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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方式的实证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1-11 共7916字

  第三章 我国司法拍卖方式的实证分析

  针对司法拍卖领域呈现出的种种问题,各地法院开始了一系列创新和改革。

  在这场改革浪潮中,形成了最有代表性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最为保守的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依旧采用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司法拍卖放置于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这个统一平台集中拍卖,并以"公拍网"为依托,坚持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第二种是相对大胆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虽然也依旧属于委托拍卖,但其通过中介机构--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介入,将司法拍卖交由产权交易所、拍卖机构共同实施,从而达到制约和隔离法院和拍卖机构的作用。最后一种是最为激进的浙江淘宝司法拍卖模式,区别于前两种方式,淘宝司法拍卖彻底绕开委托机构,在网络上自行拍卖,是法院自行拍卖方式的的回归。以下是对这三种模式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委托拍卖方式的实证分析。

  一、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法院-拍卖机构。

  (一)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概况。

  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是这三种模式中最为保守的一种,2004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迈出了司法拍卖改革的关键一步,由此开始了一系列变革措施,上海模式依旧延续了委托拍卖的方式,只是在拉高拍卖机构参与司法拍卖的门槛的同时辅之以淘汰制度和严格监管,并在统一拍卖场所、切断各方利益纠葛、利用互联网完善拍卖平台上下了不少的功夫,进一步确保了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的规范和透明。具体方案为:

  1.委托权上移、执行委托两权分离。

  在 2004 年以前,各个法院负责各自的司法拍卖委托工作,法院内部委托与执行不分离,权力就有了寻租的空间,因此,实现法院内部委托与执行部门的分离,从源头上切断拍卖机构与法院在委托阶段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可能是此次改革的其中一项重点工程。《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及其《补充细则》将司法拍卖的委托权上移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由上海高院立案庭的司法评估拍卖委托办公室负责委托,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从而有效地将委托与执行彻底分离。从此往后,上海各级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管理都交由上海高院统一负责,各级法院不能自行委托。具体流程为:执行法官要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首先向本院的立案庭提交申请,再由立案庭统一上报至上海高院,高院将各个法院上传的委托拍卖案件集中打包,定期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配对,在配对前,所有拍卖物的类型、数量、评估价格都会全部公开。在拍卖公司的选择上,通过电脑编程随机将标的物与拍卖机构摇号配对,电脑系统会依照评估价格尽可能均衡搭配,随机选中的拍卖公司即为该次负责委托拍卖的公司,从而避免了委托过程中人为确定拍卖机构的现象,确保了司法拍卖委托过程的公正公开。

  2.设置严格准入、淘汰机制。

  拍卖机构入选法院编制的名单能给拍卖机构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因而,在法院编制名单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人情关系请托的情况,为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上海高院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机制,要求满足条件的拍卖机构量力而行报名应选。为了公开公正地建立委托拍卖的机构名册,上海高院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廉政监督员、专家、基层法院审判法官、资深律师成立评审小组,一起对报名的拍卖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当场公布成绩,按得票率高低当场确定入选机构,只有审核通过的拍卖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司法拍卖。通过公正透明的审核标准,以消除建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确保了入围拍卖机构的高质量。

  除了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严格的淘汰机制也是有力保障之一,入围的拍卖机构必须把每次拍卖的过程、结果报上海高院立案庭备案,立案庭统一记录、汇总,作为考核依据。在这样严格的监管之下,高院对涉诉资产的处置情况了如指掌,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指导意见。入围名册的机构也并非终身制,上海高院每两年就会对入围企业进行考核,在考核中,法院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对入围拍卖机构的工作成效、服务质量进行评定,考核结果采末位淘汰制,会在考核现场公布,将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各方面表现较差的拍卖机构整理出册,取消其承办司法拍卖的资格,并择优补充新的拍卖机构入册,以进一步促进入围拍卖机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目前,入围的拍卖机构一共 35 家,自 2004 年以来,共有 8 家拍卖机构惨遭淘汰出局的命运。这使得拍卖机构更加珍惜好不容易得来的机会,工作兢兢业业,如履薄冰,无形中提升了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

  3.搭建司法拍卖公共平台、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

  2010 年,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在全国首创"公拍网"这一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平台,这意味着上海司法拍卖实现了向社会各界即时直播拍卖现场的目标,从此以后,竞买人既可以在现场参加拍卖,也可以通过"公拍网"进行网络同步竞拍,使传统委托拍卖与网络技术共同作用于司法拍卖之中。"公拍网"作为全国先进的网络拍卖专业平台,已成为上海司法委托拍卖信息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支撑。

  2011 年 11 月,上海拍卖行业在上海高院、市商务委、工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公拍网"的基础上建立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公拍中心"),实现了"拍卖场所、网络平台、公告媒体、资金管理、日常监督"五个统一,厘清了委托机构、操作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使司法拍卖活动从分散变为集约。2012 年 8 月,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出台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对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监管活动做了明确规定,使"公拍中心"的司法拍卖有章可循,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拍卖的统一、规范、高效运行。

  "公拍中心"是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以统一拍卖场所为目的建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全国第一家省市级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拍中心"的成立和运行,为上海的公物、司法强制执行等涉案、涉诉财产处置提供了集中、统一的平台。"公拍中心"共有 5 个拍卖厅,分别是电子竞价厅、密封递价厅和 3 个综合拍卖厅,另配有网络和电子设备,在国内率先实现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将高科技与传统现场拍卖有效融合。竞买人只要点开"公拍网",进入司法拍卖会直播中心,就可以观摩任何一场正在进行的司法拍卖会,并可以进入网络同步拍卖客户端,在网络上与拍卖现场的其他竞买人一同参与竞拍。同时"公拍中心"还与监管部门联网,受其同步监管,监管人员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对拍卖现场进行实时监控,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在一系列司法拍卖改革的作用下,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二)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的成效考察。

  上海的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于上海法治报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机构网站以及"公拍网"上同步发布。在上海地区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在接受委托后须按要求进入"公拍中心"的平台统一进行拍卖,与重庆联交所不同的是,"公拍中心"只负责提供场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会与拍卖机构分取佣金。

  其只负责维护与拍卖活动相关的平台服务(包括发布拍卖公告、维护平台运行),而与拍卖活动相关的具体工作依旧是拍卖机构的责任范围。除此之外,"公拍中心"作为行业性自律组织之职能机构,还被赋予了监管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公正公开进行的职责。

  平台运行四年时间来,公共中心一共举行拍卖会 5211 场,拍卖标的物超过31 万件。

  从平台成立开始,上海商务委、工商局、监察局、高院等 12 个部门就联合成立了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对包括司法拍卖在内的公共资源拍卖活动进行统一组织、监管。在"公拍中心"进行的每一次拍卖,政府监管部门、委托方都可以通过网络同步监管,也可以到现场零距离观察,拍卖过程十分透明。

  自 2004 年至今,上海法院执行系统未发生一件与拍卖有关的违法违规事件,工商局也未出具过一张处罚通知单,行业形象得到了很好地提升。

  自上海涉诉资产进入"公拍中心"拍卖以来,2012 年上海司法拍卖成交 37.9亿元,2013 年成交 61 亿元,2014 年成交 90.2 亿元,2015 年上半年,公拍平台成交 72 亿元,比上年同期的 45.7 亿元增长了 58%.上海司法拍卖平均成交率为87.5%,溢价率为 17.2%,而在 2012 年之前,平均成交率仅有 75.3%,溢价率只有 6%.

  司法拍卖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不仅说明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措施的有效,也证明了上海模式的成功,此项被称之为"制度+技术"的改革,彻底隔断了法院权力寻租的可能,有效遏制了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围标的现象,又便利了远程竞价的竞买人,增强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化。

  经笔者调研了解,与淘宝司法拍卖相比,上海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相对较短。

  为了进一步延长竞价时间,实现竞价充分,上海拍卖协会下一步会将司法拍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将拍卖标的物放置于"公拍网"上进行预拍卖,时间可根据需要延长至十余小时,第二阶段再将经过网络预拍卖的标的物在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以第一阶段形成的最高价为起点继续拍卖,直至拍出最高价格。此措施的益处在于不仅延长了竞价时间,给竞买人充分时间酝酿和出价,还能让司法拍卖信息充分发散,延长招商的时间和范围,弥补了之前同步拍卖受竞拍时间和地点约束的不足,也使得竞价更加充分。

  (三)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的利弊分析。

  1.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的优势。

  上海司法委托拍卖方式改革的精华在于,在上海公拍中心模式"制度+技术"的改革措施下,几乎没有了司法腐败、暗箱操作的可能。一是采用执行与委托两权分离的方式,由上海高院通过电脑配对随机选择拍卖机构,从而杜绝了委托阶段法官与拍卖机构可能出现的私下承诺、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二是确立了科学、可行的拍卖机构评审、监管、考核、淘汰机制,不仅将法官的权力锁进了笼子里,还规范了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进行,倒推拍卖机构提升拍卖质量与效率。三是拍卖公告、招商信息、拍卖结果统一公开发布,更加公开、透明。四是拍卖过程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竞买人既可以选择在现场举牌竞价,又可以选择在"公拍网"上同步竞价,这种设计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扩大了招商和竞买人的范围,既照顾到了竞买人对竞买方式的选择权,又有效遏制了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围标的现象,使拍卖结果更加公正。五是拍卖过程全程同步直播,方便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化,法院由此实现了整个处置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了拍卖的公平正义、廉政高效。

  2.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模式的缺陷。

  上海模式下的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对网络设备要求较高,"公拍网"必须保证拍卖过程中信号清晰、速度快捷,并且需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的防范和保障,以抵御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漏洞,因而,网站的安全性以及时效性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法院-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

  (一)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概况。

  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是在坚持委托拍卖基础上所作的一个较为大胆的尝试,在这个模式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重庆产权交易所模式。2009 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出台,要求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全市司法拍卖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庆联交所)公开进行,还规定了由联交所统一提供场所、发布公告,拍卖以电子竞价为主、传统拍卖为辅,这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改革的浪潮,之后其他地方法院都纷纷效仿。该规定明确了法院、拍卖机构及联交所各自的职责分工、拍卖的流程以及法院对拍卖机构、联交所的监督、审查、管理权限,为司法拍卖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及界限的认定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该模式的具体做法是:

  1.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重庆法院司法拍卖制度的最大创新,是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增加了一个第三方平台--重庆联交所,其目的既为了隔断承办法官与拍卖企业之间的利益交易,并通过第三方的加入,扩大拍卖的公开化程度和招商的力度。重庆联交所并非拍卖机构,其实质上是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国有产权的转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庆联交所在介入后承担起了司法拍卖的一部分工作,比如提供拍卖场所、统一发布公告、查询竞买保证金账户、代法院处理保证金手续、提供电子竞价系统、维护拍卖现场秩序、以拍卖机构的名义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等。招商、主持等司法拍卖的具体工作仍由拍卖机构负责,只不过拍卖机构无权自行拍卖,必须与重庆联交所合作进行。

  2.建立拍卖准入、退出机制。

  首先,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并公开考评、择优录取。在挑选拍卖机构方面,重庆市高院十分慎重,通过公正透明的审核标准,从全市 100 多家拍卖机构中公开挑选出 30 家依法经营且资质、信誉较高的公司加入拍卖机构名册,以确保入围拍卖机构的高质量,并将遴选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大众的监督。其次,在司法拍卖委托阶段,随机在名册中选择拍卖公司进行委托,能避免委托过程的人为因素,从而确保司法拍卖委托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再次,设置严格的末位淘汰机制,定期对名册内的拍卖机构公开化考量,适当进行淘汰和增补,以此提升入册拍卖机构的危机意识,使拍卖机构在操作时更加谨慎、认真。最后,建立严格的除名制度,如果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有不适当的违规行为,将永远剥夺其进入名册的机会,从而优化拍卖行业整体环境。

  3.用电子竞价及互联网竞价代替传统拍卖方式。

  在拍卖过程中,重庆联交所采用电子竞价,并要求保留价 10 万元以上标的物的拍卖全部采用电子竞价方式,10 万元以下的才由拍卖师现场主持拍卖,改变了之前委托拍卖必须由拍卖师在场主持拍卖的做法。重庆联交所采用的电子竞价实质上是用局域网技术设置的竞价器,比起传统竞价方式,电子竞价方式的优势在于:第一,电子竞价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拍卖时,参与电子竞价的各竞买方不在同一竞价区,竞买人以编号方式隐名参加竞买,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分离竞买人的作用,从而降低恶意串标、围标的可能。第二,使竞价更充分。

  竞价人能在独立的空间中操作,缩短了每次报价的时间,竞价次数比举牌时更多,有利于提高拍卖品的成交价格。

  但电子竞价系统也并非十全十美,首先,该系统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其次,如果一项拍卖物参与竞价的人很多,产权交易所有限的电子竞价设施无法满足竞买时的需求。再次,电子竞价并不适合权属组成情况十分复杂的拍卖物的竞价,如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股权、产权、有多种权属关系的房地产等交易。此外,虽然电子竞价努力通过技术模拟拍卖时的气氛,但还是无法达到现场拍卖的氛围,据心理学家研究,在竞买人纷纷举牌应价的热烈现场氛围中,竞买人更容易拍出高价。最后,电子竞价对防止恶意串通的能力有限,电子竞价只是表面上分割了竞买人,但只要是现场拍卖,就无法完全避免竞买人在竞价前的恶意串通行为。

  为克服电子竞价的缺陷,2010 年 12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将互联网竞价方式引入联交所中,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竞买人不到现场便能自主进行网上报名、保证金支付以及网络竞价,可以使竞买人的数量不再受场地的限制,更有效防止了竞买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是一种比电子竞价系统更有发展前景的新方式。

  (二)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的成效考察。

  自 2009 年以来,重庆联产所模式得到社会各界普遍的好评,司法拍卖的效果较为显着。

  第一,司法拍卖竞价更为充分,成交率、变现率大幅度提升,流拍率、降价率明显下降。自 2010 年重庆联交所启动互联网竞价系统,到 2012 年底,重庆联交所共委托司法拍卖 1406 件,司法拍卖成交总数为 1169 件,成交率 83.14%,已成交项目平均增值率 19.3%.与改革之前不到 20%的成交率形成鲜明对比。

  第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恶意串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改革的初衷在于,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从而起到隔离和监督法院和拍卖机构的作用,以分权制衡来制约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力量,从而达到遏制司法腐败、暗箱操作的目的。

  从这个改革目标上来说,产权交易所模式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自 2009 年 4月改革以来,重庆市法院再没有发生过一起司法拍卖领域违法违纪的事件,大大提升了司法拍卖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随着重庆联交所模式的不断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北京、广东、安徽、河南、福建等省市纷纷效仿,将司法拍卖放置于产权交易所平台,浙江高院在开展淘宝司法拍卖之前也曾批准杭州中院和绍兴中院参照重庆联交所模式进行变革。

  (三)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的利弊分析。

  1.产权交易所模式的优势分析。

  将联合产权交易所引入司法拍卖,客观上发挥着以下优势:第一,统一提供拍卖场地,促使司法拍卖的集中化进行。第二,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改变了之前拍卖公告披露不完善、拍卖物虚假宣传的情形,公开化程度明显提升,有利于挖掘潜在的意向竞买人。第三,竞买人的信息不再掌握在法院和拍卖机构手中,而是由联交所统一掌管,拍卖公告中仅显示联交所的联系方式,从竞买人报名登记到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再到保证金的收取,都是由联交所出面代办。竞买人信息的保密力度得到大大提升,能减少因竞买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危害。第四,通过创新竞拍方式,能促进充分竞价,并减少恶意串标、围标的可能。第五,能帮忙分担司法机构的部分工作负担,以此提高司法拍卖的整体效率。第六,充当内部监督机制,分权制约,对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监管。

  七,通过其代替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协议、代法院办理收取保证金手续等,不仅切断了法院与拍卖公司之间利益的链条,还隔离了拍卖机构和竞买人、法院与竞买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使司法拍卖的廉洁性大大增强。

  2.产权交易所模式的缺陷分析。

  第一,重庆联交所的资质合法性不明确,重庆联交所并非拍卖机构,其实质上仅是个管理机构,其并不具备拍卖的主体资格,但重庆联交所拥有的权限早已超出了交易平台的定位。

  第二,重庆联交所收取高比例佣金不合理。重庆联交所在介入司法拍卖之后,可以分取 35%的佣金。事实上,联交所的出现分割了拍卖机构的利益蛋糕,无法指望拍卖机构能心平气和地与联交所谈判佣金比例问题,佣金比例问题的协商通常都是法院努力促成下的结果。如果产权交易所只是由于其承担了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未尝不可。可现实是,产权交易所收取的是佣金而非管理、服务费,而且比例不小,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产权交易所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证明。

  三,重庆联交所与拍卖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成交确认书虽然是联交所出面与竞买人签订的,却是以拍卖机构的名义与竞买人签订的,一旦竞买人与拍卖机构出现纠纷,联交所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任何的规定,或者说联交所根本无需承担责任,在其分取佣金之后,最终的责任都由拍卖机构承担。如此看来,重庆联交所与拍卖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不对等。而且,虽然拍卖公司仍然是司法拍卖的主体,但它的主体地位并不独立,反而由重庆联交所掌握整个拍卖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正如上海国拍副总裁范干平所说的那样:"发生在拍卖市场的这一重庆模式,其实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十分典型的企业通过政府采用权力干预市场的典型案例",我们需要反思和警惕。

  总之,以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切断拍卖公司与法院间的利益纠葛,是很好的出发点,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拍卖过程中的财产变现行为并非是简单的商业行为,从财产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移交拍卖,再到对执行财产的调查、核实、公告、招商、拍卖、催款、过户以及移交给买受人,都需要法院与拍卖机构的默契配合,因而,单纯采用物理隔离的手段切断法院与拍卖机构的正常联系,对司法拍卖的顺利执行并无益处。通过增加参与主体来限制拍卖机构权力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拍卖机构的行为,但并不可靠。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问题,不能使整个拍卖程序公开、透明化,那么即使加入多少个第三方机构,只要第三方机构与法院、拍卖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司法拍卖中曾出现过的种种问题也同样可能发生在这个新机构上,并且会由于缺乏透明度而变得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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