规定的为公共图书馆外借书籍支付费用的运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收集到 335000 人反对这一指令的签名,要求欧盟废除该指令,扞卫图书馆公平和自由的服务理念[6]。同时国内学生也开展了反对公共图书馆图书外借付费的行动,在 2007 年 4 月 27 日世界读书日,当首相萨帕特罗在一次阅读唐吉坷德时,一群来自西班牙 ATTAC 大学的学生公开宣称:“图书外借付费是一种盗版行为”[7]。

  五、总结

  综上,西班牙 PLR 度还没有完整的建立,作者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较其他已建立完整的 PLR制度的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 2007 年的法律对欧盟 EC92/100 指令阐释和转变是在 2006 年 10 月接到欧盟法院的判决后才得以实施,除此之外,许多图书馆员对这项制度的反对,使图书馆员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无法开展,以至该项权利无法取得真实和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向东. 版权制度下的数字信息公共传播[M].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2]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Situation in Europe[EB/OL].

  [3] CEDRO. Brief Report on the Situation of Public LendingRight in Spain[C]. Public Lending Right Conference Bu-dapest 20 - 22 April 2007 Conference Reports,June2007.

  [4] spain[EB/OL].

  [5] CEDRO[EB/OL].

  [6] https: / /granada. org/inet/bibliote. nsf/f2932781ff53903-1c12574860038b87a / bd862a4e3fe2cd38c125747b002a6-071! OpenDocument[EB / OL]. 2012 - 09 - 27.

  [7] Questioning the European Public Lending Right[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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