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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答辩制度优化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27 共23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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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民诉答辩失权 制度构建分析
  【引言  第一章】答辩失权制度的概 述
  【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 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 缺失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我国构建答辩失权 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五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 的具体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中答辩 失权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2001 年《证据规定》的出台,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完善了这一制度。但是,“答辩随时提出主义”的盛行,严重影响了举证时限功效的发挥,进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多年来,诉讼界一直致力于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然而,2007 年和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都未触及该问题,答辩失权制度仍然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诉讼传统、公民意识等因素,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考虑。但是,总体而言,构建答辩失权制度利大于弊,已是大势所趋。本文在将被告提交答辩状定性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主张引入答辩失权制度,而且失权的后果不是“不应诉判决”,而是丧失在后续程序中针对起诉状内容再次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权利。
  
  答辩失权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单单依靠答辩失权来完全消除程序瑕疵和诉讼迟延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或抑制的作用,我们还需要对诉讼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修正,通过建立其他制度来实现最终目标。当然,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应注重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律师的执业水平,任何先进的制度都需要高素质的人群去操作和实施,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队伍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最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是一项长期、艰巨、庞杂的工程,在此过程中可能遇到来自立法者、学者、法官、律师甚至公民等各方面的阻力,对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并做好充分准备,通过不懈努力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着作类:

  (一)译着:
  [1]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2]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4](日)中村英朗着,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 年 4 月第 1 版。
  [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 5 月第 1 版。

  (二)其他着作:
  [1]章武生等合着:《民事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3]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4]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 9 月第 1 版。
  [5]张卫平着:《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月第 1 版。
  [6]肖建国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5 月第 1 版。
  [7]齐树洁主编:《民事审前程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年 12 月第 1 版。
  [8]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9]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0]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论文类:

  [1]蔡彦敏、张君:《答辩状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兼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1 期第 40 卷。
  [2]李志明:《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年。
  [3]郭小东:《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载《当代法学》,2001 年第 11 期。
  [4]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 年第 5 期。
  [5]谭世贵、黄永锋:《诉讼效率研究》,载《新东方》,2002 年 2 月第 11 卷第 1-2 期。
  [6]王亚新:《我国民事诉讼不宜引进“答辩失权”》,载《人民法院报》 2005 年 4月 6 日 B1 版。
  [7]杨光:《答辩失权之建构》,载《政法学刊》,2004 年第 1 期。
  [8]胡胜、陈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 11 月第 15 卷第 6 期。
  [9]李斌:《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效率》,载《法律适用》,2000 年第 12 期。
  [10]王晓利:《简易判决的冷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1 年第 2 期。
  [11]廖中洪:《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程序工具主义”及其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4 期。
  [12]王亚新:《再谈“答辩失权”和“不应诉判决”》,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5 月 11 日 B1 版。
  [13]汤维建:《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4 月 20 日 B1 版。
  [14]刘世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司考与启示》,载《法学与实践》,2008 年第 3 期。
  [15]赵刚:《对被告应诉行为的定性分析》,载《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 年第6 期(总第 98 期)。
  [16]谷现海、周黄河:《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律性质》,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2 卷第 3 期,2003 年 9 月。
  [17]傅郁林:《诉答程序·程序时效·诚信机制--“答辩失权”的基础性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4 月 14 日 B1 版。
  [18]谭世贵、黄永锋:《诉讼效率研究》,载《新东方》,2002 年 2 月第 11 卷第 1-2 期。
  [19]张卫平:《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1996 年第 04 期。
  [20]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载《法学评论》,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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